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法律風險(二)彩禮需要返還嗎?
06-13
彩禮需要返還嗎?
兩人經過戀愛,彼此互相了解,最終有了一起生活的合意,結婚。結婚之前,往往有一個訂婚儀式,雙方父母見見面,有時也會邀請親友,此時雙方的父母可能會對結婚的時間、如何辦婚禮、雙方如何出資進行磋商。男方也會給女方一些財物(可能是應女方要求),俗稱彩禮。彩禮跟戀愛時的饋贈相比,數額會較大,如果倆人不能順利結婚,那麼彩禮要求退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也就是說給了彩禮,倆人未能順利結婚,或者辦了結婚登記,但沒有事實上在一起,或者因為彩禮造成男方家庭困難的,彩禮應該返還。
有人問,同樣是贈予行為,為什麼戀愛時的贈予不需返還而是彩禮應該返還呢?
其實男方給女方彩禮,這也是一個贈予合同,只是它是一個以結婚為條件的有條件的贈予合同,當結婚這一條件成就時,合同就成立。如果未能結婚,即合同生效條件未成就,合同就不生效,所以如果未能順利結婚,則合同未成立,所以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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