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 陳瑞華講座實錄:(下篇)非法證據排除的幾個問題

作者:陳瑞華

來源:華僑大學法學院公號

(續上篇2)

下面看法院非法證據排除最大的困難在哪裡。這裡不是給他辯解,是從社會科學研究的角度研究為什麼。我們要學會研究為什麼,把原因找出來,根據我的觀察,也根據大量的法官、律師、檢察官的座談,有這麼幾個原因。

第一,法院的辦案期限成了非法證據排除結構性的障礙,法院的辦案期限,我們國家是全世界獨一無二的,每個訴訟階段都有辦案期限,這樣一個國家。辦案期限有兩個功能,你不能說他是錯的。第一,督促法官、檢察官提高效率,防止拖延,畢竟案件量越來越多,時間有限、資源有限,要提高訴訟效率,降低成本。這是第一個要求,有一個辦案期限。第二個要求,也督促我們的法官、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盡量地加快進度,減少不必要的積壓,因為你的辦案是與他的人身自由被剝奪而相伴的,你拖延一個月他就被羈押一個月,你拖一年被羈押一年,造成超期羈押,所以從保護人權的角度來說,建立辦案期限是有好處的。但是,我們國家的辦案期限制度,非常僵化,我們在這次刑法的修改當中,我參與了幾次刑法修改的討論會,我提原則性必須和靈活性相結合,你搞辦案期限可以,你必須得有例外,比如,有多個被告人的例外,數罪併罰的例外,案件取證困難的除外,被告人的辯護,就為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除外,六個除外。原來更嚴重,96年刑訴法只有一個月的時間,最長延長兩個月,有的還有經過省高院批准,這次刑法修改完,普通刑事案件最長可以延長到六個月,但要到省高院批,一般的案件最多也就三個月,二審最多兩個月。你看時間就這麼緊,兩個月三個月。過去一個案件只有一個事兒,審被告人是否有罪,現在一個案件三次裁判,定罪裁判、量刑裁判、程序裁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庭前會議,你算算你工作量增加了三倍多,你辦案期限才增加多少,所以現在在座的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研究一下,包括檢察院包括法院,辦案期限制度成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頭號障礙,如果沒有太寬鬆的辦案期限,他會庭外調查嗎?他會反覆地去調查核實嗎?他會召開庭前會議嗎?這都需要時間投入的,這是第一個。

第二,法官為什麼不啟動非法證據排除?還有一個困難,就是目前無罪判決非常的難,最近十幾年來,法院的無罪判決直線下降。我的學生幫我收集了近十年來的無罪判決的數字,最高法院公布的,讓我感到震驚的是,2005年到2011年這六年的數字直線下降,2005年全國三級法院無罪判決接近四千件,四級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四千件,每年以五百件到六百件的速度下降,到2011年已經降到了一千一百多件,比例從千分之二點八九降到了千分之0.99,已經降了低於千分之一,這個數字很可怕,無罪判決率直線下降,當然,按無罪處理的案件保持一定的規模,比如撤回起訴的,不起訴的,但無罪判決的比率增加了。這裡面有個邏輯的難題,同學們到法院去調研的時候你們可能會問,很多法官也會說:「我連無罪判決都不敢,我怎麼敢排除關鍵非法證據啊?十二個證據不足我就不敢判無罪,怎麼敢排除呢,我排除也沒用啊,我把關鍵證據排除了,證據不足了這時候我只能判無罪。我就不能判無罪。」我們不禁要追問一句,法院為什麼不敢判無罪?這就跟在座的檢察官有關係了。你們的考核決定了一票否決。一個無罪,意味著獎金一年都沒有了,檢察長排名倒數第一,升不了職務,我們國家是以檢察院的檢察員和檢察長的職務命令為代價,來抵抗你,來追求百分之百的勝訴率。某省檢察長一把手,在全省工作會議上要求,全體公訴人注意,我們要追求百分之百的勝訴率,全體檢察官注意,要追求百分之零的敗訴率,誰敢出一個無罪判決,我拿你是問。於是法官是要追求百分之百的勝訴率,於是這就意味著律師百分之百的敗訴率。(笑聲)意味著法官百分之百的流於形式率,那你肯定是流於形式的,法院審判,這種考核機制簡直是匪夷所思啊,不知道是不是從地球下掉下來的。腦子進什麼呢?進油了,進水了?(笑聲)我正在擔任最高檢察院專家委員會委員,我找曹建明檢察長好幾次我給他提建議,我說這個業務考核機制已經成了檢察院最大的影響檢察工作的問題,不是不該考核,機制太落後,不科學,哪有百分之百的勝訴率啊?曹建明就說啊,張教授我知道不可能有百分之百的勝訴率。我說那怎麼還有這樣的制度啊?他說我控制不了,檢察院的人瞎弄(笑聲),到最後我都不知道誰弄(笑聲)。各省高院的檢察長也說,誰弄的這個,不知道誰弄的。(笑聲)最高檢說不知道,基層院說我更不知道,這弄我們的(熱烈笑聲)。唉呀,我在北京調研了有三天有三個檢察院,因為這三個檢察院各有一個無罪判決,三名檢察官一早上坐著,唉,說著說著就流淚了。有一個人說:檢察長下令讓我公訴,我說無罪怎麼辦,我說這個案子證據不足啊,無罪有多少個犯罪人,組織上給你保證。結果一起訴果然判無罪,結果發現組織靠不住啊(爆發笑聲)。點名批評38次,(笑聲)3年不能評先進,這個人真是欲哭無淚,那個律師下次再來我真是不讓檢察長放進來,你害到我這個地步。他把責任推給律師了。這個律師和檢察官之間的矛盾,律師跟法官的矛盾跟績效考核制度有很大的關係。第一是雙方之間相互鬥爭。當然我不反對績效考核,績效考核必要,人都要考核,我就在考核,我考核我的學生我還備考,人生就是考核和被考核的過程。(輕微笑聲)但是考核的指標要客觀。你要拿出個無罪判決率來,這種是不科學的,我們一定要容忍一部分無罪判決,無罪判決不一定是公訴人錯誤,這個案件本身就不具備勝訟的可能,你怎麼能怪公訴人呢。這是一個,另外一個,在法院內部,一個無罪判決,承辦法官敢判無罪,那真是招來一片質疑之聲,院長、副院長、庭長看法官的眼神就不對,你小子判無罪是不是收了賄了?(輕笑聲)中國刑事法院,中國法院的刑事審判文化,定罪一馬平川,你只要定罪,庭長也高興,院長也高興,審委會也不討論;你敢判無罪,你承辦人承擔的壓力,家裡夫人就說了:「別折騰了,弄無罪幹嘛,弄個有罪,安心過日子吧。」庭長懷疑你,如果你敢判無罪,你給我說理由。分管院長問你為什麼,嚴厲地問你為什麼,同事的議論這小子怎麼敢無罪,審委會討論承擔政治責任,你法官(承辦人)必須向審委會全體成員承擔政治責任,證明你無罪判決是正確的。政法委書記干預,給政法委書記彙報,院長說我不去你去,你說他無罪,你來彙報,你來說。我們最近山東高院有一個法官準備判無罪,也有一個法官,北大畢業的碩士,他說陳老師你不知道判個無罪多難。我說你判過吧,他說沒有我從來沒有判過無罪。已經在山東高院工作十年了,我說為什麼,要寫審結報告,審結報告寫十頁,一卷有四十多頁,判無罪,庭長首先這關要過,庭務會議、審判長研究會議也要過,給分管院長要報告,給審委會報告,給一把手報告,給政法委報告,檢察長不滿還要溝通,跟檢察長溝通你去溝通,院長說了,我們這個不了解情況,就這個法官想判無罪,他說真後悔我該判有罪,我說你要堅持啊,正義是第一位的,正義的代價太高了,這個是中國目前的現狀。這第二個,無罪判決的困難導致非法證據排除適用非常困難。

第三,非法證據排除的困難還有一個就是我們法院內部,重證明力輕證據能力這樣一種觀念和文化。我們學證據法,都知道一個證據轉化為立案的根據,首先看證明力,然後看證據能力,證據能力是合法性問題,不合法一律排除,理論上是如此,但實踐中重證明力,輕證據能力。表現方式有兩個,第一,往往是先把所有證據給審查一遍,先把所有證據調查一遍,再來啟動非法證據排除,導致非法證據排除被架空,比如說那個口供已經調查完了,他說的話已經跟別的證據相互印證了,內心確信了,你還敢把它排除嗎?第二,發現非法取證的時候,老是追問一個永恆的問題,它是真的還是假的?我們說法律人有法律人的思維方式,你問的應該是合法與否,他老問真的假的。當我們的真假問題取代了合法與否的問題的時候,法院的思維方式就被普通人的思維方式替代了,非法證據排除這一點就比較困難。比如刑訊逼供的口供,他老問這個刑訊逼供會是真的嗎,因為刑訊逼供不一定都是一樣,有些刑訊逼供得出來的結論是真的,有些刑訊逼供得出來的結論是假的,沒有科學儀器能證明這個刑訊逼供是真的那個刑訊逼供是假的,沒辦法,我們排除非法證據唯一的理由能是程序嚴重違法,駭人聽聞,破壞了程序的人道性、公正性,結果我們法官非要問「是真的?是真的就用。」於是就出來了真的刑訊逼供和假的刑訊逼供,真的刑訊逼供是好的,假的的刑訊逼供是不好的,你怎麼區分?到最後,時間一長,只要口供得到其他證據的印證,哪怕刑訊逼供也不排除,定罪是第一位的。這種觀念和文化根本。還是重實體輕程序,同學們知道重實體輕程序是個大的概念,在證據法是是重證明力輕證據能力,證明力是實體問題,證據能力是程序問題,那是必然的,這是第三個。

第四個,最後一個,為什麼會非法證據排除比較困難,我們不得不找律師的原因。綜合起來我國律師的辯護有以下的困難、難題、不足,因為說實在話,我們律師從昨天一天的會議中你們暴露出來,情緒有餘,理性不足。昨天在廈門大學開這個刑事辯護會議,有的律師上去跟鬥士一樣,你要戰鬥,看見檢察官、警察和法官的個別舉動都要採用各種手段,譴責你。情緒化比較重,道德評判比較明顯,缺乏理性的思維、對話的思維,目前律師欠缺四個能力。在座的很多同學將來有可能當律師,非法證據排除是人世間最難的一種辯護活動,需要最專業的辯護技巧,你別以為這個辯護技巧很容易,太難了這個,這不是靠什麼情緒化,靠什麼鬥爭精神能解決的,你光有勇夫、匹夫之精神有什麼用啊?公訴人一句話給你駁回,還把三十八個證據給排除,還駭人聽聞,這種語言有什麼用啊?一點力量也沒有,只能讓旁聽的公眾在那兒鼓一些廉價的掌聲,只能讓旁聽席上的家屬說:唉呀,給他二十萬,也就行了。(爆笑聲)有很多律師在法庭上敢那樣,情緒激動就是說給當事人聽的,這場表演下了台,唱了個雙簧,把錢拿到了,當事人也不再退費了,於是把目標轉向甲乙案,這話可能說的有點刺耳。四個缺陷,現在中國辯護制度。

第一,缺乏一種非法證據排除調查的精神,不去調查,儘管調查難,但不調查。我研究了一千個案件中,不到十個成功的案例驚人的相似,律師做了大量的調查工作,並且申請法官庭外調查,法官不搞庭外調查,不把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調過來,不可能成功,當年田文昌如果不是在劉英案件中找了八個武警戰士,有良知的武警戰士,怎麼可能二審宣告死緩,不可能的,那是費了勁的。因為田文昌這個舉動,後來司法部下令全國的公證機構不得對刑事辯護律師提供公證(笑聲)。這個制度出來,我到司法部去開會,司法部說因為田文昌我們下了這個決定,中國公證員協會的律師說,我們的業務已經讓田文昌斷了,本來辯護律師讓我們去作公證還能收一筆費用,結果以後都沒有了,永遠都不會有了。要有鬥爭的精神,要有專業的素養,去調查,調查大量的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要知道,法庭上你不調查,幾乎所有的證據對你都是不利的,公訴人舉的證據對你不利,你光打公訴方證據是不夠的,一定要拿出證據,這點能力不夠,可能跟收費有關,上來二十萬收,結果費用先收了,結果事情出在收費以後。這個人是有惰性的,當你收了錢以後,有兩個心態,第一不想丟這個錢,第二不想多幹活,干多干少都得給錢。你看美國,美國有些制度有些問題不適合中國,但有一條,是按時收費,你做一小時的辯護工作收一小時的費用,這就激發律師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我們國家的這種收費制度,其實是也坑了許多律師,導致收了費用不辦事,也懶得收費,地方律師在泉州收五萬收十萬,在北京就出個庭收二百萬,二百萬什麼概念?有人一輩子也掙不了二百萬,它到賬,到賬了以後,誰收錢是個大問題,於是你請律師你來一趟,我沒時間,錢反正已經到我手裡了,如果你錢給他付一半,說你乾的好就付另一半,那就乖乖地跑回去了。這個市場經濟決定了我們今天很多的事情,不調查,有的沒有調查能力,當然調查也有風險,多種原因導致調查難。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缺乏非法證據排除的技巧,特別是不善於運用庭前會議,初步審查證據,我相信,我個人天天研究刑訴法,我才剛剛懂一點,我們很多律師連概念都不一定清楚。非法證據排除裡面的程序,庭前會議,初步調查,初步舉證責任,正式調查,舉證責任倒置,排除不了合理懷疑,一律推定為非法證據排除。就這些概念,能懂么?有多少人能弄明白,不看書,不看報,職業壓力大,晚上應酬多,這是中國律師目前的狀況。當然,我們也有很多優秀的律師,緊跟時代的步伐,做的很好。但是,我們必須說,在非法證據排除上面,專業化程度不夠,技巧掌握不夠,你比如,你怎麼會出現38個證據都排除,怎麼會動不動就12份口供都排除,有的甚至說,非法證據排除,請求宣告無罪,他把非法證據排除同無罪辯護完全等同起來了。非法證據排除就是排除一個證據,有罪無罪由法官來判斷,你怎麼要求法官判無罪呢?你只是挑戰控方的某一個證據是不是合法,專業化不夠。

第三,還有一個問題決定了我們今天非法證據排除的辯護質量不高,那就是我們盤問證人的技巧不夠。給各位講一個我到江西講課的案例,我到江西律協講課,江西律師協會的一位副會長告訴我,某江西律師申請警察出庭。大家知道,申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是對律師最大的考驗,你別整天狼來啦,狼來啦,狼真來了,你就害怕了。有人動不動警察出庭,不出庭,無效呀,他說著玩的。這個律師就犯了這個毛病,他提交書面的請求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申請書,不出庭,這個程序違法,堅決反對情況說明,沒想到開庭前,檢察官通知法官,兩警察出庭作證。法官可能告訴律師告訴晚了,開庭的前一天才告訴,通知明天開庭,你做好準備,兩名警察出庭作證,我們這律師剛從北京出差回來。哎呦!我那個卷還沒看呢(笑聲!),平常都是助手看,法庭上我說那麼幾句,連夜看卷,連夜做準備怎麼對付警察。第二天早上九點開庭,宣讀完起訴書,被告人翻供,調查刑訊逼供,警察出庭,於是我們律師問了三句著名的問題(笑聲!)。這是全國律協培訓的時候一個著名的案例,這叫律師的三段論,第一,江警官,在你辦理某某貪污案中,你刑訊逼供了么?(全場鬨笑!)(回答:)沒有(全場鬨笑!)。第二句話,江警官,我看到他身上有傷,你知道怎麼造成的嘛?(回答:)不知道。(全場鬨笑!)第三,這個人受到刑訊逼供身上有傷,難道你一點責任沒有嗎?(回答:)沒有。(全場鬨笑!)問了人世間最蠢的三個問題,(全場鬨笑!)問之前就應該知道有答案了。(全場鬨笑!)

有一年,我跟香港大學在北京巡講,當時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全國律協的很多人都來了,觀摩,有100多人觀摩,北京第一中級法院剛剛判完的一個案子,非法證據排除的一個案子,我讓香港的大法官,高等法院大法官來看律師演繹非法證據排除。從早上8:30弄到10:30,2個小時,中間休息15分鐘,由北京一中院的一個法官主持,由2名律師分別擔任公訴人和辯護律師來演繹。當時田文昌也在,很多最高法院的法官也在。在法庭上,香港律師搞非法證據排除,沒有一句刑訊逼供,問警察問了80個問題,我把它總結為法庭上的慢鏡頭動作。因為,他指控他刑訊逼供,被告人說刑訊逼供,怎麼刑訊逼供呢?就是把他帶來進入訊問室,戴上手銬,反覆地擰手銬,擰手銬得疼痛愈烈,幾乎骨頭都要斷了,最後交代。用擰手銬的方式來刑訊逼供,問題在這,問了80個問題怎麼問的?上來就問,某某警官,你是這個案件的辦案警官么?(回答說:)是的。你說說你什麼時間介入這個案件的?這個警官就開始說什麼時間,什麼時間。問到十幾個問題的時候,全場都睡著了(笑聲!),因為中國人,特別是中國法律人太喜歡各種大專辯論會的場面,我們就喜歡辯論,我們不喜歡腳踏實地一步一步來,我們不喜歡。香港的律師不急不躁,語氣平和,非常尊重。某某警官,你什麼時間把他從看守所帶到訊問室的?(回答說:)我什麼什麼時間。訊問室離看守所有多遠?(回答說:)不遠。你走了多長時間把他帶到看守所?誰給他戴的戒具?戒具怎麼戴的?底下人就說這問什麼哪!我們期待的激昂的辯護啊。(笑聲!)20個問題過去了。進了訊問室他交代了么?他怎麼交代的你給我說一說?你怎麼說的話?(回答說:)我怎麼說話?不對,我這有筆錄,你當時不是這樣說的,你說過這樣一段話,你怎麼解釋,怎麼計算,應該是這樣。核實這塊。當他不交代的時候,你……你離他有多遠?你能給我做一下示範么?還要做示範!你擰緊手銬了么?怎麼擰的?這麼擰的。(笑聲!)你再擰一下。擰了以後,他做什麼?就這樣一直問了80多個問題。然後,控辯雙方都問,2個小時的非法證據排除的聽證會,花了一個半小時問,最後總結陳詞各有15分鐘就完了,宣告本案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得證據予以排除。休息完,輪到中國的律師上陣了,哎呀,那天真是兩地的文化、審判明顯地對等,兩個律師上去,警察出庭,兩個人簡單問了。下面進行法庭辯論,公訴人用了半小時發言,完後辯護律師用了半小時發言,法庭辯論裡面,辯論了5、6個問題,辯論了刑訊逼供的定義,刑訊逼供為什要排除,有遏制犯罪論、人權保障論、司法公正論(全場鬨笑!)然後,這個案件為什麼要排除,香港律師後來感慨,你們律師真有才,個個都是教授。(全場鬨笑!)我們中國律師說,你們今天沒有我們想像中的那麼精彩。後來,田文昌律師在會議我們叫他做個總結,作為中國的律師代表,評價下兩地的非法證據排除的這種審判方式。(他說)我表示非常的汗顏,我們只會辯論,不會調查,我們不會盤問,沒有盤問技巧,所以導致法庭上公訴人念外交部聲明,另一邊就開始說朗朗乾坤,光天化日之下(全場笑聲!)沒有證據的交鋒,沒有細節,沒有事實,被告人說了10頁刑訊逼供的過程,你公訴人對我說,這個時間段這個時間段發生了什麼沒有刑訊逼供你給我說,一一反駁,這才有力。這是一種辯護文化不發達,不成熟,缺乏一種交叉詢問的技巧。這第三個。

第四個,到目前為止,非常不願意說的一點就是我們律師還缺乏一點,我們認為是鬥爭的精神。技巧不足,鬥爭精神也需要加強。更多律師覬覦與當地公檢法的關係,坦率地說他不敢,因為一挑戰偵查程序的合法性等於挑戰公安,挑戰檢察院,將來還想不想混了,生活在這個地方,缺乏一種鬥爭精神。你不敢跟當地的公檢法對抗,你請北京的律師來啊,對不對呀,北京的律師,說了幾下,他就走了,所以說這都是有辦法的,關鍵是缺少一種鬥爭的精神。律師沒有了鬥爭的精神,就像人沒有了筋骨。要有鬥爭的精神,也要有技巧,兩者結合起來,才能獲得成功。

四、總結

好,最後一點,做個總結,那麼在非法證據排除遇到很多困難的情況下,我們的法官、檢察官,我們的偵查人員,包括我們在座的各位,從事法律研究,法學教學的同時,怎麼看待他的未來,我覺得有一個總的觀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總體上來說是一個舶來品。我們國家這次刑訴法修改,有三個制度是自生自發的,是改革成熟之後寫到刑訴法裡面的,就是刑事和解、少年司法,還有量刑改革。少年司法搞了30年,已經很成熟了,寫到刑訴法;刑事和解也搞了10來年了,逐漸證明它效果非常好,寫到刑訴法;量刑改革也搞了10來年,效果也非常好,寫到刑訴法。而非法證據排除是從國外引進過來的舶來品,中國本土有大量的反非法證據排除的觀念、利益、體制等因素,有利益因素、觀念因素、文化因素,也有體制因素,所以目前這樣一種移植來的,這樣一種西方法律文化傳統下的非法證據排除,一種獨特的制裁方式,宣告無效的制裁方式,在中國本土遭遇了水土不服,遇到了各種困難,怎麼辦?下面,我提幾條建議,作為法律人一起思考:

第一,作為偵查員應當樹立三個意識,第一程序守法意識。偵查員一定要注意程序守法意識,一個不遵守法律程序的偵查員將來會步履維艱,非常難辦,程序守法,要做執法的楷模,而不應該成為破壞法治的帶頭人,刑訴法也是法律,你必須帶頭執行法律;第二,自我保護意識。我們現在的偵查員,坦率地說,一個比一個危險,我給公安局講課,給很多公安廳、公安局講課,包括去年給福建省公安廳講課,通過視頻會議,一萬多警察聽我講。到福建福州長樂機場,我登機的時候,有個警察在旁邊,剛聽過你的課,禮遇,給我一個專有通道,受寵若驚(笑聲!),警察現在急需自我保護意識,他不注意自我保護,他把他所有的軟肋都暴露在對方的火力之下,不做記錄,不做錄像,錄像不完整,什麼都隱瞞,很容易被控告,對吧,你沒有刑訊逼供也很容易被控告,更何況你有刑訊逼供,他缺少一種保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實際上,一個警察在辦案過程中,一方面要收集證據,另一方面要保護自己,包括一個反貪局的工作人員,你一個反貪局的工作人員,很容易被說你刑訊逼供,很容易說,你那個筆錄都做好了,讓我簽字,你一定要做好啊。錄像是幹什麼的,錄像是保護你的,結果你老是不用;第三,要做好出庭作證的意識。國家法律已經生效實施了,我們只有配合實施,沒有別的,一個法治主義,法律一出台,實施,就必須遵守,你不能說打折扣。偵查人員必須出庭作證,這以後將是偵查工作的一部分,我們檢察院反貪局、偵監科應當建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細則以及考核辦法,鼓勵那些出庭的檢察官,要給他激勵機制建立起來。對吧,你現在不出庭,說不清楚,偵查人員不出庭,就等於把舞台交給了被告人、辯護人在表演,而旁聽人一聽單面之詞,就認為你刑訊逼供了,這是非常非常對公訴的不配合。我們要樹立一種觀念,偵查的成功與否取決於法庭上的勝訴與否,只有法庭勝訴才是偵查成功檢驗的標準。但是,我們今天,尤其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他不這樣做。你看那個杜培武的案件最典型,案件剛一交給檢察院,這邊就開立功嘉獎大會,我的天吶,全世界獨一無二(笑聲!)。市委書記、市長上台,個別人利用我們市委書記、市長不懂法,讓人家給糊弄到台上,給頒獎,集體二等功,專案組組長、副組長一等功,職務晉陞一級,副科晉正科,正科晉副處,各獎勵10萬元,戴紅花,接受表彰,電視直播,全世界都知道破了杜培武案件。這邊檢察院、法院的人看了錄像,哭笑不得,這幫人是刑訊逼供的人,案件定不了,最後你知道杜培武案件為什麼不敢判無罪,理由很多,但是有一個,某公安局局長說了一句話,我們都已經發了立功嘉獎令了,你給我一個面子,給他定個死緩算了,就這樣定的死緩,當然還有別的理由。他反映了一個什麼問題,就是我們今天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坦率地說,檢察機關也存在問題,案子一告破,有的還公開開會,生米煮成熟飯,讓你檢察院、法院不得不判。這都說明,我國的偵查猶如一種強權,沒有辦法馴服,沒有把偵查權這種強權納入法治的軌道,就像習近平說的話,沒辦法關在牢籠里,我們這個領導人的秘書真會說,學法律是這麼學的,把權力關進牢籠,這我都想不出這詞來(笑聲!)。你看現在貪污受賄,反貪局一上來,前1/3弄口供;中間1/3挖餘罪,挖同夥;後1/3時間追贓,只有把贓款追來,案件才能告破。追完贓,財政那邊轉一圈又回來,80%返還,那明年的辦案經費就有了,樓就起來了。公安局辦很多案子,像合同詐騙也是一樣,偵查員應該樹立這樣一個意識。

第二,再看公訴人,我們的公訴人肩負著前所未有的使命,應該樹立三種意識:第一,三種公訴並存的意識。定罪公訴、量刑公訴、程序公訴是公訴人的三重使命,我們叫一案三訴,這是我們法治發展到現在的成果,你抱怨也沒有用,一個案件可能打三場公訴,充當三種角色,定罪公訴論證有罪;量刑公訴論證量刑建議;程序公訴要承擔證明責任,證明這個案件程序合法,利用庭前會議。第二,公訴人應當在非法證據排除中應有證據意識,我個人認為有三點已經不合時宜了,第一,情況說明應當消失。情況說明對於一個搞法律的人來說,這是一個恥辱,他不是證據,既不是書證,也不是人證,它是外交部聲明,只有結論,沒有過程,只有立場,沒有證明,沒有稱述任何事實。即使將來要搞書面的證言,也要對事實有個表述的過程。我最近的最高檢察院開一個會議,我說你要案件的時間地點說一遍,稱述事實而不是稱述結論,不要搞外交部聲明;接下來一個,錄像,剪輯的錄像毫無意義,應當提交全部同程錄像,只有錄像是全部的,同程的,不間斷的,才有證據能力,只要被剪輯就不具有證據能力,被偽造了;第三,一定要減少不必要的所外提審,看守所外的提審,這刑訴法禁止了。可以搞辨認等其他的活動,但所有的提審必須在看守所內進行,在看守所外所做的所有筆錄將要收到合法性的挑戰,這個問題恐怕公訴人要記住,得觀念上要有,公訴人要牢牢記住的是,如果偵查員有刑訊逼供總是有記錄的,看守所總有記錄,恐怕作為公訴準備的很重要的證據,這些證據恐怕作為你公訴預備很重要的證據,證據如果打不掉的話,你公訴成功很難,這是一個要說清楚;還有一點,公訴人要樹立證明力與證據能力相分離的原則,證據能力優先於證明力,對每一個證據來說,只要合法性,比如被告方認定它是非法證據,則優先審查證據能力,然後再審查證明力,只有合法證據與否得出結論來才能審查證明力,不能說還有爭議,就調查他的證明力,那就亂了套了。這種觀念要重新樹立。

第三,對法官來說,刑事審判制度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要樹立三種裁判觀念:定罪裁判、量刑裁判、程序性裁判的觀點。只有這樣才能與時俱進跟得上我國刑事法治發展的這樣一個要求。定罪裁判,審判被告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嚴防刑訊逼供,尤其嚴防冤假錯案,只有在定罪裁判中,冤假錯案才有可能發生;量刑裁判,嚴格禁止濫用自由裁量權,定罪審判最大的問題就是冤假錯案,量刑裁判最大的問題就是濫用自用裁量權的問題,量刑畸輕畸重,同案不同判;還有程序性裁判,要維護程序法的有效實施,在訴訟法理論中有個概念比較理論抽象,叫訴訟程序的可訴性,要解決訴訟程序的可訴性問題,當偵查員違反法律程序的時候,要審判他有沒有違反法律程序,這個問題要當個獨立的訴訟來看待,要有這種意識。好,對辯護律師來說,對我們辯護律師來說,一定要記住,程序性辯護是辯護中最難的一種辯護,它的難度超過了無罪辯護,中國現在的辯護,無罪辯護就夠難得了,因為要挑戰控方證據的完整性,推翻指控,無罪辯護很困難,與此相比,程序性辯護是挑戰偵查員的偵查行為的合法性,它更困難,它把偵查員變成被告,把公訴人變成共同被告,這種訴是最困難的,既然是最困難的,就要知道對抗妥協相結合,既要對抗,又要適度地靈活性,我們認為要有技巧和鬥爭的精神,剛才講過了,要掌握這種專業技巧,經過專業培訓,掌握它的原理,你看證據法的書,掌握非法證據排除的基本原理,掌握技巧,研究同行成功的案例,同時要有鬥爭的精神。第三,必要的時候,要有妥協的這種觀念,用非法證據排除迫使法院量刑從輕,這是我國的一種行之有效的中國經驗,對吧,我知道你不敢把非法證據排除,但是我堅決要求你認定非法證據排除,法院說怎麼辦,你給個台階下,那也行,原來判多少,原來判3-7年,給我當事人判緩刑,量到最低3年,緩刑,反正你定罪了,公訴人也不會太抗議,刑訊逼供,嚴重違法,你不排除,你在量刑上必須給我優惠(笑聲!),這是一種現實主義的妥協,美國就這樣,美國都有很多非法證據排除,我告訴你檢察官,只要你一開庭,我就非法證據排除,肯定給你排。檢察官一看,這樣,給你交易一下,幾個罪?三個罪,讓他認一個罪吧;判多少?檢察官說20年,律師說8年,(檢察官說)15年,(律師說)10年,(檢察官、律師說)12年,好成交。(笑聲!)美國這樣的案件佔了90%。所有國家的辯護,必須學會妥協的因素,不是一味地對抗,不是一味地死磕,死磕能把人磕死,那個簡直沒有任何的靈活性、技巧性。

最後一點,對我們在座的研究生,對我們所有的法科學生來說,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兩點值得關註:第一,它是我國目前最系統地規定了宣告無效的制裁方式,一種程序性制裁方式,宣告無效。第二,它是我國目前最主要的一個樣本,違反法律程序有法律後果,並且讓違反法律程序的偵查員接受審判,啟動司法審查秩序,我們把它稱之為中國司法制度中第四種裁判形態,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加上了刑事訴訟中司法審查之訴。

作者簡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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