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應堅持庭審中心原則
來源:人民日報 2014-12-29
如果給予辯護人的權利過少、要求過嚴,辯方就很難獲得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就難以在庭審中形成交鋒,庭審功能就無法實現。因此,應注重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權利,為辯護人創造條件,使其充分行使辯護權,提高質證的質量。
作者:耿慧茹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並強調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作用。這對於完善刑事訴訟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刑事訴訟應以審判為中心,審判應以庭審為中心。堅持以庭審為中心,既是遵循法治規律的必然要求,也是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防止冤假錯案的有力舉措。
在刑事訴訟中,庭審是指審判人員通過開庭方式在公訴人、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參加下調查核實證據,查清案件事實,全面聽取意見,依法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受到刑事懲罰的訴訟活動。審判是刑事訴訟最後一道程序,也是最為公開透明的程序,而庭審又是刑事審判的中心環節。因此,刑事訴訟應以審判為中心,審判應以庭審為中心,這就是庭審中心原則。庭審中心原則要求以庭審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並據以定罪量刑的中心環節,做到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於法庭。推進庭審中心,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樹立庭審中心司法理念。司法人員特別是審判人員應樹立庭審中心理念,充分認識到推進庭審中心是依法治國在刑事審判領域的集中體現。法庭審理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階段,也是被告人人權保障、訴訟權利行使的主要場合。堅持庭審中心,就是堅持以程序公正保障和促進實體公正,用嚴格執行庭審程序來確保司法機關查明、認定的事實符合客觀真相,確保案件的裁判結果符合法律,經得起時間檢驗。
落實直接言詞原則。刑事庭審證據調查應以直接言詞原則為基本活動準則,而證人出庭作證則是貫徹直接言詞原則的前提和基礎。直接原則要求法官在法庭上直接聽取證人證言、被告人陳述和控辯雙方辯論,進而形成內心確信。言詞原則要求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以言詞的方式在法庭上質證、辯論、作證。證人出庭作證是貫徹直接言詞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法官根據庭審展示的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和據以定罪量刑的情節,從而在庭審中形成裁判結果。
充分發揮審判程序的制約作用。非法證據排除是發揮庭審程序制約作用、推進庭審中心的重要環節。應將非法證據排除作為庭審的重要組成部分,貫徹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應以法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作為排除非法證據的唯一依據,對控方無法舉證合法性的證據應堅決排除,以審慎公正的法庭審理倒逼行政司法人員增強責任意識,進行依法、規範、有效的證據收集活動,從而樹立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權利。推進庭審中心依賴於辯護制度的有效實現。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被告人搜集證據等行為只能通過辯護律師來實現。如果給予辯護人的權利過少、要求過嚴,辯方就很難獲得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就難以在庭審中形成交鋒,庭審功能就無法實現。因此,應注重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權利,為辯護人創造條件,使其充分行使辯護權,提高質證的質量。
構建相對獨立的庭審量刑程序。將量刑活動納入法庭審理並構建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給予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量刑情節、種類、幅度、刑罰執行方式、法律適用等進行辯論、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推進庭審實質化的重要體現,也是實現庭審中心的重要步驟。新刑事訴訟法將獨立量刑程序納入庭審,進一步公開、明確量刑程序和步驟,能夠有效規範法官量刑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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