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保護「同居的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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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日益增多,引發很多問題。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近年受理的相關案件,涉及同居女性懷孕、被暴力、財產等問題,法官做了諸多提醒。 同居期間懷孕,流產是否賠償 王琴和張豐戀愛後同居。2011年1月,王琴懷孕,本想和張豐結婚,但張豐卻勸王琴打胎,並陪同其到醫院做了墮胎手術。一個月後,張豐提出分手。 王琴起訴到法院,要求張豐支付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等各種費用共計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王琴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能證明張豐存在欺詐、強迫墮胎的情形,墮胎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己意願、結婚可能性、撫養能力等多種因素自行作出的決定,故雙方當事人應分擔相應責任,流產的醫療費用雙方予以均攤。 張豐在主觀上不願意與王琴結婚但與王琴以男女朋友名義交往,客觀上成就了王琴選擇流產的較大可能性,其行為雖不構成人身損害的賠償過錯,但法院考慮到這種行為違背公序良俗、以及王琴因懷孕、流產造成的身心苦痛和損失,從公平角度出發,酌定張豐給付王琴1萬元。 法官釋法: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並懷孕,不應歸咎於一人。所以,法院在訴訟中沒有支持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 在現實生活中,還有一種情形,同居女方懷孕後,男方不同意結婚生孩子,女方往往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與男方簽訂協議,以男方支付錢款作為女方做墮胎手術的前提。對於這樣的協議是否有效,有的觀點認為,墮胎造成身體的損傷是客觀事實,女方有權利得到一些補償;有的觀點則認為,懷孕的女方也不願意生下孩子,而是以此作為籌碼要挾男方支付錢款,協議的內容是違背公序良俗的,也不屬於對方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一般從協議的內容、補償的合理性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等方面出發,僅對於女性身體的合理補償予以支持。同居關係中的財產糾紛 2012年,小麗與郭偉戀愛並在小麗的住所同居。同居期間,郭偉贈送了小麗手錶、手機、名包、金飾品等。2013年秋,由於郭偉夜不歸宿,小麗與郭偉分手。郭偉將小麗起訴到法院,認為贈送禮物都是以結婚為條件的,現雙方未婚,小麗應當返還贈送的物品。小麗反訴郭偉,要求其分攤同居期間房屋的承租費用及共同生活的開支。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郭偉未提交證據材料證明其對於小麗的贈與是附條件的贈與,故贈與行為完成後要求小麗予以返還,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小麗承租房屋與郭偉同居也是其自願的行為,且因兩人在同居生活中均有出資,故小麗要求郭偉分攤同居期間房屋的承租費用及共同生活的開支亦不予支持。 法官釋法:同居期間,財產糾紛比較多。一般來說,法院處理掌握以下三個原則:第一、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如果物品在贈與時未設條件的,贈與行為完成後不應予以返還,如果明確表示以結婚為前提的,同居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予以返還;第二、考慮當事人的經濟情況,即如果贈與造成了給付人的生活困難的,應當予以返還。第三、對於共同出資的財產的分割,以及共同債務的分擔,照顧婦女的利益。 同居關係中的暴力 明月是一個來北京務工的外地姑娘,在餐館做服務員,與老鄉大方戀愛並同居。不久生下女兒,大方卻不同意結婚,並且經常在酒後以女兒長得不像自己為由與明月吵鬧,有時候還動手打人。2013年10月,大方一個月未歸,明月起訴到法院,要求大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自己的生活費、因大方毆打產生的治療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明月所生的小孩系大方之子,大方應當負擔撫養義務,明月要求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毆打產生的治療費用,因大方對於動手情節予以認可,且明月要求的治療費用不超過正常水平,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釋法:未婚同居男女間的暴力現象現逐年增加。而在所有投訴案件中,受害者全部為女性,年齡主要集中在25至50歲。 如女方被暴力手段造成了身心傷害後果的,可以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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