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一答:婚姻家庭篇(一)
【目錄】
1. 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如何處理?
2.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協議離婚行為是否有效?
3. 外地在京人員是否可以在北京起訴離婚?
4. 如何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5. 因家庭暴力而離婚應注意哪些問題?
6. 離婚財產分割時,如何處理婚前房產?
7. 婚前以結婚為目的按揭購買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8. 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房屋是否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無例外情形?
9. 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詳解】
1. 內地居民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如何處理?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其中強調兩點:第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同時到場;第二必須是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如果婚姻登記的程序存在嚴重瑕疵的,可以啟動行政訴訟,由當事人起訴婚姻登記機關請求確認頒發《結婚證》的行為無效。
2.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協議離婚行為是否有效?
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對於已受理的,基於民事行為本身的無效性,則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予以撤銷或者確認無效。無民事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需要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院作為中立方對婚姻當事人雙方的情感、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實質審理。
3. 外地在京人員是否可以在北京起訴離婚?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除外。)
4. 如何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我國婚姻法把感情破裂作為判斷離婚的唯一標準,必須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進行深入了解和綜合分析,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原因,是法院判決准予或者不準離婚的實質性法定條件,調解無效是程序上原因,是感情破裂的表現形式,但它不能作為判定離婚的實質性要件,調解無效並不代表感情破裂。
5. 因家庭暴力而離婚應注意哪些問題?
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應該在發生家庭暴力的時候向公安機關報警、收集相關證據並以此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及過錯損害賠償的依據。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期間的人身保護,法院在審查具體情況後作出是否給予保護的決定。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方進行人身損害賠償,原告在離婚訴訟中應提出要求,法院才能據以判決。
6. 離婚財產分割時,如何處理婚前房產?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個人債務,就房屋增值部分,由產權歸屬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7. 婚前以結婚為目的按揭購買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共同出資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都表現出雙方對房屋產權共同共有的約定,根據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原則,房屋產權理當由雙方共同共有。離婚時應該以共同共有進行分割,同時,婚前按揭購房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兩個必不可少的條件,一是以結婚為目的,二是共同出資。
8. 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房屋是否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無例外情形?
在夫妻雙方沒有就房屋歸屬做出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房屋通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也有例外,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婚後所購買的房屋款來源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且所有權登記於個人名下,則可以認定為該房屋為購買一方婚前個人財產,而非夫妻財產。所以這種情況下需要同時考慮購房款來源和所有權登記。
9. 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創業投資公司時,公司章程記載的出資比例僅表示公司持股比例、股權結構,並不當然具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效力,如果雙方有意按照股權比例進行分割財產,應當另行約定加以說明,否則就夫妻擁有的股權視為和其他形式的共有財產一樣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平等分割。如果有其他股東存在,分割應該不影響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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