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案件的幾種審理結果
06-13
1.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維持。
2.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3.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有有以下五點: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②適用依據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撤銷或確認違法後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4.被申請人沒有依照規定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5.如果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而申請行政複議,但是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被申請人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或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兩種情況,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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