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紅:從治安維穩到人權保護
浙江張輝、張高平叔侄姦殺案,歷經九年冤獄後終於罪嫌洗清。但案件本身的峰迴路轉,並非源於司法機制的自我矯正糾錯能力,而是一如佘祥林、趙作海等案一樣,重演了「亡者歸來」「真兇出現」的人間奇蹟。
在後法治發展國家,刑事個案的辦理對於型塑法治權威往往有著特別的意義。刑事個案的辦理因關涉生殺予奪、自由有無,故個案能否達致正義,社會大眾往往會有特別的敏感和關切。如果每宗案件都類同「楊乃武與小白菜」案那樣,指望菩薩開眼或「聖躬英明」才能洗刷奇冤,那就很難在社會大眾中建立起對司法體系的確信。一個公正而有效率的司法體系無需偶有靈光一現,便完成一樁英雄史詩般的壯舉;它的力量蘊含在常規運轉之中,它對每個人予以身份之外的非人格化平等對待,它把權利救濟的機會平等授予每個人。
從「以血還血」式的快意恩仇,到法庭上的定紛止爭,意味著人類從蒙昧到文明的巨大飛躍。但刑事辦案體制不是靈魂出竅的一具空殼,也不是純粹技術操作的工具理性,而是內含巨大精神意涵的人文關懷。中國近年來之所以冤案迭出,除了互聯網時代新媒體可能產生的放大效應外,更重要的是,過去國內的刑事辦案體制是一個以治安維穩作為行動邏輯的體制。
治安維穩的刑事辦案體制具有如下鮮明的特質:對社會事態採行過敏式反應方式,追求靜態式穩定,對風吹草動立馬如臨大敵;為達成目的,對手段採取去價值化的使用方式;自上而下的行政動員方式,高壓式的績效考核指標;因應治安情勢的變遷不斷變化治安打擊的目標,以運動式治理作為主要的治理策略;為了追求行動效率,強調國家權力的整體動員,忽略甚至否定國家權力的相互制衡,等等。
近30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引致的劇烈社會變遷,在中國造成了社會陣痛和高犯罪率問題。計劃經濟時代的單位人控制和強意識形態約束,曾經塑造了國家控制甚至消弭犯罪的全能形象。而在新時空下犯罪高發不僅導致社會大眾安全感的缺失,甚至動搖了國家的統治權威。在此情形下,刑事辦案機關為了擺脫左支右絀、應對無措的窘境,只能以選擇性辦案方式來回應社會質疑,並且優先辦理那些社會關切度高的類案。同時在公共宣傳策略上自我加壓,強化對自身辦案效率的目標預期。所謂「命案必破」的政策目標於是應景而生。
事實上,「命案必破」是一個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目標,偵查人員不可能每宗案件都親歷目睹,與案件真相鏈接的蛛絲馬跡要麼由於自然或人為的原因容易消失,要麼由於線索的容量不夠不足以揭示案件真相,而偵查人員自身素質的缺失更會影響案件的成功偵破。基於上述種種原因,偵破人員或者因為急功近利,或者迫於體制考核壓力而採取一些非常規辦案手段,諸如刑訊逼供、獄偵耳目(線人釣魚)以及非法搜查、非法竊聽等。
刑訊逼供猶如有毒香水,對偵查人員會產生致命誘惑,箇中原因難以一一述及。除了傳統的、社會的、制度方面的原因,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在於犯罪受害人的悲情通常會藉由媒體不加遮蔽地渲染,受害人或者親友的悲傷可以盡情發泄,而犯罪嫌疑人往往被道德污化,甚至在邏輯上被預設為真實犯罪人。辦案機關辦案手段的封閉性或者神秘性,也使得社會大眾不易察覺刑訊逼供的毒害。只要能夠抓住犯罪分子可以不計成本、不擇手段的歷史心理積澱,也容易使社會對偵查機關的酷掠性辦案手段表示容忍。
通常意義的犯罪只是對社會行為規範的嚴重僭越和不當試錯,但1949年以後很長一段時間,政府把犯罪視為一種敵我兩分式的對壘,對待敵人像秋風掃落葉似的無情的觀念積澱,極易助長刑訊逼供的慣性衝動。
人類司法文明的經驗表明,要防止甚至杜絕刑訊逼供,不僅必須藉助於一系列良善制度的建立,比如真正的司法獨立,正當的人身保護程序,嚴格的非法證據排除,科學的偵查、檢控、審判權力制衡制度,律師作用的有效發揮等,而且還需要導源於社會階層自由流動的胞與為懷、感同身受的巨大同情心。
張輝叔侄在沉冤昭雪、自由獲釋的當天,曾經對著一幫法官、檢察官說:「你們是法官、檢察官,但不能保證你們的子女、孫子女還是法官、檢察官。如果沒有嚴格依法辦事,堅決不搞刑訊逼供,你們也會隨時徘徊在死亡邊緣。」只有有了正常的社會流動,每個人可以憑藉奮鬥成功躋身更高社會位階,也可能因為競爭失敗而跌落社會谷底,這樣每個人才會產生法律保護的需要。否則如果社會特權階層的特權被固化,並以「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來防身護體,那麼刑事辦案須以人權保護為終極目標的觀念就永難樹立。
張輝叔侄被宣布無罪釋放後,本案的承辦法官被置於千夫所指的不利輿論之中,後續是否會啟動對他們的錯案追究,也值得進一步關注。其實,將所有錯案發生的責任一股腦推給審判人員,未免有失公平。審判固然是整個刑事辦案體系的最後一個關口,也是實現正義的最後一道門檻,社會要求其嚴格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決,似乎並不為過。但公、檢、法只講配合、不講制約的實際使得法官難以抵抗公、檢兩機關的追懲意志,公安機關負責人常常兼任政法委書記的體制使得公安偵查人員的意願獲得制度性支撐。
一度廣泛流行的案件協調制度使得法官淪為協調意志的執行工具。對被害方鬧事或者上訪的恐懼,使得辦案淪為翹翹板式的平衡藝術,息事寧人變為高於法律的辦案規則。無罪推定、疑案從輕這些能夠有效防範冤案發生的現代刑法理念,因為法官對政策的斟酌和情勢的考量而被置之不顧。法院內部高度的行政化,也會導致審案的不判、判案的不審,判案者以政治考量代替對法律的敬畏。當下中國法制環境的種種不盡如人意,使得法官要去扮演正義的守護神有如登蜀道之難。
從治安維穩返歸人權保障,其實是恪守法治的應有之義。如要真正樹立法治權威,則必須從慎重對待處於社會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權利開始。
作者為武漢大學教授
來源: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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