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面禁槍,始於哪一年?
一個美國人在選購槍支 中國的槍支管控史,有一個曲折的過程,直到1996年,才出台法律全面禁槍 至於嚴格禁槍的國家,以中國為代表。1949年以來,中國對槍支的管理經過了幾個階段: 50-60年代政策寬鬆,部分公務人員如中學校長、服務員、通訊員等,都可以擁有槍支 民國期間,無論是北洋政府,還是國民政府,都允許個人合法擁有槍支,加之長年戰亂,民間散落槍支極多。1949年後,新政權亟需收繳槍支,並規範槍支使用,於是頒布了《槍支管理暫行辦法》。其主要內容是:1、規定了對槍支的定義,不包括矛槍、獵槍;2、繳獲或拾獲的槍支、彈藥,必須上交;3、除部隊、公安外,「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之科長以上幹部」「區級人民政府之主要負責幹部」「各機關之交通員、通訊員、首長警衛員」,以及部分公營工廠、商店、學校等人員,經相關部門批准,也可佩帶槍支;4、攜帶槍支,必須同時佩帶政府頒發的持槍證。 由於這一時期對持槍人員的定義較為寬泛,因此在收繳武器行動後,民間還是有大量槍支遺留下來。1963年,山東省對政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自衛槍支進行登記,總計有各種槍支2.29萬支,子彈220萬發。僅昌灘、聊城的3426支短槍中,就有1415支分散在不應持有槍支的人手中,包括中學校長、農場場長,以及服務員、駕駛員等。公安部下撥的500支公安專用槍,在十年時間裡,有222支被調換、索要到了其他政府部門。③ 「文攻武鬥」時期,槍支管理一度失序,槍支彈藥大量流入民間 「文攻武鬥」時期,民間槍支更是一度泛濫。1967年8月10日,中央出台《中共中央關於處理江西問題的若干決定》,要求「在條件成熟的地區,要把革命群眾武裝起來。……今後,軍分區、人武部,決不準以任何借口把槍枝彈藥發給或變相發給保守派。」隨後,槍支在民間泛濫開來。如中國工程院院士劉大響回憶,「1966年8月中旬的某一天……一家工廠的『造反派』駕駛汽車、帶著武器來6006所企圖搶奪所警衛連的槍支,與所的另一派群眾組織發生衝突。當時,我正在圖書館查閱資料,突然聽到槍聲,後來才知道是來搶槍的『造反派』開槍打死了這個群眾組織三個人。」④此種情況當時極為多見,《槍支管理暫行辦法》顯然已形同虛設。 當時到底有多少槍支彈藥流入民間呢?毛澤東1972年對斯里蘭卡總理班達拉奈克夫人說:「我們這裡早幾年天下大亂。全國各地都打,全面內戰。兩邊都發槍,一共發了一百萬支槍吧。」另有數據顯示:「到1969年9月止,據不完全統計,被搶的武器和收回武器的情況是:被搶奪的各種槍1877216(支、挺),收回2131036(支、挺);被搶奪的各種火炮10266門,收回火炮14828門;被搶奪的各種槍彈44217萬發,收回槍彈34004萬發;被搶奪的各種炮彈390642發,收回炮彈294259發;被搶奪的手榴彈2719545枚,收回手榴彈2734381枚(統計中收繳數大於被搶數的現象,是因為搶奪數中沒有統計軍工廠生產的新產品和群眾組織自製的武器彈藥)。 80年代政策重建,管控收緊,重點清理黨政幹部的配槍 改革開放後,中國制定了新的《槍支管理辦法》,對合法持槍者有了更明確的界定。同1951年的立法相比,現在只有邊防地區、海防地區,及其他偏僻地區的黨政幹部,企事業單位的保衛部門,及其他極少數需要武器的單位,才能在被許可的情況下佩帶槍支。同時,除獵民外,還允許「非專業狩獵人員持有槍支的,限18歲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過兩支」。 這一時期,黨政幹部配槍成為一大問題,山東省在《槍支管理辦法》頒布當年,就在全省收繳了非法佩帶槍支6393支。此後,山東多次清理省內自衛武器,如1983年收回不應佩帶的槍支1420支;1984年收繳不符合佩帶規定、不堪使用的槍支4335支、子彈2萬餘發。⑤ 為整治黨政幹部配槍問題,公安部在1986年專門下發通知,稱當時「黨政幹部佩帶槍支的範圍越來越寬,數量越來越多」,僅1985年河北省就從黨政幹部手中收回不該配發的槍支1200多支。通知還舉有黨政幹部保管槍支不善,引發惡性事件的案例,如邯鄲市供電局副局長的張曉旭將「五四」手槍和10發子彈放在家中,被犯罪分子偷走,後來在拒捕時打死了一個縣公安局政委;山西淮海機械廠黨委書記康則敬的「六四」手槍被其子拿走,將女友打死。通知說,「類似情況每年都有發生,不僅造成一些不應有的損失,在群眾中也造成了極壞的影響」⑥可見規範公務用槍極為必要。 90年代,中國開始全面禁槍,但尚未能杜絕槍支泛濫 進入上世紀90年代,一方面由於槍支管理工作相對滯後,另一個方面不少企業、個人大量非法生產槍支,導致民間非法槍支數量大增,惡性事件不斷。公安部統計,1991—1995年全國發生殺人、搶劫、強姦等持槍犯罪案件1萬多起,其中1995年就有3000多起。僅1991—1995年,全國收繳各類非法槍支105萬支,其中包括1.3萬支軍用槍。⑦為進一步嚴格槍支使用制度,1996年出台了至今最為嚴厲的《槍支管理法》。
這部法律完善了槍支管理制度,確立了「非法持槍就是犯罪」原則。公務用槍範圍被再度縮小,完全廢除了黨政幹部配備槍支的可能。獵槍的使用也被嚴格限制,只有政府批准得狩獵場、相關科研單位,及獵民、牧民可以配置。按照解釋,「對獵民配置獵槍,要根據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嚴格加以限制」「牧民(牧業收入應佔全部生活收入的50%以上)確因護牧需要可以按規定配置獵槍,牧區中非牧民不得配置獵槍」。 然而在嚴厲的禁槍制度下,並未能杜絕槍支泛濫的情況。首先,跨國槍支走私情況嚴重,2000年1月,一輛蒙古貨車在邊境被查,繳獲236盒1.18萬發俄制口徑槍子彈;同年4月,兩名企圖從雲南入境的嫌疑人,帶有48支軍用槍支。其次,由於獲利極高,國內製槍、販槍活動猖獗。一支黑槍的成本在200- 500元,等販賣至終端市場上,價格至少是4000 元。因此對於犯罪分子來說,購槍並不太難,「交易雙方事先根本無需見面即可談成交易,通過網上商店、發簡訊、在論壇發帖等方式洽談,甚至使用暗語進行交流,最終『足不出戶』地完成槍支交易」。⑧預防槍支犯罪,依舊任重道遠。
2016年5月,北京警方將收繳的非法槍支入庫 現如今,中國禁槍已嚴厲到買模擬槍判無期的程度。日本也以嚴控槍支聞名,但未將公民合法擁有槍支的渠道堵死 中國在禁槍問題上的嚴厲,是眾所周知的,2015年甚至有一名19歲少年因從台灣網購模擬槍而被判處無期徒刑,罪名是「走私武器」。問題出在中國對槍支的定義上,「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而《模擬槍認定標準》規定,模擬槍「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於1.8焦耳/平方厘米」。事實上1.8焦耳/平方厘米的動能只是能對眼睛造成輕傷。⑨該案件的判罰,在民間輿論場引起了巨大的爭議。 即使不考慮公民自衛問題,中國對各種槍支、模擬槍的嚴格限制,也使狩獵、軍事、收藏愛好者們無法合法獲得槍支。相較之下,同樣以嚴控槍支聞名的日本,也並沒有將合法獲得特定槍支的渠道堵死。按照《刀槍管制法》,日本公民可以合法購買、使用槍支,但有著極為苛刻的條件,比如必須參加射擊學習和考試;到醫院進行心理測試和藥物試驗;核查背景,確定沒有犯罪記錄後,才能購買到一支獵槍或氣槍。槍支、彈藥在家中必須分開存放,且要告知警方存放位置。此後,持槍人還要每年將槍支交警方檢查等;他一旦將槍支用於規定外的用途,將面臨最高五年的拘役或100萬日元的罰金。⑩日本的控槍做法,對美國而言,也不失為一種值得參考的模式。
警方收繳的模擬槍 注釋 ①《那些允許私人持槍的國家》,《新京報》2012年12月23日;②潘岩:《論公民的持槍權》,蘇州大學2014年;③⑤周慧:《我國槍支管理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④《劉大響自傳》,航空工業出版社2014年,第93頁;⑥《公安部關於嚴格黨政幹部槍支佩帶問題的通知》(1986年1月23日),河北省公安廳三處編《公安派出所法規手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78、379頁;⑦鄧國良、曹雲清主編:《涉槍犯罪的控制與預防》,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54頁;⑧陳君武等:《我國非法制販槍支犯罪的發展態勢及對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5期;⑨丁陽:《網購模擬槍被判無期太荒唐》,騰訊新聞《今日話題》第3159期;⑩叢雲峰:《在日本擁有一支槍絕對不容易》,《文匯報》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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