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東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建東,又名張二娃,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漢族,小學畢業,無業。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於200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殺人犯罪於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現押鹿邑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張建軍,河南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檢察院以周檢刑訴[2010]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建東犯故意殺人罪,於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陳自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建東及其辯護人張建軍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5日10時許,被告人張建東在家中因瑣事與其母親賀蘭英發生爭執,張建東將賀蘭英打倒在地,又用斧頭朝其頭部擊打,後用磚塊等物品堆積在賀蘭英身上,賀蘭英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為支持這一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張建東供述、證人吳秀英、張洪山等人證言、書證、現場勘查筆錄、刑事技術鑒定結論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張建東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請求依法懲處。

被告人張建東當庭對其故意殺人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無辯解。其辯護人辯護稱,本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張建東當庭認罪態度好,且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9年11月25日10時許,被告人張建東在家中因瑣事與其母親賀蘭英發生爭執,張建東將賀蘭英打倒在地,又用斧頭朝其頭部擊打,後用磚塊等物品堆積在賀蘭英身上,賀蘭英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死者賀蘭英系他人用鈍性物體打擊頭部造成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刑事技術鑒定結論

1、鹿邑縣公安局(鹿)公(刑技)鑒(屍體)字【2009】056號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結論證實,死者賀蘭英系他人用鈍性物體打擊頭部造成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

2、商丘市第二人民醫院商二院【2009】精鑒字第106號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意見證實, 被告人張建東中度精神發育遲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3、周口市公安局周公刑技法物檢字【2009】第620號法醫物證鑒定結論證實,所送水泥塊上、斧子上所檢血跡是賀蘭英所留的可能性大於99.999%;所送現場可疑斑跡上檢出人血液成份,未檢出譜帶,無法比對;所送張建東右手臂上可疑斑跡上未檢出人血液成份。

4、周口市公安局周公刑技法物檢字【2010】第247號法醫物證鑒定結論證實,所檢現場血是周公刑技法物檢字【2009】第620號鑒定書中賀蘭英所留的可能性大於99.999%。

(二)現場勘驗檢查記錄、照片

中心現場位於健康街94號被告人張建東家。現場提取現場血、死者血、張建東手背上可疑斑跡各一份;斧子一把,水泥塊一塊。

(三)書證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張建東的主體身份。

2、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10年5月21日,公安人員讓張建東對5把斧子實物進行辨認,經辨認,張建東辨認出公安機關提取扣押的斧子即是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

3、公安機關出具的發破案報告及抓捕經過、指揮中心接處警登記證實,2009年11月25日10時49分,本案由一女士報警,當天上午11時許,犯罪嫌疑人張建東被抓獲。

4、公安機關扣押物品清單記載,案發後扣押了被告人張建東作案時所穿的上衣及褲子。

5、鹿邑縣急救指揮中心120接警記錄及賀蘭英的醫療病歷證實, 2009年11月25日10時30分,120接警後,經檢查,賀蘭英顱腦損傷伴腦疝形成,顱骨、鼻骨、右手多處骨折。

(四)證人證言

1、證人吳秀英證言證實,2009年11月25日早上約8點,賀蘭英在門口外倒垃圾。到10點多點,王玉榮聽磊磊說,張建東把賀蘭英悶起來了,其和王玉榮跑到賀蘭英家西屋門口時,聽到腳下哼了一聲,王玉榮一看說是賀蘭英的帽子,二人就動手扒磚頭,賀蘭英的頭露出來了,已扁了、凈血,其就喊張洪山趕緊過來扒。張洪山過來把賀蘭英扒出送醫院,但沒搶救過來。張建東經常和他哥、他弟拌嘴,賀蘭英嘟嘟他,其他沒啥矛盾。證人王玉榮證言內容同吳秀英證言一致,並能夠相互印證。

2、證人張洪山證言證實,2009年11月25日九點半左右,其聽母親吳秀英喊,張建東把賀蘭英打死埋啦。其到賀蘭英家,趕緊把磚頭扒開一看,賀蘭英頭朝東、腳朝西,面向南側身在磚頭下埋著,左眼青紫,左胳膊在身下壓著,頭部都是血,沒戴帽子,當時扒出來時還出著氣,後被醫院的人拉走啦。醫生搶救後說,賀蘭英右側顱骨凹陷,大腦出血,身上多處骨折,搶救不過來了。

3、證人張磊磊證言證實,2009年11月25日10點左右,其在小賣部門口倒煤渣時,見張建東從東邊過來,說他把賀蘭英打死了。其到張建東家衚衕口碰見王玉榮,就告訴了她,並讓她趕緊去看看,其去農行叫鹿安叔了。

4、證人張建春證言證實,2009年11月25日9點左右,其母賀蘭英和張建東在家。張建東頭天一夜沒睡覺,亂砸東西,衣服啥的亂撂,11點左右,其才知道母親被拉醫院,已經不行啦。 張建東偶爾在和母親吵架時,打她幾下。

5、證人王宇證言證實,2009年11月25日11點左右,鹿邑縣人民醫院急診科接收的賀蘭英,當時賀處於昏迷狀態,頭部多處挫裂傷,顱骨凹陷,搶救一個多小時後,給她的家屬下了病危通知書,後被拉走。

6、證人秦永力證言證實,2009年11月25日10點30分左右,鹿邑縣人民醫院急診科接到120指令後出診,在金鹿商城北門附近一民院內,發現賀蘭英側身在地上趴著,頭上、面部都有傷,嘴裡出血,經初檢,發現病人已經昏迷,呼吸表淺,在現場聽說是被她兒子打傷的。

7、證人牛志懷證言證實,張建東的精神狀態和正常人不一樣,有點缺心眼。

8、證人付晶晶證言證實,案發當天上午10點左右,其和郭晶晶到賀蘭英家後,見張洪山正在扒,其和郭晶晶也動手扒。後其打了120。120車把賀蘭英拉縣醫院了。

9、證人張白證言證實,張磊磊對其說,其弟張建東把母親賀蘭英打的拉醫院去了。在醫院見到賀蘭英時,她已不行了,聽說是被張建東用斧子砸傷的。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張建東供稱,2009年11月25日約10點,其母賀蘭英要把其存摺要去,其不給,和賀蘭英吵嘴,並抓起一根約三尺長木棍照賀腰上打一下,把賀打倒地上。賀站起來,其又用拳頭把賀打倒在地。賀又起來,拾起塊磚頭砸,還攆其說,想滾哪滾哪,家產都是其哥和弟的。其聽後很惱,拾起磚頭照賀頭上砸兩下,將賀砸倒在地,又到住室拿一把斧頭,照賀腦門上砸兩下,賀就在屋門口倒著,頭朝東,腳朝西。其用衣服、床單蓋在賀身上,又用磚頭、瓦壓在賀身上,壓了一大堆。後其出去碰到磊磊,對磊磊說,其把母親賀蘭英打死,用磚頭埋起來啦。其就跑出去了。

上述證據,均經控辯雙方當庭質證,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建東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張建東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關於其辯護人辯稱「本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的理由,經查,根據被告人張建東犯罪主觀意願,犯罪過程中所持兇器類型、擊打被害人部位、現場處置情況及所產生的後果,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但其辯稱「請求從輕處罰」的理由,經查,被告人張建東歸案後對其故意殺人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態度好,且其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此辯護理由成立,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建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赫志平

審判員龐巍

代理審判員周新紅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楊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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