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難事故引發的瀆職案9
06-12
礦難事故背後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案。平頂山市煤礦管理人員馬付權,對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等情況不如實反映,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該礦在生產中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5人死亡。馬付權被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在造成34人遇難的河南平頂山新生煤礦「11?11」特大礦難案中,平頂山市國土資源局稽查大隊行政執法室原主任任江濤、稽查大隊小分隊原隊長馬付權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日前被魯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2004年11月11日,新生煤礦在開採中突發瓦斯爆炸,釀出34人遇難的慘禍,被事故調查組確定為一起嚴重的責任事故。法院調查認定,2003年7月,平頂山市政府決定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煤礦安全專項治理整頓,任江濤受國土資源局的指派,負責審核驗收工作。2003年10月,任江濤在沒有見到有關實測人員簽字的情況下,擅自在新生煤礦上報的「河南省小煤礦專項治理整頓複查驗收表」中「不存在越層越界開採」簽字欄內簽署「合格」,致使該礦南店井區的越層越界開採問題未被及時發現和糾正,之後該礦順利通過復工驗收。 在此期間,馬付權受市國土資源局指派,帶領工作人員負責對魯山縣轄區小煤礦及新生煤礦履行查處職責,馬付權未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和實際測量,致使新生煤礦南店井區超層越界開採的情況未被發現和糾正。 法院認為,被告人任江濤、馬付權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不負責任,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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