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管理方略選擇的基本原則

學校管理方略選擇的基本原則

[日期:2011-04-01] 來源: 作者:張俊 [字體:大 中 小]

依法治國和依德治國相結合是我國治國的方略,學校管理要求管理者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但是在具體管理過程中,如何處理二者的關係,即在什麼情況下實施依法治校,什麼情況下實施依德治校,怎樣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考辨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方略選擇的基本原則,以便真正實現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的目的,不僅具有理論的意義,而且更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一、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的含義   依法治校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依法治校是指依據教育法律法規所確立的行為準則來規範和管理學校[1]。其法律依據是由國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與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2]。廣義的依法治校是指依據教育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所確立的行為準則來規範和管理學校。其依據是由國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與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由學校依據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依法治校包括教育法規的遵守和教育法規的適用。由此可見,依法治校的前提是要有比較完備的教育法規體系。目前,我國基本上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教育法律體系,但總體看,我國教育法律規範過於原則和簡單,精確性和操作性不強,整體上教育立法質量不高,導致很多教育法律規範在教育管理實踐中很難實施。為此,筆者建議學校應根據國家的政策法規,結合學校的實際,制定符合本校實際的內部規章制度,彌補國家教育法律法規的不足和空白,使學校的各項管理工作都有教育法律規範的調整和約束。本文的依法治校的概念是指廣義的概念。   依德治校是指通過道德規範來規範和管理學校。它包括道德規範的遵守和因違反道德規範而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或自我良心的發現所進行的對違反道德行為的矯正活動。由此可見,依德治校的前提也是要有完善的道德規範體系。目前我國學校中基本形成了比較完備的道德規範體系,為依德治校奠定了基礎。但總體看,我國學校中的道德規範原則性強,缺乏操作性,導致每個人對道德規範的理解不同,行為也不同,或者不知所從。因此,為有效進行依德治校,學校要根據本校的實際,把國家的道德規範具體化為道德理想、道德原則和道德規範三個層次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道德行為準則,指導學校管理者、教職員工和學生的道德實踐。道德規範是道德底線;道德理想是道德的發展方向和基本的價值引導,是社會對道德的最高要求,體現學校管理者、教職員工和學生應該努力的方向;道德原則是道德規範向道德理想邁進的階梯[3]。   二、學校管理方略選擇的基本原則   德治與法治的關係問題應當被視作法制社會中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問題。在中國歷史上,對法律和道德的關係始終爭論不休。概覽各種觀點可歸結為兩類。一是對立說。即唯德論和唯法論,前者為反法治前提下所講的德治;後者為專崇尚法治。二是德法兼施說。即德治和法治均為治國所必要,兩者無法獨立存在而必須兼用,在此基礎上,何者為先的問題中又有德主法輔與法主德輔之爭。絕大多數人認為,德治為本,法治為末,或德治當先,法治宜後。思想上德主法輔佔主導地位,但在施政時則是法律優於道德,表現為「理念上行德治,實際上行法治的現象」[4]。當今中國,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在思想上仍存在分歧:以法為主而以道德為補充和以德為主,在道德不發揮作用的地方,用法律來補充[5]。   但是在學校管理中,如何處理依法治校與依德治校的關係?當二者協調一致或產生衝突時,學校管理者應該採取怎樣的管理方略?下面案例說明了處理依法治校與依德治校的關係是學校管理者在理論和實踐上必須解決的問題。   案例:某日中午休息期間,某小學五年一班王某等四位男同學在操場上打籃球。另一同學張某想加入玩,王某堅決不同意。張某開始搗亂,王某警告張某,如果繼續搗亂,就打他。張某說:「你不讓我加入,我就不讓你們接著玩」,繼續搗亂。王某氣憤地打了張某一拳,張某還手將王某的鼻子打出血。王某到辦公室找班主任李老師告了狀。李老師將張某叫到辦公室,問「為什麼打王某」,張某說:「王某先打我的」,老師說:「王某打你,你就打他嗎?你應該告訴老師」。李老師和張某各自講各自的道理,誰也說服不了誰。   這個案例是學校中常見的學生糾紛現象,也體現了在學校管理過程中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的價值選擇問題,那麼,學校管理方略選擇的規律是什麼呢?   從理論上看,李老師和學生張某講得都有道理,因為道德與法律都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範,具有共同的作用。這種作用一方面表現為二者的一致性,即道德禁止或許可的,法律也禁止或許可,反之亦然;另一方面表現為二者的對立,即道德上的不許可,法律上許可,反之亦然。如道德上允許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本案中的學生張某是從道德角度為自己行為的合理性進行辯護的,但法律上不允許以違法的手段對待違法的行為。本案中的李老師是從法律角度為自己行為的合理性進行辯護的。因此,出現了李老師和學生張某各執一詞的僵局。實際上這是學校管理過程中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的管理方略的選擇與運用問題。   依法治校是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學校秩序的穩定,任何違法者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依德治校是通過良心和社會輿論監督保證學校秩序的穩定,但對不懼怕社會輿論譴責、對自己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也不自責的人,道德規範對其沒有任何約束力。這樣必然造成學校秩序的混亂,依德治校解決不了違法問題。因此,對道德與法律共同規範的內容,當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發生矛盾和衝突時,必須採取選擇依法治校的管理方略,才能保證學校秩序的穩定。由此可見,確立法治為治校基本方略,是在承認德治與法治兩種調控手段的差別和衝突的前提下,對法律為主導性手段的選擇。當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協調一致時,德法兼治,甚至更強調德治,因為依法治校強調法律至上,是以權威性和強制力來規範學校管理者、教職員工和學生的行為,是外在規範,人為地、強制地調整學校秩序。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律萬能。依德治校是以說服力和勸導力來提高學校管理者、教職員工和學生的思想認識,是通過內心自覺和社會輿論,自發地調整學校的秩序[6],特別是在學校這個特殊的地方,必須看到依法治校的局限性,法律鞭長莫及之處,正是道德用武之地。道德與法律都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範。有規則的地方,就有關於規則的兩種不同觀點:「內在觀點」和「外在觀點」,內在觀點是指接受這種規則並以此為指導的人所持的觀點;外在觀點是指本人並未接受這些規則,但懾於違反規則將會受到制裁的人所持的觀點。可以說,在依法治校過程中,很多人所持的是外在觀點,一旦失去外在的約束,法律將失去意義,法治具有短暫的功效,在依德治校的過程中,一旦人們接受並認同這些道德規範時,自然會以此指導他們的行為,是發自內心的認同和執行。德治具有長遠的功效,尤其是在學校這個特殊的培養人的地方,很多行為很難用具體行為標準來測量其真合法性和準確性。由此可見,確立德治為治校基本方略,是在承認德治與法治兩種調控手段的差別和所起規範作用一致的前提下,對道德為主導性手段的選擇,而且可以促進法律的完美實現。   在學校管理中,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是作為達到維持學校秩序目的的手段加以應用的,徒恃法為治,終有所窮;徒務道德,不足以治校而立群;法與道德互為主輔,道德為主的範圍表現在人性、內心和理想;法優於道德的範圍表現在社會秩序的維持,外在行為的約束和制裁力[7]。因此,在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把二者緊密地結合起來。但二者畢竟是性質不同的社會規範,因此,不能相混淆,「道德法律,故當並行不悖;然一則為倫理上問題,一則為法律上問題,必神其質劑,嚴其界限而後可。今一國法律,多以道德為標準,而非以社會利害為標準,勢必以法律的制裁代道德的制裁,有時道德之所事,非法律之所事,而在吾國則違反道德者,或以法律相繩,而違反法律者,轉託於道德以自免,相混結果,其弊必至於相消。」[8]由此可見,法與道德之間的界限總不能明確、清楚劃定,二者之間有著密切的關係,但它們畢竟是兩種不同的規範和控制力量,其標準和範疇是不能相混的。因此,學校管理者在採取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方略中,既要發揮各自的優勢,把二者緊密有機地結合起來,也要看到二者的區別,發揮各自的作用,達到學校管理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李曉燕.教育法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31.   [2] 褚宏啟主編.教育法制基礎.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3.   [3] 傅維利主編.師德讀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 劉岱.理想與現實——中國文化新論·思想篇.北京:三聯書店,1991.   [5] 張中行.順生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121.   [6] 郁建興.法治與德治衡論.哲學研究,2001(4):14.   [7] 楊解君.走向法制的缺失言說.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11.   [8] 王振先.中國古代法理學.北京:商務印書館,1949.   (本文作者為遼寧師範大學在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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