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11-19 10:11 來源: 物業管理微資訊 作者:. 點擊:31次 案情 2008年10月14日,李某發現其和鄰居家的房門均被撬,而且其家中有貴重物品被盜,財物損失據李某陳述高達19萬元。之後,李某花費2000元維修及更換被撬房門。 隨後,李某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李某認為,盜竊發生時其已交納物業管理費,其與物業公司形成物業服務合同關係,而小區監控設備自2008年9月因故障一直處於癱瘓狀態,物業未盡職責內的安全防範義務,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定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理應對原告方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結合其過錯情況,酌定由被告方承擔就確定損失部分的20%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法院不予採信。故案件中原、被告雙方應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責任。 根據前期物業合同約定,物業的職責包括安全防範,維持公共秩序,包括但不限於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等。但本案中,物業公司明知小區的監控設施於2008年9月26日開始陷入癱瘓,並且在相關問題未能得到及時解決的情況下,未主動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增加臨時工作人員,加強對小區的巡查及進出小區人員的管理。同時在問題未能及時解決的情況下,未及時告知相關業主,提高業主的自我安全防範意識,從而使得在監控設施無法工作近20天後發生了盜竊事件。故物業公司對於原告家中被竊存在物業管理上疏忽(過失)。 物業公司以存在免責條款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與訂立物業服務合同本意相悖,法院對其意見不予採納。當然,因原告之被竊是因第三人之主動盜竊行為所致,並非被告有過錯就必然導致原告財物被盜,故被告方僅承擔部分補充賠償責任。原告財產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應由盜竊者承擔。 釋法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公司一般對物業管理的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綠化等事項提供協助管理或服務,其提供的是小區物業的公共服務。因此對業主家中的財物安全,需經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特別約定。如無特別約定,則結合實際情況考慮物業服務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中是否存在過錯,物業公司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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