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把握恩格斯的婚姻家庭道德觀

如何正確把握恩格斯的婚姻家庭道德觀——重讀《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2014年07月01日 15:08 來源:原載《倫理學研究》2009年5期 作者:王露璐 王霞 字型大小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以下簡稱《起源》)一書中系統而科學地闡述了人類歷史的早期階段,論述了家庭的起源和發展,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國家的產生原因和階級本質。在此過程中,恩格斯對婚姻家庭道德的歷史性、婚姻的基礎及其道德性、資產階級婚姻家庭道德的虛偽性和墮落性、共產主義社會婚姻家庭關係中的道德要求、兩性平等與婦女解放等問題作出了科學的闡釋。由此,《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成為馬克思主義婚姻家庭道德觀的經典之作。細讀此書,並釐清哪些是婚姻家庭倫理問題上必須長期堅持的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是否存在著需要結合我國當前實際豐富和發展的理論判斷,以及在哪些問題上我們對其觀點存在著應當澄清的錯誤理解,對於我們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道德觀,從而促進和諧兩性關係、婚姻關係和家庭關係的建立,有著重要的現實價值。

  一、唯物史觀是正確把握馬克思主義婚姻家庭道德觀的基本原則

  恩格斯在《起源》第一版序言中開宗明義地指出:「根據唯物主義觀點,歷史中的決定性因素,歸根結底是直接生活的生產和再生產。但是,生產本身又有兩種。一方面是生活資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產;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產,即種的蕃衍。一定歷史時代和一定地區內的人們生活於其下的社會制度,受著兩種生產的制約:一方面受勞動的發展階段的制約,另一方面受家庭的發展階段的制約。」[1](P2)這清楚地表明,唯物史觀是貫穿《起源》全書的一條理論紅線,也是我們正確把握恩格斯婚姻家庭道德觀的基本原則。

  應當看到,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一貫堅持以唯物史觀的基本原則看待人類社會不同發展時期婚姻家庭領域的道德問題,認為在不同社會歷史條件下產生和發展的愛情、婚姻和家庭道德有著各自的特殊內容和形式,並對人們的道德意識和道德行為產生深刻的影響。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論離婚法草案》、《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及與恩格斯合著的《神聖家族》、《德意志意識形態》、《共產黨宣言》中,就對兩性關係的本質、愛情的道德基礎、原始社會的婚姻關係及其道德評判、資產階級婚姻家庭關係的實質及未來共產主義社會婚姻家庭關係中的道德要求進行了闡述,從而奠定了馬克思主義愛情婚姻家庭道德觀的基礎。馬克思晚年認真研究了摩爾根關於家庭形態與親屬制度關係的思想,並對其進行了唯物主義的改造,撰寫了《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試圖從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出發撰寫一部關於人類史早期階段的專著。事實上,恩格斯將寫作《起源》一書看作在某種程度上實現馬克思的遺願。在寫作過程中,他大量引用了馬克思對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所作的摘要和批註,並補充了大量的材料,從而全面系統地闡述了婚姻家庭關係的歷史發展及其中的道德問題。

  恩格斯指出,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有三種不同的婚姻形式,即群婚制、對偶婚制、專偶制。他深入細緻地考察了家庭從最早的群婚制發展到專偶制的過程,揭示了這些變化的根源在於生產方式,並對人類不同歷史時期的婚姻家庭關係進行了系統和深入的分析。恩格斯反對完全以現代社會的道德評判標準去理解野蠻時代所謂「雜亂的性交關係」,認為「現在或較早時期通行的禁規在那時是沒有效力的」,「所謂雜亂,是說後來由習俗所規定的那些限制那時還不存在。但是由此決不能說,在日常實踐中也必然是一片混亂。」[1](P31)對於專偶制婚姻家庭,恩格斯一方面肯定它的產生是人類婚姻家庭史上的一大道德進步,因為在它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整個過去的世界所不知道的現代的個人性愛」[1](P67)。與此同時,他也明確指出,儘管個體婚制是一個偉大的歷史進步,「但同時它和奴隸制和私有制一起,卻開闢了一個一直繼續到今天的時代,在這個時代中,任何進步同時也是相對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發展是通過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壓抑而實現的」,「舊時性交關係的相對自由,決沒有隨著對偶婚制或者甚至個體婚制的勝利而消失」[1](P63),相反,如同「文明時代所產生的一切都是兩重的、口不應心的、分裂為二的、對立的一樣:一方面是專偶制,另方面則是淫游制以及它的最極端的形式——賣淫」。[1](P64)恩格斯揭露了資產階級所謂「婚姻自由」的虛偽性,他指出,無論當時資產階級中天主教還是新教的婚姻締結方式,「婚姻都是由當事人的階級地位來決定的,因此總是權衡利害的婚姻。」[1](P69)所以,從根本上說,資產階級的婚姻仍然是階級的婚姻,其「婚姻自由」也只不過是停留「在字面上,在道德理論上以及在詩歌描寫上」[1](P79-80)。與此相反,無產階級一無所有的經濟地位,決定了他們的婚姻家庭關係與以往私有制條件下的專偶制有著本質區別,因為「在這裡沒有任何財產,而專偶制和男子的統治原是為了保存和繼承財產而建立的」。因此,「無產者的婚姻之為專偶制,是在這個名詞的詞源學意義上說的,決不是在這個名詞的歷史意義上說的。」[1](P70)從上述論述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恩格斯堅持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強調在人類發展的不同歷史時期,人們在婚姻家庭關係上必然有不同的道德觀念,不能脫離歷史條件而簡單地對其進行道德評判。

  恩格斯在《起源》一書中對兩性平等和婦女解放問題的闡述,同樣遵循了唯物史觀的基本原則。他通過回顧人類婚姻家庭的發展史,指出婦女被壓迫是人類社會歷史發展一定階段上的產物。在恩格斯看來,「那種認為婦女在最初的社會裡曾經是男子的奴隸的意見,是18世紀啟蒙時代所流傳下來的最荒謬的觀念之一。在一切蒙昧人中,在一切處於野蠻時代低級階段、中級階段、部分地也處於高級階段的野蠻人中,婦女不僅居於自由的地位,而且居於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1](P45)然而,隨著生產的發展和私有制的出現,婦女的地位逐漸低落,父權制代替了母權制。「母權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失敗。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權柄,而妻子則被貶低,被奴役,變成丈夫淫慾的奴隸,變成單純的生孩子的工具了。」[1](P54)由此,在人類婚姻家庭形式的發展過程中,兩性的不平等日益加強,「婦女愈來愈被剝奪了群婚的性的自由,而男性卻沒有被剝奪」,而社會對兩性的道德評價標準也大相徑庭,「凡在婦女方面被認為是犯罪並且要引起嚴重的法律後果和社會後果的一切,對於男子卻被認為是一種光榮,至多也不過被當作可以欣然接受的道德上的小污點。」[1](P73)而且,隨著專偶制個體家庭的產生,家務的料理失去了自己的公共性質而變成了一種私人的服務,「妻子成為主要的家庭女僕,被排斥在社會生產之外」[1](P72)。因此,恩格斯一針見血地指出:「現代的個體家庭建立在公開的或隱蔽的婦女的家務奴隸制之上……在家庭中,丈夫是資產者,妻子則相當於無產階級。」[1](P72)由此,恩格斯清楚地看到了婦女受壓迫和男女不平等的根源——生產資料的私有制。在此基礎上,他明確指出:「只要婦女仍然被排除於社會的生產之外而只限於從事家庭的私人勞動,那麼婦女的解放,婦女同男子的平等,現在和將來都是不可能的。婦女的解放,只有在婦女可以大量地、社會規模地參加生產,而家務勞動只佔她們極少的工夫的時候,才有可能。」[1](P162)不難發現,在上述論述中,恩格斯同樣堅持唯物史觀的基本原則,認為生產資料的私有制使男子具備了支配婦女的物質基礎,是婦女受壓迫和男女不平等的根源。婦女受壓迫的地位,是私有制條件下階級壓迫的一種表現形式。因此,婦女解放與整個無產階級的解放是密不可分的,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

  可以說,在《起源》一書中,恩格斯對人類社會不同發展階段婚姻家庭關係及其道德評判、愛情的本質和婚姻的基礎及其道德性、婚姻自由、兩性平等與婦女解放等問題所作出的科學闡釋,始終是建立在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方法基礎之上的。今天,把握唯物史觀的基本原則仍然有助於我們歷史地看待我國婚姻家庭道德的發展,科學把握經濟社會發展不同時期的婚姻家庭關係,並做出正確的道德判斷和道德評價。

  二、與時俱進地把握社會主義條件下婚姻的基礎及其道德性問題

  恩格斯以唯物史觀的基本原則分析了人類不同歷史時期的婚姻基礎及婚姻家庭關係中的道德要求,強調專偶制將隨著公有制的建立和發展而不斷完善,在未來的共產主義社會,婚姻的締結和家庭的建立要以愛情為基礎,並且,只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

  恩格斯指出,在群婚制和對偶制的條件下,現代的愛情不可能產生,更不可能成為婚姻的基礎。因此,「在中世紀以前,是談不到個人的性愛的」,「在整個古代,婚姻都是由父母為當事人締結的,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婦之愛,並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1](P74-75)私有制條件下的專偶制儘管為現代的性愛提供了一種可能性,但是,在階級社會,這種可能性卻是不可能變成現實的。「當事人雙方的相互愛慕應當高於其他一切而成為婚姻基礎的事情,在統治階級的實踐中是自古以來都沒有的。」[1](P77)也就是說,私有制條件下男女的結合仍然是以政治、經濟條件為基礎的,婚姻也往往由此演變為一種交易。針對這一問題,恩格斯形象地指出:「買賣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實質卻在越來越大的範圍內實現,以致不僅對婦女,而且對男子都規定了價格,而且不是根據他們的個人品質,而是根據他們的財產來規定價格。」[1](P77)因此,無論是封建制度下對婚姻自主的公開否定,還是資產階級所標榜的「婚姻自由」,其實質都是私有制條件下剝削階級道德在婚姻家庭關係上的反映。

  恩格斯認為,在私有制條件下,婚姻的締結是以雙方的政治、經濟條件為基礎的,因此,資產階級的婚姻家庭關係完全是以財產關係和金錢關係為轉移的。而在剝削制度消亡後的未來共產主義社會,在消滅了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和它所造成的財產關係以後,對人們選擇配偶有著巨大影響的經濟因素相應地被消除。正如恩格斯所說,到那時,「男子一生中將永遠不會用金錢或其他社會權力手段去買得婦女的獻身;而這一代婦女除了真正的愛情以外,也永遠不會再出於其他某種考慮而委身於男子,或者由於擔心經濟後果而拒絕委身於她所愛的男子。」[1](P81)同時,隨著生產資料轉歸社會所有,「私人的家務變為社會的事業。孩子的撫養和教育成為公共的事情;社會同等地關懷一切兒童,無論是婚生的還是非婚生的」,這就消除了在今天「妨礙少女毫無顧慮地委身於所愛的男子的最重要的社會因素——既是道德的也是經濟的因素」。[1](P74)顯然,在這種情況下,兩性的結合「除了相互的愛慕以外,就再也不會有別的動機了」[1](P80)。因此,恩格斯認為愛情和婚姻的真正統一,只有在消滅私有制的前提下才能實現。換言之,在未來的共產主義社會制度下,愛情成為婚姻的唯一基礎,也只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

  應當看到,經典作家強調共產主義制度下愛情成為婚姻的唯一基礎,其前提條件是消滅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和它所造成的財產關係,從而相應地消除對人們選擇配偶有著巨大影響的經濟因素和道德因素。在這種情況下,兩性的結合自然除了相互的愛慕不再有其他任何動機。但是,從仍然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當今中國社會的實際情況來看,這樣的前提條件顯然尚未具備。這種現實背景上的差異,要求我們對經典作家「愛情是共產主義社會婚姻的唯一基礎」這一論斷做出與時俱進的理解。

  應當看到,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為實現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創造了必要的條件。伴隨著社會主義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和社會成員思想素質的不斷提高,尤其是婦女從家庭走向社會,廣泛地參加各種社會勞動和社會活動,逐漸趨於與男子平等的獨立的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這些都為建立以愛情為基礎的共產主義婚姻奠定了基本的社會條件,也使得愛情越來越成為婚姻中最重要的基礎。然而,也應看到,我國社會主義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基礎上建立的,儘管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生產力有了迅猛的發展,社會物質財富有了很大的增長,思想道德建設也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總體上看,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與發達國家仍有很大差距,與成熟的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所要求的水平差距更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生產力發展很不平衡,傳統意識的影響依然存在,加之市場經濟的發展日益強化了人們的謀利衝動。因此,經濟利益依然是對人們選擇配偶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這也決定了愛情無法在現階段成為婚姻的唯一基礎。事實上,正如恩格斯所言,愛情是「人們彼此間以相互傾慕為基礎的關係」,而這種「相互傾慕」的感情的產生、維繫、加強和鞏固,都不可避免地會受到現實物質利益關係的制約,並受當時政治、道德、文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從這一意義上說,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愛情是婚姻的主要基礎而不是唯一基礎。

  對於我國當前社會婚姻基礎的正確認識,有助於我們對人們擇偶和婚姻的觀念與行為作出客觀的道德評價。誠然,對於那種完全以金錢、地位、權勢等因素作為婚姻的基礎,而不包含愛情因素的婚姻,理應作出否定性的道德評價。但是,對於人們在擇偶時從婚姻關係的長久和婚姻責任的履行出發而適當考慮經濟收入、文化程度、職業地位、外形體質等因素,則不應作出完全否定性的道德評價乃至道德譴責。

  三、正確理解「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恩格斯曾經明確指出:「如果說只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麼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1](P81)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在相繼出現的關於婚姻基礎、離婚、第三者等問題的諸多爭論中,這一論斷就時常被用以證明離婚的「合道德性」,甚至轉化為「繼續維護沒有愛情的婚姻是最不道德的」,從而成為對婚姻、家庭關係上不負責任的行為進行道德辯護的理由。人們普遍認為,這一論斷也是20世紀80年代婚姻法以「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依據的主要理論支撐。

  事實上,對於恩格斯的「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這一論斷,我們不能離開其闡述的語境而做出斷章取義式的理解。全面而深入地解讀《起源》一書,可以看到,恩格斯是針對以經濟的考慮為轉移的「片面的專偶制」而提出這一論斷的。我們不妨看看他在這句話之前的大段表述:「專偶制完全肯定地將要失掉的東西就是,它因起源於財產關係而被烙上的全部特徵,這些特徵就是:第一,男子的統治,第二,婚姻的不可解除性。男子在婚姻上的統治是他的經濟統治的簡單的後果,它將自然地隨著後者的消失而消失。婚姻的不可解除性,部分地是專偶制所賴以產生的經濟狀況的結果,部分地是這種經濟狀況和專偶制之間的聯繫還沒有被正確地理解並且被宗教加以誇大的那個時代留下的傳統。」[1](P81)在此基礎上,恩格斯才提出了「如果說只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麼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這一論斷,並指出「如果感情確實已經消失或者已經被新的熱烈的愛情所排擠,那就會使離婚無論對於雙方或對於社會都成為幸事」[1](P81)。由此,我們不難看出,恩格斯的論斷,仍然是基於唯物史觀的基本原則而將打破專偶制所造成的「婚姻的不可解除性」視為一種道德進步。並且,對這一問題的理解還需要結合恩格斯在前文中所指出的,在消滅資本主義生產和它的造成的財產關係後,愛情成為婚姻的唯一基礎。也就是說,在恩格斯看來,在「把今日對選擇配偶還有巨大影響的一切附加的經濟考慮消除以後」,當「愛情成為婚姻的唯一基礎」的情況下,自然也就可以得出「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這樣的結論。

  不過,正如前文述及,恩格斯強調「愛情成為婚姻的唯一基礎」的前提條件是消滅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和它所造成的財產關係,從而相應地消除對人們選擇配偶有著巨大影響的經濟因素和道德因素。但是,恩格斯所設想的這種完美的、道德的婚姻關係並未實現,現實條件下經濟利益依然是對人們選擇配偶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愛情也因此無法成為婚姻的唯一基礎。易而言之,現實中婚姻關係的產生並非恩格斯所論述的以愛情為唯一基礎的婚姻類型,「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這一論斷的邏輯前提「只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尚未滿足,恩格斯在這句名言中以「如果」進行的前提假設並不成立。由此,我們可以合乎邏輯的推知,婚姻的離異當然也不能以愛情是否存續作為道德評價和法律執行的唯一標準。從我國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以後的司法審判實踐也可以看出,這一原則在實際操作中科學性、法理性及對婚姻家庭道德的導向性都明顯不足。

  事實上,如果我們更加全面地解讀恩格斯在不同時期對離婚問題的闡述,則不難發現,他一貫明確反對在離婚問題上的輕率行為。1888年,他在寫給考茨基的信中談到離婚問題時指出,「每個丈夫會發現自己妻子的某些缺陷,反之亦然,這是正常的」,夫妻雙方應相互諒解,「只有在萬不得已時,只有在考慮成熟以後,只有在完全弄清楚必須這麼做以後,才有權利決定採取這一極端的步驟,而且只能用最委婉的方式」。[2](P107-108)恩格斯還明確指出,如果有人「每兩年就要求新的愛情」,那他就必須抑制這種本性,否則就會「使他和別人陷在無休止的悲劇衝突之中」。[2](P98)這些論述清楚地表明恩格斯對婚姻家庭問題上不負責任的行為持反對態度。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用「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來證明離婚的「合道德性」,是婚姻家庭倫理問題上附加在恩格斯名下的錯誤觀點。徹底澄清這一錯誤理解,有助於我們更加準確地把握恩格斯的婚姻家庭道德觀,並以此為指引,促進和諧社會背景中和諧兩性關係與和諧家庭關係的構建。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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