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國際貨款結算-單證員考試-考試大

一、國際貿易結算票據  (一)匯票的定義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命令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二)匯票的當事人  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Payer)、收款人(Payee)  (三)匯票的內容  匯票必須要式齊全。  1、票據名稱(Word of exchange)  匯票上必須註明「匯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匯票是出票人指定付款人支付給收款人的無條件支付命令書,不受任何限制。  3、確定的金額(the sum Certain in money)  匯票票面所記載的金額必須是確定的。如有利息條款,則必須規定利率。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的,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4、付款人名稱(Drawee )  匯票付款人名稱和地址應當書寫清楚。付款人就是受票人,在匯票上是以「TO、、、」開頭的文句。  5、收款人名稱(Payee)  匯票上收款人的記載,通常稱為「抬頭」。匯票抬頭的具體寫法有三種:限制性抬頭、指示性抬頭和持票人或來人抬頭。  收款人名稱是我國的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即:我國的匯票必須是記名匯票,同樣,背書必須是記名背書。  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  出票日期是匯票的必要項目。  7、付款到期日(Tenor)  匯票的付款到期日就是所載金額的支付日期。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應當清楚、明確;一般有四種記載形式:見票即付、確定日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8、出票地點和付款地點(Place of issue and payment)  匯票上記載的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應當明確清楚;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9、出票人簽章(Signature of the drawer)_  出票人簽章必須記載。出票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企業法人,此時必須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  (四)匯票的種類  匯票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如即期、遠期匯票;銀行、商業匯票;光票、跟單匯票等。  (五)匯票的票據行為  1、出票(Issue/Draw):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匯票交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2、提示(Presentment/Presentation):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其付款或承兌的行為,叫做提示。分為承兌提示、付款提示兩種。  3、承兌(Acceptance):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4、付款(Payment):付款人向持票人按匯票金額支付票款的行為稱為付款。  5、背書(Endorsement/Indorsement):由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匯票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的事項並簽章的行為。如果要把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還必須經過交付。  6、拒付(Dishonour):又稱退票,包括拒絕付款和拒絕承兌。其基本含義是:當匯票作提示承兌時,被拒絕或未能獲得承兌;無需承兌或已獲承兌的匯票未在到期時獲得付款。  7、追索(Recourse):指匯票遭到拒付時,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承兌人或其他的匯票債務人(如保證人)清償匯票金額及有關費用的行為。  8、保證(Guarantee):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第三者擔當。  (六)本票的定義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在我國僅指銀行本票。  (七)本票與匯票的區別  1、本票是無條件的支付承諾,匯票是無條件支付命令;  2、本票的當事人為兩個,匯票則有三個;  3、本票無需承兌,遠期匯票通常要經過承兌;  4、本票的主債務人不會變化,遠期匯票的主債務人則會因承兌而發生變化。  (八)支票的定義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九)支票與匯票的區別  1、支票只能用作結算。匯票既可做結算和押匯,又可作為信貸工具;  2、支票無需承兌,而遠期匯票通常需經承兌。支票只能是即期的,匯票有即期和遠期之分;  3、支票的提示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0天,而匯票的提示期限可以長達1年;  4、支票可以止付,但匯票在承兌後即為不可撤銷。  二、國際貨款結算基本方式  (一)匯付  又稱匯款,是最簡單的國際貨款結算方式。採用匯付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將貨物發運給買方,並將有關貨運單據自行寄送買方;而買方則通過銀行將貨款匯交給賣方。  1、匯付方式的當事人  匯付方式涉及四個基本當事人,即匯款人、匯出行、匯人行和收款人。  匯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在國際貿易結算中,通常是進口人。  匯出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匯款人的委託或申請,匯出款項的銀行,通常是進口人所在地的銀行。  匯入行(Receiving Bank)又稱解付行(Paying Bank),通常是匯出行在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  收款人(Payee),通常是出口人。  2、匯付方式的種類  匯付有電匯、信匯和票匯三種匯款方法。  (1)電匯  (2)信匯  (3)票匯  無論採用電匯、信匯、還是票匯,其所使用的結算工具(委託通知或匯票)的傳送方向與資金的流動方向相同,因此均屬順匯(to remit)。但這三種匯款方式也有不同之處,例如在付款速度上,電匯最快,信匯次之。所以,電匯最受賣方歡迎,也是目前採用的主要匯付方式,但銀行收取的費用也最高。而信匯方式由於資金在途時間長,操作手續多,已日趨落後,目前已較少使用。  3、匯付方式的性質及其應用  匯付方式屬於商業信用性質。  (二)托收  1、托收的定義  按照《托收統一規則》(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第2條的規定:托收是指由接到委託指示的銀行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便取得承兌或付款,或憑承兌或付款交出商業單據,或憑其他條件交出單據。  金融單據(Financial Documents),又稱資金單據,是指匯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據或其他用於取得付款的憑證。  商業單據(Commercial Documents)是指發票、運輸單據?所有權憑證或其他類似單據,例如保險單據等。  托收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種。光票托收是指金碑單據不附帶商業單據的托收,即僅把金融單據委託銀行代為收款。跟單托收是指金融單據附帶商業單據或僅有商業單據的托收。  2、 托收的當事人  3、 跟單托收的種類  (1)付款交單  (2)承兌交單  4、 跟單托收的一般業務程序  5、跟單托收中的資金融通  (1)托收出口押匯  (2)憑信託收據借單  憑信託收據借單,又稱進口押匯,在托收業務中,是代收行給予進口人的一種融通資金的方式。其具體做法是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後憑信託收據,向代收行借取貨運單據,並提取貨物。信託收據是進口人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以表示其願意以代收行的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儲、保險、出含,同時承認貨物的所有權仍屬銀行。如果在借出貨運單據後,發生匯票到期不能收到貨款,代收行應對出口人和托收行負全部責任。但是,如果憑信託收據借單提貨的做法,是由出口人主動通過托收行授權辦理的,即「見票後若千天付款交單,以信託收據換取單據」(D/P?T/R)方式,一切風險由出口人自己承擔。  6、(托收統一規則)現行版本是《URC522》  7、托收方式的性質和作用  按照《托收統一規則》,銀行在托收業務中,只提供服務,木提供信用。所以,托收方式與匯付方式一樣,也屬商業信用性質。無論是付款交單還是承兌交單,對出口人來說,都存在風險。  8、出口貿易中使用托收方式時應注憊的問題  在出口貿易中使用托收方式,原則上應由我方辦理保險,即爭取以CIF或cIP條件成交,訂立合同。如限於對方所在國的規定,必須由買方辦理保險的交易時,則應在貨物裝運後及時通知對方投保,同時為保障我方利益,另行加保「賣方利益險」(contingency: insurance clause covers sellers" interest ),以防萬一貨物遇險,買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贖單時,可由我方自己向保險公司索賠貨物部分的損失。  (三)跟單信用證  1、跟單信用證的定義  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UCP500))的解釋,跟單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護畝一家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義作出,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的單據:(l)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並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或(2)授權另一家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並支付該匯票;或(3)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該定義的實質是,信用證系銀行有條件承諾付款的一種保證。  2、跟單信用證當事人  (1)開證行(Issuing Bank)  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據其自身需要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開證行一般是進口方銀行。作為信用證的發出者,開證行受三個方面的約束:一個是與申請人的代理合同;另一個是對受益人的付款承諾;第三個是與通知行或議付行的代理關係。  (2)受益人(Beneficiary)  系指信用證上指明有權使用並享有信用證利益的對象,一般為出口商或供貨商。  (3)開證申請人(Applicant)  指向開證行提出開立信用證申請的人,一般為進口商。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指應開證行委託,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的銀行。  (5)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  指由開證行指定的購買或貼現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及/或單據的銀行。  (6)付款行(Paying Bank)  指開證行指定的須履行付款責任的銀行,一般為開證行本身或開證行的代理行。  (7)保兌行(Confirming Bank)  指受開證行的邀請同意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  (8)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  指根據開證行的指示或授權,向信用證上的指定銀行執行償付的銀行,一般為開證行的帳戶行。  3、跟單信用證的基本內容  《UCP500》第五條規定,4信用證的內容必須完整、明確和簡潔。跟單信用證的內容主要有:  ①對信用證的本身說明:信用證性質及編號;通知行行名及地址;受益人名稱及地址;有效期及到期地點、付款方式及期限等。  ②對貨物的要求:商品名稱、單價、數蚤、金額、價格條件、包裝、麥頭等。  ③對運輸的要求:裝運港、卸貨港、是否可以分批、是否可以轉運、最遲裝運期。  ④對單據的要求:開證金額、單據名稱、份數及具體要求,包括發票、裝箱單、保險單(如CIF條款)、運輸單據、檢驗證書、產地證等。  ⑤特別條款:銀行間的費用條款、寄單條款、開證行對議付行的指示、所遵循的國際規則等。  ⑥責任條款:最晚交單期、銀行保證條款等。  4、即期跟單信用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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