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移民法案

黃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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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移民法終於在聯邦眾議院、參議院獲得了順利通過。德國移民法將在2005年1月1日生效。該法體現最為重要的一點:德國是一個移民國家的事實終於得到承認,它將使德國邁向現代社會走出重要的一步。

儘管德國承認了自己是個移民國家,但是綜觀這部移民法,本人實在不敢恭維,與其說是一部移民法,倒不如說是一部反移民法或叫限制移民法。對德國移民法的評論,我們將另闢專欄和大家一起討論,我們歡迎廣大網友也各抒己見參與評論,我們將刊登網友發表的文章。 《德國世紀網播》已及時地向廣大網友們提供了免費服務,發送德國移民法要點的說明文件(德文原文),但仍然滿足不了大家的需求,許多網友們來信希望我們能提供中文譯本,我們現將移民法要點的內容編譯成中文。

(我們編譯的中文譯本僅作為法律援助,不產生法律效應,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一、新的構架(Neus Strukturen)

●簡化居留許可名稱。將原來外國人在德國居留許可的種類Aufenthaltsbewilligung(居留准予)、befristeten Aufenthaltserlaubnis(居留許可)、unbefristeten Aufenthaltserlaubnis (長期居留許可)、Aufenthaltsberechtigung(居留權利)簡化為:有期限居留許可(befristete Aufenthaltserlaubnis)和無期限居留許可(unbefristet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新的居留權不再依據原外國人法的居留名稱來確定,而是依據在居留的目的。(如:接受教育、從事工作、家庭團聚、人道原因等。 )

筆者註:持有期限居留許可者的簽證附言(Auflage)上將被註明在德國的居留目的。這種簡化純粹是居留名稱上的簡化,而無實質意義。

●將德國聯邦難民總局改為「聯邦移民和難民局」(Bundesamt fuer Migration und Fluechtlinge),該局將被賦予下列重要的職責和工作: ━ 規劃並實施在德外國人和德裔後期返德移民的融入德國社會課程。 ━ 負責外國人管理中心對在德外國人的登記。 ━ 負責對自願回國的在德外國人,幫助他們返回自己的家園。 ━ 負責對於移民問題科學研究的運作,包括跟蹤研究。 ━ 協調各種來自外國人管理局、聯邦勞工局和德國駐外代表機構的有關勞工移民的數據資訊。二、勞工移民(Arbeitsmigration)

●對於來德國工作的外國高級專業人士,將從一開始就給予一個長期在德國居留的保證,他們可以立即得到一個無期限居留許可(Niederlassungserlaubnis)。與他們同來或後來的家屬,可以獲得在德的工作許可。

●促進外國的業主在德國開辦自己的企業。對投資至少100萬歐元,並提供至少10個工作位置的外國業主,給予一個居留許可(befristete Aufenthaltserlaubnis)。

●給予在德國畢業的外國留學生最多一年時間 留在德國尋找工作。

●對至今為止外國人在德工作的雙重審批手續,將被一個內部協調處理的程序替代。外國人在德工作的許可證將由外國人管理局在給予居留許可證的同時發放,如果該外國人在德工作的資格已被勞工管理局確認。這是所謂的「一步到位」辦公程序(one-stop-government)。

●對不合格的的外國人,將拒絕他們在德國就業。

●對於一般意義上合格的外國勞工(Qualifizierte)在通常情況下繼續維持在德國「禁止就業」的規定,但在例外的情況也可以發給在德國的工作許可,前提是個別案例中能證明這種工作有助於「公共利益」。目前,在德國建立公司擔任經理獲得居留的外國人,基本上移居「公共利益」的根據。

●對於來自歐盟候選國(Beitrttsstaaten)的勞工進入德國勞工市場從事合格的工作將優 先於其他國家給予批准,在這種情況首先要考慮到德國人優先的原則,即一種工作沒有德國人或者與德國人地位相當的人(比如歐盟的公民)可以從事,然後才可以優先給予歐盟候選國的工人。

●原來設計的積分移民制度,由於在野黨的激烈反對而被從法律草案中取消。三、人道原因的移民

依據歐盟的合格準則給予遭受非國家迫害的外國難民在德國難民庇護身份。這種身份的依據是日內瓦國際難民公約。對此一條款,德國的在野黨曾經激烈反對,但現在終於讓步。所謂「非國家迫害」,主要指發生在一些地區的種族、性別的迫害,特別是對婦女的性別的迫害。通常,德國只承認遭受國家政治迫害的人可以獲得避難權,而現在,這一權利有一定程度的擴大。 有關這一規定的具體條文是:「由於隸屬於某一群體而遭受迫害也可以成為避難的原因,如果這個對於生命、身體安全和自由的威脅只是與性別有關的話」。 當然這一避難權利的改善不能使得這樣的難民受益:在侵犯人權方面或相似的方面犯罪者,或者反覆不斷和粗暴地違反難民有關的協助規定者。也就是說,一個難民在德國提出避難時有義務回答各種問題,並與難民局配合作業。如果難民申請者不予以配合的話,就有可能得不到避難的權利。 為了避免連環不斷地發放容忍居留,可以給予一個被遣送回國的外國人一個居留許可,前提條件是該外國人在18月內無法完成他的離開德國的義務。而對於因為自己造成的過失不能被遣返回國的外國人來說,將不給予居留許可。特別是對於那些隱瞞自己真實身份者,將拒絕給予居留許可。 這一條款涉及到很多中國難民的利益。眾所周知,很多中國難民目前被給予容忍居留(Duldung)。他們一次或者多次到中國使館或者領事館開回鄉證,均因為在國內的機構查 不到這些人的身份而開不出回鄉證。原因是這些難民在申報時提交了假的名字或者假的地址。但如何能證明這些人提供的地址和名字是假的,這也需要證明。這一規定首先對於在18月內無法遣送回國的人給予居留許可,同時又排除了自己編造假身份的人獲得此一權利。有的人獲益,對有的人不利。 容忍身份(Duldung)為作為「嚴密監控」的手段而被保留下來。本來,在最初的移 民法中決定將此一身份取消,但現在還是保留下來,作為一種在德國的「非合法的逗留」身份,來監控難民。 處理老大難難民案例的規則,由各個州自己決定,但這權利不是一種「主動請求的權利」,也就是說,只能有人給予,而不能自己去爭取。各州的政府可以任命一個專門處理難民老大難案件的委員會,該委員會可以向該州的最高當局提出申請,給予有離開德國義務的難民一個居留許可,而不受有關的規定的限制。這表明,難民的居留往往取決於所在的州,而州的執政的政黨,又往往是決定性的因素。四、兒童投親來德國

獲得避難權的外國人的孩子,通常在16歲以前可以跟隨父母來德國。但是,最高可以放寬到18歲,如果孩子能夠掌握德語,被給予一個融入德國社會的積極的評斷。目前,德國人的外國籍的孩子,在18歲以前可以獲得德國國籍。而獲得避難權的外國人的孩子在16歲以前可以隨父母來德國。現在在這方面有所放寬,但要求孩子能學習德國,更加容易地融入德國社會。五、融入(Integration)德國

對於新來的在德國地區長期居留的移民,提供他們融入德國的權利。對於不遵守參加有關的融入德國的德語課程的新移民,在審核發放居留許可時給予懲罰。也就是說,如果新移民拒絕參加德語課程,在延長居留許可時會遇到麻煩。趕快學德語吧。 在德國長期居留領取社會救濟金或者失業救濟金的外國人,有義務參加融入德國的德語課程。如果這些人不遵守參加德語課程的義務,將削減他們的社會救濟金或者失業救濟金。這是一種社會權利的懲罰方式。 對於來自歐盟國家的公民也提供融入德國的德語課程培訓位置,但前提條件是有足夠的位置可以向他們提供。 這個融入德國的課程的費用由聯邦承擔。整個費用大約每年在1.88億歐元左右。這筆費用將用來為新移民和德裔人士回歸德國提供德語課程。如果每年有5萬至6萬個在德國生活的外國人參加德語課程,支出的費用將達7600萬歐元。參加融入課程的人將根據個人的經濟收入自己承擔部分費用。各州承擔外國人的社會教育關懷和小孩照顧的費用。

六、安全反恐

如果有事實證明一個外國人對於德國的安全造成危險,各州最高當局和聯邦可以對該外國人下達驅逐令。在這種情況下該外國人上訴的權利被限定在一次機會:只可以在聯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訴。如果因為遣返障礙,比如在該外國人的家鄉存在刑訊、死刑的危險,而導致該外國人無法被遣送回去的話,則給該外國人增加登記規定、限制其自己活動、禁止通訊。這一條當時在綠黨和聯盟黨之間發生過多次的辯論,綠黨反對進一步加緊對外國人的監控,特別是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借口反恐而限制外國人的自由。而聯盟黨則要求,對於被懷疑有恐怖行為的外國人也可以監禁或者驅逐出去。經過反覆討論,達成了目前這樣的妥協。 對於人口非法偷渡的外國人組織者(俗稱蛇頭)一旦被判刑,將被驅逐回國,而不能緩刑或監外執行。 對於參加支持恐怖活動的協會的外國人,一旦被證實則要驅逐離境。對於已經退出這樣的團體的外國人,只要目前這種危險依然存在,則也是被驅逐出境的理由。 而在德國被禁止的組織的負責人,通常將被驅逐出境。 對於煽動仇恨的精神領袖,比如在穆斯林的清真寺中鼓動暴力,將被作為驅逐出境的考量標準。特別是在公開的集會上或者散發文字印刷品,鼓動戰爭、反對和平、煽動反人類的恐怖主義狂熱,威脅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外國人,將被驅逐出境。 在給予外國人無限期的居留權或批准加入德國國籍的之前,要了解該外國人是否有恐怖主義和反對德國憲法的背景。七、歐盟公民的居留

為了實施歐盟公民自由遷徙的規定,將取消歐盟公民的居留許可。今後歐盟公民在德國將與德國公民一樣,只有在戶籍處登記的義務(Meldepflicht)。歐盟公民得到一個在德國居留權利的證明。八、歐盟和諧

在申根條約的第26條中的規定,歐盟成員國將提供臨時保護和承認另外的歐盟成員國要求引渡本國公民回國的權利。這一規定將在新的移民法中得到實現。

九、避難程序

目前存在的所謂的「小避難」身份(根據外國人法第51條給予的Aufenthaltsbefugnis)將與大避難身份(根據德國基本法第16條a給予的unbefristete Aufenthaltserlaubnis)合併而一 視同仁。這兩種難民身份最初均得到一個有期限的居留許可。在三年後將對這一身份進行審核,如果這種避難的原因繼續存在,則他們可以獲得長期的居留權利。目前獲得的「小避難」身份的難民,也與大避難獲得者一樣,得到沒有限制的工作許可,也就是說,他們也可以自己開業了。至今為止,持有小避難權的人,要自己開業需要特別申請,而在有的地區,比如斯圖加特,則還很困難。 在發給避難權獲得者無限期的居留之前,將對於該難民的來源國(母國)的政治狀況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迫害的原因還繼續存在。 德國難民局官員在判斷避難申請時「不受外界指令的單人判決」原則和「聯邦難民事務專員」的位置將被廢除。這將加快難民案件的審理和統一的判決程序。到目前為止,德國難民局的官員,均可以自己單獨對一個難民的申請作出判決,而不需要接受任何的指令。同時,在難民局的判決公布後,還有另外一個行政機構「聯邦難民事務專員」(Bundesbeauftragter fuer Asylangelegenheit)負責複核案件,可以對於難民局的決定提出司法訴訟。通常,這個機構會對已經被難民局批准的難民申請提出反駁上訴。現在取消了這個重疊的機構,對於難民申請者來說,可能是好事。 一個難民申請者,儘管他在德國邊境當局或者德國外國人管理局提出了避難申請,但此後又逃避不見而沒有提出正規的避難申請,並且延誤了避難程序的起始時間,這樣將在今後的避難程序中加以指明。這主要是為了防止一些難民一種做法:他們想到自己想去的地方避難,如果被分配的地方不符合自己的意圖,他們就現逃避,然後就想再次申報難民。 如果難民申請者不能證明其在自己的母國遭受的政治的迫害,而是通過在德國的避難申請期間自己製造的「繼發性避難原因」,從而在自己母國的面臨受到迫害的威脅,將不再獲得任何避難的權利。按照目前德國的避難程序,一個難民申請者,只有能使人確信他在自己的本國遭受政治迫害並因為這種迫害而直接逃離母國,也沒有經過任何第三國而直接進入了德國,才能獲得避難權(大避難)。這種原因被稱為「原發性避難原因」。而一些難民來到德國後,參加各種政治活動和政治組織,自己製造了回國會遭受迫害的原因,是「繼發性避難原因」。這種自己製造的繼發性避難原因(subjektive Nachfluchtgruende),將不再被 視為是避難的原因。而在現在,這種情況有時可以被視為獲得小避難的原因。 仔細辨別起來,這種「繼發性避難原因」,也有「客觀的」、非自己製造的情況。比如:當年伊朗的赫梅尼突然從巴黎回國,推行伊斯蘭革命,而在德國的很多伊朗留學生一夜間面臨回國遭受迫害的境地。這種被迫害的原因儘管發生在他們來德國之後,但並非他們自己主觀製造的,而是因為國內政治形勢的突變造成的,所以,這些學生也均獲得了避難權。 對於未經許可進入德國的外國人,如果他們沒有提出避難的申請,在被確認了其非法入境的情況後沒有被關押在一個遣返看守所中,在決定將其遣返或者給予居留許可之前,將被分配到各種州里。

十、德裔後期移民

對於德裔的後期移民(Spaetaussiedler)的家庭成員申請來德國,要提供一個德語水準的證明。

十一、移民法的生效和時間計劃

移民法協調委員會將在6月30日結束諮詢,提出草案。7月2日,移民法將在聯邦下院通過,而7月9日將在聯邦上院通過。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在移民法通過會立即生效的內容有:德國難民局將更名為聯邦德國移民和難民局;取消聯邦難民事務專員和難民局單人判決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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