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4-12 13:50 來源:揚子晚報網 作者:_ 點擊:54次 揚子晚報網4月10日訊(通訊員 興園 記者 萬凌雲)放置空調外機的防護窗破損,掉落樓下砸傷路上的遛狗男子,責任誰來承擔?近日,鎮江新區法院審理了這起高空墜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法院運用「過錯推定」原則,經過調解,物業公司和業主分別承擔70%和30%的賠償責任。 記者了解到,2015年1月23日下午,家住鎮江新區的陳某牽著小狗在小區內散步,經過9號樓時,被從該樓5樓墜落的空調防護窗砸傷,頭部和面部受傷。送到醫院後,陳某面部多塊擦傷,鼻子縫了6針,嘴唇縫了2針。 經查,墜落的防護窗位於該樓503室趙某家,而該空調防護窗則由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進行日常維修和管理。 因此,陳某訴至鎮江新區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和趙某連帶賠償其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整容及後續治療費等各項損失9860元。 審理中,物業公司辯稱其不是空調外機防護窗的所有人,也不是使用人和管理人。業主的防護窗屬於專有部分,物業公司不可能進入業主家進行維護,且物業公司之前也已貼出告示要求業主自查,已履行相應職責。 趙某則認為,由開發商安裝的空調外機防護窗,很多已有墜落的危險。小區物業公司只是張貼告示,並沒有進行檢查。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應該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於高空墜物案件,是典型的特殊侵權案件。該類案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建築物的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空調外機防護窗作為建築物上的懸掛物,物業公司具有管理的注意義務,現在沒有證據表明其已履行上述職責。趙某作為空調外機防護窗的受益人,也應當對防護窗的安全懸掛具有一定管理責任,現在也沒有證據表明趙某履行了相應義務。 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三方達成調解協議,物業公司和業主分別承擔70%和3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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