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律問題全攻略

一、離婚和離婚的基本要求

離婚,是指配偶雙方在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其基本要求有四個方面:一是在時間上,離婚只能發生於配偶雙方生存期間,如有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則不存在離婚;二是在主體上,離婚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自己行使。即只有夫妻才能提出離婚,任何人都不能對他人的婚姻關係提出離婚主張;三是離婚的前提,應該是有合法婚姻關係存在,非法同居關係,或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結婚證的無效婚姻,不能按離婚來解除;四是離婚必須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履行法定的離婚程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雙方自願離婚,在財產和子女撫養方面取得一致的意見,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戶口本、身份證、離婚協議書、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雙方雖然自願離婚,但因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沒有取得一致意見,或是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可直接向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對雙方要經過調解,如調解無效,則以判決方式解決。

二、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感情確已破裂?

關於離婚條件.《婚姻法》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那麼,如何認定感情破裂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此條與新婚姻法第32條二款四項規定不同,已不再適用--編者說明)。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什麼叫過錯方?一方有上述第一至第三種行為稱為過錯方,對於過錯方提出的離婚,法院仍應堅持以是否感情破裂為標準決定是否判決離婚。凡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過錯方願意接受調解和好,無過錯方及其子女對有過錯一方持諒解和爭取的態度,法院應該判不離。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願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奉利益。這時,要著重對無過錯方進行自強、自重、自愛和自立的教育,防止意外或惡性事件的發生。是否分居滿兩年就視為感情破裂?分居有兩種情況,一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二是由於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如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願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製造離婚條件。我們認為,不管是雙方的自願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係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願離婚,但另一方已不願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過去的司法解釋,以三年分居為離婚條件,經過多年的審判實踐,認為三年太長,以兩年為宜。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指哪些?主要指: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婚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精神病而與之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等。女方在兩種情況下,男方是不準提出離婚的,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二是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後六個月內。但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要求的除外。此外,根據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如果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無須得到軍人同意。這裡的重大過錯,一般是指家庭暴力、「包二奶」、遺棄等嚴重違法行為。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

修改後的婚姻法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法律明確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關於無效婚姻的第二項規定中也包括了姻親關係,第三項規定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哪些疾病呢?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瘋病未經治癒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婚姻法並未一一列舉。一般主要是指,花柳病、精神病、有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先天性痴呆以及其它已被證明不應結婚的傳染病或遺傳性疾病。麻瘋病和花柳病屬於惡性傳染病。不僅傳染而且遺傳,並非不可治癒。法律僅限于禁止未治癒者結婚。精神病患者因為沒有正常的認識能力,也沒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能履行婚後應盡的義務,在未治癒前也是不能結婚的。精神病的種類很多,一般都不能結婚,但對某些輕度的、間隙性精神失常者,只要對方完全了解病情並雙方自願,應允許結婚。因為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未經治癒也不應結婚。若雙方均有生理缺陷,仍要求結婚,相互可以依靠,那麼可作為例外准予結婚。此外,先天性痴呆及患其它已被證明不宜結婚的傳染病或遺傳性疾病,原則上不準結婚,後者在未治癒前不準結婚。因此,男女雙方在戀愛過程中,對於雙方的身體情況,應進行必要的了解。醫療機構在進行婚檢時也要嚴格把關,不能馬虎。

四、離婚財產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間的身份關係,也終止了夫妻間的財產關係。因此,夫妻在離婚時,往往伴隨著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夫妻財產的分割中,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財產是其中的關鍵問題。確定夫妻財產的範圍,應分清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既要保護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的利益,也要保護家庭關係中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人的財產權利都應當受到保護,不能受到侵害。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關於夫妻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8條規定了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第19條規定了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第18條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家庭共同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和全家共有的財產。屬於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屬於家庭共有的財產,因離婚而離開家庭的一方可以以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資格,分得其應有的份額。未成年子女通過繼承、受贈及其他合法途徑獲得的財產,屬於其本人所有,由離婚後負責撫養該子女的一方代為管理。夫妻離婚時,所應分割的財產僅僅是夫妻共同財產,其範圍為《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的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姻法》第19條中規定的夫妻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財產和約定的共同財產。《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為,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得,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受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19條規定的夫妻約定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為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法定個人財產。對於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在離婚時,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歸誰所有,以夫妻雙方的約定優先。有約定的,離婚時應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夫妻雙方的約定,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也可以以口頭形式約定。對於口頭形式約定,必須雙方無爭議,方按口頭約定的協議處理。夫妻雙方關於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規避法律。如果規避法律,則該約定無效。所謂規避法律的約定,是指該約定規避法定義務,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例如,夫妻一方為了轉移財產,避免個人所負債務,在離婚時約定把所有的財產歸於另一方所有,使其債權人難以獲得應得的財產,或者進行假離婚以逃避債務,這樣的約定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為,約定無效。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按照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人民法院在審理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問題時,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決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根據該法第17條的規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對於這部分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平等的處理權,由此,在離婚分割這部分財產是夫妻雙方也應處於平等的地位。(2)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應當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3)尊重當事人意願。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如果一方當事人自願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法院應尊重其選擇,不應加以禁止。(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法院在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歸一方所有。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應不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經營的正常進行,特別是現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生產資料的比重占的比較大的情況。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也應根據雙方各自的實際需要,使物盡其用,方便生活。人民法院在審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案件時,應當做好調解工作。首先由當事人雙方協議,在互諒互讓的原則上得到合理的解決。如果當事人有爭執,法院應當遵循合法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共同財產的實際狀況,結婚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以及財產的來源、數量等情況,依法作出判決。

2、離婚財產分割要把握以下三點:(1)、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如沒有與其他家庭成員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其他家庭成員財產區分,然後再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區分開來。對究竟屬於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可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一是男女平等;二是照顧子女和女方;三是照顧困難一方和無過錯一方利益;四是對盡家庭義務和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予以補償;五是約定優先於法定;六是方便生產、生活、學習和工作,利於發揮財產價值;七是不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不侵犯國家、集體和第三人財產利益的原則。《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五、在哪些情況下,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六、如何製作離婚協議書 ?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製作,經雙方簽字後產生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七、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哪些文件?

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名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或回鄉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八、男女其中一方要求離婚可以嗎?

可以。男女其中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九、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配。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十、在甚麼情況下一方要向另一方付贍養費?如何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夫妻離婚,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十一、如有未成年子女,離婚後由誰撫養?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十二、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撫育費如何分擔?

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份或全部。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付給。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十三、如何確定離婚案件的管轄 ?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適用特別規定的情形是: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對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的人,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1)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受理,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院管轄。

5、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7、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十四、走出離婚訴訟的誤區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是配偶生存期間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手段,因此任何人如果想離婚,都必須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辦理,否則,將不能產生終止婚姻的法律後果.但根據筆者多年來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歷,在與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接觸交談中發現,由於法律知識的匱乏,仍有相當部分人對離婚訴訟產生各種各樣的錯誤認識,歸納起來其表現形式為:

錯誤認識一:先提出離婚者在財產上會吃虧,夫妻雙方在案件訴訟中地位平等,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個人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處理。因此,先起訴不等於原告必須在財產分割方面作出讓步,二者沒有必然聯繫。

錯誤認識二: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這種認識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關係,只能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成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第三條途徑。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只是認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錯誤認識三:家人不同意,法院就不能判離婚。離婚訴訟解決的是夫妻雙方的人身關係,而並非與其父母,近親屬之間的其他糾紛.因此,法院對除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外,一般不會主動徵求當事人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更不會以當事人是否徵求過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雙方父母及近親屬是否同意當事人離婚作為依據而決定最後的結果。

錯誤認識四:只要沒離婚,就有權接妻子回家。在離婚訴訟中,有的男方當事人認為,只要雙方還沒有離婚,自己作為丈夫就有權接妻子回家.應當說這種試圖重歸於好的想法是積極的,且有時也是有效的,但應切記: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受法律保護。丈夫必須經過妻子的同意才能將妻子接回家,如果強行「拖」妻子回來,則屬違法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相應的制裁。

錯誤認識五:離婚後,如對子女沒有撫養權,就可以和子女脫離關係。有的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歸對方撫養,自己就與子女脫離關係了。這種想法不僅違背了起碼的道德,同時也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婚姻法》規定: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誰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出現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學等新情況,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傷殘等原因無力繼續撫養,或有虐待子女等行為,法院還可依撫養方當事人、子女等的訴訟申請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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