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贈遊走於高尚與尷尬之間 |
日前,北京市二中院調解一起因捐贈方不履行捐贈協議,而被受贈方告上法庭的案件。 2000年3月,中國某文學藝術基金會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批複,發起開展了旨在扶助中西部少數民族地區品學兼優並具有藝術天賦的貧困兒童,培養跨世紀民族藝術人才的大型公益活動。活動開展後,同年7月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諾向該活動捐贈60萬元,並於9月在北京舉行了正式的捐贈儀式。捐贈儀式上該文學藝術基金會亦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頒發了捐贈證書,有關新聞媒體還對此事進行了報道。然而,兩年多過去了,這筆公益事業捐款仍未兌現。於是該文學藝術基金會一紙訴狀將房地產公司告上法庭。 該房地產公司聲稱拒絕履行捐贈義務的理由是:該文學藝術基金會未履行為公司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相關便利條件的口頭約定,故公司的不贈與行為情有可原。針對原告根據《合同法》規定的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行為不可撤銷的說法,該公司認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所從事的公益事業在賑災扶貧範圍之內,因此他們的贈與行為可以撤銷。 而文學藝術基金會則認為,該基金會自成立以來,接 受了總數為1200萬元的捐款,從來都沒有簽訂過有關的書面協議。但這並不代表雙方有關捐贈的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在雙方領導出席了捐贈儀式之後,雙方就已經形成了一種既成的契約關係,這種契約應當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慈善公益捐款是一種自願行為,是對社會的一種無私的奉獻。但在此案中,這種慈善公益行為卻被當成是一種謀取利益的手段和方式。北京市君寧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王寧表示,他在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當法律顧問這個余年間,也曾遇到過與文學基金會類似的尷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二條規定,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在現實中,一些單位甚至個人在捐贈時,會要求受贈方或公益機構做一些宣傳,更有單位和個人在撈到名之後撕毀協議。這種出爾反爾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公益事業和企業自己的形象。 調解代替訴訟 一審法院作出房地產公司給付文學藝術基金會60萬元捐贈款判決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二中院的調解下,該房地產公司給付該文學藝術基金會20萬元,這場因公益捐贈引起的糾紛才算告一段落。 就本案的最終結果,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教授楊立新提出了異議。他認為公益捐贈是一項社會慈善事業,也是一項救助弱勢群體的莊嚴事業。國家重視這些重要的慈善事業,也通過立法規範公益捐贈行為。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同時該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房地產公司是應該給付文學基金會60萬元的。 對於為何雙方會最終接受調解解決,中國青基會的法律顧問王寧說出了作為公益機構的苦衷。他說,基金會只是一個公益機構,公司、企業捐款也是出於對國家慈善事業的支持。如果凡是沒有兌現的捐贈都訴諸法院,會讓企業對捐贈事業望而卻步。所以一般情況下,大多公益機構都會選擇調解。 據王寧介紹,類似的情況中國青基會也遇到過,而且全都是通過協商解決的。因為此類事情沒有通過法院,而是雙方讓步協調解決的,所以王寧不願意向記者透露事情的具體情況。他舉了個簡單的例子:貴州某公司承諾捐贈1000萬元,儀式和宣傳到位後,該公司只兌現了200萬元就杳無音信了。不過,王寧一再表示,在他給青基會做法律顧問的這十餘年裡,這樣不愉快的案件很少,僅僅就兩三件而已。 中國青基會一負責人也表示,如果遇到捐贈方失約的情況,他們除了以協商解決問題外,還會再次通過媒體和社會輿論來解決。一些企業捐款往往會提出讓媒體宣傳的條件,可是一旦」廣告」的目的達到後,便不再兌現捐款。這時,基金會便提出再找媒體,企業怕名譽掃地,也就支付捐款了。 王寧承認,目前一些企業在捐贈時往往會附帶一定的條件。當然企業提出有利於自身利益的條件原本無可非議,也不能說他們的捐贈是不高尚的,畢竟他們也在獻愛心。但有時提出的卻是公益機構能力之外的條件,將公益機構置於進退兩難的境地。他清楚地記得一公司老闆竟提出,捐款後須讓他擔任名譽職務,讓基金會哭笑不得。 王寧表示,捐贈者所附加的條件並非絕對不能接受。只要所提的條件不涉及政治、宗教等問題,還是可以協商的。 我捐贈的錢哪兒去了 1999年至2000年間,美國新澤西州一家由美籍華人創辦的慈善機構——美國媽媽聯誼會,為了救助雲南麗江兩次大地震中不幸成為孤兒的兒童,先後向麗江媽媽聯誼會捐贈35萬多美元。但2000年12月10日,「美國媽媽」以未按捐款者意願使用捐款為由,將「麗江媽媽」告到了雲南省麗江中級人民法院。經過近兩年的審理,2003年3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麗江媽媽」依法返還未按「美國媽媽」捐贈意願使用的90餘萬元人民幣。 2002年12月,人民日報社編輯李輝在北京的舊書攤上赫然發現著名作家巴金先生捐贈給國家圖書館的珍貴書籍,一時引起社會的強烈關注。社會各界人士在積極支持慈善事業的同時,也開始審視自己應有的權利——知情權,2003年4月8日,《法律與生活》半月刊記者採訪了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常務副秘書長塗猛,為眾多捐贈者提出的」我捐贈的錢哪兒去了「求證答案。 「我們收到的錢都通過希望工程基金會捐給了貧困地區的孩子們。」塗猛十分肯定地回答記者。 塗猛表示,希望工程基金會捐助貧困地區的孩子有一套完備的方案。目前救助一個小學生要1000元人民幣,一個中學生要2000元人民幣,一個高中生要3000元人民幣,一個大學生低則4000元高則8000元人民幣。電腦里記錄了每一筆捐贈的時間、捐贈人姓名和捐贈數目,如有疑問,可以隨時在電腦中查詢。對於達不到這個數目的捐款,「基金會」會「化零為整」,將小錢湊成大錢來捐助學生。當然,這時對於零星捐款的人就無法一一通知捐款的去向了,只能是在收到捐款後紿捐款人開收據。 提到零星捐款,塗猛笑言他曾收到過一張1分錢的匯款單,至今他都不明白那個人為什麼會給他們捐1分錢,但他還是給那個人寄去了收據。「我的一張收據的成本還有1.38元呢,更不要提郵費,可他偏偏只捐了1分。」每次捐贈後都會有信息的反饋,捐贈者可以通過各種形式了解基金會的活動,如登錄青基會的網站、查閱青基會的報刊等。 針對捐款去向問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的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法律與生活》半月刊記者採訪時,也提到他們會主動向大額捐贈者反饋捐款的去向,對於零星捐款,一般會匯總捐助,但無法通知捐贈者。但對於捐款,紅十字會將張榜公布.製作表格讓受贈者簽字或按手印,捐贈者也可以登錄紅十字會的網站、查閱紅十字會的報刊等。 一位讀者向記者反映他前幾年捐贈給雲南失學兒童400元人民幣,可至今也不知道他捐贈的孩子是誰,在哪個學校。他多次打電話詢問,都沒有得到滿意的回答。從此,他再也沒有捐贈過。 對於此事,塗猛表示類似情況出現的幾率很小,因為自1992年以來.凡是捐款順利到達孩子手裡之後,電腦會列印出兩張相同的卡片,左邊記錄著捐贈人的姓名、地址、聯繫方式,右邊記錄著受捐人的姓名、地址、聯繫方式。兩張卡一張在受贈人手裡,一張寄給捐贈人。如果捐贈人沒有收到該卡可以打電話或寫信諮詢,青基會設有專門的接線員和拆信人員。 「個性指向」打亂基金會計劃 近期,因新疆巴楚、伽師一帶地震,法律出版社組織員工捐款捐物,負責此事的段穎女士對記者說:「我們在網上看到紅十字會發出的求助信息。對於網上所留聯繫電話,我們通過各種方式核查無誤後,才決定組織捐贈活動。考慮到目前捐款流向不明現象,我們所捐贈的以物品居多。紅十字會是一個相當正規的公益機構,最終捐贈成功,也是出於對這個機構的信任。」 段穎表示,法律出版社曾組織過多次成功的捐贈活動,但有一次卻讓他們很失望。社裡曾提出捐贈西部貧困地區的一所小學,因指定了捐贈的具體地區,基金會給她的答覆卻是:這樣會打亂基金會工作計劃,所提條件不能滿足。「難道僅僅因為不能打亂工作計劃就可以改變捐贈者的意願嗎,」中國青基會副秘書長塗猛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捐贈法》規定了公益捐贈的優惠措施,有些人或公司會將捐款指定捐給某人,以享受稅率方面的優惠措施。當然,這僅僅是個案,大多數有指向的捐贈還是善意的。 塗猛還提到計算機里的「批處理」,希望工程一般會捐贈一個地區的一批學生,以便於管理。如果每個捐贈人都指向不同的話,的確不便於他們的工作,也不利於受贈者。塗猛用一個十分形象的例子來說明:「一個學校對一個資助名額和300個資助名額的重視程度是不一樣的。如果只有一個孩子受捐贈,校長可能只是把它交給班主任,讓班主任自己提醒孩子定期向捐贈人寫信,彙報學習情況。這樣時間久了,不要說是一個小孩子,有時候連班主任都忘了自己班上還有一個受資助的孩子。往往捐贈人在長期沒有收到孩子的彙報信時會認為基金會侵吞了捐款。相對來說,如果受捐贈的是300個孩子,資助金額會相當大,那麼校長就會制定一套非常嚴格的管理方案,由多人來管理,這一事情就會運作得非常好也有利於受贈人學習。公益機構幫助的是弱勢人群,所以捐贈者也要體諒公益機構的工作量,盡量少提個性化比較強的意願,這樣會讓更多的人受益,包括所資助的人。我們的意願和捐款人的意願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用好錢,用出效果。」 據悉,去年中國青基會以廣西為試點,開展了「希望之星」活動。該活動將班裡50個學生都作為資助的對象,對他們進行統一管理。青基會在當地的農業銀行給50個學生每人都辦了存摺,每年青基會只需直接把錢從北京的農業銀行轉到當地的農業銀行即可。從而改變了」由中國青基會下撥到省級青基會,再到市、縣,然後通過政府的教育經費下撥渠道至鄉鎮,再分發到學校,最後才能到受助生手中」的繁瑣程序。 王寧律師指出,每個基金會都有各自的特點,中國青基會的做法並不代表每個基金會。對於」指向捐贈」,紅十字會的負責人的回答是:在沒有十分特殊的情況下,一般都會尊重捐贈人的意願,將捐款用在指定的地區。 善款不容自由發揮 在採訪中,許多公益機構都向記者訴苦,稱工作中稍微的疏忽都可能引起捐助者的誤解,讓他們有心力交瘁的感覺。據塗猛回憶,一天上午,中南海幾位退休的老幹部找到他,說他們捐助青海貧困地區孩子40元人民幣,可是孩子在給他們的信中卻說只收到20元,那剩餘的20元哪兒去了?塗猛對此事不敢怠慢,馬上把青海的團省委書記和秘書長都給召到北京,書記說了實話。原來當時青海的書本費用不了40元,有20元就足夠了。於是他們自作主張,把老幹部捐的40元一分為二,給了兩個孩子,擴大了資助的範圍。本是好心,可是卻破壞了基金會的管理制度,同時給捐款人的感情帶來很大的傷害。 一名法官告訴《法律與生活》半月刊記者,他曾遇到過這樣一個案例。1995年夏天,由於洪水泛濫使一些人失去了自己的家園。中國某公益機構在接受了國際的巨額捐款後,將剩餘捐款投資辦企業、辦公司,並聲稱利用慈善捐款創造出來的新利潤仍然繼續作為慈善款,符合捐款人的救助目的。但是,辦企業、辦公司會有風險,一旦遭受損失.責任誰負?如果捐贈人真有這樣意圖,為什麼不自己辦企業、辦公司賺錢再捐贈呢?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教授楊立新在總結了捐贈糾紛發生的原因後提出:公益捐贈之所以發生眾多問題,既有捐贈者的問題,也有受贈者的問題,綜合起來,還是有法不依,不嚴格執法的表現。1999年繼《合同法》出台後,我國還制定了《公益捐贈保護法》。這兩部法律都對公益捐贈有明確的規定,凡是進行公益捐贈和接受公益捐贈的人都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將公益捐贈納入正常的法制軌道,建立良好的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環境,使更多需要救助的弱勢人群得到有效的救助。 (原載《法律與生活》) (補白)NGO對社會的作用 數目龐大的非營利組織對社會發展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首先,非營利組織有助於填補政府用於社會發展方面的資金不足。非營利組織能夠通過社會捐助,動員社會各方面資源參與社會發展,幫助政府解決一些容易被忽略的邊緣問題。其次,非營利組織能夠開拓大量就業機會。非營利組織中蘊藏了巨大的就業潛力。如美國非營利組織的受薪僱員每年有1000多萬人,是其解決就業問題不可缺少的領域,成為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第三,非營利組織增加了資源運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由於廣大群眾參與,這一部門在人民群眾的直接監督下運行,能較好地避免貪污、浪費;而且能較充分利用社會上過去閑置或未能利用的各種資源。第四,非營利組織能推動社會廣泛關注與幫助在經濟與社會發展過程中資金與人力薄弱的某些部門,以及遭遇困難的脆弱群體等。第五,非營利組織對發展滯後的地區與弱勢企業的轉變有重要作用。第六、非營利組織有利於擴大社會公平,促進社會改革的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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