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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必備常識

立遺囑必備常識

遺囑是公民生前對其死後遺產所作的處分和處理其他事務的囑咐或囑託。《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一、遺囑的法律特徵

1、遺囑是立遺囑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有立遺囑人的單方意思表示,遺囑即成立,不要求有他人的相對應的意思表示。故遺囑人在死亡前,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遺囑。

2、遺囑權是一種具有人身性質的權利,只能由遺囑人自己行使,故設立遺囑不能代理。

3、遺囑是立遺囑人死後生效的法律行為。

4、遺囑是要式的法律行為,即立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二、遺囑有效的條件

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

4、遺囑不能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5、非親筆書寫的遺囑要取得證明。

三、遺囑的形式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的形式有如下五種: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製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於口頭遺囑有易於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繼承法》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定。

四、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我國《繼承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中,除自書遺囑外,都把見證人作為合法有效遺囑的重要條件之一。因為見證人的證明真實與否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規定見證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不具備這些資格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其所見證的遺囑無效。關於見證人的資格,我國《繼承法》未作正面規定,但第18條從反面規定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在目前的情況下,找符合條件的律師作為遺囑見證人較為穩妥。

五、遺囑的內容

遺囑的內容,就是遺囑人對處理遺產及其他事務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況下,遺囑的內容應包括:1、指明遺產的名稱和數量。2、指定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項目及份額。4、指明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5、指定遺囑執行人。

六、遺囑的變更或撤銷

遺囑的變更是指立遺囑人對自己所立遺囑的內容進行變動、更改。「變更」包括「補充」「部分撤銷」。遺囑的撤銷是指立遺囑人取消自己所立的遺囑。取消原遺囑,遺囑的內容即無效。遺囑的變更、撤銷方法有下列幾種:1、以書面形式明示變更或撤銷原遺囑。2、以立新遺囑的方式變更或撤銷原。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正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說,遺囑人在訂立新的遺囑中,不論是否明確撤銷、變更原遺囑,只要前後兩個遺囑的內容相抵觸,即意味著前遺囑被推定為變更或撤銷。全部抵觸,全部撤銷,部分抵觸,部分撤銷。但是,如果遺囑人原來所立的遺囑是公證遺囑,在變更或撤銷原遺囑時,仍需經原公證機關辦理。因為《繼承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3、遺囑人的行為與遺囑相抵觸時,其抵觸行為則被視為對原遺囑的部分或全部撤銷。

此外,隨著老人法律意識的增強和私有財產的增加,立遺囑越來越成為普遍現象,老人立遺囑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改變傳統觀念,及時立遺囑。老人應改變早立遺囑是不吉利的傳統觀念,人應在身體健康、思維清楚時及時立遺囑,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後產生糾紛。有的老人在身體十分虛弱時、臨終時、患有重病時才想起立遺囑,這個時候會發生意識不清、思維混亂等情況,有時連書寫或簽名的力氣都沒有了。這種情況下,一般不能立遺囑,立了也可能無效。在現實生活中因懷疑臨終所立遺囑效力而產生家庭糾紛的案例較多。因此,老人及其子女要改變觀念,以平常心態對待立遺囑。

2、樹立權利意識。老人要樹立自己的財產所有權者意識,堅持自願訂立遺囑,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自由決定遺囑內容,確立遺產繼承人。根據《民法》和《繼承法》的規定,老人有自己的財產或遺產的處分權,訂立遺囑是實施權利的一種法律行為,這種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生活中,有的子女主動要求老人立遺囑甚至強迫老人立遺囑,有的子女還干涉老人遺囑的內容,甚至為遺囑的事情鬧起家庭糾紛,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是對老人財產權的侵犯。

3、注意選擇方式。遺囑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各種方式有不同的要求,《繼承法》有大概的規定。但具體的要求,非法律專業的人士難以完全把握。幾種方式有不同的作用和特點。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最為規範。同時存在多個遺囑的情況下,公證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老人去世後,它可以直接在房產部門等處生效。而其他形式的遺囑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繼承人另外舉證,使用的程序比較麻煩,還容易產生糾紛。況且公證遺囑目前的收費標準一般在300元以下,經濟實用。

4、內容合法完善。遺囑的內容要符合《繼承法》的規定,內容要完善,措詞要簡練準確,書寫或列印要清晰。遺囑內容要避免以下幾種錯誤:處分其他人的財產,例如處分和妻子共有的財產中屬於妻子的財產份額;剝奪繼承人中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如未成年人、殘疾子女等)的繼承權;涉及財產之外的事。內容要完善,立遺囑人和繼承人的身份狀況、處分的財產情況(如房產坐落門牌、面積等)、訂立日期等均要具備。措詞不能含糊,避免出現諸如「XX房產留給兒子XX住」等含糊的語言。書寫或列印要清楚,不得塗改。

5、注意保密。老人訂立遺囑後,遺囑內容要注意保密,遺囑書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丟失或被別人篡改。生活中常有這樣的事,有的子女在獲知老人立遺囑或遺囑內容後,由於自己不是遺囑中的繼承人或繼承份額較少,找老人或其他兄弟姐妹鬧事,使老人被迫多次修改遺囑,造成老人身心受到很大傷害。因此,老人有必要作好遺囑保密工作,在適當的時候把遺囑書交給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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