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化」還是「現代化」:關於中國民族問題的反思
作者=馬戎
來源=共識網
在一個多族群國家中,政府如何制定政策以引導本國族群關係的發展方向,對於這個國家的族群團結、社會穩定、經濟繁榮和文化創新,非常之重要。而正確的政策來源於這個國家的政治領導人對於世界以及本國的族群現象具有客觀系統的認識,並對其未來發展態勢具有高瞻遠矚的理性判斷。在當今世界上的一些多族群國家中,族群之間的利益衝突、文化衝突通常都被非常小心地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內,使之無法對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構成實質性的威脅。例如美國國內儘管存在著尖銳的種族、族群矛盾,但美國政府制定的各項制度和政策努力使得這些矛盾不會危及美利堅合眾國這個政治實體的整體性結構。在其他多族群國家,政府也在採取各種方法來極力緩和族群矛盾和協調族群關係。在控制族群矛盾方面,各國政府當中既有成功的經驗,同時也不乏失敗的例子。如果一個國家在族群關係的基本制度和架構上預留下某些隱患,那麼當其最高領導層出現劇烈變動、基礎性意識形態發生更換、政治大格局的結構與發展方向出現變數時,政府對各類社會思潮和社會運動就很可能失去控制,此時各族群中的「民族分裂主義」就有可能迅速形成強大的政治勢力,並最終導致國家的分裂,已成為歷史的前蘇聯和前南斯拉夫就是典型的案例。
中國作為一個古老的文明大國,幾千年來以漢族人口和漢人傳統文化為核心,逐步包融和凝聚了四周許多族群,在上個世紀初即已形成了一個人口超過4億、領土面積超過1千萬平方公里的大國。中國在近代雖然飽受帝國主義列強的欺凌,在軍事、外交上處處被動,被迫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喪失了不少領土,但憑靠著歷史上幾千年延續下來的相互認同和民族凝聚力,依然牢牢地維繫住了「中華民族大家庭」這個政治實體,並在反對帝國主義侵略的抗爭中,使「中華民族」從自在的民族成為自覺的民族,進入現代國際政治舞台。這充分表明了中國的思想與文化傳統中對於族群的觀念和處理族群關係的策略具有自己的特點,而且經過幾千年歷史進程的考驗,證明其在凝聚中華各族群方面確有成功之處。
那麼在族群觀念和指導族群關係的方針上,當今世界各國之間存在著哪些不同之處?它們的觀念和做法對於處理中國的族群關係能否提供一些借鑒?我們能否從中國幾千年的發展歷史中吸收一些古人的智慧,用來指導今天中國的族群關係?如何能夠使中華民族在現代化的道路上能夠繼續保持和發展內部的凝聚力,克服族群關係中可能出現的波折,完成民族復興的大業?本文希望就以上問題進行一些初步的探討。
一,「族群」與「民族」
人們在研究民族問題時,有兩個中文辭彙經常容易相互混淆,一個是「民族」,所對應的英文辭彙應當為「Nation」,一個是「族群」,所對應的英文辭彙是「Ethnic groups」(或者Ethnicity)。在我們討論中國的民族問題時,「中華民族」與56個「民族」在中文稱謂的層次上並不清晰,所以我曾經建議保留「中華民族」(the Chinese nation)的稱謂,並把56個「民族」改稱為「族群」,這與其他國家(如美國)的族群(Ethnic groups)在其內涵上大致可以相互對應(馬戎,2001:156)。
從產生的時間和其包含的內涵來看,「民族」與「族群」是兩個具有完全不同含義的辭彙。「民族」與近代出現的「民族主義」和「民族自決」政治運動相聯繫。「族群」則指多族群國家內部具有不同社會發展歷史、不同文化傳統(包括語言、宗教等)和具有強烈內部認同的群體,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被歸類於「亞文化群體」。參照日文對於西方文獻的譯法,上世紀初在中文裡出現了「民族」一詞,但用法並不統一,不同的人在使用中表達了不同的內涵,有時代表具有政治、領土含義的「民族」(Nation),有時代表反映文化特徵的「族群」。這就混淆了這兩個辭彙之間的重要差異。當我們講到中國的56個「民族」和地方「民族主義」並把這些辭彙譯成英文的Nations(或Nationalities)以及Nationalism時,國外的讀者從對照的英文辭彙中很容易聯想有權利實行「民族自決」並建立「民族國家」(Nation-state)的分裂主義運動,從而造成危害極大的誤導。
「族群」(Ethnic groups)作為具有一定文化傳統與歷史的群體,與作為與固定領土相聯繫的政治實體的「民族」(Nation)之間,一方面存在著重要的差別,但同時我們也必須注意到,在這兩者之間並沒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鴻溝。有些「族群」在歷史上也曾經據有自己長期居住的土地並建立過獨立的政權。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由於一定的內部和外部條件的影響,兩者之間可以相互演變的。在這些極其複雜的演變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多種模式:
(1)多族群國家中的一個「族群」或族群的一部分(例如外蒙古、東巴基斯坦),在一定條件下,有可能演變成為獨立的政治實體(Nation)(如蒙古國、孟加拉國)。
(2)以某個族群為基礎形成的多個相互獨立的政治實體(例如北美印第安人的各個部落),在一定的條件下演變成了另一個新出現的政治實體(美國)內部的一個族群。
(3)來自不同大陸、不同國度的移民族群,在一個排除了原住民的「新大陸」上,共同組成一個新的政治實體(Nation)(如美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等)。
(4)原來處於一個多族群政治實體中的某些族群,在一定條件下分裂出去而成立本族獨立的政治實體(如前南斯拉夫的各部分)。
處在純粹的文化群體和純粹的政治實體這兩個極端之間的是一條「連續鏈」,在這條連續鏈的兩端之間存在著無數個中間的過渡階段。在現實社會中,每個國家內部的各個族群就處於這個「連續鏈」的鏈條的不同位置上,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政府政策的引導和外部勢力的推動,這些族群會在這個「連續鏈」上原來的位置向某個端點移動,它所具有的「政治實體」的性質或者會增強或者會減弱。當我們稱呼它們是「民族」或「族群」,不過是根據自己的認識或社會共識而提出的一個人為符號而已。可能反映了社會上的傳統稱謂,也可能反映了我們對其實質內涵的認識程度。
所以,一個國家內部的族群關係是多元和動態的,而不是單一形態和固定不變的。在某些內部和外部條件的共同作用下,量變甚至可能產生質變,一些族群確實存在著從現有的國家當中分裂出去的可能性,從「族群」轉變為「民族」。如公民投票中的多數贊成魁北克獨立,魁北克就可能會脫離加拿大而成為一個新國家。在這些國家認同意識和政治實體邊界的演變過程中,政府政策的引導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二,傳統中國的族群觀
從古老的傳說和歷史文獻的記載來看,東亞大陸上一直是許多族群生息繁衍的土地。在這些族群中,既有文化發展較快的「華夏」族群,也有四周相對發展較慢的「蠻夷狄戎」。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在族群識別、分野方面最為核心的觀念即是「夷夏之辨」。而中國儒家傳統文化中的「夷夏之辨」的核心並不是體現於體質、語言等方面的差別,而主要是指在以價值觀念、行為規範為核心的「文化」方面的差別。美國學者費正清曾寫道,「毫無疑問,這種認為孔孟之道放之四海皆準的思想,意味著中國的文化(生活方式)是比民族主義更為基本的東西。…… 一個人只要他熟習經書並能照此辦理,他的膚色和語言是無關緊要的」。
一些學者也強調指出,「在儒家思想中,『華』與『夷』主要是一個文化、禮儀上的分野而不是種族、民族上的界限。…… 所謂中國有惡則退為夷狄,夷狄有善則進為中國。…… 華夷之辨並不含有種族或民族上的排他性,而是對一個社會文化發展水平的認識和區分」。
因此,凡是接受了中原文化的族群,就被視為「華夏」,而仍然沒有接受中原文化的族群,就被視為「夷狄」。中原王朝在區分屬民時,常用的範疇是「化內」和「化外」。所謂「化」在這裡指的是漢文化的「教化」,凡是接受「教化」的就被認同是「天子」的臣民。「化外之民」則是需要教育開化的生番。也正因為如此,作為一個政治實體的國家,中國這個國家不同於近代任何其他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而「是一個以文化而非種族為華夷區別的獨立發展的政治文化體,有者稱之為『文明體國家』(Civilizational state),它有一獨特的文明秩序」。
中國傳統文化的另一個特點,就是認為「化內」和「化外」可以相互轉換,也就是常說的「有教無類」,這裡既體現出了辯證的思維精神,也充分體現了中華文化對其他文化的寬容態度。從中國歷史上看,儒家、道教、佛教、藏傳佛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猶太教、薩滿教、祆教等以及各類民間宗教信仰(如對關公、土地、城隍、龍王、媽祖及各行業的保護神的崇信)都可以在中華文化圈內長期相互和平共處,體現出了中華文化(漢文化)罕見的開放程度與極大的包容力。
由於中原地區的「教化」也是中國各族群之間長期文化交流與融合而形成的結果,所以形成的「認同」核心是「文化」而不是體質特徵。中原王朝的皇帝、學者和民眾把已經接受了中原文化的族群看作是「化內」,對他們採取一種比較平等的態度,對那些仍處在「化外」的族群雖然採取歧視態度,但是這種歧視的基礎是「文化優越感」而不是「種族優越感」。所以在這個優越感當中,實質上仍然有很大的靈活性和辯證的觀點,即是始終承認「化外」可以通過接受中原的「教化」而轉化為「化內」。在這種「有教無類」的族群觀基礎上,中國文化傳統認為中原王朝的使命就是通過「教化」而不是武力使「生番」成為「熟番」,成為「天朝臣民」,並最終實現理想中的「世界大同」。在如何推行「教化」的基本理念和手段上,中國傳統政治觀念中始終有「王道」(文化)和「霸道」(武化)之別,而且中國傳統中的主要觀點一直是褒「王道」和貶「霸道」的,主張主要靠文化的力量去實現周邊族群對中原王朝的認同並融入中原文化共同體。
由於位於中原的「天朝」有責任施「教化」於邊遠地區的「蠻夷狄戎」,所以中國傳統觀念不但沒有把已經「歸化」的各族群排斥在「中華」之外,而且實質上把尚未「歸化」的族群也沒有完全排斥在「天下」這個一體化的政治格局之外,體現了中原皇朝的皇帝(「天子」)的職責包括了治理中原本土和教化四方蠻夷(本土與四方共同構成「天下」)這兩層內容的政治格局觀念。所以一方面強調「華夷之辨」,另一方面又強調「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詩經》)的「天下」觀。正因為在基本觀念上認為四周「蠻夷」同屬一個「天下」且具有可被「教化」這樣一個前提,儒家傳統思想提出了「四海之內皆兄弟也」的觀念(《論語,顏淵》)。這一觀念明確地淡化了各族群之間在種族、語言、宗教、習俗等各方面的差異,強調不同的人類群體在基本的倫理和互動規則方面存在著重要的共性並能夠和睦共處。
在與中原漢人的交往中,周邊的族群受到這一文化傳統的影響,也逐步接受了這種把「文化」視為族群差異的核心內容的觀念,把族群僅僅視為代表不同文化的群體,並在一定程度上崇敬和學習中原文化。
簡而言之,儘管在任何年代和任何國家,民族和族群問題都必然帶有政治性,但在中國傳統的族群觀念中,「族群」在觀念上和實際交往中是被努力地「文化化」了。而「文化化」也正是中原地區的核心族群得以凝聚、融合周邊各族群的思想法寶。
正因為中國的思想傳統是將族群差異主要作為「文化差異」來看待,從而得以實施「化夷為夏」的策略,最終形成了以中原漢人為凝聚核心的「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中國處理四周少數族群的傳統方法是以「文化教化為本,政治整合為輔」,是推崇「王道」、貶低「霸道」的,並且推行了一系列相應的制度。由於在近代面臨帝國主義的侵略威脅,清政府才加強了對於周邊少數族群的政治整合。
在幾千年中國各族群相互融合的過程中,各族群與中原地區在政治、經濟、文化、人員交往與融合的程度也各不相同,在與中原王朝的關係方面,各族群所具有的「政治性-文化性」特徵的組合結構也很不相同。在中國歷史傳統中,根據各少數族群與中原漢族的交流和融合程度,中原王朝對於各個族群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政策:如對於偏遠邊疆的大族群(如藏族),實行一定程度的「自治」的政策,對於西南地區分散居住的各族群,實行「羈縻州」和族群首領世襲的土司制度;而對於各族雜居、與漢族融合程度較高的族群,基本上與漢族一視同仁,不做特殊區分。所以不顧中國族群現實狀況的客觀多樣性、族群關係發展進程的多樣性而在族群問題上採取統一模式及全國「一刀切」的制度政策,與中國的實際國情之間是存在距離的。
三、民族的「政治化」
隨著工業化和資本主義的發展,在一些國家中開始出現了民族問題的「政治化」趨勢,強調以「民族」為單位重建世界各地的政治實體。近代出現的「民族主義」的核心觀念是建立「民族-國家」,而其手段則是「民族自決」。
「民族主義認為人類自然地分成不同的民族,這些不同的民族是而且必須是政治組織的嚴格單位。…… 除非每個民族都有自己的國家,享有獨立存在的地位,否則人類不會獲得任何美好的處境」。「各民族是由上帝所安排的相互分離的自然實體,因此最佳的政治安排的獲得是當每一個民族形成了獨立的國家的時候」。
「民族主義首先是一條政治原則,它認為政治的和民族的單元應當是一致的」。
這種認為不管歷史上形成的政治格局屬於怎樣的情況,每個「民族」都有權利建立屬於自己的獨立國家的意識形態,也就是「民族自決」原則。「民族主義」的政治訴求只出現於資本主義產生以後的近代,歷史上人類社會中不同族群的政治體制、社會組織與相關的理念與近代的「民族主義」思潮並不是一回事。譬如「精確地限定領土主權範圍的線形疆界是一種現代歐洲概念,並不為中世紀所知,…… 精確的疆界也不為東方專制國家所知」。所以,「民族主義是一種社會力量,或社會運動,它必然產生於處於工業化陣痛的社會之中」。而在此之前的「農業社會的社會組織完全不利於民族主義原則,不利於政治和文化單位的結合,也不利於每個政治單位保持文化的同質性和學校傳播的本質。…… 向工業主義過渡的時期也必然是一個民族主義的時期」。所以,「民族-國家」和「民族自決」只是近代出現的政治理念和國家組織形式。
在近代工業化和資本主義發展的進程中,西歐出現了要求建立「民族-國家」的「民族主義」思潮和政治運動,並出現了一批「民族-國家」。此後不久,亞非拉各殖民地也陸續出現了要求「民族自決」、要求脫離宗主國並獨立建國的「民族主義」運動。在這樣的政治形勢下,馬克思主義創始人採取了支持殖民地「民族主義」運動的政治立場,以削弱資本主義和殖民主義政府,有利於無產階級奪取政權。
在「十月革命」後,由於帝國主義干涉者利用「民族自決」這個政治口號來鼓動俄國各少數族群反對新生的無產階級革命政權,列寧開始對「民族自決」問題重新予以考慮,提出以是否有利於無產階級革命為是否支持「民族自決」的衡量標準。在當時的政治形勢下,採取了以聯邦制、聯盟制來統一前沙皇俄國統治下各族群的政治制度。 「民族界線與行政界線的重合導致了民族性政治化和民族主義的產生。民族與社會經濟、政治結構的同一化強化了各民族在社會價值、分配競爭中相對地位的觀念」。各個族群擁有自己自治的地域和其他各項政治權利,同時在聯邦制和聯盟制這樣的制度下相互聯繫在一起。但也正是這樣的制度安排後來為各族群脫離蘇聯、獨立建國在法律上提供了可能[7]。
蘇聯在處理國內族群關係時,自覺或不自覺地存在把族群看作政治集團即把族群「政治化」的傾向,強調各族群的政治權利並將其制度化。在宏觀層面上,蘇聯實行「加盟共和國」、「自治共和國」、「自治州」等地域的民族自治制度,把民族與地域明確聯繫起來;在微觀層面,自30年代以後實行註明公民「民族身份」的內部護照制度,使各民族成員的身份明晰和固定化。並且在語言文字、教育體系、幹部培養、資金補助等方面對於少數民族實行了一系列制度性傾斜和特殊性政策。在把族群「政治化」並做出相應制度安排方面,蘇聯的做法對中國在1949年後的政策導向有很大影響。
隨著世界上「民族-國家」的創建期漸近尾聲,「全球化」成為學術界引人注目的話題,有的西方學者注意到了在「全球化」這一進程中,無論是各個多族群國家內部還是國家之間的外交活動,都出現了把本國和他國族群問題「政治化」(Politicizing ethnicity)的傾向,「民族自決」再次成為分裂現存多族群國家的新的政治武器。美國政治學者羅斯柴爾德(Joseph Rothschild)在1981年出版的《族群政治》(Ethnopolitic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一書,專門研究了「族群政治化」現象。他在這本書的導言部分寫道: 「與傳統國家不同,在現代國家和轉型國家中,政治化的族群問題(Politicized ethnicity)已經成為體制、國家、統治集團和政府取得或喪失其政治合法性的一個決定性的原則問題。與此同時,它也已經成為對於權力、身份和財富的社會競爭中得到世俗利益的一個有效工具」。
這裡論及的是兩個層面:一是國家與政府的合法性基礎,二是國家內部族群關係的「政治化」。而第二個層面即國內族群關係「政治化」的問題,特別值得我們關注。而出現國內族群問題「政治化」這一現象的原因,是由於在現代化和全球化的發展過程中,「科學、技術、經濟之間有機地互相依賴的全球化是一個不均衡和沒有順序的過程,這使得一些地區和一些群體佔了便宜並使它們得以把自己的利益和領先的優勢從結構上得以強化,也使得其他地區和族群邊緣化和居於從屬地位」。因此在現代化進程中會出現兩組矛盾:(1)反映地區和族群之間在結構上不平等的矛盾,(2)在形式上的承諾(Normative promise)與具體實施結果(Implemented results)之間的矛盾。
而在族群利益的衝突中,「統治地位的族群和居於從屬地位的族群雙方都把國家機器視做族群矛盾的守門人和衝突的控制者。因此對於它們來說,不論是國家之上的還是在政府機構中的排他性權力與參與權都成為決定性的需求與目標。對於這一訴求來說,它們的最便利、最具有可行性和最有效的意識形態工具就是政治化的族群,而沿著矛盾和衝突的錯誤路線發展,它們很容易被動員起來」。
換言之,在現代化進程中必然出現的社會體制變遷和各種權力、利益的重新調整,使得各個族群在這些變化中積極去捍衛和爭取本族的權力和利益,而不管是處於有利地位的族群還是處於不利地位的族群,都會努力推動族群問題的「政治化」,以此來動員自己的追隨者並以族群為單位建立一個爭取政治權力的集團基礎。
除了政治權力、經濟利益方面的考慮之外,「由於族群也可以滿足人們非政治性、前政治性和初期政治上的其他需求,如在感情、文化、道德等方面的需求,族群因此被人們研磨成為鋒利的政治利刃。在這些需求中,根據推動科學的現代化進程的那些專家理性提出了關於族群相互之間保持一定心理距離的要求和保持某種社會自治的要求,但具有諷刺意義的是,正是這些需求催化了矛盾、衝突並加速了族群的政治化」。
在現代化的進程中,學者們和政治家們都十分強調人的解放,提倡「民主、自由、人權」等等,要求尊重社會的多樣性和多元化,要求政府少干預人們的生活,在這個道德基礎上也必然會傾向於要求社會自治和支持「民族自決」。但是在客觀的社會生活上,在強調這些核心理念和將其付諸實踐的有關作法卻把族群問題的政治性凸顯了出來,使之成為一個社會利益與權力鬥爭的政治載體,使族群越來越帶有「政治組織」的色彩。
「族群的政治化把個人對於人生意義和歸屬感的需要轉化成為群體對於尊重和權力的訴求。與此同時,它也使族群在感情上所具有的心理-文化動力在社會的公共領域中納入了一個方向,使其發揮出某種工具性的作用」。
這裡對於個人需求(公民權利)向集體訴求(群體利益,甚至「民族自決」)轉化的分析,十分值得我們注意,因為這種轉化的實質就是「政治化」。[8] 「族群」因而成為實現集體訴求的政治工具。
「事實上,許多觀察家被近期政治化了的族群問題開始帶來的不穩定影響所驚呆並感到震撼,他們把它理解為因決不妥協的價值觀和權力要求(如對於自決、群體身份、領土控制的要求)所啟動的帶有絕對主義色彩和『零和類型』(zero-sum type)的政治活動。而且對於社會秩序而言,它比階級、功能性利益群體的政治活動更加危險。…… 更為準確地說,族群政治有時會產生災難性的暴力事件,這確實是事實。這些暴力衝突,在現代化以前工業革命初期的階級鬥爭中,在族群政治化以前的農民起義中,也都曾經發生過」。
以上的分析可以向我們提供許多啟示,幫助我們認識造成當前許多國家內部族群問題「政治化」的原因、它的意識形態基礎和它可能對國家穩定帶來的危害。
由於社會發展與變遷所帶來的任何社會矛盾如族群矛盾,如果被「政治化」而變成為集體性(無論是階級、種族、族群、宗教集團、特定的利益群體)的而且不妥協的政治訴求,都有可能演變成災難性的群眾暴力。這樣的暴力將會破壞現有的社會秩序、制度與行為規範,損害經濟運轉和惡化人際關係,無論其最終結果是「革命成功」、是「舊制度復辟」還是外來勢力掌權,都會使這個社會元氣大傷,原有的一切都不得不重新組織、重新建立,並不得不在族群仇恨的氛圍中極為艱苦地度過一個漫長的社會-經濟-文化-人際關係的「恢復期」,以求得這個社會與經濟的重建。這一後果在東歐國家特別是前南斯拉夫表現得最為明顯。
四、美國的「文化多元主義」
在現代社會中,「民族」(Nation)則越來越顯示出作為一個穩定的政治實體的特徵,相比之下,「族群」(Ethnic groups)則逐漸淡化了政治色彩。民族的「國體」(君主立憲、共和制、聯邦制等)和政府是可以通過革命、政變和選舉實現變革或更替的,但民族的地域和人口的邊界卻是穩定的。作為文化族群,隨著族群之間的交流日益頻繁,各族群成員之間的界限也在模糊化,換言之,都會有部分成員處於被其他族群同化的過程之中。而各族群作為歸屬於同一個政治實體(民族,即Nation)的成員,必須遵守本國的傳統倫理和道德規範,遵守本國的憲法及各種法律,既履行本國公民的義務同時也享受本國公民的權利,在這些方面是不可能模糊化。他們如果為其他國家服務並觸犯本國法律,就會被本民族其他成員視為民族的「叛徒」和「敗類」,被本國政府定為「叛國罪」。與此同時,歐美各國普遍把族群視作為「文化群體」,把這些族群的成員視作國家公民。對於他們作為國家公民所應當擁有的各項權利,政府對少數族群成員從「公民」這一角度予以保障,而儘可能不把他們視為具有某種獨立性的政治群體。這就是西方工業化國家在「民族-國家」建立之後在本國族群問題上所表現出來的「文化化」趨向。
在他1924年的文章中,卡蘭(Kallen)首次使用「文化多元主義」(Cultural Pluralism)這個辭彙來描述美國的族群關係。戈登(Milton M. Gordon)在他的著作《美國人生活中的同化》中對於美國處理族群關係的歷史進行了總結,劃分出三個時期:第一階段(自建國到20世紀初)被稱作是「盎格魯-薩克森化」(Anglo-conformity)階段,政府的文化導向明確以強化盎格魯-薩克森民族的傳統文化為中心;第二階段(20世紀初到50年代)叫「熔爐(主義或政策)」階段(「Melting-pot」),主張族群之間徹底相互融合;第三階段(50年代以來)叫「文化多元主義」(Cultural Pluralism)階段,主張承認並容忍各族群以「亞文化群體」的形式存在(Gordon,1964)。
在第三個階段中,族群相互交流和共同生活的結果是產生出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各族文化傳統的「美國人」。但是需要指出,首先,「文化多元」並不意味著各族群在政治、地域上實行任何形式的「割據」而危害國家的統一,美國的「文化多元」之上有十分強大的「政治一體」,各州和聯邦都是很強的政治實體。美國雖然允許成立以某個族群為基礎的、不具有排他性的文化團體,但絕不允許建立在種族、族群方面具有排他性的政治組織和經濟組織。
其次,美國不僅僅堅持政治上和經濟上的統一,實際上在文化層面上也採取了強有力的「一體化」,如正式的公共語言只能是英語,在作為「文化」最核心內容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也必須追隨美國的主流社會。事實上這些少數族群成員如不會講英語在美國就寸步難行,不接受美國的基督教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就無法在美國社會裡與其他人和各種政府機構打交道,更談不上就業和發展。所以,「文化多元主義」並沒有保留真正獨立的「文化群體」,只是允許在接受「共同文化」的前提下保留了原有傳統文化某些特點的各個「亞文化群體」的存在。如果允許發展有族群背景、真正的具有自治傾向的「文化群體」,有可能最終會危害美國的政治統一,這是美國政府和政治家們所不可能接受的。
多種族、多族群的西方國家對屬於非主流文化(在美國是盎格魯-薩克遜文化)的其他族群曾經長期實行全面同化的政策,具體的例子體現在美國族群關係發展的前兩個階段(「盎格魯-薩克遜化」和「熔爐」政策),而且美國政府一度極力切斷各移民群體與其母國的聯繫。近期在堅持「政治一體」的前提下,考慮到社會中的族群差別將長期存在,在族群關係發展的第三個階段提出「文化多元主義」的目標,努力把族群問題向「亞文化群體」的方向上引導,具體做法有三個方面:第一是堅持國家在政治法律的一體和主流文化的普遍性(英語、基督教文化),第二是允許各少數族群保留自己的部分傳統文化,第三,為了防止在就業和其他活動中可能出現的種族、族群歧視,美國的身份證明中沒有「種族、族群成分」的內容,人口普查表中的「種族、族群身份」由被調查人自行申報填寫,政府在各種政治、經濟、文化活動中有意地淡化和模糊各個種族、族群成員之間的邊界,鼓勵族際通婚,並以各種方式來促進族群之間的相互融合。
總的來說,美國現階段的政策和指導思想就是把各個種族、族群引導成為「亞文化群體」,成為僅僅在文化傳統上保留某些特點的社會群體。換言之,也就是把這些族群「文化化」和「非政治化」。
但是與此同時,為了削弱和分裂其他「敵對國家」(既包括前蘇聯、中國等社會主義國家,也包括其他任何在政治上不跟隨美國的國家),美國對於這些國家的少數族群問題卻積極地使之「政治化」甚至「國際化」,在外交和國際輿論上極力標榜「人權」和「民族自決」這些原則,積極干涉其他國家的族群關係問題。而對於「友好國家」(如英國),則極力淡化這些國家族群衝突的政治色彩,視為該國「文化群體」之間的文化整合問題。這是西方國家對待國內與國外同樣問題採用「雙重標準」的最典型的做法。
面對西方輿論批評和外交壓力,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政府也在努力提高本國少數族群的「政治地位」和使他們得到更多的政治權力,而這些措施將有意或無意地使本國的族群問題「政治化」。這些國家的政府期望通過這些做法能夠平息或緩和西方國家的批評,但是其結果最多不過暫時緩和了外部的批評,而少數族群在新的政治基礎上會不斷提出新的政治要求,而且這些要求也將毫無例外地將得到西方國家的全力支持。這些國家的政府在本國族群問題上所做出的政治讓步非但沒有解決國內的族群問題,而且使隨後的「民族分裂運動」具有了更堅實的基礎。
五,新中國的民族政策
前蘇聯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對中國共產黨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的形成與制定,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當「民族主義」運動在歐洲高漲時期,列寧於1917年提出:「國內各民族都有自決權。國內各民族都有自由分離和建立自己的國家的權利。俄羅斯人民的共和國不應當用暴力,而應當完全通過自願的協議,來吸引其他民族建立一個共同的國家」(列寧,1917:439)。1922年12月在此基礎上正式締結《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成立條約》。
在孫中山先生反對清朝、提倡共和之時,孫先生也曾主張民族自決。受到當時共產國際和蘇聯共產黨的影響,中國共產黨從其在江西蘇維埃政權時期開始,就支持民族自決並提出聯邦制的設想。這一主張到了延安時期開始逐漸轉變。1938年毛澤東強調,「少數民族有權利處理自己的事務,並與漢族共同組成一個統一的國家」。在「西安事變」後,中國共產黨充分意識到了要建立抗日的統一戰線也必須聯合其他各個少數族群,進一步認識到「中華民族」並不僅僅指漢族,還應當包括中國其他少數族群,從此不再支持「民族自決」。
首先,通過「民族識別」工作和戶籍中的「民族成分」登記制度,使族群之間的邊界明晰化而且使每個人的「民族成分」固定化,強化和固化了人們的「民族意識」;其次,對所有少數族群都採用了「區域自治」制度以保障各族群的「政治權利」,並從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等各方面對少數族群實行優惠政策。對於一些確實需要保障其某些政治權利的族群與地區(如西藏的藏族),這些政治措施在當時具有積極的作用,有利於祖國和平統一。但是與此同時,也把一些原本已經沒有多少政治色彩的族群(如滿族)也「政治化」了。
1947年在共產黨的領導下成立了第一個民族自治區即「內蒙古自治區」。1949年第一屆全國政協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是單一制的多民族統一的人民共和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之後又陸續成立了其他4個省級的少數民族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50年代政府組織了大規模的「民族識別」工作,先後正式認定了55個少數民族。這樣就把一些處在族群邊緣的「模糊」群體「識別」為獨立的民族。在50年代初期建立戶籍制度的同時,開始了每個公民自出生時就必須填報「民族成分」的制度,從而使民族邊界清晰化和固定化。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把族群與地域正式掛起鉤來,使各個少數族群獲得了某種獨立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權力,確保了「少數民族在自己的自治地區內當家作主」,確保了在行政體制、幹部任命、財政管理、經濟發展、文化教育事業等各個方面少數族群可以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優惠政策下得到迅速發展。但是在這些制度在建立和推行的過程中,當我們以族群為單位強調政治上的「民族平等」而不是「公民平等」時,當我們以族群為單位從制度上保障少數族群各項政治權利時,也不可避免地把我國的族群問題「政治化」。
應當說,民族區域自治和相關的各項政策執行了半個世紀以來,得到了各族幹部和人民的擁護。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由於各種因素的干擾(如「文化大革命」中的極左路線)也曾經出現過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在中央政府和各族幹部群眾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得到解決。在21世紀這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應當如何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則需要在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繼續探討。
在民族區域自治和其他各項民族政策的指導下,中國政府在幫助各個少數族群加快社會經濟發展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中央政府長期以來對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在財政、物資、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大量補助,在各項稅收和提供貸款等方面給予特殊優惠,在計劃生育、兒童入學、就業、醫療、上大學、幹部提升等許多方面給予少數族群成員以優惠待遇。培養少數族群幹部是建國以來我國黨組織和政府機構幹部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少數族群學校和大學,成為培養少數族群幹部的主要機構。各個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各級行政部門的主要官員,必須由當地少數族群幹部擔任,「民族成分」也因此成為這些地區選拔黨政幹部的一個重要條件。以上這一系列以少數族群為對象的制度性安排和各項優惠政策在推動我國各少數族群社會、經濟、教育、文化各個領域的發展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但是需要指出,我們目前開展關於民族政策教育的理論基礎,基本上是繼承了前蘇聯的民族理論,對於前蘇聯在處理民族問題方面出現的重大失誤和歷史教訓,我們需要認真地進行總結和反思。在國外反華勢力的鼓勵下,某些少數族群成員把我國在「改革開放」進程中出現的一些社會問題與族群關係聯繫起來,積極把族群問題「政治化」甚至「國際化」,他們正式地提出「民族自決」的目標,組織了分裂主義組織,開展恐怖主義活動,企圖在國外勢力的支持下把我國一些自治地區從祖國版圖中分裂出去。這些情況值得我們關注,我們不僅需要注意這些社會現象,而且需要從一些根本性的理論問題和戰略方向上來進行思考。
中國應當從自己幾千年處理族群關係的傳統中吸取寶貴經驗,也應當借鑒歐美國處理本國種族、族群問題的策略,把過去在族群問題上的「政治化」趨勢改變為「文化化」的新方向。對於處於不同情況的族群,可以逐步採用不同的方法。同時,在面對西方輿論和外交壓力時,不要被別人牽著走,要堅定不移地按照自己的路子走下去。
六、族群與民族的永恆糾結
1.「民族」與「族群」是兩個具有不同內涵的辭彙,「民族」與近代的「民族主義」和「民族自決」政治運動相聯繫;「族群」則為多族群國家內部具有不同文化傳統的群體,可稱為「亞文化群體」。目前中文對這個辭彙的使用,混淆了它們之間的重要差異。
2.中國幾千年處理族群關係的文化傳統是以「文化」來區分「華夏」和「蠻夷」,體現了中原皇朝的皇帝(「天子」)治理、教化 「天下」(包括本土和蠻夷)這樣的政治格局觀念,通過實施「化夷為夏」和「文化教化為本,政治整合為輔」的「施王道」的策略,最終形成了中國這片土地上以中原漢人為凝聚核心、包容了各族群的「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
3.由於各族群之間交流相互融合的歷史情況不同,中華民族各族群在其具有的政治性方面存在著顯著的差距。有的族群由於歷史原因具有相對較強的政治性,有的族群幾乎只具有文化特徵,政治性非常淡漠。所以在族群問題上採取「一刀切」的制度與政策,不符合中國的實際國情和發展歷史。
4.在近代工業化和資本主義發展的進程中,西歐出現了建立「民族-國家」的「民族主義」運動。在亞非拉各殖民地也出現了要求民族解放的「民族主義-民族自決」運動。世界各地的不同民族先後出現了「政治化」的發展趨向。馬克思主義創始人在這樣的政治形勢下採取了支持「民族主義」運動、反對殖民主義的政治立場,以削弱資本主義和帝國主義政府,有助於無產階級奪取政權。
5.在「十月革命」後,由於帝國主義干涉者利用「民族自決」口號鼓吹在沙皇俄國統治下的各少數族群反對新生的俄國革命政權,列寧開始對「民族自決」問題重新予以考慮,提出以是否有利於無產階級革命為是否支持「民族自決」的衡量標準。在當時的政治形勢下,採取了以聯邦制、聯盟制來統一前沙皇俄國統治下各族群的政治制度,各個族群擁有自己自治的地域和其他各項政治權利。所以蘇聯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使本國的民族、族群問題「政治化」了。而聯邦制、聯盟制也為各族群後來脫離蘇聯在法律上提供了可能。
6.美國等多種族、多族群國家長期對屬於非主流文化的其他族群實行全面同化的政策,近年來在堅持「政治一體」的前提下,提出「文化多元主義」的處理族群關係的目標,努力把族群問題向「亞文化群體」的方向上引導,一方面堅持國家在政治法律上的一體和主流文化的普遍性,另一方面允許各少數族群保留自己的部分傳統文化,並努力模糊族群邊界。可以說,政府在族群政策方面的基本導向是把族群「文化化」,也就是「非政治化」。
7.與此同時,為了削弱和分裂其他「敵對國家」,美國等西方國家對於這些國家的少數族群問題卻積極地使之「政治化」甚至「國際化」,反映出西方國家出於意識形態和國家利益考慮在國內外族群問題上採用的雙重標準。面對西方國家的輿論批評和外交壓力,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在努力提高本國少數族群的「政治地位」和使他們得到更多的政治權力,期望以此平息或緩和西方的批評,但這樣卻使隨後的「民族分裂運動」具有了更堅實的基礎。
8.中國共產黨在民族理論和實踐上受到蘇聯共產黨很大的影響。首先,通過「民族識別」工作和戶籍中的「民族成分」登記制度,使族群之間的邊界明晰化而且使每個人的「民族成分」固定化,強化和固化了人們的「民族意識」;其次,對所有少數族群都採用了「區域自治」制度,以保障各族群的「政治權利」,並在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等各方面對少數族群實行優惠政策。對於一些確實需要保障其某些政治權利的族群與地區(如西藏),這些政策在當時具有積極的作用,有利於祖國和平統一。但是與此同時,這些做法把一些本來已經沒有多少政治色彩的族群也「政治化」了。
9.中國應當從自己幾千年處理族群關係的傳統中吸取寶貴經驗,同時也應當借鑒歐美各國處理該國種族、族群問題的策略,把建國以來中國在族群問題出現的「政治化」趨勢轉變為「文化化」的新方向。對於處於不同情況的族群,可以逐步採用不同的方法。同時,在面對西方輿論和外交壓力時,不要被別人牽著走,要堅定不移地按照自己的路子走下去。
我們應當維持中國幾千年來的歷史傳統,主要從文化的角度和層面來看待族群(民族)問題,而不要把歐洲的「民族國家」、「民族自決」這樣的西方政治傳統簡單地拿過來,把我國的民族問題「政治化」。我國幾千年來行之有效的方法,即把本國種族、民族問題「文化化」和「非政治化」的思路,客觀上已經被一些西方國家在採用。美國政界和學術界強調把少數族群看作是「亞文化群體」,而不是獨立的政治勢力,日本強調阿依努人和沖繩人具有文化習俗的差異,而儘可能不把他們作為界限分明的「民族」來對待。許多國家限制以族群組織政治團體,極力淡化族群與地域之間的聯繫,淡化族群具有特殊政治與經濟利益的觀念,在各項政治活動中,努力淡化種族或民族身份,與此同時,在各項文化活動中仍然注意給各少數族群以顯著的位置。
可以說在處理民族問題的思路上,西方一些國家在吸收中國歷史上的成功經驗,力圖把民族問題「文化化」,而我們在一段時間裡卻遵循了歐洲工業革命、殖民地瓦解和民族解放時代政治意識形態的傳統,在一定程度上把我國的族群問題「政治化」。這裡表現在時間和地點上的錯位現象,十分值得我們深思。
所以,在思考中華民族族群關係的「多元一體」格局時,我們可以參考中國的歷史傳統和西方國家的體制與處理族群關係的思路,進一步把費孝通教授提出的「多元一體」具體化為「政治一體」和「文化多元」兩個層面的結合,在這樣一個大框架下來思考中國的族群關係問題。如果接受這樣的一個整體性框架,我們的許多觀念和做法也就需要進行反思和逐步進行相應的調整。在思考少數族群的有關問題時,應逐步把它們更看成是「文化群體」而逐步減少它們作為「政治群體」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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