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思再談以特赦為激勵機制推進政改

原載《鳳凰周刊》2012年28期 2012-09-26

編者按:自7月4日澳大利亞《大洋日報》發表了對國內知名學者吳思先生的訪談《以有條件「特赦」貪官污吏推動政改》後,我們認為吳思先生提出了一個很好的話題:如何切實有效地推動中國政改?遂在第24期雜誌「卷首語」欄目上發表了周兼明的署名文章《「赦免貪官」無法凝聚改革共識》,表達了對該話題的幾點淺見。日前本刊收到吳思先生的回應文章,願再就此問題進行深入討論。今將吳思先生的文章不刪一字全文刊發,希望能引起社會各界朋友對如何推動中國政改問題的關注,並積极參与討論,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見,本刊將擷其要點再發表。

2012年5月,我對記者談了一種設想: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如果以特赦作為激勵機制,有可能調動貪官污吏的積極性,至少讓他們保持中立。

具體做法是:在某個特區設定一套政改的指標,例如鄉鎮縣市等級別的直選,差額選舉,政治人物公開競爭,人大代表專職化,司法獨立,媒體開放等等。一旦驗收達標,該地區就實行特赦。官民的政治經濟罪過,無論已發覺未發覺,皆在赦免之列。我認為,某些政改的反對者有錢有權,但缺乏安全感,以特赦為懸賞,將使他們轉變立場。

澳大利亞的《大洋日報》(7月4日)和美國的《僑報》網站發表了這篇訪談,國內的一些網站上也有轉載,標題是:《以有條件特赦貪官污吏推動政改》。

這筆設想中的政治交易,得到了一些讚揚,諸如現實理性,化腐朽為神奇等,但更多的是批評置疑。8月下旬出版的《鳳凰周刊》(第24期)卷首語的標題就是:「『赦免貪官』無法凝聚改革共識」。「卷首語」的批評置疑集中在五個問題上:

1、置公平正義與何地?2、置法律於何地?3、民眾將如何反應?4、官員將如何反應?5、政治體制改革的正確途徑是什麼?

我看到的批評置疑大體不出這五個方面。批評置疑可以激發討論,深化認識,比讚揚更可貴。那麼,我就以《鳳凰周刊》為可貴的對手的代表,依次討論上述問題。

一,公平正義問題

「卷首語」在一連串置疑後的壓軸之問是:赦免貪官,置公平正義於何地?

確實,按照「得其所應得,付其所應付」的正義標準,貪官應該得到懲罰,赦免是不正義的。

但是,第一,我們討論的不是赦免貪官,而是一項政治交易。交易正義與否可以計算出來。第二,正義總是處於特定情境之中,除了正義,還有生命、財產、制度改良、社會穩定等諸多價值,需要綜合考量。

我先介紹兩個歷史案例,第一個赦,第二個不赦。

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香港警察貪污成風,僅收取「黃賭毒」的賄賂,每年就達十億港元。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直接對總督負責,與政府和警察部門脫鉤,獨立行使職權。廉政公署成立10個月,接到有關貪污的投訴5958宗,涉及大量警員。1977年9月,廉署對尖沙咀警署重手出擊,不到一個月就逮捕了260餘人,其中高級警務人員22人,幾乎將該警署一鍋端。逮捕行動從尖沙咀開始,向周邊警署擴散。眾多警察意識到,廉政公署不僅斷他們的財路,還威脅他們的人身安全。

1977年10月28日,數千警察到灣仔警察總部請願。遊行至廉署執行處總部,近百名警察闖入鬧事,拆下廉署招牌,砸毀廉署大門,圍毆五名外籍廉署官員。一些警察要求撤消廉政公署。香港警察同聲相應,鬧事可能進一步擴大。

  港督不能答應這些要求,但警察鬧事將使香港社會陷入混亂。兩難之中,港督麥理浩決定讓步。1977年11月5日,麥理浩發布「局部特赦令」:除了已被審問、正被通緝和身在海外的人士,任何人在1977年1月1日前所犯的貪污罪行,一律不予追究。

特赦令一出,多數警察安全了。有些警察得寸進尺,要求將反貪部門併入警務系統,市民和輿論則對港督的讓步不滿。麥理浩召開立法局會議,通過了《警察條例》修正案:任何警員,如果拒絕執行命令,將被立即開除,不得上訴。對警察們來說,再鬧下去收益已減,風險大增,於是偃旗息鼓。

赦免個人罪行,換來了社會穩定,保住了制度改良。在後來的歲月里,廉政公署發揮了重大作用,香港成為全世界最廉潔的地區之一。

第二個是不赦的案例。

公元192年,東漢司徒(近似宰相)王允與呂布合謀,刺殺了把持朝政的大軍閥董卓。董卓死了,部下便有樹倒猢猻散之勢。這支軍隊罪惡累累,曾經在京都大肆搶劫,姦淫婦女,發掘帝王公卿的陵墓,殺良冒功,四齣擄掠「所過無復遺類」。民間傳言,朝廷要殺盡他們。呂布果然派兵征討,但出師不利。

這時,董卓舊部由李傕、郭汜等幾位軍級幹部出面,派人去長安乞求赦免。王允拒絕了。王允為人剛正,滅了董卓,大權在握,難免有些驕傲,不肯妥協變通。

李傕等商量道:京師不赦我,我們只能拚命。如果攻克長安,就得天下了。如果攻不克,我們在京郊抄掠婦女財物,然後西歸鄉里,總能多活幾天。眾人贊同,結盟進攻長安。

李傕等一路收拾散兵,到長安時,已成十萬大軍,與董卓舊部樊稠等合圍長安城。八天後,城破,李傕等放兵擄掠,殺人過萬,王允擁著漢獻帝躲到城樓上,大赦天下,拜李傕、郭汜、樊稠等人為將軍。

結局是,李傕殺了王允全家,這幾個軍閥把持朝政,相互攻殺,城中人相食。長安內外本來還有數十萬戶,兩三年後,「關中無復人跡」。

那麼,當初李傕等人求赦,王允拒絕對不對?《後漢書》的作者范曄認為王允這件事辦得「拙」。司馬光在《資治通鑒》中批評王允驕傲。柏楊在《讀通鑒.論歷史》中批評得最狠:王允創造了東漢復興的契機,不僅不能把握,反而把東漢王朝拖向谷底,使人民受到更長期的痛苦。在影響上,王允跟董卓相等,都罪大惡極。柏楊曰:一個沒有政治頭腦的人,卻坐在必須有政治頭腦才能坐的板凳上,實在是一種災難。

事關天下興亡和千百萬人的生命財產,一貫講究仁義道德的中國史家,並沒有隻盯著正義。在中國傳統中,這叫識大體、顧大局。

如果一定要在正義的範疇之內討論,也能算出同樣的結論。

我們討論的不是單方面赦免,而是有得有失的政治交易。赦免罪惡固然不公正,卻可以避免更大的不公正——惡人更加得勢,良民更加受害。兩害相權取其輕,選擇-2,可以避免-8。香港警察鬧事平息得早,後果不好評估。李傕叛亂的後果是毀滅性的,若以-10代表最糟,可評為-8。從數學上看,-2-(-8)=6,避免-8而選擇-2的公正值是+6。馬克思主義者普列漢諾夫說,道德里總是包含算術的。

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正義具有多層次和多側面。從時間角度看,懲罰貪官是面向過去的正義,制度改良則是面向未來的正義。從空間角度來看,懲罰貪官是局部性表層正義,制度改良則是整體性深層正義。從後果角度看,有利害相權的正義,也有兩害相權的正義。根據不同的主體,還可以區分懲罰貪官的懲罰性正義,補償受害者的補償性正義。上述正義往往不可兼得,社會價值也有高有低。放棄某個單項,並不意味著全部放棄正義。

哈佛大學教授亨廷頓在《第三波——20世紀後期民主化浪潮》中描述了各國威權政府向民主憲政轉型的歷史,他發現一種矛盾:追求正義和真相,有時可能威脅民主。因此,他建議民主派遵循這條準則:如果官方主導的轉型過程啟動,不要試圖因為其侵犯人權罪而懲治威權政府的官員。這種努力的政治代價將會超過道德上的收穫(第五章第二節)。

轉型成功後,正義也不能脫離全局考慮。南非轉型後,圖圖大主教主持真相委員會,以真相基礎上的和解,代替了懲罰性正義。他說:「我們不得不在正義、責任、穩定、和平、和解等需求方面進行平衡。我們完全能夠實現處罰性的正義,但南非將躺在廢墟之中。」(圖圖:《沒有寬恕就沒有未來》)

最後,我還要強調一句:我主張的是一攬子交易,特赦與政改的交易。單講特赦而不提政改是誤解。講特赦時單提官場而不提民間也是誤解。古代皇帝大赦天下,其正面意義之一,就是糾正民間的冤假錯案。當代冤假錯案,尤其在政治方面,未必少於古代。這方面的正義也不能忽略不計。

二,法律問題

「卷首語」置疑的原話是:赦免貪官,置法律於何地?此例一開,這種為了某個政治目標說放棄就可以放棄的法律,還擁有尊嚴嗎?一種無視法治尊嚴、建立在踐踏法律基礎上的「改革」,將把中國帶往何處?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十七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特赦職權。」只要遵循法定程序,特赦就是合法的。

其次,現在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正是踐踏著文革時代的法規走過來的。那時候,私人經商屬於投機倒把,大包乾等於破壞集體經濟。

再次,法律尊嚴早已大成問題了。政治體制改革的目的,正是要把人治社會建成法治社會,確立法律的尊嚴。在轉向民主憲政的廣闊進程中,既有守法,也有變法,人治社會常見的「法律服從政治」只能逐步減少。

最後,我再介紹一個關於法律的案例。

1991年,前南斯拉夫在轉型中發生了種族戰爭,四年間死亡25萬人,其中90%是平民。二百萬人流離失所,三四萬婦女被強姦。1993年2月,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成立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負責審判1991年以來嚴重侵犯人權者。1995年10月,經過國際斡旋,交戰各方達成停火協議。

問題在於,實現停火,維護和平,需要一些政治家和指揮官的參與,而這些人正是謀殺、強姦、虐待和種族清洗的直接行動者或慫恿者。有人指出,許諾大赦也許更為妥當,它將對軍事和政治領袖產生強烈刺激,促使不同派別達成和平協議,挽救更多的生命。面對兩難處境,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辦法是:拖延14個月,才任命了特別法庭的總審判官。第一年的特別法庭工作計劃成為一紙空文。而且,特別法庭無權查找和逮捕那些被起訴的人犯,國際部隊也不執行捉拿通緝犯的任務。(見安德魯.瑞格比:《暴力之後的正義與和解》,第184、189頁)

在這個案例中,法律落空了,但和平實現了。

三,民眾態度問題

「卷首語」認為,中國民眾將反對特赦交易:「從中國現實的國情來看,除知識分子和部分工商業者將政治改革視為迫切目標外,其他大多數民眾更關心的,是柴米油鹽;更在意的,是反腐、公平、正義。顯然,以『赦免貪官』為前提的改革方案與民眾這種普遍心態更不咬弦。它要求民眾放棄自己最在意的,獲取自己不迫切的。從民眾對貪腐官員的激烈反應,從反腐已成當下民意的最大公約數看,所謂說服民眾,只是某些脫離社會現實生活太久的知識分子的一相情願。」

判斷民意,要有嚴謹的民意調查,更可靠的是投票。如果憑印象談感覺,我倒認為中國民眾對腐敗的容忍度頗高。某個能幹的貪官倒台了,常常聽到惋惜之論:貪點就貪點,給我們辦實事就行。這個說法顯示了一種交易心態。倘若交易換來的不僅是幾件實事,而是更加尊重公民權利的制度,民眾是擁護還是反對?倘若爭取正義需要砸爛油壇米罐,甚至流血犧牲,民眾更在意什麼?

從頻頻發生的群體事件看,無論是上街還是上訪,民眾的主要訴求不是反腐,而是維護自身的公民權利,尋求司法公正,參與環保決策,罷免和選舉村官。同時還要求媒體的公正報道。這些正是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把政治體制改革與柴米油鹽及反腐公平正義對立起來,在事實上不對,在邏輯上有誤。

更根本的是:這種政治交易,不必說服民眾。民主社會才必須說服民眾。我在訪談中的用語是「對老百姓如何交代」。交代不過是給個說法。在官強民弱的轉型案例中,例如西班牙,轉型完全由官方主導,民眾參與極弱。

英國考文垂大學寬恕與和解研究中心主任安德魯.瑞格比寫道:「佛朗哥去世之後的西班牙,政治、經濟和軍隊領域內的精英們達成了共識,他們一致主張既往不咎,不再追查獨裁時期違反人權的責任者。他們之所以這樣做的主要原因,是希望西班牙在沒有障礙和威脅的情況下,轉變成歐洲共同市場內的多元民主的國家。我們還發現,在這個變化的過程中,由於當時的西班牙還處在一個欠發達的市民社會,因而沒有自治社團和自願組織反對政府的大赦和遺忘政策。」

在佛朗哥時代,1936年至1944年的大量處決行動中,民族主義者殺掉了15萬至20萬同胞。1975年佛朗哥去世,官方主導的轉型開始,在安德魯筆下,「西班牙人普遍地認同了集體忘卻。」他把這種現象稱為「忘卻公約」。「在西班牙轉變的過程中,體現出來的是一種妥協與和解的現實主義精神。所有黨派和集團共同制定了忘卻公約,決定實行一種公共大赦的集體性實踐。……他們形成了一種共識,忘記大部分過去的傷痛,採取一種選擇性的記憶缺失的立場,打開西班牙歷史的新的一頁。(第58頁)」

我並不否認民意的重要性,只是試圖區分:在不同類型的轉型中,在轉型前和轉型後,民意的分量大不一樣。

亨廷頓將轉型分為三類:改革,替代和改替。為了便於量化分析,我們不妨假設轉型需要的力量為十分,這十分有多種組合。官七民三,大體是官方主導的轉型,名曰改革。例如西班牙和台灣。民七官三,大體是民間主導的轉型,名曰替代,即所謂革命。例如東德和阿根廷。民五官五,屬於雙方協商的轉型,名曰改替。例如南非和波蘭。中國的民間力量未必比得上西班牙,更別提波蘭的團結工會和南非的非國大了。

在民間主導和官民協商式轉型中,民意是決定性的。在官方主導的轉型中,民意只構成背景壓力,官意是決定性的。與這三組力量對比相應,官方主導的改革沒有清算。官民協商的改替,則會圍繞著赦免反覆談判,通常以真相代替清算。只有民間主導的轉型,才有比較認真的清算。

更深入地說,在各國的轉型歷史上,赦免程度,甚至揭露真相的程度,都是由官民之間的力量對比決定的。赦免和清算背後的歷史規律是:赦免和清算的力度,由決策者的利害計算決定,利與害又由擁護者和反對者實際力量的對比決定。中國的轉型,恐怕也跳不出這個規律。

轉型完成後,民意得到了更多的尊重,公民社會也逐漸壯大,以前的赦免往往遭到置疑。那時,如果公民組織堅持不懈地追討正義,他們會在精神和物質方面得到補償性正義。如果他們堅持追討真相,就能找到部分真相。至於懲罰性正義,在政府主導的轉型社會中,目前尚無追討成功的先例。

即使在官民協商的改替式轉型中,追討正義如果危及和平,也會一再受挫。

1985年,烏拉圭軍人政權向民主政權轉型成功,民選總統桑格內蒂提出了一攬子對軍方的大赦計劃。在大赦法的辯論階段,民意調查表明,72%的公眾反對大赦,但立法機關仍然通過了大赦法。反對派發起簽名運動,要求把大赦法提交全民公決,四分之一選民簽名。軍方則威脅說,不會默認廢除大赦法。1989年4月16日公決,53%的烏拉圭民眾贊成赦免,追討懲罰性正義的人們再次失利。(《第三波》第五章第二節)

各國的常見現象是:時過境遷,過去的恩怨越來越遠,民眾對此越來越淡漠,清算和寬恕之類的話題在不知不覺中消失了。

  四,官員態度問題

「卷首語」置疑說,官員群體除了貪官,還有清官和眾多循規蹈矩的普通官員。此方案一出,原來支持或不反對改革的清官,在不平衡心態下,很可能反過來反對改革。如此,改革就在把一種阻力變成動力的同時,把另一種動力變為了阻力。

清官這個概念涉及操守,支持政改涉及走什麼路,兩者並不是一回事。當然,赦免貪官確實可能讓支持政改的清官和循規蹈矩的官員心理不平衡。尋求平衡,至少有兩種方式:一是反對特赦交易,二是自己也貪。第一種方式,特赦交易是否應該反,前邊已討論過。第二種方式,預測有赦免,於是趕在赦免之前犯罪獲利,在中國歷史上相當常見。皇帝的對策是,在大赦時宣布此類犯罪不在赦免之列。

不用皇帝的老辦法,清官也未必變貪。清官更有良心,更珍惜自己的名譽,法律不追究,不等於良心不追究,不等於名譽不受損。普通官員同樣要考慮名譽風險。轉型後,如果媒體或公民組織堅持追究真相,聲名狼藉的人,還能循規蹈矩繼續當官嗎?

在官員態度問題上,我還看到一種更有力的置疑:貪官會相信赦免承諾嗎?依據中國經驗,很容易想到「坦白從嚴」和引蛇出洞。依據世界經驗,很容易想到阿拉伯之春中某些高官的下場。

「坦白從嚴」確實很常見。但特赦交易並不要求坦白,只是承諾:轉型成功之後赦免轉型前的罪惡,無論這些罪惡「已發覺未發覺」。換句話說,已發覺的,予以赦免;未發覺的,不予追究。

從中國歷代大赦慣例看來,對未發覺者通常更加寬大。未發覺者仍然在位,有能力阻止政改,於是不得不拿特赦做交易。至於已經服刑的貪官,無力阻止政改,不妨調整赦免力度。不過,如果在改革成功的地區實行大赦,重點追究制度而不是個人,單把貪官排除在外似乎說不順。這涉及到特赦條款的具體設計,可以進一步討論權衡。

阿拉伯之春,給人們留下深刻印象的,大概是民眾主導的轉型。如前所述,這種轉型會有清算。在亨廷頓筆下,世界史上的三類轉型與清算的關係非常清晰:官方主導的轉型不會有清算;民間主導的轉型會有清算;官民協商的轉型比較折騰,通常以揭露真相代替清算。這種現象由實力對比及成本收益決定,沉重而堅硬,不以人的好惡為轉移,可稱為「轉型清算律」。承認這條規律,就沒有理由懷疑特赦承諾。

承認這條規律,還能回答為什麼貪官會支持轉型的問題:官方主導的轉型成功了,民間主導的轉型中的清算風險就永遠解除了,連移民或逃亡後的引渡風險都不必承擔。

五,政治體制改革的路徑問題

「卷首語」最後提出了自己的政改設想:與赦免貪官的方向相反,恰恰應該將突破口放在縮減政府及政府官員的權力上,從減少審批權入手,讓政府從現在的「全管部門」轉變為法治意義上的監管部門,把全管和主管者權力該給市場的還給市場,該給社會的還給社會。……只有這樣,才能搭建起適合現代社會需要的政府、市場和社會關係的框架。

我同意「卷首語」的判斷:只有縮減政府及官員的權力,從人治變為法治,還權於市場和社會,才能搭建起現代政府的框架。然而,在「只有」名下開列的這些突破口,都屬於政改目標。我曾經與同事羅列這類政改突破口,幾分鐘就湊出了十六種主張。難題在於如何實現,最後怎樣解開「與虎謀皮」的死結。

卷首語說廣東省政府取消了179項審批權。我們知道這很不容易,這也說明,事在人為,許多局部突破和漸進改良都是可能的,到處都有改革空間。但是,對審批權本身的審批權在誰手裡?控制了這個權力,既可以壓縮審批,也可以恢複審批,還可以新建審批。無論從哪裡入手,政治體制改革最後都要涉及這個層面。這不是拔幾根虎毛,而是與虎謀皮,不能不做政治交易。用「只有……才……」的句式表達:「只有付出特赦的代價,才能獲得和平的轉型」。這是必要條件。世界各國的歷史經驗表明,不管是明是暗,是早是晚,在和平轉型中,赦免這一關是繞不過去的。具備這個條件,不一定有和平轉型;不具備這個條件,肯定沒有和平轉型。用我們熟悉的生活經驗比喻:掏錢,不一定買到東西;不掏錢,肯定買不到東西。為了掏錢肯定能買到東西,我們可以把特赦當作懸賞,將掏錢放在交貨驗收之後。

把赦免看作和平轉型的必要條件,不僅依據其他國家的歷史,也依據中國現實的利害關係。

胡星斗教授根據中等腐敗國家的腐敗金額通常佔GDP的3%推算,2009年中國的腐敗金額約為1萬億。胡教授又據此推算腐敗受到懲罰的概率只有1%,再根據2010年最高檢工作報告,推算出2009年縣處級官員的腐敗比例為48%,廳局級40%,省部級33%。

推算未必屬實,卻可以勾勒大體輪廓。一年如此,十年是什麼情景?腐敗的比例不好累計,以金額累計,10年就有10萬億元左右。倘若嚴格執法,100萬就夠死刑了,10萬億包含了1000萬個死刑。如此規模的財產和人命,將引發怎樣的對抗?

特赦交易,可以化對抗為合作。拒絕交易,除了鬧革命之外,我不知道還有什麼可行之路。

最後再談談其他方面的批評置疑。

有人置疑說,歷史上有赦貪官污吏的嗎?當然。香港的局部特赦令就是。中國歷史上的大赦,偶然有不赦貪官的,偶然也有特地強調赦免貪官的,一般只說「十惡不赦」。貪污不在「十惡」之內。另外,赦免的功能是消除轉型阻力,什麼阻力大就要強調什麼。如果連人命都不追討,贓款當然不能排在人命之前。

一位企業家批評說,特赦的說法包含了道德優勢。有些灰色收入,不見得不道德。他說,大家都說新加坡清廉,新加坡總理李顯龍的工資是怎麼定的?他的工資是新加坡收入最高的前十位CEO的平均數,再加上30%。我們國家主席的工資是多少?省長縣長的工資是多少?縣長每個月5000塊錢,養活一家人,這個收入和他的貢獻相稱嗎?我們的工資制度人為壓低了人力資本的價值。有些灰色收入是對這種不合理現象的部分糾正。

我的看法是,官員的真實合法收入遠超過工資單上的數字。例如各種福利,尤其是福利分房。加上這部分收入,人力資本的價值未必低估。中國官員和政府的消耗遠超世界平均水平。

有人批評說,赦免貪官是一貼老膏藥。以前用過,不靈。還有人批評說,這種辦法,歷史上找不到先例,不靈。

從原理的角度看,交易行為有多老,這副葯就有多老。經濟學家把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看作帕累托改進,即無人受損的多贏格局。特赦交易就是帕累托改進,藥效應該不錯。從用法的角度看,各國的赦免都發生在轉型的最後幾步,作為妥協而不是激勵。懸賞屬於新用法。我的直覺是,這種用法的設計感太強,過於主動超前,沒有主動性極強的人物主持,基本不會實現。最後一拖再拖,恐怕還是在危機中達成交易,浪費這筆巨額激勵資源。

不過,這種設計已經表明,如果想推政改的話,民間有動力,官場有動力,甚至在貪官污吏那裡也能挖出動力。

主要參考文獻:

1,沈家本:《歷代刑法考.赦考》,第二冊,中華書局1985年第一版

2,(美)塞繆爾.亨廷頓:《第三波——20世紀後期民主化浪潮》,劉軍寧譯,上海三聯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3,(英)安德魯.瑞格比:《暴力之後的正義與和解》,劉成譯,譯林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鳳凰衛視節目「總編輯時間」8月日對此專題的報道網址:

http://phtv.ifeng.com/program/zbjsj/detail_2012_08/31/17246364_0.shtml

鳳凰周刊文章《「『赦免貪官』無法凝聚改革共識」》原文網址:

http://ifengweekly.com/display.php?newsId=5824

吳思先生談《以有條件「特赦」貪官污吏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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