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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河南省臨潁縣窩城鄉信用社信貸員岳某涉嫌挪用資金犯罪敗露,潛逃到河南省葉縣一個寺院做了和尚。公安機關通過網上追逃,將其抓獲歸案。近日,由臨潁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該縣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岳某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54歲的岳某系臨潁縣窩城鄉人,1983年在臨潁縣窩城鄉信用社從事儲蓄代辦工作。從2000年11月起,岳某以高息或其他利益為誘餌,在自己的親戚和朋友中廣泛吸收儲蓄,同時將資金轉手放貸。2003年,儲戶因取不到錢報案,岳某的犯罪行為敗露。岳某隨即出逃,來到葉縣田莊鄉圓覺寺,騙得寺院住持的信任,用假名剃度出家,取法名釋妙實,從此深居簡出,企圖借佛門凈地逃避懲罰。
2007年12月,葉縣公安局在對圓覺寺進行查訪時,發現岳某身份證系偽造。後證實岳某正是臨潁縣負案在逃人員,遂將其抓獲移交給了臨潁縣公安機關。時間:2008年05月13日06時45分新聞來源:檢察日報證人「發難」
一個周末的晚上,我和同事相聚於一大排檔,談笑間,聽到鄰桌一客人談到檢察院時頗有微詞。這位客人引起了我的注意,覺得似曾相識。噢!原來他是我們曾經詢問過的一位證人趙某,詢問趙某的一些情景頓時在腦海里浮現出來了。
那是在2005年,我們負責偵查一起挪用公款大案,已經查清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挪用公款的基本犯罪事實,但是,600多萬元的公款去向尚未查清。為了儘快給案發單位挽回損失,我們費盡心機,搜集有關公款去向的信息。
一天,有人向辦案組反映,李某曾經交給同事趙某一筆10萬元款項,並且趙某過去經濟狀況不佳,近期花銷較大。偵查人員立即警覺起來,認為趙某使用的可能是公款。當天下午,趙某被通知到檢察院接受詢問。
我在看守所結束對李某的訊問時,已是月朗星稀。回到單位,聽到詢問室不斷傳來吵鬧聲。我急忙來到詢問室,看到趙某正在高聲叫嚷:「為啥不讓我看工作證?為啥把我通知來幾個小時啥也不問?為啥讓我自己寫東西?」雖然辦案的偵查人員耐心地給他講法律、講政策,趙某仍然高聲嚷個不停。
聽了一陣後,我明白了事情原委:原來,偵查人員沒有事先向趙某出示證件和告知證人訴訟權利和義務,工作中出現了紕漏,導致頗有法律頭腦的趙某向我們「發難」。
我為偵查人員的工作失誤向他表達了歉意,並向他告知了證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趙某仍然喋喋不休:「我也不是不講理,你們雖然沒有向我出示工作證,但是在檢察院詢問我的,這一點是可以理解的,我也不再說了。」趙某的態度總算有所轉變,心情較為平靜了一些。
趙某看過《證人刑事訴訟權利和義務告知書》後,突然又嚷起來:「我看過告知書了,中央電視台的《今日說法》節目,我也經常看,我不是不懂法,我是證人,為啥要我親筆書寫東西?」我指出,要證人書寫證詞是有法律規定的,並無不妥,更不違法。趙某根本不相信,以為我是在袒護自己的同事,態度又轉為強硬,要我們拿出法律依據,並揚言,若不拿出法律依據就要控告我們。
見此情形,我讓他看了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讓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的條文,但沒有讓趙某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趙某看後說:「那是對犯罪嫌疑人才適用的,我是證人。」這時,我才把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的「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的規定給趙某讀,趙某看後,不再高聲叫嚷了。但是,我看出來他並沒有真正地「心悅誠服」。
儘管趙某勉強被說服了,也如實提供了證言,但是,我的內心卻久久不能平靜。這次證人「發難」,使我真正地體會到,嚴格按照程序依法辦案是多麼重要,不僅關乎檢察機關的社會形象,更關乎公平正義能否得到實現。有多少案件是因為取證瑕疵導致事實無法認定而功虧一簣。堅持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不能是簡單的掛在口頭上的一句話,而是要真正地落實到辦案實踐中。
檢察日報200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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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進我的辦公室時,李雲的臉上帶著幾分懊惱、幾分疑惑,甚至還有幾分惆悵。 不等我說話,她就簡單地作了自我介紹,緊接著便說起自己的案件來。我招呼她坐下慢慢說,可她卻根本不理會,仍自顧自地說著,語調時高時低,有時幾近哽咽。我沒有再打斷她,給她倒了杯開水後便靜靜地聽著。 慢慢地,我弄清楚了前因後果。2010年12月的一天,李雲以女兒的名義通過中介機構與二手房屋賣售人王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在她支付1萬元定金和10萬元預付款後,王江反悔。於是,她以女兒的名義將王江告上法庭。雖然最後法院判決她勝訴,但她卻高興不起來。因為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她要先將該房屋過戶到女兒名下,再與女兒簽訂買賣合同,最後才能把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這個過程要支付幾萬元的費用。 於是,她希望通過檢察機關抗訴來糾正判決,讓房屋直接過戶到自己名下。我向她解釋了相關的法律規定,指明法院判決的正確性,並告知她該案不符合檢察機關的受理條件。雖然李雲對我的解釋尚不完全滿意,但臨走時臉上的疑惑表情消失了。 送走李雲後,我想這半天時間的解釋應該是到位的,她應該會服從法院的判決,不會再來了。 第二天早上,我剛到單位門口,就發現李雲已等候在那裡了。 到辦公室後,李雲說:「我還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你,我能不能按照合同違約重新起訴王江。」 我看著她,發現她的眼睛裡充滿了信任的目光。我告訴她:「法院已經判決王江履行合同,不能再以同一事實重新起訴。」 對我的答覆,她可能不甚明白,但還是接受了。接下來的半個月時間裡,李雲時不時地來我辦公室,圍繞她的案件諮詢這樣或那樣的法律問題,我每次都耐心地回復她。 看著李雲一趟一趟跑過來,我知道我應該為她做點事情。我撥通王江的電話,請他抽空到我的辦公室來一趟。王江來了以後,沒等我說話,就說:「我和李雲的糾紛不是不能解決,只是她太偏執。」 聽到王江這樣說,我感覺這個案件還有調解的可能性。我請王江坐下談談自己的想法。他說:「李雲在起訴我以前私下要求我賠償她違約金22萬元,說如果這樣就不再買我的房子,你說她這種要求符合法律規定嗎?既然她也沒有完全支付購房款,那我不可能協助她辦理過戶手續!」 聽到這裡,我說:「李雲起訴以後,並沒有要求你支付違約金呀?」王江不再說話。 我接著說:「你們除了在法庭上相見,就沒有在私下商量商量?」 王江說:「我當時只想著賣房子,沒有把合同當回事,許諾幫李雲辦理過戶手續,但後來房管局的工作人員說,李雲以女兒名義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房產不能直接過戶到李雲名下。因為我說了過頭話,李雲又不讓步,私下協商不成,這才鬧出糾紛。」 見王江也有悔錯的意思,我試探著問他:「判決已經生效,又沒有錯誤,應該服從。但能不能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採取一個變通的方法解決你們的爭議呢?」 王江似乎明白了我的意思。他說:「我之前也諮詢了律師,只要李雲不申請法院執行,我倆可以重新簽訂購房合同,用新合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但這樣的話,訴訟費用由誰來支付呢?」 見事情出現了轉機,我表示可以由我去做李雲的工作,看她能不能放棄對之前所墊付訴訟費的追要。最後,李雲和王江達成了和解協議。 再見李雲時,她臉上掛滿笑容。群眾的事無小事,即使不符合檢察機關的受理條件,我們也不能一推了之,而是要想辦法把問題解決,只有這樣,群眾才會信任我們、支持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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