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知道:關心42個飛越瘋人院的夢
【導語】7月5日晚,廣西梧州藤縣第三人民醫院,部分精神病人毆打醫務人員,搶走鑰匙打開病房門,共42名精神病人逃離醫院。帶頭的是「幾個病情比較重、公安系統送進來的」。
今天上午消息,這42名精神病人目前均已被找到送回醫院。充滿戲劇性新聞到這裡似乎已經結束了,但是一群「重症瘋子」為什麼要策劃逃跑的原因值得追問?中國版「飛越瘋人院」的背後,隱藏了精神病人的哪些社會困境?
●精神病院進去容易出來難
從科學上講,精神病學界目前對精神病的認識還處於非常幼稚的階段,世界上沒有關於精神健康的公認標準,自然也不會有關於精神病人公認標準。精神病的病因和發病機制仍然是一個迷,它並非像其它疾病(如肺病)一樣有堅實的科學基礎,很多精神病人無法找出其器質性的病變,醫生也無法通過腦電波、細胞遞質、基因等生物學上的客觀指標來判斷一個人是否屬於精神病人。
缺乏儀器和化驗的輔助,沒有理化指標的量化,精神醫學的診療,其診療方法主要是古老的望、聞、問。診療結果的可靠性,建立在醫生個人經驗和職業道德的基礎上。而這兩者,有時並不是那麼可靠。
11年前的一個中午,知名行為藝術家楊志超為了完成體驗、觀察精神病醫院的行為藝術,主動來到一家精神病醫院。醫生在聽完楊長期不上班和曾經自殺等經歷後,毫不懷疑地將他列入精神病人的行列,病症是「抑鬱症」。從確診到被安排入院,歷時不足2小時。
美國心理學家大衛?羅森漢招募了八名志願者,進行了一次實驗:志願者們到5個州的12家醫院的精神科求醫,結果全部被獲准入院治療。
《牛津精神病學教科書》指出:「在20世紀,精神病學曾被個別精神科醫生誤用,更嚴重的是有的精神科醫生和僱傭他們的機構出於政治或商業的目的濫用精神病學。」
試想,如果你被送進精神病院,你會承認自己有病嗎?如果你不承認自己有精神病拒絕治療,那精神病醫生說你沒有「自知力」,就可決定對你「強制治療」,如果你進行反抗,這會被醫生視為躁狂的特徵,如果你訴說遭到了不公正對待,而醫生會認為你病得不輕,已經有妄想、幻覺了。
電影《大腕》的結束,葛優因為冒充精神病被關進醫院,後來大夫們給他做測試,他講了一個關於選精神病樓長的段子,最後成功「飛越瘋人院」。葛優是幸運的,但是在一些著名的「被精神病」案,有的人從上世紀90年代起的十餘年一直被關押在精神病院,有的人甚至最終在精神病院離世。「被精神病者」徐武就曾試圖從精神病院逃走證明自己沒有病,後被武漢警方以「涉嫌危害社會安全」從廣州強行帶走。徐武的父親表示,徐武目前已不知所終、生死未卜。
●被精神病的風險就在你身邊
在《精神衛生法》未公布之前,精神病院收人誰說了算?這個答案可以是當地的公安機關,但絕不會是將要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
這就是著名的「非自願住院治療」。懸在每個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非自願住院治療」主要依據是衛生部在2001年11月23日發出的《關於加強對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一個附件《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該指征列舉了五類,其中第二類是「拒絕接受治療或門診治療困難者。」荒謬的是,該文件將「拒絕接受治療」作為強制入院的標準指征之一。
「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濫用帶來了嚴重的後果,被強制收治的人維護自己權利的最後機會也被剝奪了。「被精神病」威脅到個體安全,全國各地都有思維正常的人被精神病院強制收治的報道。
2003年,武鋼煉鐵廠職工徐武因不滿「同工不同酬」問題,將工作單位武鋼煉鐵廠告上法庭,敗訴後上訪多年,2006年12月29日,被武鋼公安分局及信訪部門工作人員送進精神病院。
2010年4月的一天,濟南市民王華(化名)在家中休息時,濟南某精神病院4名醫生突然闖入家中,將其雙手捆綁,要將他作為精神病人帶走治療。他極力辯解自己是正常人,並奮力反抗和呼救,引來了多人圍觀。後在110民警的救助下,他才得以脫身。後來,他得知是妻子要求精神病院來收治自己。
徐武和王華並不是唯一的「被精神病」者,上海的陳立案、廣州的何錦榮案、西安的紀術茂案、昆明的段嘉和案、湖北十堰彭寶泉案、北京的喻家聲案……這其中有億萬富翁,有千萬富翁,甚至還有精神病專家。
「被精神病人」通常有三類情況被送至精神病院:被家人送至、被單位送至、被政府送至,「被精神病人」本人的意願完全被忽視。正因為精神病學界對精神病本身的模糊認識與精神病強制收治的程序缺陷,與我們一樣看上去有正常思維能力的受害人被以精神病理由強制住院,而且受害對象不分年齡、不分性別、不論職業、不論地位,它就像一把懸在我們每個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已經威脅到每個公民的人身自由。
●《精神衛生法》能終結「被精神病」?
「強行收治」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不僅僅是醫療行為,因而需要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序。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衛生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解志勇也認為,「自願原則」是《精神衛生法》中的核心點。他指出:「精神病人自願原則不光是法律上的需要,醫學界主要認為按醫學診斷、治療是個醫學問題,但我們認為,在我國這些年的預防與治療的實踐當中,所暴露出來的更多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問題,是疑似患者本身的不自願問題。」
1996年,世界精神病學會通過了至今仍然是精神科醫生道德準則的《馬德里宣言》,宣言第四條寫到:「當病人由於患精神病不能作出適當判斷時,精神科醫生應當與家屬商量,如需要,還應尋求法律諮詢以維護病人的人格尊嚴和法律權利。不應施行任何違背病人意願的治療,除非不採取這種治療會威脅到病人或周圍人的生命。治療必須始終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
「非自願治療」第一次在《精神衛生法》立法過程中被提及,是在1990年世界衛生組織在成都召集討論時,有人提出:「假如患者堅持不住院怎麼辦?」當時專家組最後的意見是,以勸說對方住院為主。當時在場討論的,並無法律界人士。
經過長達27年立法過程,今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正式實施。
核心的第三十條是這樣表述的: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
(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第三十條中的「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對照上下文,應理解為:對精神障礙患者的住院治療應優先提供自願的選擇。
第三十六條規定:診斷結論表明需要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本人沒有能力辦理住院手續的,由其監護人辦理住院手續;患者屬於查找不到監護人的流浪乞討人員的,由送診的有關部門辦理住院手續。
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其監護人不辦理住院手續的,由患者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辦理住院手續,並由醫療機構在患者病歷中予以記錄。
讓非自願住院流程中的「救護性」收治條款是對大批有「精神殘疾」患者的保護,並不是為為強制醫療提供法理依據。
2006年被家人關進精神病院的鄒宜均的代理律師黃雪濤認為,新法沒能解決監護權過大(36條),以及出現監護權爭議該如何解決。此外,草案中規定患者及其監護人可以查閱、複製病歷資料,但又規定「查閱、複印病歷資料可能對患者治療產生不利影響的除外」,由於「產生不利影響」用語模糊,很可能會對患者的權益造成影響。
解志勇認為,新法的某些部分仍舊不夠明確,比如「自願原則上也沒有完全明確,自願是怎麼體現的?什麼情況下由監護人替本人決定?這都是比較模糊的」。
未經法律程序,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這是現代社會的一條基本原則。但當正常者在失常之地,原則被踐踏,我們每一個個體都將遭受被強制收治的威脅。
回到新聞,需要繼續追問,被剝奪了人身自由的42位公民,有沒有異議機會?有沒有為爭取自由而提起訴訟的機會?他們的自由被剝奪了多久?《精神衛生法》賦予他們的權利,可曾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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