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併購與資產併購的差異比較

股權併購和資產併購是併購的兩種不同方式。股權併購是指投資人通過購買目標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目標公司的增資,從而獲得目標公司股權的併購行為;資產併購是指投資人通過購買目標公司有價值的資產(如不動產、無形資產、機器設備等)並運營該資產,從而獲得目標公司的利潤創造能力,實現與股權併購類似的效果。項目股權併購資產併購操作方式程序相對簡單。不涉及資產的評估,不需辦理資產過戶手續,節省費用和時間。需要對每一項資產盡職調查,然後就每項資產要進行所有權轉移和報批,資產併購的程序相對複雜,需要耗費的時間更多。調查程序需要對企業從主體資格到企業各項資產、負債、用工、稅務、保險、資質等各個環節進行詳盡的調查,進而爭取最大程度的防範併購風險。一般僅涉及對該項交易資產的產權調查,無需對境內企業進行詳盡調查,因此,周期較短,併購風險較低。審批程序因目標企業性質不同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態度亦有所不同。對於不涉及國有股權、上市公司股權併購的,通常情況下只需要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根據《反壟斷法》等相關規定,如果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併購交易可能還需要經過省級或者國家反壟斷審查機構的審批。涉及外資併購的,還需要商務部門、發改委部門等多個部門的審批。涉及國有股權併購的,還需要經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審批或核准或備案,並且經過評估、進場交易等程序。涉及上市公司股權的,併購交易還需要經過證監會的審批,主要是確保不損害其他股東利益,並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等。對於不涉及國有資產、上市公司資產的,資產併購交易完全是併購方和目標企業之間的行為而已,通常不需要相關政府部門的審批或登記。此外,若擬轉讓的資產屬於曾享受進口設備減免稅優惠待遇且仍在海關監管期內的機器設備,根據有關規定目標企業在轉讓之前應經過海關批准並補繳相應稅款。涉及國有資產的,還需要經過資產評估手續。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變動的,上市公司還應按照報證監會批准。審批風險*由於外國投資者購買目標企業的股權後使目標企業的性質發生了變化,所以需要履行較為嚴格的政府審批手續,這使外國投資者承擔了比較大的審批風險。資產併購過程中外國投資者承擔的審批風險較小,因為需要審批的事項較少。規避限制能逾越特定行業(如汽車行業)進入的限制,能規避資產併購中關於資產移轉(如專利等無形資產)的限制。通過新設企業的方式是無法進入該行業,但採用股權併購方式可逾越該障礙法。——交易風險作為目標企業的股東要承接併購前目標企業存在的各種法律風險,如負債、法律糾紛,相關稅費未繳的風險,法定證照未取得的風險,環保未達標的風險,財務資料不齊全的風險等等。實踐中,由於併購方在併購前缺乏對目標企業的充分了解,導致併購後目標企業的各種潛在風險爆發,不能達到雙方的最佳初衷。鑒於在併購交易完成之前,即便做過詳細的財務盡職調查和法律盡職調查,併購方依然無法了解目標企業的所有潛在債務,因此,股權併購存在不確定性的負債風險,可控性較差。在股權併購中,除了或有負債風險之外,併購方還必須考慮諸多其他潛在的風險。例如,毫無疑問,這些風險必然會加大法律盡職調查、財務盡職調查的難度,延長併購進程,從而增加併購方的費用負擔以及併購交易的不確定性。債權債務由出售資產的企業承擔;併購方對目標公司自身的債權債務無須承擔任何責任;資產併購可以有效規避目標企業所涉及的各種問題如債權債務、勞資關係、法律糾紛等等。併購方僅需調查資產本身的潛在風險,例如是否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是否配有相應的證件,如果是免稅設備,那麼還需要考慮收購的該免稅設備是否還在監管期內。上述這些潛在的風險是可以通過到有關政府部門查詢或者要求目標企業提供相應的證照就可以衡量的,可控性較強。存在抵押負擔等其他風險就可以了。在資產收購中,資產的債權債務情況一般比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責任,如環境保護、職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負債的問題。因此資產收購關注的是資產本身的債權債務情況。稅負因素*相對節省稅收。股權併購情況下目標公司並未有額外收入,因此目標公司在此情況下不存在營業稅和所得稅的問題。除了印花稅,根據關於股權轉讓的有關規定,目標企業的股東可能因股權轉讓所得而需要繳納個人或企業所得稅。如果併購過程中發生土地、房屋權屬的轉移,納稅義務人還可能面臨契稅。稅收有可能多繳。在資產併購情況下目標公司因有收入,因此有可能會存在就轉讓增加的價值而發生營業稅和所得稅的情形。根據所購買資產的不同,納稅義務人需要繳納稅種也有所不同,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契稅和印花稅等。方式選擇如果吸引併購方的非其某些資產本身,股權併購優於資產併購。如果投資方感興趣的是目標公司的無形資產、供應渠道、銷售渠道等資源本身,採取資產併購。併購標的併購標的是目標企業的股權,是目標企業股東層面的變動,並不影響目標企業資產的運營。併購的標的是目標企業的資產如實物資產或專利、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又如機器、廠房、土地等實物性財產,並不影響目標企業股權結構的變化。資產併購導致該境內企業的資產的流出,但並不發生企業股東結構和企業性質的變更。交易主體交易主體是併購方和目標公司的股東,權利和義務只在併購方和目標企業的股東之間發生。資產併購的交易主體是併購方和目標公司,權利和義務通常不會影響目標企業的股東。交易性質交易性質實質為股權轉讓或增資,併購方通過併購行為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並獲得了在目標企業的股東權如分紅權、表決權等,但目標企業的資產並沒有變化。資產併購的性質為一般的資產買賣,僅涉及買賣雙方的合同權利和義務。交易效果——資產並構不能免除物上的他物權,即併購的資產原來設定了擔保,跟隨資產所有權的移轉而轉移。第三方權益影響目標企業可能會有多位股東,而在很多股權併購中,並非所有股東都參與,但股權併購依然會對所有股東產生影響。根據《公司法》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主體轉讓股權,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受讓權。如果擬轉讓的股權存在質押或者曾經作為其他企業的出資,那麼該項併購交易還可能影響到股權質押權人或其他企業的實際權益。而資產收購中,受影響較大的則是對該資產享有某種權利的人,如擔保人、抵押權人、租賃權人。轉讓這些財產,必須得到上述相關權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須履行對上述相關權利人的義務。此外,在股權併購或資產併購中,目標企業中擬轉讓股權股東的債權人或者目標企業的債權人可能會認為股權或資產轉讓價款明顯不合理,事實上併購交易對其造成了損害且併購方明知上述情形,依照《合同法》中有關撤銷權的規定,其有權撤銷上述股權或資產轉讓行為,從而導致併購交易失敗。因此,相關債權人的同意對併購交易非常重要。附:股權併購和資產併購的稅負差異比較投資人選擇採用股權併購還是資產併購的一個重要考慮是稅收負擔。由於股權併購只涉及所得稅和印花稅,而資產併購除這兩種稅外,往往還涉及營業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多項其他稅費,許多人因此認為股權併購稅負較小。但是,這種通過比較稅種的個數就簡單地得出股權併購的稅負小於資產併購的結論是很不科學的,實際情況要比這複雜很多。儘管很多時候股權併購的稅負的確要小於資產併購,但也不盡然,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尤其是在房地產領域,股權併購的稅負很多時候要高於資產併購。本文從股權併購和資產併購各自的稅負分析出發,通過舉例來比較二者在不同情況下的稅負。一、股權併購的稅負分析股權併購涉及轉讓方的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和雙方的印花稅。為方便討論,我們假設股權轉讓方為企業(不包括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轉讓方要繳納的所得稅為企業所得稅。(一)企業所得稅根據有關規定,公司轉讓股權應按以下公式確認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其中,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價金額。股權轉讓收益應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損失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果股權轉讓方為境外實體,轉股收益應當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需要強調的是,如果轉讓方轉讓的是其全資子公司或者持股95%以上的企業,則轉讓方應分享的目標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轉讓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重複徵稅,轉讓收入應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二)印花稅股權轉讓雙方均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科目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股權轉讓以外,股權併購還包括認購目標公司的增資。在增資情況下,投資人和目標公司原股東均無須繳納印花稅,但目標公司應就增資額按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二、資產併購的稅負分析在資產併購情況下,目標公司除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外,還需要根據被轉讓資產的性質、轉讓價款的高低等分別繳納營業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多項其他稅費。由於資產併購時的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類似於前述股權併購,因此對這兩種稅不再贅述。(一)營業稅如果被轉讓的資產涉及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目標公司應繳納營業稅,計稅依據為營業額(即目標公司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稅率為5%。在一般情況下,營業稅不允許抵扣,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轉讓的不動產為轉讓方先前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則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土地部門首次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即土地出讓金不得從營業額中抵扣。(二)增值稅除不動產外,資產併購涉及的其他有形資產主要是固定資產和存貨。投資人進行資產併購的目的是獲取目標公司資產的利潤創造能力,而存貨並不具備利潤創造能力,所以不是資產併購的關注點,因此本文只討論資產併購過程中固定資產轉讓時的增值稅問題。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固定資產轉讓只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就可以免徵增值稅。對於不符合這三項條件的,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三)土地增值稅如果資產併購涉及不動產,轉讓時轉讓方還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土地增值稅並不直接對轉讓不動產取得的收入徵稅,而是要對收入額減除國家規定的各項扣除項目後的餘額(即增值額)計算徵稅。稅法准予扣除的項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是指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之和加計扣除20%。此項加計扣除項目對於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適用。(四)契稅如果資產併購涉及不動產,轉讓時受讓方應繳納契稅,稅率幅度為3%~5%,具體稅率取決於當地的規定。(五)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於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就其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納稅人所在地分別適用7%(市區)、5%(縣城、鎮)和1%(其他地區)的稅率。此外,對於繳納「三稅」的納稅人,還應就其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繳納教育費附加,徵收比率為3%。三、股權併購與資產併購的稅負比較股權併購只涉及所得稅和印花稅,而資產併購除這兩種稅外,往往還涉及營業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多項其他稅費。儘管很多時候股權併購的稅負的確要小於資產併購,但也不盡然,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下面我們通過一個例子來說明這一點:假設目標公司為一個製造業企業,由另一家國內企業全資控股,公司的資產主要是廠房和若干機器設備,並擁有一項獨創的專利,該專利是其贏利的重要保證。現有投資人打算併購該企業,可以選擇採取股權併購或資產併購,但總的交易價格相同,均為1億元。已知目標公司的註冊資本為5000萬元,廠房的評估價值為3000萬元,其中土地價值2000萬元,地上建築價值1000萬元。機器設備和專利的評估價值分別為2000萬元和5000萬元。公司當初購買土地支付的地價款和有關費用合計1000萬元,廠房由目標公司直接委託施工單位建設,截至併購日,廠房連同其土地的折余價值為2000萬元。機器設備於2008年12月31日前購置,原購置價格為4000萬元,截至併購日,折余價值為2000萬元。目標公司位於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試點地區之外,假設併購發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後,併購發生時目標公司無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下面分別計算股權併購和資產併購時的稅負:1、股權併購如果投資人以1億元的價格從原股東處受讓股權,則雙方各自繳納的印花稅分別為5萬元(1億元×0.5‰=5萬元)元,原股東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1250萬元[(1億元-5000萬元-5萬元)×25%=1248.75萬元]。因此,股權併購雙方的總稅負為1258.75萬元。2、資產併購如果投資人分別按照3000萬元、2000萬元和5000萬元的價格購買目標公司的廠房、機器設備和專利,則稅負如下:(1)營業稅:轉讓廠房和專利時,目標公司應當繳納營業稅,金額為400萬元(3000萬元×5%+5000萬元×5%=400萬元);(2)增值稅:轉讓機器設備時,目標公司應繳納增值稅,金額為38.46萬元(2000萬元/(1+4%)×4%×50%=38.46萬元①);(3)土地增值稅:轉讓廠房時,目標公司應繳納土地增值稅,金額為250.05萬元((3000萬元-1000萬元②-1000萬元③-150萬元④-15萬元⑤-1.5萬元⑥)×30%=250.05萬元);(4)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目標公司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時,需要同時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金額為43.85萬元((400萬元+38.46萬元)×(7%⑦+3%)=43.85萬元);(5)印花稅:雙方應當就廠房、機器設備和專利買賣合同分別繳納印花稅,總金額為10萬元[(3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0.5‰×2=10萬元];(6)企業所得稅:假設目標公司在資產併購發生時不處於減免稅期,也不存在虧損,因此需要就資產轉讓全部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金額為628.16萬元((3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500萬元)×50%⑧-400萬元-38.46萬元⑨-250.05萬元-43.85萬元-5萬元)×25%=628.16萬元⑩);(7)契稅:轉讓廠房時,受讓方應當繳納契稅,金額為90萬元(3000萬元×3% =90萬元)。綜上,資產併購雙方的總稅負為1460.52萬元,高於股權併購的總稅負。儘管如上述例子所顯示的那樣,很多時候股權併購的稅負的確要小於資產併購,但也不盡然。例如,如果我們將前面假設的所有數據都縮小到原來的1/10,我們就會發現,股權併購和資產併購下,雙方的稅負分別為125.88萬元(124.88萬元+1萬元=125.88萬元)和89.81萬(40萬元+3.85萬元+25.01萬元+9萬元+4.39萬元+1萬元+6.56萬=89.81萬元),股權併購的稅負高於資產併購,具體計算不再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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