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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袍演進中的文化內涵

法袍演進中的文化內涵
□ 吳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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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統英國法袍。

  改革後英國法袍。

法官庭審時穿著專門服飾是司法禮儀的重要內容。例如,英國刑事法庭上的法官,頭戴銀白色假髮身披緋紅色法袍正襟危坐甚是威嚴。不過,我們也能夠發現各國、各時期的法官服飾實際上是千差萬別的。那麼,這些服飾間存在著怎樣的承繼關係,背後又蘊藏著怎樣的文化內涵。

法袍演變的歷程

在中世紀早期,教會人士幾乎壟斷了當時的司法事務,教士的僧袍理所當然成為當時從事法律職業的標誌性服裝。從13世紀末開始,伴隨世俗王權的興起,司法人員的結構開始世俗化,教會人士逐漸退出世俗法庭。西方世俗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在宗教神聖光環的庇護下茁壯成長,教會法也對包括法官服飾在內的後世司法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

為了凸顯法官職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國王恩賜法官穿著具有明顯職業標誌的特殊服飾。鑒於法律職業與教會間的深厚淵源,法官服飾承襲了中世紀教士服飾,以長袍為其基本樣式。當時長袍已不再是普通人的服飾,而具有特殊身份和地位的象徵含義。可以認為,當時長袍加身就顯示出對法律和法官的尊崇。

儘管法袍與僧袍的外觀樣式相似,但風格迥異。僧侶解決的是人們精神層面的問題,被認為是與神最為接近的群體,其衣著顯得樸素簡單;法官依據國王的法律或先例解決現實中的糾紛,服飾上也體現更多世俗化元素,顏色和材質顯得更加華貴艷麗。據考證,根據國王的喜好,早期的法袍有紅、黑、粉紅、紫、藍和綠等多種顏色,其中以紅色和黑色最為常見。除顏色多樣外,法袍的材質也差別很大。有的選擇華貴的絲綢,有的則使用普通的布料。當然,顏色和質地代表著法官的級別及地位的差異。

客觀地講,國王的喜好確定法官服飾的款式和色彩,使得象徵正義的法袍刻上了人治印記。款式繁多的法官服飾,也不利於形成法官職業共同體。因此,17世紀開始,歐洲各國開始以法令形式統一法袍的顏色、樣式和穿著方式。英國1635年威斯敏斯特委員會頒布了法令,對法官和法庭其他成員服裝及其穿著樣式作出統一規定。該法令規定英國法袍分為正裝法袍和便裝法袍,正裝法袍為猩紅色,便裝法袍有黑色和紫色兩種。在審理刑事案件及聖徒日、國王生日和其他重大禮儀場合時穿著猩紅色正裝法袍,並裝飾白貂皮;在審理民事案件時穿著便裝法袍,紫色或黑色由法官自行選擇。這是因為在刑事訴訟中法官是作為主權代表審理國王的訴訟,因此著裝最為莊重正式;而當事人主義模式下的民事訴訟,律師才是訴訟的主導者,法官僅僅是為當事人居間裁判,所以穿著也相對簡易。

需要提到的是,美國受傑斐遜倡導民主政治的影響在建國後很長時間,除了聯邦最高法院外,其他法院的法官均不穿法袍。這或許是對英國穿法袍、戴假髮的司法傳統矯枉過正的結果。然而,到19世紀末美國的法官又逐漸穿上黑色法袍。其實上,重穿法袍審案並非法律的強制規定,而是法官職業共同體的自覺行為,是利弊權衡後的理性選擇。

簡約化是發展趨勢

21世紀開始的簡化法庭儀式成為各國司法改革的總趨勢,普通法系法庭服飾有所變革。澳大利亞依據《家事法》規定,1975年成立家事法院時禁止法官穿法袍戴假髮。後因一名家事法院法官被當事人殺害,1988年家事法院才又恢復了法袍和假髮。同年,澳大利亞高等法院開始只穿法袍不再佩戴假髮,且對法袍的樣式進行了簡化。

在英國,1992年開始對法官服飾改革展開討論,並先後兩次通過調查問卷廣泛徵求民意。1992年報告指出法袍能夠使人們對法律產生一種敬畏感,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因為刑案的被告人往往會藐視法庭的尊嚴,故而第一次調查主張保留假髮和法袍。1999年調查中,有61%的受訪者贊成民事法官穿黑色法袍。民意調查結果後來便成了法庭服飾改革的基礎,並最終促使政府於2008年完成法官服飾的改革。2008年10月1日後,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審理民事案件和家事案件的法官將穿著由英國設計師傑克遜設計的新式法袍。這是款帶有中式豎領的黑色長袍,不再保留傳統的白色圍領,取而代之的是在法袍的領口下面,順著衣襟左右各帶一道彩色布條。上訴法院法官是兩道金色布條;高等法院法官是兩道紅色布條;巡迴法院法官是兩道淡紫色布條;區法院法官則是兩道藍色布條。以不同的顏色標記表示不同的法官等級,契合於以法袍顏色區分法官等級的古老傳統。

普通法系國家一般採取割捨假髮、保留法袍的措施,改革中的「變」與「不變」同樣是耐人尋味。具體而言,變的是具體樣式,國家會根據民眾的意見順應時代需求而變革法官服飾,如廢棄價格昂貴充滿神秘色彩的假髮;不變的是變革中對司法傳統的尊重和對司法核心價值的傳承,如象徵法官崇高地位和司法獨立性的法袍依然予以保留。

正義外衣的多重內涵

那麼,法官為何要穿這樣一身與眾不同的行頭,其具有如何的功效,代表著怎樣的含義?中世紀史專家坎特羅威茨曾評價,法官穿著長袍是象徵著穿戴者思想的成熟和獨立的判斷力,並表示直接對自己的良心和上帝負責;英國作家狄更斯則認為,法官戴假髮穿長袍是為了保護自己。因為判決可能引起部分當事人的不滿,如此著裝可以讓法官裝飾起來扮成角色,從而卸除個人責任,表明法官本人與被起訴者沒有仇怨,法官裁判不過是行使職權的行為;美國學者伯爾曼將法袍作為象徵法官職責的符號,表示司法是種正式莊嚴的行為,類似宗教儀式。其目的是讓包括法官在內的法庭上的所有參與人感受到,肩負審判重任者需摒除個人偏見避免先入為主的判斷;還有觀點認為,寬大的法袍穿上後不便於行動顯得消極和中立,有利於法官坐堂聽案。

客觀地講,上述解釋都有道理,是從不同角度解釋了法袍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不同的國家中所具有的文化層面的寓意。筆者想指明的是,從歷史上法袍不斷演進的角度看,追本溯源,現在看起來略顯怪異的法官服飾不是法官們刻意追求與眾不同、故弄玄虛,而是「遵循先例」的必然結果,它實際上是對古代教袍的傳承。法官或依法辦案,或遵循先例裁斷,他們需要恪守成規,與日新月異的外界保持適度而必要的距離。某種意義上看,審判的運作機制講求的就是在理性基礎上的「因循」。此外,法律如同宗教一樣,具有某種刻板的、循規蹈矩的特徵,這也同樣體現在法官服飾上。因此,可以認為經久傳承的法袍已超越了時代,經過歷史的積澱承載著豐富的法文化內涵。法袍已不僅僅是件外衣,它已成為司法正義的重要器物,它使得法官職業成為維繫社會公正的人格載體,承載著法律的神聖和正義。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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