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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二審大逆轉 突然認罪動機難測(北京晚報 2010-2-3)

李庄二審大逆轉 突然認罪動機難測2010年02月03日15:08京報網-北京晚報孫瑩我要評論(0) 字型大小:T|T

經過14個小時的庭審,昨晚11時30分,李庄案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休庭。今天,此案繼續開庭,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此前不服判決上訴的李庄卻在庭上出人意料地表示「一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得當,撤回上訴理由」。大家紛紛猜測李庄此言何意?

記者就李庄認罪原因向辯護律師高子程求解,他回憶說,當李庄說出這些話時,他還特意問李庄:「你沒有撤回上訴吧?」李庄回答,仍然堅持上訴。高子程律師也不知道李庄究竟為什麼,用了「非常震驚、非常突然」來形容自己的感受,甚至說這是個「千古之謎」。今天,記者歸納了李庄認罪的幾種猜想,當然真正的原因只有李庄自己清楚。

猜想

李庄確有被指控行為

不管有沒有法律知識背景的人都能看出,李庄在昨天開庭後的一番話,其實就是對指控認罪了。不過,「有罪所以認罪」在李庄一案中是個合情但不太合理的解釋。在龔雲飛不願回答問題時,李庄勃然大怒,情緒激動導致庭審中斷。此外,他還要求查看證人筆錄等。這些庭上表現說明李庄非常在乎自己的案子,在乎證人作證的言辭。如果李庄確實有被指控的行為,為何不對證人證言一概承認?

猜想

出於安全需要考慮

據報道,李莊家人也不明白李庄為什麼當庭認罪。但是他們也一直擔心李庄在重慶羈押期間出現變故。而且李庄在自辯書中提到,自去年12月12日被抓捕連夜押解到重慶後,直至14日,警方對他進行了數十小時不間斷輪班審訊,屬於以「飢」、「渴」、「不讓睡眠」的變相刑訊。此外,他強烈要求在偵查、起訴兩個階段聘請律師,但均遭拒絕。

如果李庄是為安全考慮認罪倒容易理解,畢竟在看守所里的滋味和壓力是常人難以理解和體會的。但是李庄案備受社會關注,不知有多少雙眼睛在盯著。李庄的安全出了問題,想必相關單位也難辭其咎。

猜想

以退為進爭取輕罰

聽到李庄認罪的消息,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李庄是否希望通過認罪態度,獲得法院緩刑考慮以獲自由。資深刑辯律師李肖霖也認為這是最有可能的原因。「撤回上訴理由和堅持上訴本身是矛盾的,唯一的解釋是,如果李庄撤回上訴,那麼一審判決即時生效。因此他還要堅持上訴。但是他認罪、撤回上訴理由,就寄希望於二審法院改判。這應該是李庄為換取自由的權宜之計。」

事實上,在一審開庭前,曾有過有關單位想與李庄做交易的傳聞,即李庄認罪只判緩刑,不認罪就是實刑。這次李庄認罪,也就給各方一個「台階」下。但是李肖霖律師認為,如果真是出於這個目的考慮,李庄很可能竹籃打水一場空。「認罪了,恰恰支持警方的觀點,就是抓對了人。」不過,李肖霖律師認為,自由的價值太高了,任何一個人為了罪輕而認罪的行為都是應該給予理解的。

高子程律師表示:「如果李庄是想用認罪來換取應有的無罪的自由,將是本案最大的悲哀,將是廣大律師的悲哀,也將是中國法制的悲哀。」

猜想

李庄玩法律為民眾普法

我國刑訴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因此有網友認為,李庄認罪了,但是,並沒有證據證明李庄犯罪。按法律規定,李庄應該被判無罪。這就是李庄的目的。李庄在告訴我們:證據,是判定犯罪與否的唯一依據。不管嫌疑人是李庄,還是被看成黑社會的老大們。判他們有罪絕不能僅僅因為有口供。如果是那樣,刑訊逼供將永遠存在。你認為我有罪,我也認罪,難道,我真的就犯罪了嗎?他正在實現自己的諾言:用自己的自由換取中國法制的進步!

網友的分析似乎符合李庄的風格,但是也有值得探討的地方。因為,李庄普法的代價未免太大。昨天的庭審中,法官駁回辯方申請兩名關鍵證人出庭作證的其中一條理由就是李庄已經承認一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人無需出庭作證。

猜想

李庄出現精神問題

有人認為,李庄自認為無罪,卻被抓捕羈押。無論是他的委託人龔剛模、還是助手馬曉軍,都棄他而去,甚至指證其有罪。再加上一審被判有罪,李庄很可能精神崩潰。以致在二審法庭上「胡言亂語」。

這種猜想的確有戲謔的成分。畢竟李庄軍人出身,性格剛烈。而且又是做過多年刑事辯護的律師,應該對司法程序有深入的了解。因此,在訴訟期間精神出問題的可能性不大。

猜想

李庄被做思想工作

在記者將種種猜測向高子程律師求解時,高律師表示他無法確定李庄說這些話的真正原因,在他看來,以上種種猜測都有可能。還有一種可能就是或許某些單位給李庄做了思想工作。

律師行使獨立辯護權

仍為李庄作無罪辯護

李肖霖律師說,被告人在法庭上認不認罪,對定罪的意義不大。定罪是要靠其他證據認定的。翻供的話不是證言,被告人翻供也不由律師來承擔責任。

高子程律師告訴記者,本案的事實十分清楚,直到質證結束,控方沒有出示李庄偽造的證據,指出李庄妨礙何人向法院作證。至於控方提供的證人證言因為存在虛假、違法、矛盾,所以非但不能證明李庄犯罪,反而進一步否定了控方的指控。昨天,他們又向法院出示了4份新證據,有吳家友的供述、馬曉軍記錄的李庄會見龔剛模時的筆錄等,以證明,龔剛模是自己表示被刑訊逼供,甚至按照警方編好的材料拍攝了有罪供述的錄像。李庄是希望吳家友找到曾經目擊過龔剛模被刑訊逼供的警察出庭作證。

很多人不理解,被告人都認罪了,律師怎麼還能作無罪辯護。刑訴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李肖霖律師解釋說,刑事辯護律師和被告人都是獨立的,律師不由被告人左右自己的觀點。供述有罪沒罪是被告人的權利。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可以站在獨立立場,根據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護,他的表述可以和委託人不一致。因此,律師仍然可以為李庄作無罪辯護。同時,李庄認罪反而給法庭更重的責任,要通過證據證明其有罪。

http://news.qq.com/a/20100203/002051.htmhttp://www.ynlawyers.org/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401566ad-49dd-4655-b2ca-9d140053ba69&user=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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