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人表情包有侵權嫌疑嗎?

RT.幾種情況

1.在對方(非公眾人物)不知情的情況下做了對方的表情包並在較小範圍(如學校)中傳播。

2.做了公眾人物的表情包(或直接影視截屏)並廣泛傳播產生了較為顯著社會性影響(如福爾康)。

滿月法學狗的初次提問。輕噴。謝謝。


未經許可製作使用可能會侵權。

不久前在QQ空間上線了一組關於「慰安婦」的紀錄片《二十二》截圖製作的表情包。8月21日下午,QQ空間在其官方微博發表致歉聲明,稱QQ空間已將所有配圖下線,並將全面自查,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之後,上海市公安局已對涉案企業和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我國《民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015年,滿橙公司提供了「非3QQ表情安裝包下載」,男主角的網路動畫形象特點與葛優的臉部輪廓及面貌特徵基本相同,後葛優起訴滿橙公司侵犯其肖像權。法院判其向葛優公開賠禮道歉,同時賠償葛優25萬元。

2016年12月,因「藝龍旅行網」在微博中使用了「葛優躺」等葛優肖像圖片,葛優將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權的行為,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除了侵犯肖像權,若表情包對權利人的形象做了醜化、歪曲的處理,可能會構成名譽權侵害。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這個問題也我也跟朋友討論過,結論是:第一種,普通人的頭像或圖片若被做成表情包,且對方不知情,不同意,實際上是侵犯其肖像權的,但在審判實踐中可能不會支持,因為沒有滿足以營利為目的。第二種情況,如果是影視截圖,我認為是屬於著作權範疇,福爾康是一個影視人物,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如果排除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我覺得就有可能是侵權的。但這一點還要再研究下~~~希望一起討論呀~




主要是因為「是否滿足以盈利為目的」這個條件難以判斷,如一個人將身邊親朋好友製作成表情包並廣泛傳播,這為他帶來了一定的知名度,這個過程他是沒有盈利的。但如果他利用這個知名度開了公眾號百家號當了主播等等,接了廣告寫了軟文獲得了盈利,那我們能說他製作的表情包為他帶來了盈利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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