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荒野觀與荒野保護的歷史演變

作者:滕海鍵《光明日報》( 2016年09月15日08版)「荒野」(wilderness)是美國現代史中的一個重要概念。19世紀40年代,美國自然主義思想家亨利·梭羅提出荒野是「世俗世界的保留地」。20世紀40年代,美國生態倫理學家奧爾多·利奧波德指出荒野是「人類從中錘鍊出所謂文明的原材料」。20世紀60年代,美國著名環境史學家羅德里克·納什又提出荒野是一種「思想狀態」,即人類看待自然的態度。荒野是一個與文明相對的概念,類似於中文意義上的「純」自然。在美國,人們對荒野的認識和態度隨時代的變化而變化。自新大陸殖民以來,來自歐洲的白人對北美大陸廣袤荒野的認識和態度經歷了兩次重大轉變:一次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由恐懼和敵視逐漸轉為欣賞和珍愛,還有一次是20世紀中葉由承認荒野的審美和精神價值的淺表認識到基於生態思想對荒野多元價值的生態學認知的深刻轉變。相應地,美國人由征服荒野轉向通過建立國家公園,甚至為荒野立法等來保護荒野。19世紀末20世紀初,欣賞和珍愛荒野在美國上流社會和知識層成為一種時尚。這一時期,自然主義者約翰·繆爾成為荒野保護的旗手,他的宣傳和身體力行影響了不少美國人對荒野的態度,西奧多·羅斯福總統就是其中一位。19世紀後期在美國出現了大量崇尚荒野的戶外運動俱樂部。20世紀初很多美國人的閱讀和休閑情趣也傾向於野性。作家傑克·倫敦的《野性的呼喚》和埃德加·伯勒斯的《人猿泰山》是兩部頗具代表性的荒野文學作品。邊疆的消失促使許多美國人尋求在現代文明中保留荒野影響的方式,1907年創立的「童子軍運動」乃是一個實例,該運動的主旨之一是倡導少年參加戶外活動,接觸和感受大自然,培養具有親和自然精神的公民。以這樣的思想變化為背景,當時在美國出現了保護自然的努力和嘗試——設立國家公園和森林保留區。1890年通過了《約塞米蒂公園法》,據此建立了約塞米蒂國家公園,法案將赫奇赫奇及周圍劃為荒野保留區,這是美國第一個有意識為保護荒野而建立的國家公園。1891年,國會通過一項法案修正案《森林保護法》,授權總統在收回的公共土地上創建「森林保留地」,後更名為國家森林保護區。1908年至1913年間,圍繞約塞米蒂赫奇赫奇峽谷水壩修築問題,荒野保護主義者與水資源開發一方展開激烈辯論,這就是歷史上有名的赫奇赫奇峽谷築壩之爭。一方要開發這一帶的水利資源,另一方要保護這裡壯美的自然景觀。雖然自然保護主義者在這場鬥爭中打了敗仗,但這場爭論極大地激發了美國公眾保護荒野的興趣。自此之後,對荒野的珍愛與保護的熱情逐漸由少數文人擴展到普通人中間。赫奇赫奇峽谷築壩之爭在美國強化對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方面起到了催化劑作用。1916年《國家公園管理局法》獲得通過,據此設立了國家公園管理局,其任務是保護國家公園中的自然、歷史遺迹和野生生物,使其不受破壞,供當代和未來一代欣賞。該法使保護自然思想得以制度化,確保事關國家公園的決策不為政治及人事變化左右。20世紀20年代至40年代,生態學在美國得到發展,奧爾多·利奧波德以生態學眼光反思資源保護的政策與實踐,賦予荒野以生態內涵,提出了「土地倫理」這一革命性範疇。在審美和精神價值的基礎上,荒野保護被融入了科學和倫理要素,強調土地共同體內部的有機關聯及對自然的謙恭和尊重。這樣,「一種科學家的理論與一種浪漫主義的道德和美學意識的綜合」成為保護荒野的有力武器。在利奧波德等人的推動下,林業局和國家公園管理局實施了一些荒野保護政策。1924年,林業局創建了美國第一個荒野保護區。1929年,林業局推出了一項全國範圍的荒野保護政策,從國家森林划出專為科學研究和教育目的的原始林區,規定在這些林區儘可能維持其交通、供給、居住和環境的原始狀態。1939年,林業局又頒行了新的管理條例,據此在1400萬英畝荒野區限制道路、定居及經濟開發。不過,在1964年《荒野法》通過之前,林業局保護荒野的成效並不理想。林業局及國家公園管理局保護荒野的低效使荒野保護主義者及其領導人意識到,運用行政手段無法有效保護荒野,於是他們考慮通過立法手段來永久保護荒野。二戰結束後,美國迎來大眾休閑活動的高峰,一些戶外休閑活動增進了人們對自然多元價值的認知,越來越多的美國民眾贊同和支持保護荒野;生態學的普及使民眾對荒野的內涵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但汽車的普及、經濟開發和州權運動對荒野卻帶來前所未有的威脅。荒野協會、塞拉俱樂部等自然保護組織建立協調聯盟,著文宣傳、積極發動草根支持荒野保護。20世紀50年代,圍繞回聲谷公園的水壩修築計劃,荒野保護組織等反壩力量與築壩派發生了自赫奇赫奇峽谷築壩之爭以來最激烈的辯論。最終,築壩計劃被國會否決。這次勝利是美國荒野保護史上的里程碑。不過它也並非一次徹底的勝利,作為替代,格倫峽谷築壩計劃的實施說明荒野保護任重道遠。1956年,藉助反回聲谷築壩鬥爭勝利的契機,荒野協會主席霍華德·扎尼澤向國會提交了一份《荒野法》草案,並促使國會舉行聽證會,經過8年艱苦博弈和反覆辯論,最終於1964年獲得通過,由林登·貝恩斯·約翰遜總統簽署為法律。在爭取通過《荒野法》的鬥爭中,自然保護組織發揮了關鍵作用,更得益於時代的變化,這就是戰後美國人生態意識的增強以及對荒野價值認識的深化。《荒野法》是荒野保護的重大勝利,它確立了荒野保護的國家政策,初步建立了由完整法律認可的「國家荒野保護體系」。曾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道格拉斯在《荒野權法案》一書中指出,人類需要文明,也需要荒野。他認為,享有和感受荒野是荒野愛好者和子子孫孫應該得到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1964年的《荒野法》只是通過立法手段保護荒野的開始,此後美國又先後通過了幾部荒野立法,其中最重要的是1980年通過的《阿拉斯加國家利益土地資源保護法》。這部法案立法長達十年,它建立了美國歷史上最大的荒野保護區。該法保護的是一個「完整的生態系統」,體現了美國人要在阿拉斯加實現文明與荒野共存的夢想。通過上述考察,我們發現美國歷史上的荒野保護政策實踐均以荒野思想和荒野觀的變化為先導;反之,圍繞荒野保護的辯論、鬥爭和博弈也不斷推動美國人荒野思想和荒野觀的演變。美國人之所以要保護荒野,從小視野來看是要保護荒野的多重價值,從大視野來看是要平衡文明與荒野的關係,破解文明過度擴張、壓縮荒野空間的問題。歷史地看,對於如何破解這一難題,不僅取決於官方的政策創新與立法智慧,更取決于思想觀念和倫理上的革命。在這一方面,我們可以重新閱讀利奧波德有關土地倫理的思考,那是一種生態大智慧,是平衡文明與荒野關係的必由之路。(作者單位:遼寧大學歷史學院,此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美國荒野保護政策與立法研究[1924—1980]」〔16BSS030〕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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