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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門學社、民主新澳門 基本立場

新澳門學社、民主新澳門 基本立場一、立足於澳門,研究澳門社會狀況,推動本地區現代化發展。二、鼓勵公民參與,促進民主政制發展,實現澳人民主治澳。三、探索本地區經濟出路,支持現代的、多元的、以自由經濟為基礎的經濟發展,並維護勞工權益。四、伸張社會公義,促使澳門社會活化、開放和訊息流通,實現民間社會多元化;促使社會資源合理和公平地分配,維護廣大市民享受合理生活條件的權利;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政界人士尤應自覺更新政治氣象,加強社會多元的參與,以落實居民期望的公平、公開、公正、民主和廉潔的原則。五、認同澳門基本法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憲制性法律,並對基本法內忽略保障人權和妨礙民主政制發展的成份維持批判態度及要求修改。六、「澳人治澳、高度自治」須作為處理中澳關係的原則,除國防及外交事務以外,其餘一切事務均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圍。七、民主的政治制度是國家公民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期盼國家盡快步向民主化,並以國際人權公約為準繩,保障中國人民得享基本人權及自由。八、期望海峽兩岸在充分體現民主、自由、人權、法治、和平、理性的基礎上,實現統一。九、堅持人民有批評統治者和監督政府的權利;澳門居民有權批評澳門的官員,監督澳門的政府;中國人有權批評中國的官員,監督中國的政府。十、以開放的心懷,參與研討社會目標,參與監督社會政策之履行,參與中華民族之振興,參與世界人類之共同發展。十一、力爭社會公義不避權貴,謀求大眾利益一往直前。社會目標與政策一、澳門社會存在和發展的目標,須由澳門特區政府、澳門民間社會各種力量和所有澳門居民共同參與,以理性溝通的方式不斷醞釀和改進。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行各種政策,應在維護每一個人基本權利的基礎上,實現多數人期望的社會目標。三、特區政府有責任在居民的監督下,履行各種公共政策,透過適當措施為促進落實社會目標而努力。四、立法會應站在澳門居民整體利益的立場上進行立法和決議,並監督政府落實各種政策。五、基於施政範圍、執行手段和所牽涉社會機制之不同,新澳門學社為促進落實社會目標而設的二十一項公共政策領域,分類如下:(一)人權保障政策 (二)政制發展政策(三)經濟發展政策(四)公共財政政策(五)教育政策 (六)社會福利政策(七)勞工權益政策(八)婦女權益政策(九)青少年政策(十)消費權益政策(十一)資訊文化政策(十二)醫療衛生政策(十三)環境保育政策(十四)人口政策(十五)城規基建政策(十六)房屋政策(十七)交通運輸政策(十八)市政康體政策(十九)保安政策(二十)公共行玫政策(二十一)司法事務政策六、新澳門學社本著立會宗旨和基本立場,以開放的心懷參與醞釀澳門的社會目標和監督履行各項公共政策。立法會運作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應充分履行其在政制上的權責,妥善執行其立法權力、審議財政權力和監察權力,站在澳門居民整體利益的立場上進行立法和決議,並監督政府履行各項公共政策,實現社會目標。二、立法會應切實合理運用其創製法律、監察公共財政、審議政府施政方針、質詢施政行為、澄清公眾疑問,以及在必要時彈劾政府的權力;作為政治性的代議機關,立法會應容納社會多元化的力量進行公開辯論和理性溝通。三、立法會議席須逐步轉變為全部由普及直選產生,配合民間社會公民意識的普遍成熟,才可確保立法會有效反映民意,堅守澳門居民整體利益的立場。四、立法會須加入更多有知識、有良知、不畏權勢、正直敢言的人士參與,並且須吸納民間多元化的社會支持網路以協助工作;立法議員須主動接觸澳門居民,接受澳門居民申訴,在維護公眾權益的立場上對公眾事務作出政治判斷,並且應透過議會發言、個案跟進和法律修訂,以伸張社會公義。五、立法會須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質素和效率,以承擔起立法機關的責任;立法會在所有法案的一般性表決前和細則性表決前,均須提供足夠資訊和時間,讓公眾反映意見;立法會內各工作委員會的會議,均應公開進行。六、立法會須著重透過審核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財政實績和常規性審議政府財政撥款,實質性地監察和評改公共財政政策,以積極配合對政府履行各種政策的監督;由於現行基本法規定涉及公共財政及政府運作之法案不能由議員提出,只准行政長官提出,行政長官有責任立即提出執行預算的綱要法案,以便立法會履行監察政府財政的職權,除通過年度財政預算外,進一步審批每項超過一定金額的財政開支。七、必須維護立法會內議員提出議案不受行政當局干預的權利以保障立法權對行政權的獨立地位和制衡作用;應爭取刪除現行基本法內不容議員提出涉及公共財政、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之法案的不合理規定,並應爭取刪除現行基本法內對議員提出涉及政府政策之法案的不合理限制;立法會的議事規則,應容許議員對政府提交的法案,包括有關公共收支、政治體制和政府運作的法案,提出修訂,以保障議員可對法案發揮正當的影響力;立法會的議事規則,不應對議員提出質詢的數量作不必要的限制。八、新澳門學社將致力監督其提名當選的議員,貫徹力爭社會公義不避權貴,謀求大眾利益一往直前的立場;由新澳門學社籌組提名當選的議員,在議會的每次提案、發言及表決立場,在可行範圍內,均須事先具文交新澳門學社理事會選定之核心小組審議,並須向新澳門學社理事會交代。

(一)人權保障政策一、人權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任何政府不得侵犯;公共權力必須受到限制及制衡,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二、任何人,不論其國籍、種族、性別、膚色、性傾向或社會出身,均有權享受世界人權宣言所申張的各種權利;特區政府有責任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和國際勞工協議等有關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際公約內各項保障人權和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規定。三、特區政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人權狀況向相關國際機構所提交的報告,須受全民監察。四、法治必須以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為基礎,立法者不應訂立違反人權標準的惡法,政府亦不應假法治之名,推行惡法,殘民以逞;人民面對惡法,有公民抗命的權利。五、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總體政治制度應確保澳門居民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資訊自由、新聞自由和宗教自由。六、應確保澳門居民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和參政的權利,行政當局不應以任何藉口阻撓,以確保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所保障的居民權利不受侵犯;澳門居民組織社團,凡宗旨不抵觸刑法者,無須經事先批准。澳門居民在公眾場所參加和平集會,無須經事先批准;澳門居民有權組織和參加政治團體,從事參政活動。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對中國政府機關及官員提出建議、批評、申訴、檢舉和控訴。八、反對實行死刑;對各種罪行,特別是侵犯人身安全的罪行,須參考各鄰近地區的量刑制度,設定足夠的量刑。九、對未成年人的行為偏差問題,尤應堅持正本清源,重教不重罰,切實為下一代提供合理成長的環境。十、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不得被逮解出境;非澳門居民的人士不得因政治原因被逮解出境;將非澳門居民的人士逮解出境的決定,須由法院裁決。十一、特區政府絕不應以干犯人權的措施作為政治上諂媚的手段。十二、特區政府應設定機構執行推廣反歧視和保障私隱權的工作。十三、政府應向居民推廣有關人權、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知識,以加強居民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學校公民教育應加強內容,解釋國際人權公約對人權的保障。十四、立法機關有責任促進和維護法治精神、保障人權及消除所有歧視的法律體系。十五、司法機關須強化及擴闊法律援助服務,作為體現人權、維護法治而具獨立性的支援系統。十六、對受刑人士之處置,須確保符合受刑人士最低待遇國際公約的規定;特區政府應設立由行政會委員及立法會議員巡視監獄及收容所的管理情況,以及由獨立人士巡視監獄並向行政長官匯報的制度。謹附新澳門學社對回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立法的意見及約翰內斯堡原則全文如後。約翰內斯堡原則全名為《有關國家安全、自由發表意見及獲取資訊的約翰內斯堡原則》,是國際上促使國家安全立法時保障基本人權的權威性依據,於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由人權宣言第十九條國際反審查中心與南非威特沃特斯蘭德大學應用法律研究中心聯合在約翰內斯堡召集國際法、國家安全與人權問題專家參與的會議上通過。訂立此原則時,參考了關於人權保障的國際和地區法律及準則、演變中的國家慣例(反映在包括各國法院的判決之中)以及國際社會所認可的通用法律原則。附件一新澳門學社對回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立法的意見港澳的兩本基本法均在第二十三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以及禁止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兩年半,而港澳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實際未有產生任何因缺乏法律規範而難以禁制基本法二十三條所指問題的憂慮,若以平常心處置,澳門特別行政區回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大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完成之後進行。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一再聲言即將要就回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立法,新澳門學社經過初步分析,發表意見如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比香港特別行政區遲兩年半。澳門特別行政區就回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立法的工作,理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有關立法之後,借鑑其利弊經驗,審慎進行。 行政長官打算為回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提出的法案文本,應參照當年基本法制訂的公開諮詢經驗,在正式制定法案之前,完整公開有關草案的諮詢文本,安排充分時間讓公眾深入了解和醞釀、反映意見,然後才制定法案文本,提交立法會開始作一般性審議。法案文本應務求確保避免以言入罪,避免不必要地擴大警權。 有關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罪刑界定,應同時兼顧三個方面:嚴格限定於清晰及直接回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包括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和涉及外國政治性團體或組織的禁制等問題; 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特別是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而非採用全國性法律所含示的精神,必須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規範,就以上一系列問題作出罪刑界定,而不應引入國內現有的罪刑界定; 為使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國際人權保障的水平接軌,回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應該遵循經國際法學者深入探討立法保障國家安全與防止濫用惡法剝奪基本人權之間取得平衡的約翰內斯堡原則。基於不以言入罪的原則,任何既非使用暴力,亦非以威脅使用暴力的方式探討改變國體或政體的意見發表,均不應被視作顛覆或煽動叛亂。為避免濫用惡法,以言入罪,關於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政府、煽動叛亂的罪刑界定,均應參照約翰內斯堡原則的第六條:「要以威脅國家安全為理由懲罰某項意見發表,在有關政府必須能夠證明該項意見發表符合以下條件:(a) 其意見發表旨在煽動即時的暴力行為;(b) 該意見發表極可能煽動此等暴力行為;及(c) 其意見發表本身與發生暴力行為的可能性有直接及緊貼的關聯的。」 為回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而制定法律,主要內容涉及五個方面:屬於針對國家之政治行動範疇的叛國、分裂國家; 屬於針對政府之政治行動範疇的顛覆中央政府、煽動叛亂等罪刑界定; 屬於資訊範疇的竊取國家機密的罪刑界定; 涉及外國政治性團體或組織的禁制範圍界定; 相關的執法與審判權限。對這五方面的分析意見分述如下:A.叛國、分裂國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內未有相應定義的叛國罪行,應謹慎建立明確的定義。在現今世界,除處於戰爭狀態外,個人改變效忠主權對象,並非罪行。例如國民放棄國籍轉投外國,亦已肯定不屬「叛國」。叛國的罪行應直接與公開的戰爭狀態相關。叛國罪行應指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宣戰後或給他國針對宣戰後,有協助敵人的特定行為,例如加入外國的武裝部隊,或給外國資助武器的行為。「分裂國家」應是指以暴力、以暴力相威脅或濫用公職權力脫離中央政府,宣告成立另一個獨立國家或宣告效忠另一國家的政府。一般旨在達至這種目的的類似戰爭行為或暴力行為,例如使用武器或爆炸品、侵犯通訊工具、劫持交通工具等罪行,在澳門現行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五條,已分別作出規範。(在澳門回歸前,葡國曾伸延至澳門的國家安全刑法條款,亦僅限定針對以暴力、以暴力相威脅或濫用公職權力的行為。)B.顛覆中央政府、煽動叛亂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刑法典第三卷第五篇第一章「妨害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罪」當中第二百九十七條及第二百九十八條有類似的罪刑界定。刑法典這些條款設定的罪行原本是針對澳門已建立的政治、經濟或社會制度,但可以類比方式轉為禁止顛覆中央政府和煽動叛亂的罪刑規定。其中,第二百九十七條明定「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作為顛覆罪的構成因素(三年至十年徒刑),並對使用武器者加重刑罰(五年至十五年徒刑);第二百九十八條亦針對「煽動」作出「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叛亂行為(一年至八年徒刑),並對分發武器者加重刑罰(三年至十年徒刑)。C.竊取國家機密作為在法制上體現資訊開放的原則,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刑法典僅懲罰違反保密義務的公務員和不正當洩露刑事訴訟保密內容者。傳媒和市民取得官方資訊,並不構成犯罪。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出版法的第五條已對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力作出相關限制,遇上「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力即告中止。立法禁止竊取國家機密,第一個關鍵的問題是要清楚界定國家機密的範圍,確保一般市民和新聞工作者能夠知道,不致誤觸地雷;第二個關鍵問題是如何維護資訊開放的原則,而在這方面,應參照約翰內斯堡原則的第二條b項、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D.涉及外國政治性團體或組織的禁制範圍關於「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參與立法會選舉的政治社團、提名委員會、候選人和各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均不得接受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捐獻。關於「禁止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明文禁止通謀外地進行顛覆的行為(最高五年徒刑)。要立法再擴大禁制範圍,須嚴格界定何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若作廣義的界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存跟葡國政黨相關的團體將全部被取締。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結社權規範法律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已經對本地的政治社團作出清楚規範,並由身份證明局組織專門紀錄登記。嚴格按照這個既有定義,可避免濫用惡法禁制本地有國際聯繫的宗教團體、公民教育團體、勞工團體和各種非政府組織。同時,所謂「聯繫」,應作嚴謹的界定。E.執法與審判權限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剛在二零零二年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全面規範了在各種情況下警察行使執法權力的範圍。因此,為回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而制定的法律,當完全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的規範下執法,不應再藉此擴大警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各種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規定之罪刑的裁決,均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進行。附件二《有關國家安全、自由發表意見及獲取資訊的約翰內斯堡原則》引言此等原則於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由一批國際法、國家安全與人權問題專家在約翰內斯堡一個會議上通過,會議由人權宣言第十九條國際反審查中心與南非威特沃特斯蘭德大學應用法律研究中心聯合召開。各專家於訂立此等原則時,參考了關於人權保障的國際和地區法律及準則、演變中的國家慣例(反映在包括各國法院的判決之中)以及國際社會所認可的通用法律原則。此等原則並承認,《關於<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載限制與剋扣權利方面條文的錫拉庫扎原則》(亦有譯作《西奈斯原則》)和《關於緊急狀態下人權保障最低要求的巴黎規範》應長久適用。弁言參與起草此等原則的專家:鑑於《聯合國憲章》所宣示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深信為使人類不致逼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逼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確認以下的信念:表達自由與資訊自由對於民主社會本身就是不可或缺的,而對於社會的發展和福利以及其他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享有,也是至關重要的;考慮到《世界人權宣言》、《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非洲人權與民族權利憲章》、《美洲人權公約》和《歐洲人權公約》中的有關條文;清楚知道有些政府以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為理由,作出一些最嚴重的侵犯人權與基本自由的行為;要緊記:如要人民能有效監察政府的運作,以及全面參與民主社會的事務,他們就得有權獲取由政府保管的資料;亟欲使更多的人清楚認識到:為了國家安全而施加於表達自由和資訊自由的限制,其範圍不能太廣,以遏止政府藉口維護國家安全,對此等自由的行使實施不合理的限制;認識到有必要制定用語狹窄嚴謹、詞義精確無誤的法律條文,為此等自由提供法律保障;該等條文並須確保法治原則的各項要求得以落實;以及重申法院必須獨立,從而為此等自由提供司法上的保障;遂就下列各項原則達成共識,並建議有關的全國性、區域性以及國際性組織採取步驟,使其得以廣為傳播、接納與實施:通用準則第1條原則:意見、表達與資訊自由人人有權持有意見,不受干擾。 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對於(b)段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可以基於國際法所確立的特定理由(包括維護國家安全)加以限制。 除非政府能夠證明所施限制律有明文,並且就一個民主社會保護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而言是必需的,否則不得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理由,對表達自由或資訊自由施加任何限制。證明所施限制為合法的責任由政府承擔。第1.1條原則:律有明文對於表達或資訊自由的任何限制必須律有明文。有關法律必須易於取閱、含義清晰、用語嚴謹、詞義精確,讓社會成員能夠預先據以判斷某一行動是否違法。 有關法律應當載有充份的保障,使其足以防止被濫用,包括規定由一個獨立的法院或裁判所去對所施加的限制作出迅速、全面而有效的司法審查,以審核有關限制的合法性。第1.2條原則:保障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政府若要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理由限制表達或資訊自由,此項限制必須確實為了這一意圖,並能清楚證明所施限制對國家安全的合法利益具有保護的作用。第1.3條原則:民主社會所必需為要明確顯示對於表達或資訊自由的某項限制是保障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所必需的,政府必須證明:有關的意見發表或資料對於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構成嚴重威脅; 所施限制作為保障該項利益的措施已在可能範圍內減至最小;以及 所施限制與民主的各項原則相符。第2條原則: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理由而施加的限制並不合法的,除非其真正的意圖及其可證明的作用,在於抵抗武力的使用或威脅,從而維護一國的生存或其領土的完整,或在於保障該國對於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作出反應的能力,不論該等武力是來自外界的(如軍事威脅)還是來自內部的(如煽動以暴力手段推翻政府)。 尤其注意,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理由而施加的限制,若其真正意圖或可證明的作用在於保障與國家安全無關的利益,例如使有關政府免於尷尬、或為掩飾其錯誤、或為隱藏與其公共部門的運作有關的資料、或為鞏固某一意識型態的地位、或為鎮壓勞工騷亂,便屬不合法。第3條原則:緊急狀態出現公共緊急狀態時,如該狀態威脅有關國家的生存並已按國內法及國際法經正式、合法的宣布進入此狀態,則該國可對表達及資訊自由施加限制,但限制的程度僅限於當時各種緊急情勢所嚴格需要者為限,而且僅能在當其不抵觸該國政府在國際法下所承擔的其他義務為限。第4條原則:禁止歧視對表達或資訊自由實施的限制,包括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而施加者,無論如何不得包含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而作出的歧視。對表達自由的限制第5條原則:意見自由的保障任何人不得因他或他的意見或信仰而需承受任何約束、不利或懲罰。第6條原則:或會威脅國家安全的意見發表除第15及第16條原則另有規定外,要以威脅國家安全為理由懲罰某項意見發表,在有關政府必須能夠證明該項意見發表符合以下條件:其意見發表旨在煽動即時的暴力行為; 該意見發表極可能煽動此等暴力行為;以及 其意見發表本身與發生暴力行為的可能性有直接及緊貼的關聯的。第7條原則:受保障的意見發表除第15及第16條原則另有規定外,和平行使表達自由的權利不得視為威脅國家安全,亦不受任何限制或懲罰。對國家安全不構成威脅的意見發表包括但不很於: 鼓吹以非暴力手段改變政府政策或更換政府本身的; 批評或侮辱國家或其象徵、政府、代理人或官員,或批評或侮辱某個外國或其象徵、政府、代理人或官員的; 基於宗教、良知或信念反對或鼓吹反對強制徵兵或服役、反對或鼓吹反對發起某一衝突或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平息國際紛爭的; 在據稱有違反國際人權準則或國際人道主義法律的事件發生時,旨在就該等事件傳播資訊的。任何人批評或侮辱國家或其象徵、政府、代理人或官員,或批評或侮辱某個外國或其象徵、政府、代理人或官員,均不受懲罰。第8條原則:對或會威脅國家安全的活動僅僅作宣傳不得僅因某個意見發表傳遞被政府宣布威脅到國家安全或有關利益的組織所發放的資料,或傳遞關於該組織的資料,便予以阻撓或懲罰。第9條原則: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或其他語言絕對不能以某項意見發表(不論其為書面的還是口頭的)使用某一語言,特別是少數民族語言為理由而予以禁制。第10條原則:第三者對發表意見的非法干擾政府有義務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私人群體或個人非法干擾他人以和平方式行使其表達自由,即使該項意見發表對於政府或其政策有所批評亦然。尤其注意,對於旨在壓製表達自由的非法行動,政府有責任予以譴責,並進行調查,把須要負責者繩之於法。對資訊自由的限制第11條原則:關於獲取資料的通則人人均有從公共機構取得資料的權利,其中包括與國家安全有關的資料。除非政府能夠證明所施限制律有明文,並且就一個民主社會保障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而言是必需的,否則不得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理由對此項權利施加任何限制。第12條原則:基於國家安全理由訂定的豁免須劃得狹窄國家不得毫無節制地拒絕公眾獲取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而必須以法律形式,指定何種界線明確、範圍狹窄的資料是為保障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而不得不拒絕提供的。第13條原則: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所有關乎索取資料權利的法律和決定,均須以公眾知情的利益為首要考慮。第14條原則:要求就政府拒絕提供資料進行獨立覆核的權利國家有義務採取適當的措施,讓取得資料的權利得以落實。此等措施必須規定當局在拒絕一項索取資料的要求時,盡快以書面方式具體說明有關理由;亦須訂明有由一個獨立機構對該項拒絕是否合法有理作出覆核的權利,包括要求對該項拒絕的合法性進行某種形式的司法覆核的權利。負責覆核的機構必須有權查閱不給予當事人的資料。第15條原則:關於披露機密資料的通則在下列情況下,不得因任何人披露有關資料而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理由予以懲罰:(1) 所作披露實際上並未損害、也不大可能會損害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或(2)讓公眾知情的利益大於該次披露所造成的損害。第16條原則:因公職取得的資料在有任何人披露他或她憑藉政府公職而獲得的資料,如公眾知情的利益大於該次披露所造成的損害,則不得因此而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理由使得該人受到任何損害。第17條原則:已為公眾所知的資料資料一旦已公諸於世,不論所用方式為何,亦不論其是否合法,公眾的知情權均蓋過任何企圖阻止該項資料繼續傳布的理由。第18條原則:保障消息提供者不得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理由,強逼新聞從業員透露保密的消息來源。第19條原則:進入禁區的權利對資訊自由流通的任何限制均不得妨礙人權及人道法律的目標。尤其在有充分理由懷疑某地方正在發生或已經發生違反人權或人道法律的事件時,政府不得阻撓新聞從業員或以監察人權或人道主義準則落實狀況為使命的跨政府或非政府組織的代表進入該地方。在某地方發生暴力事件或武裝衝突時,亦不得將新聞從業員或上述組織的代表拒諸該地之外,除非讓他們在場會對其他人的安全構成明顯的威脅。法治原則及其他事宜第20條原則:法治保障的通則任何人因意見發表或資訊傳遞而被控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時,有權享有國際法所規定的全部法治保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的權利:被假定為無罪的權利; 不受任意拘禁的權利; 迅速獲當局以該人所懂的語言告知對其的指控以及有何指控證據的權利; 迅速與其所選律師接觸的權利; 在合理時間內接受審訊的權利; 有充分時間準備其抗辯的權利; 接受獨立而公正的法院或裁判所公平、公開的審訊的權利; 詰問控方證人的權利; 除非讓被告人先行獲悉有關證據並有機會作出反駁外,不容在審訊中提出該項證據的權利;以及 向獨立的法院或裁判所提出上訴的權利,而該法院或裁判所須為有權對事實和法律兩方面的決定作出覆核並將之撤銷者。第21條原則:補救方法被控以涉及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士,包括在出現第3條原則所界定的威脅國家生存的公共緊急狀態時被控以該罪者,均應有權使用各種法律補救方法,包括特殊補救方法,如人身保護令狀或基本權利保護令狀。第22條原則:由獨立裁判所審訊的權利針對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作出刑事檢控的案件,應由陪審團(如有該制度的話)或真正獨立的法官進行審訊,視乎被告人作何選擇而定。如被控以涉及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士由沒有任期保障的法官審訊,即有表面證據證明:該人由獨立裁判所審訊的權利已受侵犯。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由軍事法庭或裁判所就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對平民進行審訊。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由臨時的或特設的國家法庭或裁判所審訊平民或軍人。第23條原則:事先審查對於意見發表,不得為維護國家安全而事先加以審查,除非已如第3條原則所述出現威脅國家生存的公共緊急狀態。第24條原則:處罰過當個人、傳媒、政治或其他組織在與表達或資訊自由有關的情況下犯有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時,不得因此而受到與罪行的嚴重性不相稱的制裁、約束或懲罰。第25條原則:此等原則與其他有關準則的關係此等原則中的任何條文均不得解釋為對國際、地區或國家法律或準則所確認的任何人權或自由有所約束或限制。

民政總署濫權不準市民靜坐抗議批發市場壟斷,導致有五名市民遭警方拘捕,新澳門學社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實行公民抗命,在民政總署濫用權力不準靜坐的情況下,同一地點以同一主題進行了靜坐抗議,並同時就民政總署的濫權行為,向法院提出投訴。圍觀市民對批發市場壟斷令澳人長期被逼吃貴肉貴菜紛表憤慨。返回目錄(二)政制發展政策一、市民的日常生活與民主政制有不可分割的關係;只有民主政制可確保公共權力運作符合公平、公開、公正、民主和廉潔的原則。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制發展應體現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精神,並且以維護居民基本權利、增強民主參與和促進三權分立、平等制衡為重點,邁向澳人民主治澳。三、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確立民主政制的基要條件,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全部議席,均須透過普及直選產生。四、須及早檢討政制發展,促進政制民主化,特別是在基本法規定檢討政治制度的二零零九年以前,作好全面實現政制民主化的準備。五、在全面實現民主政制之前,立法會的普及直接選舉議席,所佔比重應逐步擴大。六、特區政府的一切決策均應在維護少數人基本權利的基礎上,實現多數人期望的社會目標,其行政機關須向全體市民負責;特區政府應提高透明度,讓普羅市民參與一切公共政策制訂,及進行監察。七、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須對其管轄範圍內的施政效果負政治責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須領導行政改革,精簡體制,提高行政效率和決策透明度,維持有效的管治能力,切實回應公眾訴求。八、公眾有權監察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和立法會議員等政治職位據位人有否以權謀私,有否基於私人利益影響公共決策和損害公眾利益;須設立公開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和立法會議員等政治職位據位人的個人主要利益聯繫資料的制度,讓公眾行使監察權。九、立法會和其他選舉產生的機構需要真正有知識、有良知、不畏權勢、正直敢言的人士參與工作,而普及直接選舉是保証實現居民公平參政權利和民主監督權利的最有效機制。十、由於現行政治體制偏重行政長官權力,有導向行政專制的危險,為體現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憲政基礎,必須慎防行政長官濫用行政法規,架空立法機關;在提出法律提案與制定行政法規之間的準則,須建立憲政上的共識,並以立法形式予以規範。十一、應爭取消除對立法會議員提出議案權力的不合理限制,發揮立法會議員提出議案的主動性和立法議員動議修改政府提案的主動性。十二、真正獨立、公正和有效率的司法系統,是爭取成為現代國際商貿城市的必要條件,澳門特別行政區須創造有利的政治和社會條件,以加強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基礎。十三、須切實提高司法系統的效率,確保市民透過司法訴訟獲得及時和公正的裁決。十四、應設置由分區直選產生的市政議會,監察市政機構的運作。十五、為配合民主政制發展,特區政府的監察、協調及諮詢組織,要有高透明度及足夠代表性,容許公眾廣泛參與;各種監察、協調及諮詢性委員會應加入功能界別直接選舉的成份;向來備受非議的社團間接選舉方式,應轉變為採用普及直接選舉或功能界別直接選舉方式。十六、代表澳門中國人參與中國國內政制的人士應向澳門中國人交待,接受問責,並應及早安排透過普及直選的方式產生。

返回目錄(三)經濟發展政策一、澳門經濟制度以固有的自由經濟為基礎;特區政府須維護本地區的市場公平自由競爭,為經濟穩定發展和資源合理分配創造條件;在保持自由主義經濟的特點的同時,對資本主義經濟機制導致的社會不公平和環境破壞,須保持警惕。二、合理的宏觀經濟政策,是維持經濟穩定的先決條件;維持簡單稅制及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自由貿易,以及資金、貨物、資本和訊息的自由流通;小心控制公營部門開支增長,整體經濟活動維持以私營機構為主導的格局;特區政府在以博彩業及旅遊業帶動的短期經濟發展定位的基礎上,須為各級產業發展研製明確及穩定的政策,使本地及外來投資者,得以放心在本地從事長遠的實質生產活動。三、反惡法、反官僚、反壟斷乃當前急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發展前途,有三個「地雷陣」:包括不合理地困擾投資經營者的惡法、落伍的官僚行政體制和壟斷特權利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會應著手切實清理三大雷區。四、要清理惡法之雷,特區政府和立法會須切實從法律上保障投資者在不妨礙居民和勞工基本權利的條件下自由經營,以防止對投資經營者構成不必要困擾的惡法,直接趕跑堅持法治原則的投資者,並且驅使留下來的投資者在惡法之下委曲求存,習非成是,間接形成官商勾結和集團性貪污的背景。五、澳門特別行政區須有明確的反壟斷政策,以抗衡經濟領域內眾多壟斷行業超高額利潤,加重市民和投資者負擔的既存現實;在微觀經濟理論上,行業內缺乏競爭,企業定價自然會超過合理水平,制定交易規章時,自然會過份維護賣方利益,產品或服務數量會低於合理水平,質素亦會下降,而經營管理上較容易容忍浪費;在宏觀經濟理論上,壟斷性企業賺取超高利潤,會加重社會貧富不均,亦會削弱其他相關行業的投資環境;要清理壟斷之雷,特區政府切須自覺地擔當反壟斷政策核心的角色,重新檢討和設定針對各種特許專營機構的常規監察機制與針對壟斷行業現象發揮社會經濟協調作用的機制,並落實於局級部門進行問責;反壟斷政策目標在於制止或減少因行業壟斷而對社會的負面影響,在法制、稅務、合約、行政措施和社會協調等層面,綜合構思,制定公平、公正、公開的反壟斷政策;特區政府應制訂有效措施,以促進自由競爭,消除妨礙公平競爭的商業手法,鼓勵市民發揮創業精神。六、特區政府須採取措施提高經統一批發市場制度處理之各類蔬果、鮮活品及肉類產品進口價、批發價、零售價的透明度,檢討統一批發市場制度各項收費,以及改革統一批發市場制度,以促進自由競爭,減少中間盤剝,平抑物價,充分開通渠道,方便各種不同來源但符合衛生標準的各類蔬果、鮮活品及肉類產品都獲檢疫進入本地市場,由本地商販販買,讓消費者選擇。七、特區政府在開投新油站時應優先吸納新投資者和設定零售價跟國際市場接軌的條件,透過公開競投新油站,以促進石油產品的價格競爭,打破寡頭壟斷、價格聯盟令價格高企的局面。八、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該推行行政改革,清理官僚之雷;必須改革落伍的官僚行政體制,保護投資生態;為振興澳門經濟,落實吸引投資經營者,貿易投資促進局須改善協助投資者向各公共機關辦理有關投資項目行政手續的服務,明確列出提供協辦服務的範圍,作出公開宣傳,切實跟進每宗求助個案及定期對協辦服務的成果及其所遭遇的困難作出檢討,推行全方位行政改革,使政府成為一個更方便營商的行政機關;特區政府必須下決心,透過嚴謹的衡工量值監察和優化服務承諾,徹底改善發牌監管工作。九、特區政府須在資訊收集和政策導向上,密切回應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帶來的外在經濟環境變化,把握促進經濟發展的機遇。十、政府須確保廉政,公平對待不同背景的資本,改進行政程序引入默示批准原則,簡化投資經營與貨物出入境手續,監控水、電、通訊、運輸、廠房的供應價格,協助培訓人才;特區政府吸引及協助投資經濟項目,必須持開放態度,在程序上設定須符合公平、公開、公正的可監察機制,尤須避免接近權力中心者「近水樓台先得月」的「自己友」效應。十一、博彩業經營權的改變,必須以公平、公正、公開的機制,吸引具資本實力和專業能力的本地及外來投資者參與,除要穩定政府稅收和照顧博彩業現有正規從業人員的就業機會外,更須著重引入多元化的競爭,透過市場機制不斷促使行業改進業務,以回應區際競爭的環境。十二、特區政府應藉助博彩業的經濟投資動力,引導發展包括博彩旅遊、休閒旅遊、文化旅遊、會議旅遊及商業旅遊的多元化配套條件,滿足多層面的遊客需求;特區政府須藉博彩業引進新經營權的機會,促使投資者為提供優質廉價的港澳客運服務作出貢獻,以興旺本地旅遊消費行業;並須透過博彩業經營場地的合理佈局,興旺本澳各零售商業區。十三、作為帶動中短期經濟發展力量的博彩業及旅遊業,須在專業管理質素上逐步提高要求,以便能夠透過不斷提升服務質素跟其他地區競爭;博彩業及旅遊業均應從行業收益中持續提供資源,支持各層次的專業培訓,並須著重吸納本地已受專業培訓的人員提供服務。十四、為防止經濟活動的腐化,應切實打擊商業犯罪,包括全面取締欺詐遊客的黑店。十五、特區政府須爭取盡快處理固定電話網路及長途電話通訊專營權問題,積極防止電訊市場開放中的不公平競爭問題,制訂整體策略,以適應新形勢,趕上國際資訊高速公路,發展衛星通訊;特區政府須積極推動全民資訊基礎設施,以支援資訊經濟發展,加強資訊基礎建設,使政府、企業及市民均可透過網際網路絡,提高經濟效益及改善生活質素。十六、特區政府應繼續確保澳門幣值穩定,維持不低於百分之百的貨幣外匯儲備率,透過穩定幣值保障居民的實質生活水平。十七、應全面落實金融制度法及補充有關的行政法規以監管金融業,尤須及早制定專門法例監管代客買賣貴金屬、外匯、股票、期權的金融機構,以保障投資者與一般居民的利益;亦須關注儲蓄互助社的存在,制定有關法例規範其依法經營;特區政府須在及早回應社會對開設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基礎上,取締非法經營的金融機構,特別是地下錢庄;金融管理局有責任監督金融機構的商業行為,確保其具高透明度和商業道德,並須加強向市民推廣金融知識,提高一般投資者的質素及判斷能力。十八、在世界自由經濟體系推動下,澳門已經由工業化地區轉向後工業化,加上二零零五年已全面撤銷紡織品出口配額制度,澳門的工業再不能依賴勞動密集的加工出口輕工業;特區政府須設法引導工業轉型,開發技術密集和高增值輕工業;除了爭取新經濟發展創造就業機會外,特區政府在經濟就業政策上應重點關注後工業化無以為繼的階段所引致的後工業化邊緣勞工階級的利益。十九、在資本主義經濟規律之下,要工業及服務業維持整體競爭力,必須全面開發人力資源,視人力資源為發展經濟的一項重要資本投資,特區政府尤須創造條件為本地有潛質年青人提供專業歷練的機會;特區政府的長遠人力資源政策目標,應是促進各行業人力資源配對及供求平衡,提升勞動人口質素及技術,令高技術人員進一步適應經濟發展,低技術工人得以趕上社會步伐,脫離貧窮。二十、特區政府須創造條件切實推行義務教育,提高城市文化的平均水平,作為擔當區域服務中心的人力資源基礎,並須透過常設性人力資源評估機構的協助,制定和推行配合經濟結構轉型和爭取實現區域服務中心地位的人力發展政策。二十一、特區政府須依法監管工序外移,並停止輸入無助於工業轉型的非技術性勞工;輸入合約勞工總數,須壓縮至本地勞動人口的百分之十以下;應公開各企業輸入外勞配額數量,容許投資者之間互相監察;並向所有僱用輸入合約勞工的僱主徵收費用,以協助培訓本地人力資源。二十二、在嚴格控制輸入勞工總量和在人力資源分析的基礎上,應設定公開的機制處理輸入本地所缺專業人材,以助經濟和社會發展。二十三、特區政府須基於維護澳門在世界自由經濟體系的地位和利益,積極參加跟澳門經濟利益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應加強與各地的經濟聯繫,積極爭取參與亞洲太平洋地區有影響力的國際經濟貿易組織,以協助拓展澳門對外貿易和避免在亞洲太平洋地區經濟發展中陷於孤立。二十四、特區政府須依法維護知識產權,以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世界經濟交往中的地位。二十五、須創造條件,建立有高效率和獨立性的司法系統,令來自世界各地的投資者對於依法維護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利益有信心;同時應透過促進資源的公平分配和政治的民主發展,以維護社會的安定,造就良好的經濟成長環境。

返回目錄(四)公共財政政策一、公共財政作為政府施政的一環,須綜合回應和支持各項政策的需要,並須著重促進社會公平、促進經濟效率和平衡收支結構等原則;公共財政政策和措施,除確保有效管治及公務部門正常運作外,尚需推動經濟發展和民生福祉,促使經濟發展成果獲合理的分配。二、澳門公共財政,原則上應量入為出,爭取保留適當的財政盈餘儲備;財政儲備制度應受立法會監察;行政長官應履行承諾,盡早提交建立財政儲備制度的法案。三、澳門公共財政支出應與本地生產總值相適應,宜保持佔本地生產總值百分之二十以下。四、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公共財政連續超支,特區政府有責任嚴格控制財政預算的開支,節約行政費用,定期檢討公共財政狀況,制定促使公共財政達致平衡的計劃,向公眾交待。五、儘管特區政府批給博彩業特許經營權增加財政收入,仍應調整稅收基礎,使經常性收入建基於較廣泛的財政來源之上。六、特區政府應設立具透明度的稅務檢討機制,定期檢討稅制。七、在經濟有穩定增長的情況下,應逐步提高職業稅免稅額,並且應保證在一般情況下,同等可課稅收益水平的職業稅率,不高於所得補充稅率。八、所有稅種之設置或調整,須重視公正及平等的原則和社會資源重分配的效果。九、稅收政策應配合特定的政策目標,例如鼓勵工業轉型、減少車輛增長等。十、政府須嚴格執行稅務法例,採取措施防止和檢控各種瞞稅、避稅的行為。十一、金融管理局、澳門社會保障基金會和澳門公務員退休基金會所保存的滾存及儲備資金,須按穩健和有回報保障的投資保值,並應每年定期公佈現金流動及滾存數字。十二、因過去行政失當致使博彩專營機構誤撥給東方基金會的公共資源,以及由此兌變成的資產,必須追討回來,由本澳的公共基金會接管。十三、對於過去證實由澳葡官員以權謀私及抵觸行政程序撥出的公帑,以及由此兌變成的資產,特區政府應依法追討。十四、行政長官有責任盡早提出預算綱要法,以便立法會履行監察政府財政的職權,除通過年度財政預算外,亦須經常性審批每項超過指定金額的重要財政開支。十五、支持特區政府透過加強財務管理和廉政檢核,節省不必要的公共行政開支,以及限制公務員數量增長、減少高薪外聘公務員數量、刪除外聘公務員非必要的特殊福利,藉以防止公務行政開支膨脹,並收節制通貨膨脹之效。十六、特區政府應設立集中的購物招標和工程招標網頁,以簡便的程序向市場開放,為政府公共機關提供貨品、服務和承建工程的機會。十七、特區政府須加強監管財政自治機構,徹底清除財政自治機構財政運作不規則的現象,大幅度壓縮財政自治機構的數量。十八、須著重把有限的公共財政資源有效地投資於人力資源質素的普遍提高、城市發展所必需的基本社會福利承擔和對本地經濟發展有實效的基本建設。十九、教育投資可兼具促進社會公平和促進經濟效率的作用,特區政府每年公共財政支出應不少於百分之十五用作教育經費。二十、應防止廉價出售政府資產,並防止無理高價購置資產。二十一、政府應嚴格監管公共工程的執行,並應嚴格控制公共工程開支。二十二、澳門公共財政的預算,應受立法會有效的監察和評改;澳門公共財政的實績,應依期受審計署和立法會有效的監察。返回目錄(五)教育政策一、澳門居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受教育者的人格發展與身心發展應受尊重。二、教育的目的是盡量發展每一個人的潛能,建立健全的人格和正確的價值觀,使融入社會成為有用的一員;學校教育要幫助學生德、智、體、群、美均衡發展,增強對人格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為社會培養關心社會事務、能獨立思考及有批判精神的市民,推動經濟發展,建設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社會。三、必須確認自由主義的社會與社會主義的社會在教育體制本質上的不同。澳門是奉行自由主義的地區,必須保證教育自由,尊重個人、宗教團體和民間團體辦學的自主性。四、澳門教育制度必須落實已在澳門生效的國際兒童權利公約和取締教育歧視公約;教育制度應具有足夠彈性及多元化,以容納不同社群、培養多元智能發展、適應全球化發展,並體現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實況與特色。五、必須確保澳門朝著多元開放社會模式健康發展,建構具有足夠彈性和多樣性的教育制度,以利一國兩制的落實;在教育管理上,應實行學校管理權責歸學校的校本管理制度,行政當局承擔引導、協調及資源上的協助任務,避免由官員的價值觀控制指揮多元辦學體系,以落實澳門基本法確保的「各類學校均有辦學的自主性,依法享有辦學自由和學術自由」;澳門居民可以通過多種不同的教育道路去實現他們所選擇的教育觀,使能發展澳門社會健康的多元力量一起建設未來。六、為體現教育是人的基本權利,教育機會均等,教育中立,教育民主化,教育多元化,以及每個人都有權平等地享有相應的教育資源的教育理念,必須落實現行《澳門教育制度》法律規定的教育的基本原則(第二條)、教育制度組織(第三條)、教育行政當局發給教育資助的基本原則(第四十一條)、教育制度管理的基本原則(第四十六條);非高等教育制度法律的制訂絕不應傷害上述教育理念。七、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所應受之教育,有優先抉擇權。八、普及免費教育的體制應該確保學生可以享有一切學習費用全免的權利以保證其能完成基礎教育;而不論基於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或其他任何原因,願意及有能力為子女提供資源的家長亦有權讓子女在公平享受教育資助的基礎上,憑家長的資源投入,尋求符合其價值觀的教育服務。九、行政長官在制定教育政策時,應根據《澳門教育制度》法律第四十七條二款之規定,確保透過教育委員會,尊重社會人士民主參與的原則。十、教育委會員必須重組及改進其運作方式,以符合《澳門教育制度》法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真正匯集社會各方力量,就教育政策的發展具重要性的所有事項,尋求廣泛共識,負責注視評核教育政策的執行;教育委員會的工作應公開受社會監督;教育委員會內應有不少於半數由教育界一人一票直選產生的代表。十一、必須確保教育經費的增長與本地區生產總值的增長掛鉤。十二、特區政府應切實訂定各教育階段的發展目標,為教育提供足夠資源;教育開支佔公共財政總開支的比重不應低於百分之十五,尤須注重基礎教育,更須切實壓縮教育行政經費在教育開支中的比重。十三、特區政府應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支援教育的發展,尤其支援促進有效學習、提昇教學效能、推行優質教育等計劃;教育發展基金的撥付經由專責委員會根據公開的準則審批,該委員會之過半數委員應由教育委員會內之教育專業人士推選產生,並應由具教育專業的成員擔任主席。十四、私立教育機構應自重自律,在遵守法律及規章的基礎上,積極維護學生的權益、在競爭中自我完善,而非依賴官員之指令,以免教育機構變成教育行政的延伸,造成教育制度惰性化,使教育的靈活性和創造力逐步消失。十五、應建立非由教育行政當局壟斷的學校評鑒機制,加強學校人事、財政透明度,並評鑒學校資源利用率作為教育撥款的依據。十六、教育公平與社會公平互為因果,沒有教育公平,不會有社會公平。教育經費決定教學設備和師資,教育經費分配必須公平公正;特區政府必須在教育資助上,按照《澳門教育制度》法律第四十一條規定,以就讀於官立及私立教育機構的學生人數為考慮,按照平等及公正的標準作出;非高等教育制度法律的制訂絕不應對上述規定有任何損害。十七、教育改革應正視學生的學習困難,確立以學生為本的總原則,促使課程學制的多元發展,為社會培養多元的人才。十八、應在有系統規劃和資源撥備的基礎上,自下而上逐步推行以促進多元智能發展和因材施教為目標的小班教學;行政當局應積極協助培訓小班教學的師資,使教學模式從適應工業社會的班級授課模式逐步改變為以學生為本、重視全人教育、重視社會及受教育者多元發展需要的教學模式。十九、在確立學校自主,辦學自主的原則下,須確保家長、教師參與校政的權利,並積極推動家校合作。二十、特區政府應發展家長教育,掌握有關子女身心發展的知識,以防治家庭及青少年問題之惡化,並適應關心子女教育和參與校政的時代需要。二十一、應提高學校會計品質,幫助學校強化財務管理,加強學校財政透明度,讓學生家長、教師及社區了解學校財務狀況,有利學校獲得社會捐資發展校務。二十二、教育行政機關必須精簡人員編制,必須不斷加強人員的專業發展和服務意識,逐步提高教育行政機關的專業公信力。二十三、特區政府應創造條件,依法落實特殊教育回歸主流的計劃,並應支持為各種弱能人士而設的特殊教育、弱智的評估、職業培訓及協助各種弱能人士融入社會;為此,教育行政機關應與社會福利機構、公共衛生機構建立合作分工機制。二十四、特區政府須為因多動、自閉、注意力缺失、讀寫困難等學障而處於弱勢的學生進行調查統計,在掌握分類情況的基礎上,透過檢定、治療、輔導、教學支援和課程設置等給予援助。二十五、應加強教師的專業地位,增加職前及在職培訓的機會,制訂教師持續培訓制度,應建立機制使所有教學人員每年獲得不少於指定學時的專業發展培訓。教學人員在接受專業發展培訓的期間應享有脫產帶薪的保障,其培訓經費得由行政當局承擔,以確保所有教學人員均能系統地接受專業發展培訓以配合本地區之教育政策的推行和教育發展的需要。二十六、須盡快依法制定教師職程,並由政府承擔職程的實施及運作,為教師提供合理的職業保障、確保教師應獲適應其專業之薪酬。二十七、特區政府應為教師建立機制,以便所有教師除參與社會保障基金供款外,均能加入一項合理的供款性退休保障制度,並須特別關注現時年老教師的退休生活保障。二十八、在特區資源相對充裕的條件下,立即推行高中免費教育及幼兒免費教育。二十九、特區政府應盡快完善九年義務教育;並逐步將義務教育伸延至中學高年級,讓各階層市民的子女獲得準備接受高等教育的公平機會。三十、特區政府應支持中學及大專教育中的職業培訓課程,以回應經濟發展的需要。三十一、為促使資訊科技教育和創意藝術教育結合在基礎教育之內,特區政府須及早作出系統化的規劃,在師資培訓、課程大綱、教學方法、教學設備和促使高等教育機構向基礎教育機構提供技術支援等方面作出配合。三十二、高等教育機構在科研與教學兩方面須有平衡的重視;高等教育在學生專業學術與全人發展須有平衡的重視;特區政府須在尊重高等教育機構學術自主的前提下,以具備長期規劃和符合公平、公開、公正原則的方式,給予支持和資助。三十三、特區政府和高等教育機構應尊重大專學生團體在言論、組織和行動上的自主性,並鼓勵澳門大專學生參與社會活動。三十四、特區政府須尊重大學教育機構自主的學術和發展方針;大學教育應維護教學人員的學術自主及言論自由。三十五、各種推廣公民教育的組織,應獲得特區政府的支持,就推廣公民意識和公民權責實踐,作出貢獻。三十六、政府應提供資源及鼓勵學校向社區開放,學校應與社區發展密切配合,以利資源共享。三十七、特區政府應積極鼓勵及協助民間社會開展成人教育;營造學習型社區;整合社區內各種不同領域的教育資源,使其發揮最大的效益;建立正規教育與非正規教育的有效銜接機制;積極建構終身教育體系,推動終身學習。三十八、建立一個全民教育和終身學習的環境,促進社會進步及社會民主化,使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為一個自強不息和具競爭力的社會。返回目錄(六)社會福利政策一、社會政策須體現人類尊嚴,促進人類發展,特別是尊重個人的自主抉擇,協助發展個人的潛能,促進人際的互相關懷及優先照顧生活條件貧乏者;澳門居民有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政府須透過撥出合理的財政資源運用和配合適當的社會政策,提高居民生活質素,推動社區參與和促進人類發展。二、社會福利制度除了為最不能自助者提供一個生活安全網外,亦應為市民提供全面的發展機會,減低社會不公平及歧視的現象,促進社會穩定;特區政府應加強在社會福利服務的承擔和房屋、醫療、教育及勞工等政策的配合,以建立一個關懷性的社區,使家庭、親友及鄰舍所提供的支援能互相配合。三、特區政府應關懷保護婦孺、長者、殘疾人士和貧困人士維持合理的生活水平,並為其提供公平的社區參與和發展機會,並應制訂政策,協助弱勢社群,包括獨居老人、單親家庭、長期病患者、傷殘人士、新移民及暫時失業人士,以及協助有能力自力更生者脫離經濟援助行列。四、特區政府須支持建立社區中心,鼓勵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在社區中心發揮作用,並透過社區中心活動促進居民的社區參與和社區歸屬感;面對新移民及早回應社會環境的需要,以及面對經濟上後工業化無以為繼的階段所引致的邊緣勞工階級家庭的困境,更須在社區發展層面投入資源,開展相應的社區發展服務。五、社會工作委員會應增加社會工作等專業人士之代表名額,以提高委員的代表性和專業性,並應定期召開會議,關注民生問題,向政府作出建議;社會工作委員會內應有由社會工作界一人一票直選產生的代表。六、特區政府應參考國際標準,制定「貧窮線」,並對貧窮線以下的人口進行調查統計,了解貧窮人口的特性、評估政府政策對貧窮人口的影響,從而制訂出扶貧指標以及消滅貧窮的政策;作為社會保障最低安全網的經濟援助制度,應使援助水平達到工資中位數的三分之一。七、社會保障制度須全面檢討,應趁經濟環境好轉,建構社會安全網,調整提供社會保險的制度,增加勞資雙方供款參與社會保險的金額,確保社會保險機制有足夠的財政資源,逐步達致可提供工資中位數的二分之一水平的保障。八、澳門社會保障基金須每年檢討及公佈其現金流動預計分析表,以保障所有參與供款者的知情權;應及早把養老金發放年齡下調至六十歲,調整養老金金額至不低於經濟援助的水平,並按殘疾比例發放殘疾津貼;社會保障法例的修改,須堅持維護所有參與供款人在其參與時法定承諾應得的保障條件。九、社會工作局、社會保障基金會、勞工暨就業局及房屋局,對於陷入貧困處境的個人和家庭,應確立一站式服務,部門間聯線作業和主動協助案主,由第一線接待人員輔導當事人申領其條件適合的援助項目。十、在經濟援助的一般審核條件公開的基礎上,應設立能維護受助者個人尊嚴和令受助者有信心的申訴機制;經濟援助應基於鼓勵清貧家庭努力改善生活的原則,適當發放援助金額,讓有家庭成員自力謀生的清貧家庭,可以享用本身收入與援助款項合計稍高於最低維生指數的的經濟收入。十一、特區政府應定期統計及公佈一系列顯示社會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官方數字,客觀測量社會民生變化之趨向。十二、應創建不分年齡,人人共享的社會;應支持長者享用社會的教育、文化和文娛資源;應支持老人中心和及社區中心開展長者義工計劃,為老年人提供參與社會、服務社群的機會。十三、政府應制定協調和發展長者療養院、長者院舍、長者家務助理、長者日間護理及長者中心等多層次安老服務的計劃,按服務對象需照顧的深度提供資助,切實回應六十歲以上人士的需要,並應投入資源開展老人精神病護理服務。十四、政府應支持和監察長者住院服務,使確實不宜在原社區及家庭內生活的長者獲得合理的照顧,並應適當發展長者家務助理和日間照顧服務,協助需照顧的長者在原社區及家庭內生活。十五、應透過長者中心服務鼓勵長者的社區參與,推廣長者的權益及提高長者的生活質素。十六、善終服務須擴展到所有有需要的人士,而非局限於長者服務範疇;須增設療養院,提供足夠床位收容長期臥床病者,包括癱瘓人士及植物人。十七、政府應支持及監察收容智障或其他弱能人士的院舍,保證住院的智障和其他弱能人士得到良好的待遇和尊重,並使智障和其他弱能人士逐步達到康復;必須盡早擴展為智障和其他弱能人士而設的庇護工場及展能中心,並加強就業輔助。十八、特區政府應切實執行聯合國保護兒童公約,並協調各服務範疇的資源及工作,確保兒童權益得到合理保障;制訂保護兒童的長遠政策,透過訂立法例、推廣教育、及改善研訊程序,提高市民對保護兒童及防止虐兒的意識及警覺。十九、特區政府應支持和監察托兒服務,公開發牌條件,並協助提供托兒服務的在職培訓,使其足以回應社會的需要和維持合理的服務質素。二十、特區政府須切實執行消除建築障礙法律的規定,保障傷殘人士能通過和使用一般公眾場所,以及參與在一般公眾場所舉行的活動,尤應提供條件發展方便傷殘人士使用的交通工具;在以行人天橋取代斑馬線作為橫過主要行車道設施的計劃中,須同時照顧傷殘人士橫過馬路的需要。二十一、特區政府須透過定期調查和復康服務綜合評估中心的運作,公開各類型及各程度弱能人士數量統計資料,並按此制定服務措施。二十二、特區政府須啟動精神病社康護理服務,跟進已痊癒精神病患者的護理工作,協助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屬面對其艱苦的康復過程,並須設立精神病診療中心,為無需住院只須短期治療的人士提供支援。二十三、應設立具一定程度強制性的治療制度,切實輔助吸毒人士戒除毒癮。二十四、政府應肯定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價值和地位,承認專業社會工作人員為執行社會福利服務的骨幹;應逐步設立社會工作人員章程、社會工作人員專業公會及專業社會工作人員的職程制度。二十五、特區政府須尊重民間社會服務團體自行決定其發展方針、資源籌募方法和服務內容,尊重其職業秘密,並應以公平合理的標準,資助民間社會服務團體。二十六、公開籌款及獲政府經常性資助的民間社會服務團體,應公開帳目接受公眾監察。返回目錄(七)勞工權益政策一、勞工既是生產的要素,也是有生命的價值創造者,應獲得尊重,不能當作純生產工具處理;由於其生產力取決於工作環境、工作是否合乎工人的特長及興趣、工作的報酬和保障、及勞資關係等因素;因此,改進工作環境和回應僱員保障的合理要求,對經濟發展有正面的作用,而勞動者亦應合理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二、在國際勞工公約中,明確指出勞工應享有職業保障、職業安全、全面和具合理水平的社會保障、組織及參與工會、集體談判及罷工等權利,澳門應盡早立法施行;勞工的職業安定應受保障,不容因政治思想、工運參與等理由或無正當理由而遭受解僱。三、特區政府須保障勞工權益,並創造條件,促進平等的勞資關係;勞工應獲得公平的報酬,維持其本人及家屬的合理生活水平;應確保同工同酬,免除性別、種族或其他因素的歧視;勞工應獲得公平的晉升機會,除資歷、學歷、才能等因素外,不受其他因素的限制。四、面對後工業化的經濟現象,製造業及建築業萎縮,導致大批年長及壯年工人失業,加上過濫輸入勞工令社會矛盾加劇,令貧窮問題惡化,亦令社會階級分化延續至下一代,特區政府必須增強對邊緣勞工的生活保障,並採取各層面的補救措施,從經濟政策、勞工政策、房屋政策和社會福利政策上綜合回應;縱使一般經濟環境好轉,但作為許多草根階層家庭經濟支柱的低學歷壯年人士失業問題依然會客觀地存在,特區政府必須有計劃、有針對和持續地推行為處境相對不利的本地居民創造就業機會的措施。五、特區政府應制定人力資源政策,促進各行業人力資源配對及供求平衡,提升勞動人口質素及技術,令高技術人員進一步適應經濟發展;低技術工人得以趕上社會步伐,脫離貧窮;應定期檢討改進職業培訓制度,確保職前培訓、轉職培訓和在職培訓以切合勞動市場的需要。六、特區政府須切實執行及及早完成提出改善勞工法例的程序,並須加強向僱主和僱員推廣勞資關係法及勞工權利與就業政策綱要法的知識。七、須檢討及修改勞工法,以便在強制性公眾假期、工傷假期、分娩假期、病假、事假、工作時間、單方解僱補償各項細則上作出合理調整,特別須堵塞濫用單方無償解僱的漏洞和明確設定最高工時。八、安全的工作環境,是對僱員生命財產的基本保障;特區政府應鼓勵僱主與僱員合作改善工作環境,協助培訓和規定聘用工業安全督導人員,切實加強工業安全;尤須促使建築地盤落實設置具資格的安全督導員的規定。九、特區政府應設立由僱主參與供款的基金,墊付遭個別僱主拖欠的薪金、補償及工傷生活費。十、特區政府須全面檢討輸入非技術性合約勞工和容許大量工序外移的措施,以確保真正有利於澳門經濟發展和維護本地勞工就業機會。十一、特區政府須從宏觀、中程、微觀層次,設定審批輸入合約勞工的尺度;在宏觀層次,應控制輸入合約勞工總數不超過澳門勞動人口的百分之十;在中程層次,應按經濟發展需要,訂定各行業與各技術種類勞工輸入的優次,特別是界定吸納專材的限額和優次;在微觀層次,應嚴格審查申辦者的資格及加強管理。十二、特區政府應正視把本地居民內地成年子女來澳團聚的人力資源,不應漠視這些人力資源的存在而專注於輸入外勞。十三、為確保輸入勞工作為本地勞動市場的暫時性同價勞動力,而非永久性廉價勞動力,必須公平保障外地勞工的權益,並須按照已輸入合約勞工的行業、工種分佈及合約到期的時序,配合對本地勞工的轉職培訓計劃,有系統地安排由合資格的本地勞工優先承接輸入勞工合約期滿所遺留的職位空缺。十四、輸入的合約勞工,其權益應受保障;特區政府須切實監督僱用輸入合約勞工的僱主和經辦輸入勞工的勞務公司履行合約,以避免輸入勞工權益受損而間接進一步損害本地勞工的權益。十五、澳門參與國內政制的人士,有責任關注從國內輸入之合約勞工的權益,從政策上提出建議,並對個案作出回應。十六、特區政府須定期公佈各個企業機構獲得的輸入外勞額度數量,以確保控制外勞額度有足夠透明度,方便公眾和業界監察,防止有僱主恃著跟高官的關係或特殊背景享受過濫外勞額的特權。十七、必須嚴格取締非法勞工,依法執罰僱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十八、特區政府應確立以行業工資中位數作為聘用外勞最低成本的政策,並應向僱用外勞的僱主徵收費用,用作培訓本地人力資源。十九、特區政府有責任落實勞工權益及就業權利綱要法的各項規定,包括確保最低工資,僱用殘疾人士,以及非本地勞工僅限於以同等成本補足本地勞動力不足的規定;特區政府須切實推動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制定各行業最低工資。二十、特區政府應設立有效監察機制及申訴渠道,就有關年齡歧視及性別歧視的糾紛進行調解,並制訂實務守則,進一步解決就業方面的年齡歧視及性別歧視問題。二十一、特區政府應主動聘用殘疾人士擔任適當的公職工作,並應鼓勵僱主在工作場所為殘疾僱員提供適當設施,並給予殘疾僱員平等機會。二十二、特區政府招聘公職人員必須著重將工作機會公平給予待業人士;特區政府招標包攬工程或保安、清潔等各類服務時,必須在合約中訂明以本地勞工提供服務;勞工事務局應就工作範圍的年齡歧視問題提供指引。二十三、勞工暨就業局的稽查部門須配備足夠的法律顧問和輔助人員,加快處理投訴個案。二十四、應檢討改進欠薪墊付的制度,並制定勞動訴訟法,確保欠薪受害人的權益。二十五、應鼓勵勞工組織的多元化,以便更有效和平衡地代表勞工的聲音。

返回目錄(八)婦女權益政策一、兩性在法律、政治、經濟、社會上應獲平等的權利和機會,不受歧視。婦女權益應受保護;特區政府須創造條件,促進平等的性別關係。二、特區政府應推廣及落實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各項具體內容。三、特區政府有責任按照家庭綱要法的規定,提供家庭計劃輔導服務及對經濟有困難家庭照顧子女提供援助。四、應制定保障婦孺法例;特區政府應透過宣傳教育,防禦各種性侵犯、性騷擾或虐待行為,並應向受害人提供援助。五、特區政府應盡快研究如何完善有關追討贍養費的法例及程序,設立有效機制,確保社會工作局能夠即時向有關的單親家庭,提供財政上的支援。六、特區政府應透過加強托兒服務、緊急托兒服務及家庭服務,包括提供彈性時間托兒服務,為基層婦女提供生活上各方面的支援。七、婦女勞工的職業安全應受保障;特區政府須嚴禁因懷孕生育解僱婦女勞工。八、應確保男女同工同酬和公平晉升機會,免除性別歧視;特區政府應推廣防止性別歧視的知識;勞工事務局應就工作範圍的性別歧視問題提供指引;特區政府須為婦女提供在職及再職培訓,增加婦女的就業機會。九、參照中國大陸、台灣和香港的制度,澳門婦女有薪分娩假期應調升至五十五天或以上,及增設婦女流產後有薪假期;特區政府須切實執行婦女有薪分娩假期的法例及考慮制定侍產假期的法例。十、特區政府須嚴格依法限制色情物品的公開陳列,並積極抗衡普及文化商品中歧視和侮辱女性的意識。十一、特區政府應促使各區均設置婦女中心,為婦女提供綜合社會服務,包括婦女健康及醫療服務,並協助有需要的婦女成立互助組織,鼓勵婦女發展潛能,參與社會,鼓勵婦女組織的多元化,以便更有效和平衡地代表婦女的聲音。返回目錄(九)青少年政策一、青少年有權獲得公平和健康的成長環境,建立健康人格,獨立思考,發揮潛能,參與社會及保持個人尊嚴。二、應透過制訂全面保護未成年人法律,以便特區政府、司法機關、學校、家庭和社會,在保護青少年成長的事業上互相協調,分工合作。三、特區政府應推動社會和青年人參與,制訂青年約章,確立維護青年權利及讓青年人表達意見的機制。四、特區政府青年政策的對象須包括在學青少年、在職青少年、輟學青少年和邊緣青少年,而後者須包括在學校內或外有越軌行為或反社會行為的青少年。五、特區政府須確保廣大青年人獲得接受適當的教育和訓練的機會,促使在正規學校受教育的青少年受到良好的培育,以及協助已離開學校的青年人重返學校或接受職業培訓。六、特區政府應透過高等教育機構向在職教師提供性教育課程,以便各學校教師有能力對處於青春期的學生提供正確的指導,以抗衡賭業和普及文化商品不良意識的侵蝕。七、特區政府應向為青年服務的工作人員、學校教師和家長提供管教少年人和輔導青年人的培訓活動。八、為了化解邊緣青少年進一步遠離主流社會規範的趨勢,不能只顧禁制,而是必須加強邊緣青少年輔導的資源,以合理比例設置通宵開放提供輔助的青少年中心,作為重建邊緣青少年與家庭關係中介的青少年宿舍,以及可利用上述設施為基地而持續運作的外展服務隊。九、作為配合緩解邊緣青少年問題的必要配合措施,必須加強家庭輔導的資源,深入扶助對未成年人維繫力衰弱乃至崩潰的家庭,包括貧困家庭和新移民家庭,以及根本改革基礎教育的金字塔式淘汰制度,實行以普及為基礎的優質化教育,摒棄基礎教育領域內的精英教育。十、特區政府須透過適當渠道,向被社會排斥或受困於犯罪中的青少年,提供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服務,並安排重新投入社會的設施,使其對社會作出貢獻。十一、特區政府須加強青年心理輔導、失學青少年輔助和邊緣青少年輔導服務,以回應因社會變遷及學額不足所引致的青少年心理適應和行為偏差問題;對於過去錯過入學機會現時未能進入正規基礎教育的青少年,特區政府應致力為其提供重新入學或準備就業的機會,並為此制定有效措施。十二、特區政府應加強學校社會工作服務,為在學青少年提供輔導;應向青少年推行反吸毒和防止其他不良行為的宣傳教育,並提供心理輔導。十三、為照顧青少年健康成長,須切實打擊向青少年傳遞不良物品的活動,防止色情暴力意識輕易透過各種媒體接觸青少年。十四、社會應為青少年提供一個自由、民主的成長環境,並應鼓勵青少年在課餘時間參與社區活動,認識政治事務和獨立思考;應鼓勵及提供機會給予青年參與與其生活有關的事務發展及決策,讓其作出貢獻和承擔責任,及保障其基本權利;特區政府應積極推行公民教育活動,促使青年人建立健康的人格,能夠獨立思考,勇敢面對挫折和具社會歸屬感與使命感。十五、社會應提供足夠的支援及保護予每一個家庭,促使其能充分發揮關懷及照顧青年的首要角色。十六、特區政府應切實發揮青年委員會參與制定青少年政策的職能,由青年委員會制定長期和總體性的青年政策綱領和年度施政計劃,以避免由個別政府部門閉門造車地自行制定青少年政策。十七、青年委員會應容納青年人代表的參與;青年委員會內應設立由民間成員擔當召集人的專責小組,以充分發揮民間成員在個別專門領域上的作用。

返回目錄(十)消費權益政策一、澳門居民有權自由選擇在市場上的商品與服務,有權要求其所消費的商品與服務具備良好質素,有權獲得關於商品與服務的知識,並有權維護其他作為消費者的健康、安全與經濟利益;倘有不滿,有權投訴;倘蒙損失,有權索取賠償。二、市民在缺少選擇情況下作為公用事業服務的消費者,理應有權對公用事業作出適當監管;政府應改進監管架構,令公眾及其代表能有效監管公用事業;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用事業,範圍遍及交通、能源、供水及通訊,對民生有重大影響,且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壟斷情況,特區政府應定期檢討各項公用事業的運作情況,努力開放市場,促進公平競爭,減低各機構的壟斷程度;對於未具條件開放競爭的公用事業,特區政府尤應負起為市民監察公用事業機構的責任,運用影響力,為市民爭取最大利益。三、公用事業機構財務報告須定期公開,其價格與質素應受政府和居民監管;政府應嚴格控制公用事業服務收費,減輕居民負擔;公用事業服務收費加價幅度,須控制在通貨膨脹率以下,並應透過有效機制徵詢居民的意見。四、為保障市民的權益,就公用事業服務的質量、可選擇性、訊息、公平及無歧視性、申訴等標準及消費者權利等方面,特區政府應訂立明確指標和規則,並促使政府、服務供應者和使用者共同尊重及遵守。五、政府應成立公用事業委員會,讓澳門居民參與監管交通、能源、供水及通訊等領域的公用事業,以督促其提高經營效率,為澳門居民提供質素有保證而收費水平合理的服務;政府倘參與投資於公用事業企業,應講求經濟效益,謹慎從事,避免濫用公帑。六、針對多項公用事業專營合約將陸續期滿的機遇,特區政府應及早就各項公用事業專營合約期滿的處理方法,舉行公開諮詢,讓公眾參與決定,改善合約條件。七、具備壟斷或專利性質的公用事業企業財政應該公開;特區政府須負責監察專利機構的運作是否符合法律和專利合約的規定。八、特區政府須繼續完善對進口食品的衛生檢查,以保障一般居民的健康,並須切實改革統一批發市場制度,撤除由批發市場營運者造成的內地供澳鮮活品生產來源地限制,減少中間收費和消除不合理的盤剝。九、金融管理局須積極履行對金融市場的監察責任,及早調查金融機構涉嫌損害客戶權益的措施,及早提醒市民留意涉不正常金融交易行為的風險。十、應透過立法,保障消費者在各種具體情況下的權益及以公訴方式遏止妨礙競爭、不正當競爭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十一、應透過宣傳教育,提高澳門居民對消費者權益的認識,並鼓勵消費交易以公平、合理、忠實為基礎,藉以遏止欺詐漁利行為和提高商業道德。十二、特區政府應採取主動,依法約束商業廣告,禁止欺騙性的廣告。十三、消費者委員會應加強商品檢驗的能力,並為個別受損害的消費者提供協助;消費者委員會應積極擔當仲裁角色,處理有關消費權益的糾紛;對於證實是不守信譽的商號,應及時公佈其店號名稱,予以公開的道德制裁。十四、應建立秘密偵查制度對付有組織商業犯罪集團;警方應嚴格執法,取締欺詐本地及外來消費者的黑店,嚴懲其欺詐及有組織犯罪行為。十五、隨著電腦設施和電器用具的普及,面對日益增多的消費實物和享用服務兼備且須連續性跟進提供的交易行為,消費者委員會須協助消費者根查該商品的生產營銷鍊上各個環節,透過縱深跟進以解決複雜的商品問題;對於涉嫌本質上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更應該深入查證,及時公佈,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十六、為協助本地零售商積極回應現代社會商品及商業行為複雜化的轉變,以維護其客戶的消費權益,生產力暨技術轉移中心須積極為參與營銷複雜化商品的經營者提供資訊和培訓機會,為未有專業訓練的一般經營者提供可靠渠道以認識履行本身角色的適當行為,掌握對僱客、批發單位、維修單位、生產單位的權責,以及對所經銷商品應有的專門認識。十七、各種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組織,應獲得特區政府的支持,就保護消費者的問題發表意見。

返回目錄(十一)資訊文化政策一、澳門居民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通訊自由、新聞自由及從事學術研究、文藝創作及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二、應確保澳門居民自由表達和傳播思想的權利;澳門居民有權提供、搜集和接收訊息,無須經事先檢查;澳門居民有權出版報刊,無須經事先批准或資格審查;新聞工作者有權接觸訊息來源,其職業獨立性和職業秘密應受法律保護。三、新聞自由及市民知情權利應獲充份的保障,新聞媒介應免受商業或政治的壓力而影響其採訪、報導及出版之自由。四、社會傳媒機構應尊重新聞工作者在專業範圍內的自主;社會傳媒機構須自覺承擔社會公器的責任,報導真實的訊息,監察政府以及保障市民的知情權;特區政府主要官員有責任定期接觸社會傳播媒介,接受記者就公眾事務所提出的詢問。五、應維護社會傳播媒界面對政治力量與經濟力量的獨立性;應保障各種不同意見可透過社會傳媒表達和交流。六、特區政府須提供資源協助開展新聞工作者的專業培訓活動,並應公平對待本澳所有社會傳播媒介,而任何資助必須符合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七、特區政府應推動傳訊事業之發展及競爭,開放市場,減少壟斷,促進市民的資訊選擇權利;特區政府應及早大幅調低各項電訊牌費,並確實維護澳門居民接收衛星電視訊號的權利,全面取消接收衛星電視訊號的任何牌費和限制。八、現代資訊科技革新,在全球層面擴大資訊差距,令缺乏條件使用資訊科技產品者陷於資訊貧乏,特區政府須透過基礎教育層面令年青一代普遍掌握使用一般資訊科技產品的方法,並應提供條件,讓經濟能力薄弱者或過去缺乏接觸資訊科技產品經驗者,能夠透過一般電信網路選擇資訊。九、市民有參與不同文化藝術活動的權利;特區政府應促進文化藝術活動多元化的發展,並為此提供有利的環境;特區政府應促進及保障藝術表達的自由,革除有礙表達自由的措施;公共文化管理機構應體現民主化、高透明度及向公眾負責的原則。十、特區政府應對本地文化活動提供合理的資助,並改變延誤發放文化活動資助的壞習慣;應發動民間參與督促,把種種畸形現象及早清理。十一、特區政府應積極將各個在文化旅遊路線空置的建築文物以限期合約的方式供本地文藝團體或文藝工作者作為經常性的展演地點,使建築文物活化,以及透過加設途經的行人專用區,發動本地文藝團體或文藝工作者在其中進行展覽或表演,藉以建造活生生的文化旅遊路線。十二、須安排本澳各公立藝術表演團體經常在本地作示範性表演,並須確保本澳的公立藝術表演團體主要由本地成員組成,以代表澳門的成就。十三、應成立容納民間參與籌辦每年澳門藝術節的常設組織,以便不斷累積經驗和及早進行籌辦工作。十四、政府應鼓勵民間的學術研究、文藝創作及其他文化活動,但應檢討被社會評為耗費大量公帑的項目。十五、澳門文化中心應就提供本地文化藝術團體使用的條件方面向民間徵詢意見,在使用規則和收費上作出改進,特別是已具備適當設施卻門堪羅雀的排練室,更應向本地團體推廣及方便其使用。十六、應設立具高等教育學術水平的演藝培訓學院,為中小學教育機構提供音樂、舞蹈及戲劇等演藝範疇的師資培訓,以支援中小學演藝教育事業。十七、特區政府應積極發展兒童文藝教育工作,加強青少年文康設施,建設融合課程培訓、表演及展覽功能的少年文化藝術中心,為青少年提供多元化的文藝發展空間。十八、應籌建多媒體兒童圖書館,提供圖畫、玩具及影音借閱服務。十九、特區政府盡快落實延誤多年的中央圖書館興建計劃,更應應全面檢討本地圖書館的分佈、管理和發展,並制定圖書館有系統發展的方略和加強其營運活力。二十、特區政府應管制暴力或淫褻性娛樂商品及色情行業,防止不良意識毒害青少年;須增加巡查,積極依法禁止淫褻、暴力宣傳品的公開陳列、販賣;對用作營業的電子遊戲的色情內容應予嚴格管制。返回目錄(十二)醫療衛生政策一、澳門居民有保護身心健康和生活在一個健康社會環境的權利;特區政府有責任提供良好及全面的促進性、預防性、治療性及復康性醫療衛生服務,以保障市民的身心健康。二、特區政府應該從本地醫療衛生系統在防治疾病、延長壽命、促進健康的效力,效果與耗用資源比較的效益,醫療衛生資源分配的平等,以及在本地醫療衛生系統內個人、家庭、社區在增進健康能力的提升等方面,定期檢討本地醫療衛生系統的狀況,作為制訂政策的依據,並公佈檢討結果。三、特區政府須向專業人員和公眾主動解釋和推廣現有的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方向;醫療衛生政策的制訂過程應有市民的充份參與及有效監察。四、公共醫療是一種社會服務,應維持低廉收費的政策,以確保本地居民不會因為經濟理由不能或不願意接受適當的醫療服務;對非本地居民提供的公共醫療衛生服務,應收回成本;特區政府研製醫療保險計劃必須符合市民的負擔能力及預先廣泛徵詢意見。五、特區政府應完善對西醫、中醫、牙醫、獸醫、藥劑師、護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專業資格的審核和認可;在專業資格的維持上,須設定有持續研究或進修的要求,確保所有專業人員,無論新入行或已長期服務,均能維持一定水準,並鼓勵專業技術不斷提高。六、公共及私人醫療衛生服務的質素,應受監察;特區政府須盡快設立具備調查仲裁權力的處理醫療事故的獨立調查機構及損害賠償機制,切實維護接受醫療者的申訴權益。七、特區政府應創造條件,增強對接受醫療者知情權的保障,特別須落實促使醫生在提供藥物時附上說明標簽的措施。八、本地醫療衛生系統內,既存在公立的衛生中心網路和醫院、民營醫院、非牟利社會服務團體診所、私營中西醫診所等,須導入適當的市場定位,發揮最大的整體效力和效益,並為市民提供多元化的選擇。九、特區政府須定期檢討各區醫護設施及衛生資源投放的佈局,促使提高資源的效益和減少區際資源的不平等。十、特區政府應制定資助及監察非官營醫療機構的公開準則。十一、特區政府在醫療人員、護理人員的供求,以及為醫護人員提供在職培訓和為本地醫科畢業人士提供實習機會等方面,制定公開的規劃。十二、醫療、護理、藥劑等專業的配合運作方式,應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為使用提供最便利而能保障其權益的服務。十三、整個公共醫療系統須從以病者為中心的角度,全面檢討,改進服務態度和有關程序,配合定期進行使用者滿意程度的調查,切實提高回應病者及其家屬切身需要的能力。十四、特區政府須改進官立醫療機構資源運用的效益,簡化就診程序,縮短預約時間,改善輪候時間過多的問題縮,設立更方便市民的掛號制度及將衛生中心服務時間延至晚上。十五、特區政府應著重支持基礎衛生保健服務,並以預防為主,通過社區的參與和社區資源協調,著重控制社區的重點健康問題及以最方便服務對象的方式為重點人群提供保健服務,從而有效和有效率地促進社區整體的健康水平。十六、特區政府應立即果斷實行公眾期待的具體改進措施,包括在醫院外斜坡建行人電梯及安排公共巴士站直達政府醫院門前。十七、公立醫療衛生系統應確保配合復康服務的需要,及時為各類弱能人士或體質特異人士提供鑑別和協助矯治的服務。十八、特區政府應切實加強宣傳教育和依法檢控,切實推行城市清潔運動與反吸煙運動;為免煙草消費稅過低,客觀上會助長吸煙泛濫,必須大幅度提高煙草消費稅。十九、特區政府及醫療衛生界應推動大眾健康教育,透過推廣適當的運動和日常生活行為的改進,以達致人人增進健康素質的目標。二十、特區政府應設立常設的醫療事務委員會,檢討改善醫療衛生系統的整體績效;醫療事務委員會內應有由醫生、護理人員、其他醫療技術人員一人一票直選產生的代表。返回目錄(十三)環境保育政策一、居民享有安全、健康、舒適、文明、持續的生活環境的基本權利。人類依附自然環境而生存,但自然資源有限,應以公平而有效率的原則使用和善加保護。開發經營活動不應危及自然環境的平衡和後代子孫的生存,以確保持續發展。二、澳門居民有保護身心健康和生活在一個健康社會環境的權利。特區政府應制訂中長期的環保規劃,以符合持續發展原則,保護環境資源,並作為增強環保機構資源和維護、改善環境質素的依據。有關當局應透過加強立法和監管,防止因城市經濟發展或其他活動帶來的污染。三、特區政府應加強生態保育及城市綠化,確保現存生態不會受到不可彌補的破壞,並有責任履行有關環境保護及自然保育的國際協議及公約。四、特區政府應鼓勵市民節約及善用一切資源和能源,並促使製造污染者承擔環境污染物處理的費用。五、特區政府須在環境保護綱要法的基礎上,制定及改善管制垃圾、污水、噪音、廢氣的行政法規,指定機構執行,並由環境保護機構定期評估執行的成果。六、特區政府應透過城市規劃,嚴格區分工業區與住宅區。嚴重污染性工業單位,包括發出高噪音之工場,均應撤離住宅區。燃油站與住宅樓宇必須保持適當距離。七、各區治安警察當局應配備噪音測量儀器及受訓操作儀器的人員,以便公平和有效地處理噪音投訴糾紛。八、特區政府應制訂有效措施,管制汽車廢氣,包括引入嚴格的車輛廢氣檢驗程序,並鼓勵車主轉用造成較少污染的車輛。九、特區政府應制訂減少廢物管理政策,以減少廢物及促進廢物回收,包括規定建築物預留地方進行物料回收及分類、扶助物料循環再用工業、要求產品製造商,特別是生產污染性較高產品的製造商,制訂廢物回收措施。十、特區政府應透過宣傳教育和依法檢控,切實推行城市清潔運動與反吸煙運動。十一、特區政府應保持關注垃圾收集焚化的運作,並設法改善垃圾收集和處理的方法,促使垃圾的分類回收和循環再造得以實現。十二、特區政府須妥善執行對藥物、化學物品、輻射物品、燃料及其他危險物品的監管,尤須及早處理車船維修後廢油,避免其未經處理便直接倒入溝渠和海面。十三、特區政府須確保有足夠容量的污水處理站及配合設施,並須適當更新渠道,處理排放的工業污水與生活污水。十四、特區政府應負責為各社區增闢休憩場所及綠化區。十五、特區政府應確保在貼近民居的行車天橋上,興建隔音屏障及鋪砌可消減噪音的路面物料。十六、特區政府在批准大型建設項目施工前,須由有關的環境保護機構作出評審提交報告,公開報告內容及徵詢澳門居民的意見。十七、特區政府須有計劃地保護離島紅樹林的生存及阻止本澳鄰近河面生態環境的惡化,並應透過適當的濕地規劃管理,投入適當設施,讓黑臉琵鷺、白腹海鵰等全球稀有的鳥類安全停息,把紅樹林沼澤地發展為拉姆撒爾濕地,提高澳門在國際上的形象,並發揮生態教育與生態旅遊的功能。十八、環境保育的知識和生活習慣應由政府與民間社會組織逐步散播和培養;環境保育的精神還包含改變人與自然界之關係、積極建立網路思維觀念,以及鼓勵基層的多元互動和民主參與。十九、各種維護環境的組織,應獲得特區政府的支持,就環境保育的問題發表意見。

返回目錄(十四)人口政策一、基於人類的自然條件、歷史條件、地理條件、經濟條件和社會條件,人口經常處於不同程度的自然流動與機械流動之中;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責任基於地區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人道理由的需要,透過適當的規範和引導,以達致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素和人人安居樂業的效果。二、特區政府須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人口規模、人口質素以及社會服務、社會設施、交通設施與環境設施之承受能力,綜合研究,制定本地區的人口政策。三、澳門要成為一個國際城市,關鍵在於對外交通設施、出入境手續、人權保障、國際經濟聯繫以及本地人文化質素,而不在於人口數量;澳門地少人多,自然資源匱乏,經濟結構須朝向需要高質素勞動力的生產方式轉型,人口政策應以提高人口質素為重點;特區政府有責任增加教育投資,提高本地人的平均文化水平。四、特區政府須切實開展社會人力統籌工作,透過適當的職業培訓機制,培養在經濟生產上的本地人資源;須將輸入勞工限制在本地缺乏有關人材的範圍;須將引入專業技術移民限制在本地既缺乏有關人材又在短期內不可能培訓出有關人材的範圍。五、投資居留政策應以吸納投資經營人士為對象,非以買樓移民人士為對象。六、澳門人口除了自然的增長外,還面臨眾多人口機械性增長的壓力,因此,更不能容忍導致人口超速增長的錯誤政策。八、須爭取設立由特區政府參與的有效監察機制,以確保單程證限額優先分配予按基本法將來可自動成為澳門居民的人士和要求家屬團聚的人士。九、特區政府須在社會服務設施上作好準備,迎接按澳門基本法應有居留權的人士;須設立配備適當語言能力人員的新來澳人士接待中心,以協助新來澳人士盡快融入澳門社會。十、特區政府在人力資源統籌工作上,應將等候來澳團聚人士作為本地潛在人力資源的一部份納入規劃,相應節制輸入外勞的數量。十一、為充份利用澳門的地理空間,紓緩澳門半島上的人口密度增長的壓力,特區政府須有計劃地創造足夠的條件,透過人口境內空間流動,增加離島的人口。返回目錄(十五)城規基建政策一、個體的成長及維護人與大自然的和諧關係,而社會整體的成長,須以有不同經濟權力的個體及組織與其後代的共同利益為依歸。二、在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原則下,城市規劃和基建工程應由澳門人自行決定;唯制定本澳的發展策略時,除了考慮本地的長遠發展利益外,亦應顧及澳門與鄰近地區在發展中的互相補足和競爭的關係。三、在城市經濟發展開始推動城市擴建的關鍵時刻,政府的城市建設投資和規劃,涉及整個城市的發展方向,更與房地產經濟利益息息相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該制定城市規劃法,並從而依法制定城市規劃,明文規定居民對城市規劃的知情和參與權,規定政府進行規劃的方法和程序,確保整體均衡的城市規劃和基建發展,從而有系統地規範基礎建設項目。四、全澳土地發展規劃和城市規劃應配合長遠人口發展,具備總體策略性規劃的遠景,且最終應以法例確定,以便投資者和一般市民在土地運用問題上跟政府官員有平等的地位,明確依規劃辦事,免受長官意志擺佈;修改土地發展規劃的過程要符合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確保市民的知情權、參與決策權及對規劃大綱的上訴權。五、隨著賭權開放,部份區域轉變成新的娛樂區,政府當局在批給土地的同時,須設定通宵娛樂區與住宅區應有的距離,設立特定的規範,以平衡新娛樂區商業活動的需要與居民生活環境保育的需要,避免惹起既令居民苦惱,又令投資者受困擾的衝突。六、特區政府應該立即制定城市發展總規劃,並特別就未來有可能填海發展的地域規劃,包括澳門半島向南填海、?仔向北填海、澳門半島向東填海等地段地段的功能和社會設施佈置,提供初步資料,徵詢公眾意見。七、特區政府應當把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佈為世界遺產澳門歷史城區,在城市規劃地域中作出明確標示,並為保育發展澳門歷史城區而相應改進既有的文物保護法,以及採取新的措施加強在文物保育發展方面的研究、維護和教育工作的人力資源;路環和?仔亦存具歷史文化價值的舊建築和城區,特區政府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層面和文物保育層面採取措施保育發展離島舊區。八、特區政府有責任設法提供足夠土地以滿足工商業、住宅、及社區設施的需求,並確保有完善的基本建設和交通網路;土地供應應有長期而穩定的計劃,配合定期公佈土地儲備量,為建築地產業提供明確的資訊;在土地規劃和建設工程落實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由環境委員會作出環境生態保護的研究報告,評估的結果應對有關計劃和工程具有約束力。九、土地批給應該普遍採用公開競投程序;土地批給的申請,應該透過公佈,讓所有投資者有提出競爭方案的機會。十、特區政府須積極處理延誤履行土地批給合約及延誤繳交土地溢價金的不正常狀況;協助仍有能力履行合約的承批人調整合約條件,限期完成發展計劃,以及向缺乏能力或無意履行合約的承批人依約收回土地。十一、為維持回應市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城市基本建設,特區政府在供水規劃、電力規劃、燃氣規劃、排水規劃和垃圾處理等方面須制定的配合人口發展的長期性規劃,特別須著重確保供水來源的質素、爭取輸入低成本電力、籌備增加石油氣庫儲備容量、改善各區排水系統和籌備增加垃圾焚化爐的容量。十二、大型公共工程必須公開招標承建,政府須嚴格審核投標者的承建能力和財政能力,重視節約公帑,控制工程費用,並嚴格監督公共工程承建商履行承批合約規定的責任,並嚴格執行罰則,以防止公共工程的延誤。十三、私人的物業業權人可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自由運用其土地;物業持有人的產權與居民對物業的使用權應依法律受到保障,政府在徵用和收回土地應依據明確和合理的程序,給予合適的補償;應以法律規範舊區重建政策的綱要原則,由特區政府依法妥善安置居民及保障其合理權益。十四、對於祐漢舊區重建,特區政府須作好準備,切實回應祐漢大多數住戶原區安置的期望,由政府直接安排人員為住戶進行調查登記,在拆建期間提供過渡性安置居所;對於在生活上需現有鄰居幫助的祐漢住戶,社會工作局應予關注,及時提供協助。

返回目錄(十六)房屋政策一、房屋是公民的基本需要和權利,每戶家庭應享有其經濟能力足以負擔的獨立自足的永久性居所,居者有其所應是特區政府的政策目標;社會房屋是一種面向低收入階層的社會服務,政府應作出承擔,投入資源,以緩解貧富差距,促進社會穩定;特區政府須繼續為在私人物業市場中不能負擔的樓價和租金的中下階層家庭提供其能力所能負擔的設備獨立和符合其生活水平的經濟房屋單位;特區政府應建立符合公平、公開、公正原則的架構及決策程序,以釐定社會房屋和經濟房屋政策。二、特區政府應加強城市土地規劃、經濟房屋發展計劃及社會房屋發展計劃的透明度,以便投資者和一般市民都獲得明確的市場訊息。三、澳門的土地資源非常有限,特區政府有責任確保土地的運用能符合大多數市民的需要,並應在財政、行政以至實際的工程建設上有適當的介入,以提供充足的居所和基本設施,並改善市民的生活;在土地批給計劃中,須確保經濟房屋及社會房屋有足夠的供應,以及提供條件使學校網路和各種社會設施獲得平衡發展。四、配售經濟房屋單位牽涉鉅大經濟利益和廣大需用居民之生計,特區政府必須確保符合公平、公開、公正及廉政的原則,提供有效率的服務。五、特區政府對於已輪候多年的合資格社會房屋申請戶尚須輪候的時間,應當立即有所交代,而對於新登記的合資格社會房屋申請戶,應就輪候期作出承諾;特區政府對於已輪候多年合資格經濟房屋申購戶,應當立即有所交代,而對新登記的合資格經濟房屋申購戶,應及早完成申購資格及轉讓條件的檢討,並就輪候期作出承諾。六、特區政府應建立一站式服務處理社會房屋輪候及特急需求上建立確保要求特急分配社會房屋的個案獲得具體調查處理,公平判斷是否給予特急分配,並且在數千家庭被逼長期輪候社會房屋的情況下,對輪候的家庭進行調查,在掌握具體實況的基礎上給予協助,減緩居住上的負擔和困難。七、特區社會工作局和房屋局須協調運用資源,主動為因經濟困難而淪為無家可歸者解決居住問題;特區政府應建設適量的臨時房屋,以安置受舊區重建清拆影響的住戶及安置緊急求助個案。八、特區政府應制定全面的促進樓宇安全策略,並在樓宇保養方面,負上為私人大廈進行初步檢驗的責任,為小業主提供足夠的實質支援。九、特區政府應盡早清除有危險性的僭建物及切實防止僭建;對於一般的舊有僭建物,應制定明確的處理政策;對於為了回應隔熱、保安和防擲物的需要而架設的一般樓宇頂層的隔熱設施、露台上的防盜欄柵、高層樓宇樓層大平台上的頂篷等,須及早研定為回應生活需要可合法採用的辦法。十、為保障小業主的權益,政府應主動聯繫業界,及早確定在物業交易中代表不同利益的律師之間的分工、監察程序和有關收費標準,而在律師業內亦須發展出承擔經濟責任的賠償保障機制。十一、特區政府應以發牌制度監管物業管理公司,促使物業管理公司提供專業服務質素,公平保障小業主及住戶的權益,並應設立大廈管理資源中心,為小業主提供有關大廈管理的專業法律援助及諮詢服務。十二、特區政府須透過確立環保監控機制的城市規劃,避免民居受噪音滋擾,並須果斷解決現時各區存在的多個噪音長期嚴重滋擾民居個案,向公眾交待。十三、特區政府當局須調動足夠資源盡快回應大量樓宇滲水、漏水投訴個案,定出排期現場視察的期限,以及定出向投訴者提供實況筆錄報告的期限,以便小業主可盡快循民事訴訟途徑維護權益;特區政府當局須切實執法,處理滋擾鄰居投訴個案。十四、應鼓勵社區組織的多元化,以便更有效和平衡地代表各區居民的聲音。

返回目錄(十七)交通運輸政策一、特區政府應確保現有基礎建設能配合社會上各行業的發展,繼續改善海、陸、空運輸系統,及加強對資訊業的監管,建立能配合長遠經濟發展的貨運系統,並配合公共運輸的需要,減少交通阻塞,為澳門爭取提高在國際商業、旅遊及貨運服務地位提供必需的條件。二、為長遠發展的需要,澳門須在避免構成公共財政過重負擔的基礎上,爭取建設有助於鞏固澳門經濟地位的對外海、陸、空運輸基建項目;特區政府組成和參與穗珠澳鐵路的鋪設,以及促成和參與連接澳門、香港與鄰近地區的交通建設,以鞏固澳門在珠江三角洲經濟一體化進程當中的經濟地位。三、在城市內部運輸的整體規劃上,應糾正過度從事築路引車模式的規劃,改為著重提供便捷公共交通系統和開闢無車地帶,以避免繼續造成傳統城市景觀解體,私人交通耗費大量資源,帶來空氣污染、噪音、震動、塞車及都市熱島效應等惡果;各項基本建設項目須採取措施消除基建項目在施工期及在完工後造成對環境的污染;交通體系發展方向應著重行人的道路使用權,鼓勵以步行及以集體運輸系統代步作為主要客運模式。四、為切實整治交通運輸系統問題,特區政府應設立專責部門,有效統籌工作。五、進行城市建設規劃、交通運輸設計及建築圖則審批時,必須重視安全保障和兼顧傷殘人士的需要;道路運輸網的設計,不單考慮汽車交通的需要,更必須顧及所有道路使用者、包括弱能人士的需要。六、特區政府在交通運輸規劃上,須積極結合環境保育原則,發揮減少私人車輛使用和污染的作用;特區政府應制定有公開目標和時限的車輛環保監控政策,加強車輛檢查,逐步淘汰舊車輛;以及引進維修改進車輛環保指標的技術;並須徹底解決發牌規管車輛維修場所問題。七、應重組交通諮詢委員會,引入各有關界別直選代議機制,加強交通政策的積極性和民主化。八、特區政府應限期完成全面檢討修訂道路法典,並須在程序中公佈修改法案文本,完善諮詢工作。九、特區政府有責任為市民提供一個良好質素的公共交通及道路系統,改善現有公共交通服務質素、調節公共交通收費加幅、及建立有充份市民參與的有效監管制度;公共交通服務收費必須是符合本地經濟情況及為市民所能接受,以吸引更多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特區政府除處理在公共巴士公司提出的公共巴士站調整方案外,更須主動為公眾利益提出調整公共巴士站的要求。十、特區政府應制定發展規劃,於明確期限內,為各類型車輛,包括電單車,提供足夠的合法泊位,確保在各區提供足夠的停車場及合法泊車位,逐步分區嚴格取締違例泊車;澳門半島內的運輸系統過度擁擠,必需及早從加強集體運輸能力、減少佔用路面之車輛及改善道路系統等方面著手疏導。十一、特區政府透過稅務政策及加強車輛查驗,藉以切實限制車輛數目的增長和保証運行中車輛的質素;提高車輛入口稅措施應維持至道路系統已有顯著擴大,足以容納更多車輛使用為止。十二、針對單車和滑板車在行人道上行駛,在行車道上不守交通規則,對步行者構成威脅,對一般駕駛者構成滋擾等現象,特區政府應制定指引,促使單車和滑板車使用者遵守規則,避免妨礙他人;在修訂道路法典和有關規章的工作中,應將使用單車納入監管範圍。十三、特區政府應促進運輸業良性競爭,使消費者能享有更低廉及高水準的對外客運服務;特區政府對博彩經營權的安排,須包括考慮有關經營機構在促進港澳客運服務上的貢獻,督促經營者切實提供較低船費的選擇。十四、為建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交通狀況的法治秩序,特區政府須發動切實的先教後罰交通安全運動,建立有效機制及時履行交通違例處分,以及設立專門的自願仲裁中心調處交通事故之經濟責任糾紛。十五、捷運系統等大型項目應盡可能採用多元化的集資方式,充分利用金融系統,避免構成過重的政府財政壓力;特區政府應該向公眾交代新集體運輸系統的成本效益預算,包括項目建造成本的合理性,建造期間的交通環境維護或補償成本,建成後預計每年營運及維修成本,以及基於預計單程票價等資料預計的每年營運收益。十六、透過交通運輸系統的改造,理應藉機改進城市集體運輸系統,設立行人專用的市中心地帶,顯著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在新集體運輸系統類型的選擇上,應具備靈活結合社區道路,方便居民乘搭及瀏覽街景的優點,而避免造價高昂,施工期令既有交通和環境情況惡化,易陷虧損經營等弊端。返回目錄(十八)市政康體政策一、市政工作應由按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而建立的市政機構執行。應按基本法相關規定設立市政機構集中辦好環境衛生服務和文化康樂活動;現時民政總署只是將原來兩市政機構簡單合併,並未按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來建構,應予檢討。二、市政議會作為本澳兩級議會的組成部份有其存在價值,建立民政總署時削除市政議會是澳門民主政制的一大倒退,不利於公眾民主參與和新一代的培養;特區政府應重設市政議會,且為保證各社區的市政事務都得到應有的關注,市政議會的大多數成員應透過分區直選產生,以加強監督和推動市政工作的功能;三、市政運作須加強透明度,保障市民的知情權;一切涉及市民的政策和條例,均應公開諮詢,有公開接收市民意見的渠道和說明對意見取捨之理由。四、市政機構須加強監督清潔專營公司,敦促履行合約,改善城市清潔;特區政府須制定客觀測量指標,促使清潔運動更具實效;垃圾收集及規管的方式須研究改進,垃圾的分類回收須具實效。五、須立即全面檢討和改革統一批發市場制度,革除種種不合理的限制,讓所有隻要符合國家質檢規定、有產地來源檢疫證明的鮮活商品都能進入批發市場,打破市場人為壟斷,讓鮮活產品的來貨價與鄰近地區一致或拉近,免令市民捱貴菜貴肉;檢討和改革批發市場制度,更應清除各種不合理的中間環節收費。六、須透過全局規劃及公開諮詢,在適當地點增建街市及加設小販區,整頓小販秩序,取締無牌經營,加強衛生管理。七、須盡快興建澳門西北區街市及新口岸區街市。八、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街市的設置應採開放政策,容許街市私營;也應革除不合理的規限、容許所有符合衛生條件之商舖經營街市專賣貨品。九、須貫徹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嚴謹處理食肆佔用公眾地方牌照的申請及監管,避免噪音污染影響居民生活。十、須為各區安排足夠的社區設施、休憩場所和綠化區,改善現有公園設施,以回應城市發展的需要。十一、須為各社區規劃提供康體場地及小型的文藝表演訓練場地;應立即在?仔興建社區中心以配合離島發展的需要。十二、須定期編制一覽表,以鼓勵市民使用各種市政設施、場地和服務。十三、市政機構應站在維護市民利益的立場上,主動爭取其他公共機關合作,美化環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質素。十四、應有明確的體育發展政策,既重視普及,也重視提高;沒有普及的提高是無本之木,沒有提高的普及,則難以建立澳門的體育特色。十五、重視體育的普及化,鼓勵及支援各種面向公眾的體育項目的發展,體育發展的資源應著重推廣提高本地居民熱愛的體育項目,支援以及推廣各種以運動增進健康的活動。十六、為建立本澳在體育活動方面的特色,對在區際層面較有優勢的項目及有傑出成就的本地運動員提供更多支援、為其創造佳績創造更佳條件。十七、應公開制定本地區體育設施發展的長期規劃;為迎接主辦東亞運動會而興建的體育設施,均須配合本地區長期使用體育設施的規劃。

返回目錄(十九)保安政策一、市民具健康的價值觀和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是安全社會的基本因素,亦為解決治安問題的基本方法;為建立一個安全的社會,政府必須在多方面的服務都作出承擔,給予市民一個良好、公平及自由的發展機會;特區政府須負責確保社會治安,並配合各公共機關採取適當的措施,為市民提供安全的生活環境。二、治安工作應發展、預防、阻嚇及補救並重;在執法及維持社會秩序之時,須確保市民的基本權利不被侵犯和市民的自由及個人尊嚴得到充分尊重。三、特區政府須向基層警務人員提供正確有效的職務說明和指引,並須將跟警員執行職務息息相關的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集會法、道路法典、噪音管制法例、公共地方總規章等,以書面及口頭向基層警務人員闡釋。四、特區政府應經常檢討各紀律部隊的執法權力、裝備及人手,確保其能有效地執行職務;治安警察辦事地點的佈局,須密切配合城市發展。五、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有關在本地區駐軍安排上的特定關係,應由澳門基本法規範;駐軍必須遵守本地區的法律,不干預本地區內部的公眾事務。六、特區政府須加強邊境監察,防止非法移民潛入,並與國內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交流合作,在平等及互相尊重的原則下,加強在交換情報、逮捕罪犯及堵截非法入境者等方面的合作。七、警方須有組織、有計劃地加強對有組織犯罪團體的情報收集及防止有組織犯罪團體對警隊的滲透,為徹底取締有組織犯罪團體創造條件;必須透過制度改革,有效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從博彩業活動中汲取非法利益,並嚴格取締操縱賣淫、地下錢庄和盜版光碟生產,以清除有組織犯罪團體賺取非法利益的基地。八、特區政府須全面改革治安部門的組織編制,委任適當的領導人員,設立平衡重視學歷、資歷、功績與工作表現的晉升制度,以調動全體警務人員的積極性;應設立客觀和精細的評分制度,讓累積有功績和貢獻的基層警務人員,依次取得與晉升有關之培訓機會;警務人員的嘉獎制度,應建立客觀可衡量的準則。九、特區政府須推廣公民教育,培育市民的責任感,致力改善警民關係,合力撲滅罪行;治安當局應透過改善與居民聯繫和簡化報案程序,以鼓勵舉報罪案和加強警民合作。十、特區政府須設置獨立於警隊的投訴調查制度,保證每宗申訴及早獲得答覆和交待,以增強市民的信心。十一、在警務人員的內部事務上,應該把處理警員紀律的起訴組設置在治安警察局及司法警察局以外的機構,以加強一般基層警員的信心;在控制分區工作執行上,應該在中央警局設置監察組織,檢查各區出巡人員的紀律,避免單由分區自行檢查而因上司與下屬的人際關係有所偏袒;在監察前線工作人員的紀律之餘,對上層警官的行為,例如防止遲到早退、假公濟私等方面,須有客觀的檢查制度,令前線工作人員體會上下公平。十二、司法警察局須深化商業罪案預防及檢控的能力;對於鼓勵舉報和跟進查處商業詐騙行為,包括層壓式騙局、外匯投資騙局、有組織詐騙遊客的黑店現象等,須設立有效的機制;特區政府須檢討在偵查和檢控黑店罪案上遭遇的困難時必要時須提供法例上的配合。十三、警方必須徹底取締非法鎗械;須加強控制自衛鎗械的數量及重申自衛鎗械的正確保管方式;須全面重申警鎗的正式保管及使用方式,並提供適當的在職再培訓。十四、國際機場的保安工作,須透過加強保安人員特定訓練、增設閉路電視、檢討改善出入境工作流程,以防止利用澳門國際機場進行恐怖活動及運毒活動。十五、消防當局須不斷加強培訓和演習,特別須確保應付機場火警及高層樓宇火警的搶救能力。十六、消防當局須定期檢查現存木屋區的消防設備,而油庫、油站及中央石油汽供應庫,均須遠離民居。十七、政府應設立跨部門應變機制,協調警方、消防、醫療、社工等救助服務,以應付嚴重災難性事件。十八、應研究設立輔助警察、志願消防隊等後備組織,以紓緩保安部隊人力短缺的壓力,增強執法及應付災害時的動員力量。十九、政府應為執行危險任務的保安部隊人員購買保險,並應適當改善保安部隊人員的裝備。二十、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應在完善出入境檢查制度及在確保完成國際認可的檢查要求的基礎上,盡量簡化人貨出入境手續;在貨物檢查上,海關須設置X光透視檢測裝置,對過關貨櫃及貨車進行高比率經常性抽查。

返回目錄(二十)公共行政政策一、市民作為公共服務的直接或間接消費者,有權監察公共服務機構的運作。二、特區政府應透過公務員系統,履行管治職能;公共行政必須符合謀求公眾利益、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則。三、特區政府須充份履行每年經立法會審議的年度施政方針,並應編制系統化和有數量根據的施政進度報告,向立法會和公眾交待。四、特區政府提出的年度施政方針,須具備總體施政目標、各分部施政綱領、各分部施政重要措施及有關各項重要措施的主要數量化衡量指標,以方便立法會和公眾問責。五、行政長官和各主要官員必須以身作則,主動領導整體公職人員伸張廉政,打擊貪污,重視衡工量值,並指導各公共機關積極與廉政公署及審計署合作。六、隨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為懇切盼望改善社會經濟環境的澳門人帶來希望。相當一部份公職人員顯示出試圖積極回應社會需要和積極回應市民質詢的新風格。這一股務求有所表現的士氣,正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革新行政所需的精神動力。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和行政會除了須在政治層面確保和發揮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外,更須及早掌握時機,一鼓作氣,推動行政改革。七、行政長官和各主要官員在行政改革上,必須有明確革除不合理既得利益的魄力,設定承諾和問責的制度;法制要落實,指引要明確,培訓要講求效益;對於主管及領導級人員,應鼓勵公平競爭,擇優汰劣,讓具備資歷和才幹的公職人員積極進取,使執行公權力的崗位由有能者居之。八、特區政府應透過加強管理效率、合理調動人力資源以提高效率,減少浪費,落實特區政府的管治職能。各公共機關應按實際需要和精簡體制的原則,設定足夠的編制人員職位,避免出現過多編制外人員。九、特區政府應透過提供培訓、公平擇優任用、改善溝通,以激勵公務人員的士氣。十、須加強行政暨公職局職能,把招聘權和評核權向行政暨公職局集中,確保實行公平、公開、公正的招考程序,有效控制公務員人數。十一、特區政府須安排所有從事公職的人員參與公積金、退休金或社會保障基金,納入社會安全網。十二、行政暨公職局應不斷完善評核制度,作為人力資源合理調動和擇優汰劣的依據。十三、公務人員薪酬福利開支的調整水平,可參考通貨膨脹率及私人機構薪酬福利的調整水平;應嚴格禁止僅為變相加薪而提升公務人員級數。十四、為保障市民的權利,服務的質素、訊息、公平及無歧視、申訴、收費、時限等標準及發展目標應有明確指標和規則。十五、特區政府須確保政府部門及公共機關主管遵照法律規章,並促使其負責領導下屬完成公開明確的政策目標,而每一個接觸市民的政府部門和公共機關均須制定比行政程序法典和既有法規之要求為高的服務承諾,定期公佈執行成果和接受市民關於改進服務承諾的意見。十六、主管及領導級官員領導下屬完成服務承諾,回應社會需要的能力表現,尤應作為特區政府擇優汰劣任用官員的客觀依據。十七、特區政府有責任以最方便的方式,依法給合資格申請人發出證件,並有責任積極維護證件持有人在本地區和在出外旅遊時應有的權益。十八、特區政府應積極把電腦聯網技術應用於革新公共行政,方便官民交往及政府部門間的聯繫;特區政府應集中調動各部門的電腦專業人材,建立一支能夠為特區政府重點開發聯網革新行政的資訊科技開發隊伍。十九、各公共機關須切實遵守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特區政府須加強向市民推廣引用行政程序法典的知識。二十、各公共機關須安排經過適當培訓的專責人員擔任接待市民的工作;各司級部門須設立投訴中心,負責接受市民的投訴和建議,並保證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覆。二十一、對於在執行職務時出現重大事故或遭市民投訴涉及嚴重罪行的公務員,須在確保其獲得公平公正的調查和審訊的基礎上,安排其停職待查,並按照調查結果,作出公平、公開及公正的處理。二十二、特區政府聘用顧問公司,須受審計署衡工量值式審計監察,避免浪費公帑。二十三、公職人員不應濫用公車作私人用途。二十四、公營部門以任何形式從事商業運作時,應著重服務質素、市民負擔能力及對市民生活質素的影響等重要因素;立法會應有法定權力對公營部門服務收費作有效監管。二十五、特區政府須設立統籌機制,確保在招標包攬工程或保安、清潔等各類服務時須在合約內訂明使用本地勞工提供服務。

返回目錄(二十一)司法事務政策一、完善的司法制度及對法治精神的尊重,是自由經濟城市成功的主要因素;法治,就是在符合人權標準的法律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機關須捍衛人的基本自由和權利,有完整的權力去檢查和懲處違憲、違法或越權的行為;獨立而不受干擾的司法制度,是維持法治的先決條件。二、澳門居民除其行為依照當時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和應受懲處外,不受刑罰處罰;澳門居民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未經法院判罪之前均須假定為無罪;澳門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有權就公共機關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三、司法機關必須認真革除惡習,積極提高效率,加快處理案件進度,透過各項程序耗用時間的測定和衡工量值式審計,全面檢討和加強效率,回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對司法系統效率的期望,體現司法系統在及時維護社會正義的價值。四、針對法院召集開庭經常因各種理由而延誤押後,令原告、證人、被告由早上呆候至黃昏而無結果的不合理現狀,特區法院有責任檢討法院召集當事人開庭的效率,公開展示法院平日每次開庭的延誤比率和延誤時間,並研究改進每次召集當事人等開庭前的通傳確認制度。五、司法機關應確保市民得以其熟悉的官方語文交往,及時提供以其熟悉的官方語文表達的書面文件;特區法院應主動向以中文為母語的當事人,包括由檢察院提控刑事案所涉民事層面受益人和已有律師代表的當事人,提供中文判詞,亦相應地向以葡文為母語的當事人提供葡文判詞。六、澳門市民有權獲得免費的法律諮詢;經濟上有困難的澳門居民有權獲得免費的法律援助;須加強免費法律諮詢及免費法律援助的服務,監察司法援助提供律師的服務質素,以鼓勵市民在有需要時訴諸法律和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七、法院對於案件當事人有權索取案卷的範圍,應給予市民明確的指引,而在索取每類文件所需時限方面,應有服務承諾。八、對於在法院及檢察院運作中經常有市民面對的處境,例如原訴人的權責、被訴人的權責、證人的權責、申請法援的程序、起訴的程序、聽證的程序、上訴的程序、賠償執行的程序等,當局應印製簡明的指引,方便有需要的人士了解,保障本身的法定權益。九、一個獨立、公正及自律的法律界,對建立法治精神非常重要;法律界必須恪守行業專業規則,加強業內運作透明度及對公眾的交待。十、法律界的專業操守及服務質素應受監察,以確保市民在合理收費下,得到適當的法律服務;律師公會應訂出律師樓各項常規性服務準則,並須制訂各項簡單常規性服務的收費標準。十一、為切實保障需要法律服務的人士的經濟利益,鞏固本澳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主動徵詢業界意見,促成籌設一個由所有執業律師供款集資的律師業賠償基金,為聘用律師服務客戶倘有因個別律師執業操守問題所引致而未能得到補償的損失,提供墊付賠償。十二、負責執行律師紀律守則的律師業高等委員會處理市民對律師業的投訴,須有切實的交待;特區政府和律師界應正視現存不合理情況,對律師守則內的違紀追究時效作出適當的調整,確保當事人事後發覺涉嫌因律師未能確切及審慎履行其對顧客所承擔之義務而受到損害時,仍有投訴展開違紀調查的途徑。返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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