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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三階層說

2009年司法考試大綱全面採用了德日的三階層遞進式犯罪論體系. 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體系是三階層遞進式。其由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組成。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除了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並屬於違法之外,行為人亦必須負有責任。 第一,犯罪構成該當性,也稱構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構成要件的實現,即所發生的事實與刑法條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相一致。該當性中包括了一、「主體」即實施犯罪的行為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二、「行為」,即危害行為,行為人在人的意識支配下實施的侵犯法益的身體活動。三、「行為對象」即犯罪對象、行為客體。行為的對象首先是物與人。四、「危害結果」和「因果關係」。 第二,違法性犯罪行為不僅是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而且實質上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即必須是違法的行為。如果客觀上不存在違法性,即使責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違法性判斷是否有違法阻卻事由。違法阻卻事由,是排除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的違法性事由。違法性阻卻事由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令行為、正當業務行為、被害人承諾、自救行為。 第三,有責性,指能夠就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對行為人進行非難、譴責。即非難的可能性。「沒有責任就沒有刑罰」只有當行為人存在主觀的責任時,其行為才成立犯罪。所謂主觀責任,是指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與故意或過失、違法性意識(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才能對行為人自己實施的個人行為非難。有責性中包括對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年齡的判斷,故意責任、過失責任。有責性的阻卻事由,一、違法性認識錯誤二、缺乏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據具體情況,有可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違法行為而實施其他合法行為。如果不能期待行為人實施其他合法行為,就不能對其進行法的非難,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有責性。期待可能性的判斷問題,是我們考試複習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我國的犯罪構成包含了大陸法系的全部三個要素。因為在我國,只有齊備全部構成要件的行為才是犯罪。而大陸法系的構成要件,僅僅是構成犯罪的一個條件,是作為犯罪類型的該罪在客觀要件和主觀方面(這裡的主觀方面,是指故意還是過失,是犯罪類型,與是否承擔責任無關)的要件。因此,13周歲的少年故意殺人的,同樣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能夠滿足「構成要件該當性」這個要件。 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理論將排除違法性的行為包含在理論體系內,在第二步「違法性」中進行判斷。我國則將排除犯罪的行為放在理論體系外,單獨命名為「排除犯罪的行為」。這使得三階層體系從體系上看起來更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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