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

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

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公安廳(局)、財政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市政管委、市容委、建委)、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公安局、財務局、建設局、衛生局:

自2003年8月《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在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有關部門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總體上進展順利。但是,一些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增多,組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討和組織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現象嚴重,嚴重侵害公民權利、擾亂公共秩序、危害社會穩定。為進一步做好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和管理工作,維護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現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生活不斷改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於人口流動、家庭困難、意外事件、個體選擇等原因,流浪乞討現象仍有發生,特別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乞討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遭受摧殘和虐待的現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會弱勢群體,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幫助。各級民政、公安、城管、衛生、財政部門一定要從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出發,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積極主動,各盡其職,多管齊下,打擊震懾違法犯罪、教育警醒群眾、弘揚正氣。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狠抓落實,將這項工作作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

二、認真履行部門職責,協調配合做好落實工作

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解救、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關權利保護和社會穩定,涉及多個部門,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各級政府、各個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協調配合,齊心協力做好這一工作。

(一)民政部門要加強街頭救助,協助配合公安、城管、衛生等部門做好街頭管理和打擊解救工作。

一是組織、指導、監督救助管理機構做好街頭救助。勸導、引導街頭流浪乞討人員進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願入站的,根據其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飲食、衣被等服務;堅持「先救治,後救助」的原則,配合醫療機構做好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險傳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堅持「先解救,後救助」的原則,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乞討的殘疾人、未成年人的調查、取證和解救工作。對於公安機關解救、護送來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機構做好嬰幼兒臨時代養工作。鐵路公安機關解救的被拐賣未成年人,由乘車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接收,福利機構做好嬰幼兒臨時代養工作。對於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紋識別技術建立數字檔案,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街頭治理工作。民政部門在街頭救助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滋擾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污損、佔據公共設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壞城市市容環境的,要向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提出執法建議。

四是強化站內服務和管理。要從維護受助人員權益出發,改善設施環境,實行人性化、親情化服務,保障受助人員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與其他救助對象分開,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體娛樂、教育培訓等活動。對殘疾、智障、受到傷害或有心理問題的,積極進行醫護和康復。加大站內人員和接領人的甄別、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領冒認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內安全防範工作,確保站內人員安全。

五是做好返鄉、安置和流出地預防工作。要暢通受助人員返鄉渠道,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無力接回的,經協商後可由救助管理機構接回或送回。對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並積極探索社會代養、家庭寄養等社會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返鄉困難群眾納入社會保障範圍,充分發揮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監督監護人履行監護義務,防範虐待、遺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防範強迫其外出流浪。

六是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或個人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庇護、飲食、衣被等幫助,探索開展社工干預、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教育培訓,幫助流浪乞討人員回歸家庭和社會。

(二)公安機關要強化街頭管理和打擊解救工作力度,協助民政、衛生部門做好街頭救助和站內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報警工作。接到群眾舉報線索,要快速出警,及時處理,做到件件有記錄,件件有人管。堅持解救與打擊並重的原則,及時開展調查工作,確保打擊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強化立案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本著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強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舉報發現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組織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認真詢問案情,及時出警,對涉嫌犯罪的分別按照拐賣兒童罪、拐騙兒童罪、組織兒童乞討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立案偵查;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是加強對街面等流浪乞討人員主要活動場所的巡查。要加強對繁華街區、橋樑涵洞、地下通道、熱力管線、廢棄房屋、火車站、風景遊覽區等流浪乞討人員集中活動和露宿區域的巡查。發現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06]6號)的要求,會同民政、衛生等部門救治。發現流浪未成年人的,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發現利用嬰幼兒或未成年人乞討的,要現場取證,調查盤問。對無血緣關係、來歷不明和疑似被拐賣、拐騙、組織、脅迫、誘騙、利用乞討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對利用嬰幼兒、未成年人乞討的監護人,教育、警告後護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加強流浪乞討兒童的采血和檢驗比對工作。對街頭流浪乞討和被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經DNA檢驗後將數據錄入全國打拐DNA資料庫。各地在采血和檢驗比對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費用。

五是加大打擊力度。要依法從重從快打擊虐待和故意傷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賣、拐騙、組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牟利或組織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和團伙。認定是被拐賣、拐騙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儘快送返其監護人身邊。對暫時找不到其監護人的,護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並繼續查找其監護人。對親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的,要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討行為的管理工作。協助民政部門開展街頭救助,對流浪乞討人員強討惡要、滋擾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依法處置。屬於救助對象的,送救助管理機構救助。

七是協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範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社區警務布點,在救助管理站設立警務室或警務聯絡員。要依法嚴厲打擊聚眾鬧事、結夥衝擊、圍攻救助管理站的違法犯罪活動,確保站內人員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門要依法做好防範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管理工作,協助民政、衛生部門做好街頭救助工作。

一是依法處置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佔據、損毀公共設施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的行為和隨處塗畫、製造噪音等破壞環境衛生等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是協助民政部門做好街頭救助工作。在街頭執法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告知、引導、護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發現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聯繫醫療衛生部門救治。

(四)衛生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醫療救治工作。要按照《關於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製和經費問題的通知》(財社〔2003〕83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06〕6號)規定,指定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先救治、後救助」的原則收治有關流浪乞討人員。

(五)財政部門要做好對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以及對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的經費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門職責任務和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將應由政府承擔的救助、管理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以及解救、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經費,分別列入有關部門預算給予保障。

三、健全機制,狠抓落實

(一)健全機制。各地要加強領導,統一認識,明確責任,協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要堅持「分級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廣泛參與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共同營造幫助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回歸家庭、社會的良好氛圍。

(二)狠抓落實。公安部決定將此項工作列入全國打擊拐賣兒童婦女工作綜治考核並列入刑偵工作績效考核。民政部決定將此項工作列入全國民政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核內容,認真督查。對行動遲緩、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將報請綜治部門實行「一票否決制」並追究有關責任。

民政部 公安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衛生部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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