憲政人物(七)
第一部分10.約翰·馬歇爾:偉大的最高法院院…(上)
一、家世及早年經歷
約翰·馬歇爾(JohnMarshall)是被美國人稱為"偉大的最高法院院長"(theGreatChiefJustice),和公認影響最深遠的實際上的憲法創製人之一。他於1755年9月24日生於福基爾郡(FauquierCounty)的日耳曼鎮(Germantown——現稱為米德蘭Midland),是一個英裔移民家庭的長子。他的父親托馬斯·馬歇爾(ThomasMarshall)上校,系法國與印第安人戰爭(FrenchandIndianWar)和美國獨立戰爭(Waroflndependence)中的一位傑出軍官,及美國國父華盛頓(GeorgeWashington)的好友,曾充當華盛頓的助手,共同測量費爾發斯產地(Fairfaxestate)的西部,並曾任李茲教區(LeedsParish福基爾郡即包括在該教區之內)的主任委員兼郡守(principalvestrymanandsheriff)暨州議員(burgess),極力反對英國不合理的統治,及於1775年在里土滿(Richmond)所召開的大會中,支持帕特里克·享利(PatrickHenry)實行抗拒英人的主張。他的母親瑪麗·基思(MaryKeith),系出名門;她的母系倫道夫(Randolph)家是弗吉尼亞(Virginia)的望族,族中所出名人之多,為美國早期各大家族所不及。
在約翰·馬歇爾出生後幾年,他家遷至日耳曼鎮西方約30英里的落基山(BlueRidgeMountains)一處山谷。在那兒,他度過了童年並一直住到18歲。年幼時,他和弟妹均系由其父親親自教育,並深受其愛好文學和歷史的影響。其後,他曾接受住在他家的教區牧師蘇格蘭裔的詹姆斯·湯普森(JamesThompson)一年的教育。當湯普森婚後住在附近沙林(Salem)地區時,也是他可能和教區里其他兒童一起前往接受湯普森教育的一段時期。他非常喜歡運動,擅長跑、跳和擲鐵環,並愛好鄉間接近大自然的自由生活,時常長程徒步穿越附近的林野。他的個子高瘦,但卻充滿活力和身手矯健。1773年1月,他的父親在鄰近的橡樹山(OakHill)購置了1700英畝的土地。在這背負落基山脈,俯瞰青綠的山谷和蜿蜒的小河,景色如畫的農莊里,18歲的約翰開始學習法律。1772年剛在美洲殖民地出版的布萊克斯通(Blackstone)的《英國法律評論》(CommentariesontheLawsofEngland)所給予他的吸引和影響力,更大於他幼年時所讀的蒲伯(AlexanderPope)詩集。不但他的雙親決心使他成為律師,連他自己也說"從孩提之時,我便已註定是當律師的了。"AlbertJBeveirdge,TheLifeofJohnMarshall,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RiversidePress,1947,Voll,p56不過,在這一段時期,他只是間斷地閱讀布萊克斯通的著作;他所專註的卻是軍事操練和研究。大約就在這時候,他被送往威斯特摩爾蘭郡坎貝爾牧師所開設的學校(theschooloftheReverendArchibaldCawpellinWestmorelandCounty)就讀,他在這所萌芽中的"學院(academy)"雖然只肄業了幾個月,但卻從該校僅有的講師——坎貝爾牧師那兒學會了思想和研究的方法。
美國獨立戰爭爆發後,約翰·馬歇爾很快便隨同其父親加入抗英的行列,協助組訓一連志願兵,開始顯示出他演講和領導的才能。經過了大橋(GreatBridge)和"小邦克山"(LittleBunkerHill)兩番血戰,1776年3月,他們那一營的志願兵,在薩福克(Suffolk)奉命解散。但他們父子並未因而解甲,卻加入了大陸正規軍(Continentalservice)的弗吉尼亞第三團。同年12月,約翰·馬歇爾從少尉晉陞為中尉(captainliteutenant),並調至弗吉尼亞第十五陣線(FifteethVirginiaLine)。翌年,他先後參與布蘭地維恩(Brandywine)及日耳曼鎮兩次戰役,更表現出他的英勇。是年冬季,他們父子兩人追隨華盛頓在福治山谷(ValleyForge)飽受饑寒的威脅。然而年輕的馬歇爾中尉卻常以輕鬆的心情,歡樂的笑語,使那些顯得沮喪的士兵獲得鼓舞,甚至消弭了一些人原先打算逃亡的念頭。就在那時,馬歇爾中尉受命兼任美國陸軍的副軍法官(DeputyJudgeAdvocateoftheArmyoftheUnitedStates)。他的判斷和公正,深受軍中同僚和士兵的信仰,遇有爭端,常向他傾訴,並遵從他的裁決。1778年6月,於蒙茅斯(Monmouth)戰役之後3日,他被升為上尉(captain),並繼續兼任副軍法官。不久,入選"軍中精銳"(eliteofthearmy),在安東尼·韋恩(AnthonyWayne)指揮之下,攻佔石頭角(StonyPoint)。第2年的秋天,因弗吉尼亞所徵召的士兵期滿退役,軍官人數過剩,他被遣歸家候命。其後,除一度因英軍進犯,他曾趕赴戰場外,可說從此結束了他四年多來先後轉戰於弗吉尼亞、新澤西(NewJersey)、賓夕法尼亞(Pennsylvania)及紐約(NewYork)等州的軍中生活。這一段的經歷,對他實有莫大的影響和無限的價值:不獨增廣了他的見聞,養成了他那重實效而趨於保守的習性,並使他堅決相信,一個強有力而富於效率的政府將更能維護民主和自由。他曾自稱,他入伍時是一個弗吉尼亞人,但離開軍中時卻是一個美國人。
當約翰·馬歇爾以戰鬥英雄及軍人楷模的身份回到約克鎮(Yorktown)探望他的父親時,人們滿以為他會穿著整齊的制服,掛著明晃的軍刀,英姿煥發地榮歸,誰知他卻一如出發時的滿身土氣,衣冠不整地回來。他那種不修邊幅的儀態,初次出現於舞會時,頗令渴望瞻仰他的風姿的少女們失望,但他那極度易於獲得別人喜愛的天賦,很快便使他成為當地家家戶戶均表歡迎的人物。1780年5至6月,約翰·馬歇爾遵從他父母的願望,前往距離約克鎮12英里的威廉與瑪麗學院(WilliamandMaryCollege)修習喬治·韋特(GeorgeWythe)所講授的法律課程。該學院是當時弗吉尼亞州唯一公立及採用近代講授制度的教育場所。他在那兒只上了大約六個星期的課,由於跟他在熱戀中的瑪麗·安巴拉(MaryAmbler)所給予他的吸引力過大,使他自覺在該學院難有所獲,終於輟學設法申請律師執照。獲准後,他便返回故鄉福基爾郡,於8月28日加入當地的律師公會。其時,他雖然開始執業律師,可是他仍舊準備隨時重赴戰場,指揮新成立的隊伍。事實上,當他獲知阿諾德(Anold)所率領的英軍進犯弗吉尼亞時,他便立即趕往前方,參與作戰。最後,因所擬徵募的軍隊未能成立,1781年2月12日,他便正式辭退了軍職。
約翰·馬歇爾執業律師的第一年,實際上並未承辦任何法律業務,直至第二年才開始有僱主前來委託。其間,一如當日一般有志青年,他也置身於政治活動。1782年秋天,得到軍中的同僚和舊屬,特別是他父親強有力的支持,他在福基爾郡輕易地當選為弗吉尼亞州眾議院(HouseofDelegate)議員。這次當選的榮譽,尤其是它所帶來的物質幫助,(其時他微薄的收入,主要便來自議員的薪津)不但有助於他的事業,並有助於他的婚姻。在他前往該州首府里士滿出任立法機關的議員並執業律師才約兩個月,於1783年1月3日,他便和瑪麗·安巴拉結婚。他們是在馬歇爾自軍中被遣回鄉候命之初,於1779年年底或1780年初,在約克鎮一次舞會中認識,當時瑪麗才14歲,可是兩人卻一見鍾情,並從此展開了他們終生恩愛不渝,世罕其匹的長期羅曼史。而約翰·馬歇爾也隨即成了傑奎林·安巴拉(JacquelinAmbler)家的常客及深為其全家所喜愛的人物。1780年6月初,傑奎林出任弗吉尼亞州的財政局長(TreasurerofState),因而遷居里土滿後,馬歇爾不久亦輟學前來。其後,他雖然在福基爾郡執業,但是仍舊常到安巴拉家。由於安巴拉家當時在里士滿最孚眾望,因而他與瑪麗·安巴拉的結合,使他也躋身望族,社會地位隨之提高,儘管他之所以得到人們的尊敬,可說是全賴他的為人和才智。
二、從議員到最高法院院長
在進入弗吉尼亞州眾議院之初,馬歇爾便獲得該院議長的賞識,立即被任為地位重要的法院委員會(CommitteeforCourtofJustice)委員,兩日後,又被任為一特別委員會委員,參與制訂國防計劃。1782年11月20日,亦即該次議會成立後的第11日,他被參眾兩院聯席會議票選出任州評議會(CouncilofState)——通稱為行政評議會(ExecutiveCouncil)委員。該會系由參眾兩院自議員或一般民眾中選舉委員八人組成,舉凡州內重要事務,州長均須徵詢該會意見,對於重要官員的任命必須經該會之同意,因而出任該會委員者向屬德高望重之人。而馬歇爾當時才27歲,因此迭受該州高等法院的法官及該會的同僚們非議,終於在不及半年內自行辭職,並隨即在他的故鄉參加州眾議員重選,並在任至1784年。1785年及1786年,馬歇爾未再參加競選,但1787年又於里土滿所在的亨利哥郡(HenricoCounty)當選為州眾議員,且連任至1791年。其後,他當專業律師3年——1795至1797年後再次出任州眾議員。而在他出任州眾議員期間,他一直擔任該院法院委員會委員。
馬歇爾的律師業務,自接受僱主委託後,雖系周旋於當時該州最著名的同業之間,但由於他過人的辯才,不久便聲譽日隆。他能敏銳地對案件有關的資料迅即心領神會,想出對方律師所能提出的論點。他本人的論據常是基於普通常識,對法律作公正而適切的解釋,而非基於英國的先例。他一向很少引用判例或引證法律權威的言論。1786年,他承辦了海特控訴費爾發斯(HitevFairfax)這一重大案件。該案是關係費爾發斯勛爵在波多麥克(Potomac)上游及拉柏漢諾克(Rappahannock)之間,一般人稱之為弗吉尼亞北方頸部的一大片土地的原始所有權。他代表地主被告出庭,結果勝訴。從此聲名大噪,並一直出任弗吉尼亞律師公會的領袖。
年,他被選為弗吉尼亞州批准聯邦新憲法大會的代表。在大會中,他不但是主要的領導人物,並與詹姆斯·麥迪遜(JamesMadison)共同熱烈鼓吹迅予接受,終使聯邦新憲法在該州不附任何修正案即獲批准。他雖然堅定地支持華盛頓總統,但1795年,當華盛頓請他出任司法部長(attorneygeneral),及翌年在詹姆斯·門羅(JamesMonroe)退休後,又請他出任駐法大使(MinistertoFrance)時,兩次均被他婉拒,原因是他認為擔任律師地位同樣尊榮且富於自主性及為其所喜好。不過,1797年約翰·亞當斯(JohnAdams)總統終於說服他出任著名的XYZ委員會(XYZCommission)三人委員之一,跟查爾斯·平克尼(CharlesPinckney)和埃爾布里奇·格里(ElbridgeGerry)一同前往巴黎,與法國談判有關法國干預美國貿易的各種問題。該次談判的使命雖然失敗,可是馬歇爾堅拒法方人員要求賄賂義正辭嚴的態度,卻甚獲美國人民的欣賞,加上他們憤慨美國外交人員在法國所遭受的待遇,因而馬歇爾歸國後遂成為深受群眾歡迎及家喻戶曉的人物。就是由於他這回出使極孚眾望以及得帕特里克·亨利熱烈為其宣傳,1799年的春天,他便以聯邦黨人(Federalist)的身份在弗吉尼亞首府當選為美國國會眾議院議員,雖然當時里土滿的一般人在感覺上卻大為贊同反對黨或共和黨(RepublicanParty)。在國會裡,他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對托馬斯·納什(ThomasNash)別名喬納森·羅賓斯(JonathanRobbins)一案的發言。他指出在美國憲法中,並無任何限制聯邦政府履行引渡條約的規定。
從1800年6月6日至1801年3月4日,他在亞當斯總統任內出任國務卿,並在亞當斯總統任期即將屆滿之前,於1801年1月31日被任命為最高法院院長,因此他是仍在國務卿之任內同時主持最高法院的。在他出任第四任院長之時,最高法院並不受人重視,一般有才能的人都不願意擔任該院法官,而於1795年辭職的第一任院長約翰傑伊(JohnJay)不久之前便曾拒絕再度出長該院,理由是該院的組織有著嚴重的缺陷,永遠無法獲得其應有的地位和尊嚴。馬歇爾就任院長後,乃設法將該院審理案務的方式加以改變。以往該院的組織是遵照英國流行的習慣,由各個法官依次宣告他們的意見,但從1801年12月的那一期開始,院長實際上成為該院唯一的發言人。整整11年,凡該院所表達的,幾乎完全是馬歇爾的意見,很少有不同的意見記錄下來。於是最高法院院長在政府司法部門中所代表的權威,幾乎一如總統在行政部門中所表現的一樣。此一改變所以為馬歇爾一班並非平庸之輩的同僚所接受,目的即在加強該院的權力和尊嚴。當然他們所以同意其如此並對其無所懷疑,主要也是由於他的人格高尚,能力優異,使人敬佩所致。直至約瑟夫·斯托里法官(JusticeJosephStory)的到任,才廢止了院長的獨決。不過,馬歇爾依然在大多數的案件,實際上在幾乎所有關涉憲法解釋的案件中擔任起草人,雖然大多數的時間大部分的法官均由那些傾向民主主義的總統(democraticpresidents)所任命。這些法官們在未升任該院法官之前,均系被認為並不同情馬歇爾那些聯邦黨人的思想(federalisticidess),可是有關憲政結構的事項,他們卻很少不默許他們這位偉大的院長所作的判決。因此在美國史上這一危機四伏的期間,注釋憲法的艱巨任務便全系由他承擔。他一方面須建立憲法所規定的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的關係,另方面亦須確定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關係。
馬歇爾出任最高法院院長所執行的第一件公務,便是替他的表親和政見上最大的對頭托馬斯·傑斐遜(ThomasJefferson)主持總統就職宣誓。在他34年的任期中,最高法院一共審理了1215件案件,而馬歇爾本人便以他平易的邏輯和精密的思考便起草了519件案件的判決書,其中44件關涉憲法問題。在南北戰爭(CivilWar)前,幾乎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條款所規定的重要部分,無不經過他作一次或更多的解釋。當他逝世而終結其長久的任期時,美國最高法院早經成為美國政府中與行政、立法二大部門分庭抗禮,強而有力的第三部門。他所作的重要判決,不但奠立了司法審查制度,使美國憲法所規定的三權分立政府變成具體化,同時確立了司法國家主義,使美國率先採用的聯邦制度得以健全。直至現在,美國最高法院所作的憲法解釋或重大判決,仍常常以其所確立的重要原則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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