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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頻頻製造重案,14歲才負刑責公平嗎?

  近日,包括廣西一名13歲少年殺害3名兒童,13歲少年為搶手機潑汽油燒傷女子等低齡兒童犯罪新聞屢見報端,再次引發輿論對於「降低14周歲最低刑責年齡」的討論。其實,按照國際經驗,將14周歲定為最低刑責年齡並非少數,但發達國家普遍在相關問題的學校、家庭等社會教育方面有更成熟的一套經驗,值得我們去學習。而就目前來看,似乎已被遺忘的「社會矯正」制度或許正是出路。

  「14歲」並非中國特色

  14周歲,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罪與非罪的分水嶺。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於未成年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劃分主要包含四方面規定。

  14周歲以下的,不負刑事責任;14周歲至16周歲的,對故意殺人等8種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16周歲以上的,負完全刑事責任;14周歲至18周歲的,對於實施了犯罪且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梳理資料發現,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法律將14周歲定為刑事標準也曾經歷過多次變遷。

  1951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前身)在一項批複中曾指出:「未滿12歲者的行為不予處罰」。

  4年後的1955年,司法部的項個批複中按照勞改條例將少年犯及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界改為13周歲。

  而在1963年10月9日,刑法草案第33稿最終將最低刑責年齡改為14周歲,此後,該標準一直沿用至今,已經長達53年。

  縱觀國際經驗,我國法律規定的14周歲刑責年齡並非獨此一家。例如,義大利、德國、俄羅斯、日本、韓國、泰國等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我國的法律制度整體比較偏向於大陸法系),均以不滿14歲作為無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這樣看來,中國法律規定最低刑責年齡似乎並不「落伍」。

  為何呼籲降低刑責年齡?

  儘管「14周歲最低刑責」系國際普遍法律規定,但鑒於近年來低齡犯罪現象頻發的問題,中國輿論對於是否應該降低刑責年齡的討論一直不斷。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0周歲下調至6周歲。支持者認為,刑責年齡的起點也應同步降低。

  他們指出,一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成熟程度較上世紀法律制定時明顯提高;二是當前犯罪低齡化現象嚴峻,刑事犯罪認定範圍狹窄不能有效追責,間接為許多未成年人樹立知法違法典型。

  而反對者則認為,儘管當前低齡化犯罪增多是不爭事實,但法律講究的是普適性,不能因為個別極端案例去修改法律已經建立的穩固性。同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將導致犯罪圈擴大,經過刑事司法程序處理後,這些人可能很難再次融入社會,導致重新犯罪,社會將為此付出更大的後續代價。

  分析看來,反對者的觀點一定程度上有理有據,但支持者發出的呼籲更是依據客觀事實變化。1963年設立「14周歲最低刑責標準」至今已過去50多年,半個世紀以來,中國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無論是經濟水平、還是教育水平,未成年人的早熟程度遠遠高於當時,對事件性質的認知判別能力也不可同日而語。另外,當前低齡犯罪現象的嚴峻程度其實早已不是個別現象。除了所謂的極端行為,相關未成年人校園暴力、涉毒品等非極端違法犯罪現象近年來也從不罕見。當個別事件發展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後,法律制定者就應當給予重視。

  有反對者還認為,降低刑責年齡確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它關乎的是整個未成年人保護的問題,動一毛則影響全身,如果處理不恰當,還有可能利此損彼。例如有專家就曾舉例指出,如果刑事責任年齡被降低1歲,那麼幼女的界定年齡也隨之降低1歲。那成年人若是和13歲的女孩在一起,便不能構成強姦、拐騙等罪名。按此觀點,兩者利弊還需進一步調研權衡。但我們必須清楚,保護受害者是我們制定一部法律需要考慮的首要問題,而不是所謂的形式主義。如果秉持這一宗旨,兩部法律的界定未嘗不可以有年齡重疊部分。

  談及此處,我們必須對「未成年人保護」這一命題予以區分和發問。如果一起惡性事件發生在一個未成年人對成年人身上,我們要對未成年人適當予以寬容和保護,但是如果是發生在兩個未成年人身上,那麼我們應該保護誰?所以說,未成年人保護根本在於對弱者一方進行保護,而不是因為一個籠統的「保護」,而給予施暴者以寬容,卻讓受害者無處喊冤。

  未成年違法管制的另一出路

  對於下降刑責年齡的呼籲,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忠曾公開表示,目前條件還不成熟。他認為,單純「下降刑責年齡」並不能有效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歸根結底還是社會原因。也正鑒於此,許多中立派倡議整個社會應當負起責任,包括家庭教育、學校干預,建立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保護體系。

  無論是史衛忠的判斷,還是中立派的倡議,都十分具有遠見,但在當前中國整體經濟平衡、社會體系發展還相對落後的背景下,卻並非及時性良方。正如你得了感冒,醫生不給你開藥,卻要求你堅持鍛煉、合理飲食一樣。長遠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體系自然要逐步建立完善,但我們當前確實需要一劑特效藥。

  如果下降刑責年齡暫時已無望,那麼這劑特效藥也許正是似乎已被遺忘了的「社區矯正」制度。法律對其的定義是:指針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這四類犯罪行為較輕的對象所實施的非監禁性矯正刑罰。

  改革開放,特別是2003年《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出台以來,中國其實已經有了相當多的專門矯治的機構,包括少管所、收容教養所、工讀學校等,但相關法律的不配套和執行不合理,卻讓這些原本很好的矯治機構如今變得日漸凋敝,飽受詬病。

  據媒體報道,在許多收容教育所,往往存在大齡未成年勞教人員與小齡未成年收容教養人員、甚至成年勞教人員與未成年勞教人員同工同教現象。這種太過粗放的管教方式,不但難以發揮矯正作用,甚至引發「交叉感染」問題。

  之所以出現上述問題,並非因制度本身出了問題,普遍認為系缺乏法律監管所致。例如當前頗受業內關注的社區矯正法和少年司法制度。有媒體稱,中國當前已有大約3400個少年法庭,但據多位法官表示,法庭是有了,但是法律沒有,還是無法可依。另外就是制度執行過程出了問題,例如管理不善(包括管理人員非專業等問題)。

  從這一角度看,執著於該不該降低刑責年齡,或規劃未成年人長遠保護體系在面臨已有的制度或機構而執行不力時倒顯得十分尷尬。如果一項制度不能有效推行和落實,再多的制度,再完備的體系最終也會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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