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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發親人不應鼓勵,而應受到懲罰!

2015年語文高考新課標全國一卷(適用地區:河南、河北、山西、江西、陝西)作文題是寫一封信,給出的材料是5月9日《武漢晚報》等媒體上報道的新聞「女兒舉報父親高速上開車打電話」違章事件:一位父親在高速公路開車打電話,旁邊的孩子一再提醒父親不要撥打電話,可是父親不聽勸阻,最終孩子選擇報警。警察前來後對父親進行批評教育,此事引起社會爭議。以此為內容,寫一封信800字的信。可選擇給違章當事人、女兒、警察寫。

且不論出題人用意何在,那麼,舉報親人這種行為好不好,對不對,廣而化之會產生什麼樣的社會效果呢?請看下面這篇轉載文章:為何古代法律規定,告發親人要受到懲罰-----談古今中外親親相隱制度

編寫於2015/2/24 人日節

所謂親親相隱制度,中國大陸人知之不多,但它在當今世界各國法律界是普遍存在和得到尊重的一項法律原則。

其實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的早已出現的「親親相為隱制度」或者「親屬容隱制度」。它是曾經輝煌的中華法系的歷史瑰寶之一,是中國傳統法律中頗具特色的一個典型法律制度,是中國傳統法律倫理的最大體現。

一、什麼是「親親相隱」 制度

「親親相隱」制度在中外的歷史源遠流長。孔子在《論語·子路》里提出,「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孔子主張父親應替兒子隱瞞罪行,兒子也應替父親隱瞞罪行,認為只有這樣,才能體現父慈子孝的道理。由於這一原則順應了人的親緣本性,有利於國家的長治久安。 又如在古希臘社會,有主張為親屬隱瞞罪過的觀念,認為親子關係受神庇護,告發親人使其受刑罰就是冒犯神。

1、在唐代,關於親親相隱有這樣規定:直系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隱瞞罪行,而且只要是同居的人,不管是不是同一戶籍,也不管是不是有血緣關係,都可以相互隱瞞罪行。還有奴婢也有權為主人「隱」,就連外祖父與外孫之間也可以相互隱瞞罪行。不僅可以隱瞞,而且,即便為犯罪者通風報信,使之得以逃脫,也不用負刑事責任。如果是旁系親屬(如叔侄之間)相互隱藏罪行,那麼也可以在原有窩藏罪、包庇罪的基礎上減三等處理。

2、在現代西方國家「親親相隱」制度的規定:1),行為人窩藏、包庇自己的近親屬及其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2),在刑事訴訟中近親屬享有作證豁免權,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定範圍內的親屬無證明犯罪的義務。

3、在民國時期,南京國民政府刑法將「親親相隱制度」擴充到包括夫妻、四親等以內的宗親、三親等以內的外親、二親等以內的妻親。1935的《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又進一步將容隱範圍擴大至五親等以內的血親、三親等以內的姻親,且均有親屬拒絕作證權及不得令親屬作證等明確規定。

4、在日、美國家,日本刑法「有關親屬犯罪的特例」規定:「犯人或者脫逃人的親屬,發生保護犯人或者脫逃人的利益的行為,可以免除「藏匿犯人罪」和「隱滅證據罪」刑罰。

英美國家證據法中有「夫妻互隱」的保密特權規則,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配偶享有拒絕作對被指控的配偶不利的證言的特免權。以保護夫妻之間自由傾訴的權利。

二、為什麼古今中外都要制定「親親相隱」制度

法律規範人的行為活動,應當基於對人性的理解和對人的關懷,否則制定出的法律很可能違反人的本性而成為惡法。親屬、家庭是人類感情的皈依和社會關係的基礎。如果法律為了實現個別正義而不惜傷害親屬之間至真的感情,甚至不惜制裁這種感情,則有違法律保護社會風紀的本意。

2、國家立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應該使個人利益得到保護。人間親緣關係無疑是最重要的個人利益之一,不應為了此等大義而要求人民去「滅親」;用嚴厲的刑事立法來規訓和處罰抗拒滅親的罪犯親屬,是促使消亡人性,親情的的行為,對社會、國家反而是有害的。

3、如果在家庭關係中,用法律強迫出賣和揭私,則使人際之間毫無信任的底線。從現實中出發,不少人甘願冒險窩藏親屬,幫助其逃亡,如果法律予以制裁,則可能導致全家受刑罰制裁的慘痛後果。從犯罪學上講,親屬間的背叛極可能導致犯罪分子心靈絕望;而一個充滿信任和溫情的家庭更有利於犯罪分子的最終改造。

從古代中國、古希臘及古羅馬到近現代,從西方到東方,從奴隸製法律、封建製法律、資本主義法律到社會主義法律,都存在匿親免責的思想或原則。匿親免責將人性的終極關懷和尊重貫徹於法律之中。正如卡多佐所言:「法律的終極原因是社會的福利。未達到其目的的法律規則不可能證明其存在是合理的。

三、中外對違反「親親相隱」制度的懲罰

1、古羅馬法規定,親屬之間不得互相告發,對於未經特別許可而控告父親或保護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對他提起「刑事訴訟」,親屬間相互告發將喪失繼承權。

2、中國,秦律規定:「非公室告」,包含「子為父隱」的意味。「子告父母, 臣妾告主, 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 告者罪。」《唐律·名例》規定「諸告祖父母父母者絞。」宋律基本沿襲唐律。甚至,元代的法律也繼承了儒家親親相隱的制度,強調妻子如果本來可以隱瞞其丈夫的罪行,卻予以告發,則妻子要被判鞭笞四十多下。

梁武帝時,一位母親犯了死罪,而其子也作證,說他母親有罪。當時的法官虞僧虯就認為,這個兒子違背了親親相隱的原則,反判處他流放交州(今越南北部)的重刑。

四、唐律如何保護「親親相隱」制度的執行。

唐律規定,如果刑訊逼供,強迫親屬作證,那麼罪犯可以無罪釋放。這一招,對於避免嚴刑逼供親人作證十分有效。因為,執法者如果強行要求罪犯的親屬作證,就導致原本有罪的人,能「合理合法」地逃脫法律的制裁,或者導致原本沒有罪的人,受到冤判。這條法律比一千多年後的當今大陸相應法律規定,不知要合理先進多少倍。

在這個總體原則之上,唐代律法還有很多相應的細緻規定。從唐代一直到清代,親親相隱制度代代沿襲,基本沒有多大變化,使「孝情」在與「法理」的鬥爭中,總是勝利者。不過,為親人隱藏罪行也不是可以適用於所有犯罪的,謀反、謀大逆和「謀叛」等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嚴重罪行,就不能親親相隱了。很顯然,古代為親人隱瞞罪行是一種義務,而非僅僅是權利,因為不為親人隱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我國自從四九年改制後,中國傳統法律倫理最大體現的「親親相隱」制度,被徹底拋棄,並受到全面批判,在家庭關係中,用政治宣傳「大義滅親」,用法律強迫出賣和揭私,則使人際之間毫無信任的底線。致使民眾家庭倫理觀念喪失嚴重,很多家庭因此被傷害甚至摧毀,是令人痛惜的。不但如此,基於政治需要,鼓勵同事,朋友、街坊互相揭發所謂政治問題等,都會使人際之間毫無信任的底線,有害社會公正。最終有害於社會、家庭的和諧和穩定。

因此,我國有不少明智的法律工作者再三呼籲,應該在我國現代刑法中重構「親親相隱」制度,使有利於國家的長治久安。

參考文選 王菁梅 《 論我國刑法中應確立匿親免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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