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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死母喪 叔嫂爭奪遺產

   家務事難斷,陳芝麻爛穀子,一直打到中院,結局出人意料   是一起罕見的轉繼承案件。大兒子早於父母不幸離世,父母可繼承大兒子部分遺產,但口頭放棄;父母去世後,小兒子又要求繼承父母原先應繼承大哥的那部分遺產,但遭到大嫂和侄子的嚴詞拒絕。小兒子的要求是否合法?法律對此如何界定?這起歷經一審、二審兩次開庭的案子,日前有了最終結果,大結局出人意料。

  這白髮人送黑髮人

  房產之爭埋隱患

  肖老漢(化名)和老伴是棲霞市某村人,育有兩男一女。夫妻二人含辛茹苦,把3個孩子養大成人,並相繼成立了自己的小家庭。兒孫繞膝的他們本以為可以盡享天倫之樂了,沒想到,大兒子1993年不幸因病去世,就此埋下一場房產之爭的隱患。

  大兒子走後,留下一個正上中學的兒子,當年18歲,大兒媳體弱多病,沒有工作。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據此,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大兒子身後的遺產,在不存在遺囑、遺贈或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應按照法定繼承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是: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兩位老人與大兒媳、孫子4人,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屬於大兒子名下的遺產。大兒子夫婦共有3間房子,其中1.5間應分出歸大兒媳所有,另1.5間才屬於其大兒子的遺產。

  考慮到大兒媳與孫子兩個人孤兒寡母,生活艱辛,兩位老人沒有向他們要房子,口頭上將房子留給了孫子。1998年,23歲的孫子找了媳婦,先後兩次把這處房屋進行了修繕。

  隨著時間的流逝,2006年,肖老漢與老伴也先後離世。農村的習俗:兒子要對父母養老送終,並繼承父母的財產;女兒不養父母老,也不能繼承父母的財產。因此,小兒子認為,父母的遺產應由自己來繼承,其中也包括父母應繼承的大哥的那部分房產,摺合人民幣價值6000元。

  對於小叔子的要求,大嫂及侄子均不同意。小叔子遂於2009年3月一紙訴狀將大嫂和侄子告上法庭。

  小姑子替嫂作證

  小叔子非要字據

  當地法院受理了此案。該案十分典型,因為這涉及到一個轉繼承糾紛問題。所謂轉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在尚未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就本案來說,指兩位老人)的繼承人(本案指原告)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應得的遺產。而構成轉繼承必須符合併具備2個構成要件:1、被繼承人死亡後,在其遺產分割之前,其繼承人死亡;2、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或放棄繼承權。

  在法庭上,大嫂和侄子辯稱,臨終前,被繼承人(本案指肖老漢的大兒子)曾把自己的兒子叫到身邊,當著村裡兩個證人的面,囑託兒子要照顧好媽媽,家中唯一的房產留給兒子將來結婚用。但證人沒有到庭作證。大嫂和侄子又辯稱,兩位老人在生前也口頭表示此房歸孫子所有,還在女兒面前表示過放棄繼承份額歸孫子所有。

  對二老放棄繼承大兒子遺產份額一事,老人還健在的女兒出庭做證,證明其父母生前常在她面前提起,其大嫂一直守寡,拉扯個孩子不易,他們不要兒子的房子,將房子歸孫子所有。

  針對大嫂和侄子的觀點及妹妹的證言,小兒子認為「口說無憑」,需要字據。  口頭放棄算有效

  原告訴訟被駁回

  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兩位老人沒有採取書面形式放棄繼承,其行為是否有效,小兒子是否有權分得哥哥留下的房產?

  法院審理認為,兩位老人有權與大兒媳和孫子2人共同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大兒子的房產。繼承開始後,到孫子兩次修繕房屋,兩位老人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但他們並沒有干涉和主張權利,相反,多次在本案的證人(指老人的女兒)面前表示放棄繼承,將應繼承的份額歸孫子所有。雖然法律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但該條同時規定:「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據此規定,到庭證人(即老人的女兒)的證據充分證明二老口頭表示放棄繼承,因此,兩位老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其放棄繼承的行為也是有效的。原告以轉繼承人的身份主張繼承其父母應當繼承其大哥的房產,不符合轉繼承構成要件。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債務問題,法院不予採信。

  最後,一審法院於2009年底做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叔侄倆握手言和

  大結局出人意料

  一審宣判後,原告不服,於2010年初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受理此案後,鑒於這是一起發生在親人之間的糾紛,法官本著化解矛盾、挽回親情的想法,多次做雙方的調解工作。法官通過了解還得知,當年兩位老人和大兒子還活著的時候,兄弟二人曾為贍養老人發生過矛盾。小兒子嫌大哥活著的時候,對父母不夠孝順;大哥死後,嫂子和侄子也沒有對老人養老送終。心裡一直憋著口氣,為此,叔侄二人曾發生過激烈的言語衝突,侄子在一次酒後還狠狠地罵了叔父。從此,叔侄結下「疙瘩」。叔父當庭道出心裡話:「我打這官司,也不是稀罕這倆兒錢,就是這口氣不順暢。」

  記者昨天從市法院獲悉一個令人欣慰而意外的結果,經過法官的耐心勸說,侄子當庭向當年辱罵叔父一事道歉,叔侄二人最終握手言和,叔父表示自願放棄追究本案訴爭房產的轉繼承份額。

  從對簿公堂,到化干戈為玉帛,失和的親情回來了!   主持人感言:

  房子,親情,孰輕孰重?

  一起不大的糾紛,卻從一審法院打到二審法院,這當中不難看出雙方在「較勁」的成份,正如原告所說:「打的不是那幾個錢,就是為了那口氣。」農民有句俗語:一輩官司,十輩仇。試想,如果雙方就這樣「較勁」下去,無論是哪一方贏了,從親情的角度來說,他們都是輸家。因為你贏了官司,卻永遠失去了親情。

  此外,不論原告說自己的哥哥生前沒有好好贍養父母的事情是否屬實,但有一點是肯定的,那就是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為人子女者,千萬不要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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