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訟閱讀|庭審實質化背景下交叉詢問規則對刑事訴訟的影響

文/闞吉峰山東求新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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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在十八屆四中全會得以明確,其基本要義便是實現庭審實質化:「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1]現今司法實踐中,追求程序公正已成為刑事訴訟的絕對價值,而對抗制庭審模式中的交叉詢問規則在實現程序公正中更具有活力、合理性和生命力。因此,在庭審實質化背景下完善和健全交叉詢問規則必能更好地融合英美法系的對抗式審判模式並且順應刑事訴訟的世界發展趨勢。

一、刑事庭審實質化和交叉詢問規則的含義及背景

(一)刑事庭審實質化含義及背景

刑事庭審實質化是指以追求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為基礎,全面落實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要求,以庭審程序中認定的案件事實為基礎確定被告人最終的定罪量刑,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改革制度」。

其基本的要求:一方面是必須做到「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護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於法庭」。[2]另一方面是應當確立審判階段是訴訟中心,法庭是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最後一道屏障。而庭審實質化是與庭審虛化或程序化相較而言的,庭審虛化是指對被告人有罪的事實和其刑事責任的認定均不是通過庭審,甚至不是通過審判過程即可完成。

現今的司法實踐數據統計顯示,我國庭審中證人的出庭率不到1%,個別地區的庭審中幾乎沒有證人出庭作證的案件。在庭審前就已經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刑事責任產生定論,僅以控方庭審前移交的案卷等材料作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據,以定罪為中心的審判模式使得實現刑事庭審實質化的道路充滿曲折。

基於此,《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要求「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為進一步完善我國庭審實質化、達成通過庭審查明案情的目標,同時為制約偵查權、檢察權的行使打下了堅定的基石。而想要實現刑事庭審的實質化則必須在庭審過程中實施交叉詢問機制,因為交叉詢問是發現事實真相的最佳機制。

(二)交叉詢問規則含義及背景

刑事訴訟中的交叉詢問,是指控辯雙方律師對對方證人發問、質疑時所需遵循的一套規範。在刑事庭審過程中,由控方即公訴機關負責舉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實。鑒於直接言詞原則等證據規則的適用,因此必須由證人出庭作證才能確保其證言的真實可靠,所以控方首先要確保其證人包含偵查人員、專家證人等可以按時出庭,之後經過主詢問向法庭呈現被告人有罪的事實,同時要經過辯方律師對其進行的交叉詢問,看證人所做的證言是否經得起質證和考驗;而辯方不承擔舉證責任,其主要通過交叉詢問過程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進行揭露、動搖、甚至否定,並由此消除不利於本方的證言,使法庭的裁判者不相信控方提供證人的證明內容。因此,辯護律師可以通過交叉詢問獲得辯護空間、扭轉不利局面、贏得勝訴結果;交叉詢問更是辯護人一個絕佳的展現自我、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的機會和舞台。

二、美國的交叉詢問規則

在亞伯拉罕·林肯成為美國歷史上最偉大的總統前,曾在伊利諾伊州擔任一名刑事訴訟律師,他承辦的一起為涉嫌謀殺案的被告人格雷森辯護時所進行的交叉詢問,被譽為英美法系刑事庭審中交叉詢問的圭臬。在這起案件中,控方的一名關鍵證人聲稱其親眼目睹了全部的案發過程。

但林肯作為辯護律師通過交叉詢問,使得證人明確將證言鎖定為:我看到被告開槍,看到了槍管,發生地點是櫸木林,藉助當晚月亮的光線,事情發生在是晚上10點,距離居民區燈光0.75英里。之後,林肯便開始那段載入史冊的訊問。林肯拿出一本曆書,讓證人看過後向他詢問道:

問:在8月29日曆書上是否記載,當晚月亮並非滿月,而是剛剛過了四分之一弦?

答:(無言以對)。

問:曆書上是否記載到當晚11點時月亮已經隱沒?

答:(無言以對)。

雖然這兩個小的問題看上去簡單又精鍊,但卻是經過林肯精心設計的事關該案件至關重要的細節的描述,儘管沒有得到證人的直接回答,但這種「無言以對」本身卻蘊含了事件的真相。其不僅證實了案發當晚的月光不足以使證人看清他所做出的證言,即證人作了偽證;從而證實林肯的當事人並非本案的真兇。最終,通過精妙的交叉詢問,林肯迫使該名證人承認其才是本案真正的兇手,從而為自己的當事人爭取了無罪釋放,完成了交叉詢問的終極要義——發現事件真相的最佳機制。

英美法系的交叉詢問規則之所以歷經數載經久不衰,源自於人們內心對程序公正的尊崇。理查德·杜·坎恩曾說過,「交叉詢問是檢驗證人品質誠實與否和證言是不是準確、可靠、完整的一架最佳的測試儀。」[3]而辯護律師通過交叉詢問所要達成的目的首先是揭示辯護要點,保障被告人人權;其次是進一步強調辯護事實,引發法官重視;最終是展現辯護事實,為法庭辯論作好鋪墊。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611條中具體規定了在美國適用交叉詢問規則的機制,包含法庭控制、交叉詢問的範圍和誘導性問題這三部分。法庭控制是指法官在庭審時能夠合理控制如何詢問證人和如何出示證據的方式和次序,使得庭審能夠明確的實現:確定事實真相,減少司法成本的浪費,保護證人的不受非難的目標。而交叉詢問僅針對直接詢問時的主題以及對證人品格相關的問題。若提出範圍以外的問題,經法庭考量,可以允許控辯一方進行詢問。

此外,還有相關規定用以限制誘導性發問:直接詢問證人時,除非該誘導性問題是為開展證人接下來作證所必不可少的,否則不允許提出誘導性問題。但在交叉詢問時可以進行一般性的誘導性發問。另外,對對方當事人、敵意證人、或其他屬於對方當事人一方的證人進行交叉詢問時,可以發問誘導性問題。雖然進行了相關描述,但僅用一條法律條文規定交叉詢問規則明顯過於概括、模糊,實際操作中的規則性內容都沒有被詳細說明。這也就使得在庭審過程當中也變相給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提供給控方以及辯方在庭審過程中更大的可控空間。

並且,由於美國採取直接言詞證據原則,即只有證人當庭所作的證言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因此在美國的刑事庭審中,對證人、鑒定人等的交叉詢問規則不僅集中體現了對抗制庭審制度的特徵,更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還原事件真相。

三、我國刑事庭審中的交叉詢問規則現狀

(一)法官居於主導地位

我國法律作為大陸法系的傳承和延續,也繼承了其職權主義色彩濃厚的庭審方式,具體而言,在刑事庭審過程中,法官不僅作為居中裁判者,同時也是積极參与者、組織者,負責掌控庭審的全部過程,當然也包括控辯雙方的詢問過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以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均可以看出,法官對刑事庭審當中的發問方式、範圍等享有極大地自由裁量權。刑事庭審過程中,常有法官詢問穿插其中,導致法庭既不重視法庭發問,同時使得辯護人在發問中居於從屬地位。

(二)證人作證情況堪憂

證人出庭率普通偏低。一方面,由於傳統儒家法律思想對國人的熏陶,「重人治,輕法人」,要求「克己復禮」的思維已經深入國民內心,使得證人作證缺乏積極主動性;另一方面,由於法律對保護證人的規範尚未完善,不僅保護的範圍有限,也缺乏實際執行力,使得部分證人怠於出庭作證。

辯方證人作證後,其證言被法官採納的概率遠遠低於控方證人證言的採納率。舉例來說,2011年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抽樣的33名出庭的辯方證人中,有3位證人證人作為被告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僅有1位證人證言由於能夠證明被告人無作案時間從而真正影響定罪量刑,即33名辯方證人中僅有4份證言經法庭交叉詢問後被採納,僅佔12.1%[4]。

(三)直接言詞原則的缺位

直接言詞原則是指直接審理原則和言詞原則相集中。其要求在程序上,法官作為裁判者必須親自參加訴訟全過程,包括法庭調查等階段,聽取控辯雙方的言詞;實體上,要求作為裁判者的法官應以當庭的言詞或者當庭調查的證據形成的對案件直接印象作為其裁判的根據。但是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之規定: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噹噹庭宣讀。使得書面的案卷材料左右裁判結果,刑事庭審流於形式。

(四)交叉詢問規則未受到重視

一方面,控辯雙方沒有接受過正規的交叉詢問規則的訓練,對交叉詢問並沒有多少技巧可言。因此在這種狀況之下的發問既無法充分發揮刑事庭審查明案情真相的作用,更與「庭審中心主義」的要求是背道而馳的。另一方面,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使得刑事庭審中的交叉詢問規則得不到人們、乃至法官等職業共同體的認可和重視。在證據的質證過程中,往往忽視其關聯性和合法性,僅僅就其真實性作出認定,使得交叉詢問過程流於表層。

四、完善交叉詢問規則的建議

(一)構建混合式交叉詢問規則

混合式交叉詢問規則是指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將對抗式庭審與職權式庭審方式相折衷的庭審模式。張衛平先生曾言:直接在我國庭審中移植交叉詢問並使其發揮像在英美法系庭審中的作用是很難想像的,因為從我國曆來的訴訟和認知事實的體制來看,綜合考慮我國目前的總體訴訟環境、糾問式為主導的職權主義以及審判模式,對交叉詢問的排斥力甚至會比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更為強烈。因此在結合我國的法治本土化資源的情況下,鑒於我國曆來的訴訟文化、傳統的職權主義及現實的司法制度,只有建立起混合式交叉詢問規則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才是適應中國特色的最優選擇。

(二)提升交叉詢問方法和技巧

交叉詢問規則,是我國近年來庭審實質化改革背景下刑事庭審中的新領域,對於已經習慣原有庭審模式的各方都是一個新的機會和挑戰,需要各方不斷適應和改進,為庭審中心主義的實現作出努力。

對法官來說,其作為刑事庭審中的積极參与者,應當逐漸弱化其在交叉詢問中的參與程度,並且盡量以庭審中所認定的事實作為裁判根據,減少「庭前實體審,庭審走過場」的司法畸形現象。

對控辯雙方來說,深入學習交叉詢問的基本理念和儘快提升交叉詢問的方法技巧更是勢在必行。程序上,要堅守法庭發問的規則:依據客觀證據、事實和法律進行發問,遵守法庭紀律,堅守辯護或控訴職責。實體上,在法庭發問前要做好充分準備:不僅要做到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了熟於心,更要及時掌握與本案相關聯的多方面法律法規,還要在庭審前向法庭遞交相關申請。

(三)完善交叉詢問相關配套制度

完善交叉詢問規則最重要的便是一系列相關證據規則的確立,如:

第一,確立被告人沉默權制度,明確落實被告人不能自證其罪。

第二,確保「應當出庭」的證人出庭,限制書面證言在刑事審判中的應用,確立並完善直接言詞證據原則的適用。

第三,建立並完善一系列適用被告人及證人作證的規則,例如:意見證據規則、品格證據規則、傳聞證據規則以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

第四,完善證據開示制度,保證控辯雙方平等地進行對抗,提高訴訟效率。

第五,改革陪審團制度,通過完善立案提升陪審團制度的法律地位,拓寬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數量和範圍,完善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方式。

第六,拓寬簡易程序在刑事案件中的適用範圍,使刑事案件實現繁簡分流、節約司法成本、提升訴訟效率,使得那些真正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能夠在刑事庭審實質化的背景下適用完整的交叉詢問規則。

五、結語

交叉詢問規則雖然起源於英美法系,卻已經成為世界上刑事審判實踐的發展模式。隨著我國庭審實質化改革的進程,在尊重當前司法現狀的前提下,彌補現實司法實踐中職權主義的不足,改革審判權運行機制,實行司法責任制,增強司法民主和公開性,發揮交叉詢問規則在司法實踐中應有的程序功能,真正保證交叉詢問機製成為保障刑事被告質證權和發現案件真實的重要裝置。

注釋:

[1]汪海燕.論刑事庭審實質化[J].中國社會科學,2015(2).

[2]鄭碧爽.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J].邊疆經濟與文化,2015(11).

[3]理查德·杜·坎恩著,劉同蘇、侯君麗譯.律師的醫術[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125.

[4]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程序改革課題組.關於刑事審判中開展交叉詢問的調研報告[A].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

參考文獻:

[1]韓嘉毅,SteveKwok.對話中美庭審中的「交叉詢問」[N].曹春風律師網,2015(4).

[2]柏寒.決策與信息旬刊[C].中國武漢決策信息研究開發中心出版社,2013(12).

[3]史蒂文·F·莫羅,詹姆斯·R·費格利羅,吳宏耀,雲翀譯.對方證人[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4).

[4]徐思源.論我國刑事審判程序交叉詢問制度的完善[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4(2).

[5]龍宗智.庭審實質化的路徑和方法[J].中國檢察官,2015(5).

[6]許身健.交叉詢問:發現真相的最佳機制[J].檢察日報,2013(10).

編排/李玉瑩

責編/張潔 微信號: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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