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飛:遵守香港基本法 支持普選方案(2015-5-31)

遵守香港基本法 支持普選法案

——在深圳會見香港立法會議員時的講話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

  (2015年5月31日 深圳)

  我們今天是以什麼樣的身份坐到一起開這個座談會?王光亞主任、張曉明主任和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構的成員,梁振英先生、林鄭月娥女士、袁國強先生、譚志源先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在座的各位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雖然我們工作崗位不同,但我們所在的機構名稱都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國家的利益、維護香港的利益,應當是我們的共同職責。我們今天要談的行政長官普選問題要以什麼為共同的政治法律基礎?只能是香港基本法。中央要遵守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要遵守基本法,在座的各位議員就職時都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因此,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落實行政長官普選,也應當是我們的共同職責。以這兩項共同職責為基礎,下面我就行政長官普選問題談四點看法:

  第一,基本法對行政長官普選有明確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普選的規定雖然只有一句話,但其含義是十分明確的,我曾經作過深入的說明,簡單來說,它包含以下三個層面的意思:第一,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權屬於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第二,這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就是由現在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直接翻牌而來;第三,提名委員會是一個機構,而一個機構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要求必須獲得該機構過半數成員的支持,是符合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和通行的決策規則的。從維護基本法出發,對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的規定,不能有超出以上三點的其他理解。基本法必須得到遵守,基本法的規定必須得到執行,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而貫徹落實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普選的規定,就必須把上述三點理解落到實處。

  第二,「8·31決定」嚴格遵循了基本法的規定,必須得到貫徹落實。按照基本法及其有關解釋確定的「五步曲」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決定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這一權力作出的「8·31決定」,完全遵從了基本法的規定,必須得到貫徹落實。這裡我想特別指出兩點: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除了具有政制發展的決定權之外,還具有基本法的解釋權。雖然決定不是解釋,但蘊含著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權威理解,具有不容挑戰的法律效力。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在廣泛聽取香港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基礎上,經過長時間研究作出的,是一項十分審慎的決定,不存在還未實施就加以改變的可能性。

  第三,普選法案的規定民主、開放、公平、公正,是最佳普選制度。4月22日特區政府提出的普選法案,貫徹落實了基本法和「8·31決定」,這套普選制度是民主、開放、公平、公正的,是切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最佳普選制度。首先是民主。這套普選制度,不僅講選舉階段的民主,還講候選人提名階段的民主。提名委員會由四大界別1200人組成,涵蓋社會各界的精英,具有廣泛代表性,這是提名程序民主性的基礎;參選人要獲得過半數提名委員會委員支持成為候選人,如前所述,符合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提名產生2-3名候選人,排除了只有一名候選人自動當選的情況,保證了行政長官人選都要經過一人一票選舉產生,保證了選舉的競爭性,符合選舉民主的核心要求。其次是開放。在這套普選制度下,符合法定的行政長官任職資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委員爭取提名,也就是說,提名程序是完全開放的。在爭取提名的過程中,不少於120名且不多於240名委員聯名推薦是公開、透明的,雖然最後提名階段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但特區政府在公布普選法案時已經提出,提名委員會提名過程中,將提供適當的平台讓參選人有公平以及充分的機會向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以至廣大市民大眾解釋其政綱和理念,爭取支持,確保參選人爭取提名的過程是公開透明的。第三是公平。這套普選制度對任何符合法定資格的人爭取提名沒有任何不合理限制,在此基礎上,提名制度在四個層面體現了平等性:一是任何符合法定資格的人都要以個人身份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身份是平等的;二是任何符合法定資格的人要成為參選人,都必須有不少於120名且不多於240名委員的聯名推薦,「入閘」的條件是平等的;三是任何人獲推薦成為參選人之後,都可以在同樣的平台上向提名委員會以至香港社會解釋其政綱和理念,爭取支持,機會是平等的;四是參選人必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才能成為候選人,「出閘」的條件是平等的。最重要的是,按照普選法案的規定,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意味著其組成人員的背景是高度多元化的,任何政治團體或利益團體都不可能控制提名委員會,確保了上述平等性的實現。第四是公正。在這套制度下,我們希望而且相信提名委員會不會把與中央對抗的人提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但說到底,普選法案把提名權賦予1200名香港各界人士組成的提名委員會,由這個委員會來判斷參選人是否符合愛國愛港標準並決定是否提名其為行政長官候選人,這體現出了一種充分信任,也符合程序正義原則,是公正的。從2013年啟動這一輪政改工作以來,我們在堅持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的原則上毫不含糊,在充分保障香港居民的民主權利上也同樣毫不含糊,這個普選法案就是最好的明證。

  第四,普選法案充分吸納了香港社會各種合理意見,有廣泛的民意支持。有些香港朋友可能覺得他們的意見沒有被採納,這要看什麼意見。比如「公民提名」、對提名委員會進行根本性改造的意見,確實沒有被採納,因為這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他們可以提出違反基本法的建議,我們不能做違反基本法的事情。對於符合基本法的合理建議,應當說許多已經被普選法案充分採納。比如說,香港社會普遍希望降低推薦門檻,而且設聯名推薦的上限,這個意見就被採納了,普選法案規定委員聯名推薦的下限為120名,上限為240名,可以確保有多個參選人供提名委員會考慮提名,有效地防止個別參選人採取儘可能多地獲取委員推薦的策略,從而擠壓其他人獲得推薦的空間,導致參選人數量不足,以增強提名程序的競爭性。又比如,香港社會普遍擔心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過程受到操控,為此,普選法案規定提名委員會委員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在提名階段採取無記名投票,以保障提名委員會委員在履行提名職責時自由地表達其意志,消除香港社會對提名程序受到操控的擔心。再比如,香港社會普遍擔心提名委員會難於提出足夠的候選人或者提名委員會委員採取策略性投票,為此,普選法案規定提名委員會委員最少必須投票支持2名參選人,最多可以投票支持全部參選人,這樣理論上所有參選人都可能得到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的支持,既可以最大限度提高提名委員會提名足夠候選人的機會,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抑制策略性投票,使提名結果真實地反映提名委員會委員的偏好和意志。可以說,在符合基本法和「8·31決定」的前提下,普選法案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回應了香港社會的各種擔心,消除了各種疑慮。普選法案公布後,香港社會始終有超過半數的市民支持,這是普選法案有效回應他們關注的結果。

  各位議員, 2017年行政長官能否實現普選,決定權在你們手上。你們在立法會投下支持普選法案的一票,500多萬香港合資格選民就可以在2017年行使普選行政長官的權利;你們在立法會投下反對普選法案的一票,就可能剝奪他們的這種權利。更重要的是,這是支持還是反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試金石,是轉向合作共贏正道還是繼續走對抗俱損歪道的分水嶺。在這個關鍵的歷史時刻,我衷心希望大家都回到基本法的軌道上來,旗幟鮮明地共同捍衛香港來之不易的法治,共同維護作為香港法治之魂的基本法,以支持普選法案表明擁護基本法的堅定立場,以支持普選法案作為一個新的起點,創造條件縮窄業已存在的社會分歧,為香港更加美好的未來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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