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印發處方常用藥品通用名目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配合《處方管理辦法》實施,推動臨床合理用藥,規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處方行為,我部委託中國醫院協會葯事管理專業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制訂了《處方常用藥品通用名目錄》,現印發給你們,供臨床工作時參考。在執行中的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中國醫院協會葯事管理專業委員會反映。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處 方 常 用 葯 品 通 用 名 目 錄

二○○七年三月

前 言

衛生部2007年2月14日發布《處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07年5月1日起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為方便藥品名稱的查詢使用,並規範處方藥品名稱,提高藥物治療水平,特編寫《處方常用藥品通用名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以供臨床醫師、藥師和護士參考。

《目錄》編寫的主要依據是衛生部藥典會編製的《中國藥品通用名稱》、《國際非專利藥品名(INN)》,並參考了《新編藥物學(第十五版)》和全國數十家三級甲等醫院的處方集。共收錄26大類93個亞類的1029個藥品,其中單一成份藥品為1009個,復方藥品(製劑)為20個。對《目錄》有以下幾點說明。

一、《目錄》主要為配合《處方管理辦法》的實施而編寫,目的在於規範醫師開具處方和臨床用藥醫囑的藥品通用名稱,故只收載了醫療機構較常用的藥品通用名。

二、《目錄》中收錄的藥品名稱系藥品的通用名稱,不帶有鹽基、劑型和規格。醫療機構在採用藥品通用名稱制定藥品處方集和本機構基本藥品供應目錄,以及醫師在書寫處方和用藥醫囑時,應符合《辦法》和葯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三、《目錄》收載的藥品通用名稱為目前臨床常用的西藥藥品通用名稱,未收載中藥飲片和中成藥的藥品名稱,這些藥品名稱應依照《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書寫。

四、《目錄》將隨著醫藥科學的發展和臨床需求,不定期地進行補充和修訂。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處方常用藥品通用名目錄.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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