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權域委員:不能把「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寫進我國憲法
06-13
對於財產所有權,我國憲法已有明確規定: 第十一條……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有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十三條 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及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 我國憲法對財產所有權的這些規定,符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需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只能作原則性的規定。全國人大可以制定法律,將憲法的原則性規定細化、具體化。 然而,近年來,我國一些頗有地位的幹部和學者鼓吹再次修改憲法,要求把「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寫進我國憲法之中。這些人自稱是「與時俱進」,是「創新」。但是,只要我們考察一下世界憲法史和當代的各國憲法,就知道這種修憲主張違反世界歷史發展潮流,不是「與時俱進」,而是大倒退;不是「創新」,而是「復舊」,退回到二百年前。 「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提出的。在此之前,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把人權概括為「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發表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加進了「財產權」,把人權概括為「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第17條還宣布:「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為什麼1789年的法國革命要強調「財產權」、「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呢?那是因為當時的法國波旁王朝實行專制獨裁,國王可以任意把臣民(甚至貴族)投入巴士底獄關押起來,可以任意沒收工商業者的財產歸國王所有,或者賞賜給國王的寵臣、情婦。因此,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 (又叫「市民革命」)強烈要求保護私有財產。「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符合當時新興的資產階級的利益。這條原則為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提供了保障,打開了通路,在當時起到了巨大的進步作用。從那以後,推翻封建專制統治、建立資本主義制度的國家,都把「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寫進自己的憲法。「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成為資本主義國家的標誌和資產階級政黨的旗幟。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資本主義」的名聲不好了。資本主義國家都不願意自稱或被稱為「資本主義國家」。從那時起,許多資本主義國家修改憲法,或重新制定了憲法。 我查閱了日本、義大利、原西德、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荷蘭、比利時、委內瑞拉、玻利維亞、埃及、菲律賓、希臘、西班牙、泰國、秘魯、韓國等國的憲法,他們對財產權的規定,有三個共同的特點:一、保護私有財產,但是,私有財產並非「神聖不可侵犯」,即不把財產權絕對化;二、憲法對私有財產作出了各種限制,要求私有財產服從公共利益,或不損害公共利益;三、在必要時,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有償徵收私有財產。 至於美國,1776年的《獨立宣言》和1787年頒布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都沒有保護私人財產的條文。因為美國獨立之前,北美十三州雖然是英國的殖民地,但英國早已是資本主義國家,英國的國王和政府並沒有任意剝奪當地人民的私有財產;美國獨立之後更不存在這個問題。倒是美國殖民主義者在不斷掠奪印第安人的土地,剝奪印第安人的財產,並隨意屠殺印第安人。 在1789年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發表之後,美國國會於1791年正式批准《憲法修正案 (十條)》,即著名的《人權法案》,也沒有像法國那樣宣布「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只是在第五條中規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未經正當法律手續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凡私有財產,非有相當賠償,不得佔為公有。」(當時的美國憲法和「憲法修正案」中的「人」,不包括印第安人和黑奴)從那以後直到今天,美國國會通過了幾十條「憲法修正案」,沒有再涉及財產權,更沒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文。 我國一些唯美國的馬首是瞻的高參和學者,在財產權方面卻不肯學習美國,而要把二百多年前法國提出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塞進我國憲法,豈不令人發笑! 其實,法國也沒有固守1789年宣布的「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教條。1793年6月24日,法國制定了新的憲法,史稱「法國1793年憲法」。這部憲法把1789年那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作了修改,並改名為《人權宣言》,放在這部憲法前面,使之成為「法國1793年憲法」的一部分。1793年的《人權宣言》刪去了「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句話。「二戰」之後,法國於1958年制定的新憲法中,第三十四條規定:「法律均由議會通過」。議會可以通過「有關企業國有化和公有企業的資產轉為私人所有」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說,財產並非 「神聖不可侵犯」。政府可以根據議會通過的法律規定,把某些企業轉為國有,也可以把某些公有企業轉讓私有。 今日法國的憲法都沒有了「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文,我國高參、學者卻要求把這一條塞進中憲法,豈不是「開國際玩笑」,逆歷史潮流而動嗎? 再查查國際文書和國際約法,就會更加明白世界歷史發展的潮流,不應該「開歷史的倒車」。 「二戰」之後,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羅斯福夫人主持起草的《世界人權宣言》。這個宣言把人權概括為「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憲法」的權利。 關於財產權,《世界人權宣言》稱: 第十七條(一)「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權以及同他人合同的所有權」,(二)「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一條的第二節中的「任意」二字有兩層意思:一、未經法律許可,個人的財產不得被政府或他人剝奪;二、如果某國的法律允許,該國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徵收個人的財產。關鍵是有無法律規定,遵不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就不叫「任意」。 儘管《世界人權宣言》對財產權的保護說了如此寬鬆的話,由於當時許多國家正在沒收賣國賊和法西斯分子的財產,一些新獨立的國家正在進行土地改革,並沒收外國殖民主義者霸佔的財產,所以,聯合國大會投票表決《世界人權宣言》時,有8個國家投了棄權票。那個《宣言》對聯合國成員國並無約束力。 1950年11月4日,歐洲國家(包括法國)在羅馬簽訂了《歐洲人權公約》。這個公約開列了17條人權,完全沒有提到「財產權」。1966年12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合稱「聯合國人權公約」。這兩個人權公約對於簽字國是有約束力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著重在「免於恐懼」之權,宣布人人有生存權、人身自由、人身安全、思想和信仰自由、發表意見的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等等,沒有涉及「財產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著重在「免於匱乏」之權,宣布人人有工作權、休息權、免於飢餓權、住房權、受教育權、享受文化生活權、享受醫療權等等。這個公約沒有提到「財產權」,更沒有「保護私有財產」、「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條文。 值得我們深思的是,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7條中關於「財產權」"的那兩句話,在1966年的「聯合國人權公約」中連蹤影也不見了。 中國已經簽署了聯合國的兩個人權公約,並已正式加入了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個公約對我國已具有約束力。如果在我國憲法里寫進「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文,可能要受到國際上的恥笑。 中國網2003年3月10日
推薦閱讀: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