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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吏治監察經驗談

歷代吏治監察經驗談 來源:法制日報 發布時間:2014-11-24 18:10

  回顧中國歷代吏治和監察措施,以史為鑒,將對當代中國的反腐敗工作有重大的意義。我們願意相信當權力運行完全置於人民監督之下時,所有腐敗都將無所遁形。

  當前我國正處於發展的戰略機遇期,也是矛盾凸現期,腐敗現象也進入易發高發階段,如何從源頭上杜絕腐敗,以及如何有效打擊腐敗,成為當務之急。通過對中國歷代吏治和監察措施的概述和考察,以史為鑒,對當代中國的反腐敗工作將有所裨益。

  歷代的吏治和反腐敗回顧

  從秦漢時期起,中國曆朝歷代統治者重視「吏治」。秦統治者認為,「明主治吏不治民」。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秦律規定了官吏必須具備的德行標準,並將其概括為「五善」:忠信敬上、清廉勿謗、舉事審當、喜為善行、恭敬多讓,對為官清廉的要求位列其中。第二,要求官吏必須明習法令,並以此作為「良吏」的標準。第三,秦律規定了嚴格的任官限制。

  唐宋時期作為中國歷史上最輝煌的時期,其官吏管理制度也更加完善。第一,加強了官員身份限制,初唐規定工商不得出仕,官員亦不得經商,地方衙門小吏、巫家、還俗僧道以及高祖以內犯死罪者之子孫等均不得參加科舉考試。第二,完善了官吏考核制度,對流內官按照「四善七十二最」進行考察。第三,唐律注重肅貪治貪。

  宋代的官吏管理制度發生變化,突出表現為「差遣制」的普遍化,即官職名稱與實際職務相脫離,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由皇帝靈活授予,隨時撤換。如果未獲差遣,就是只領俸祿不理實務的閑官。「差遣制」造成政府機構臃腫、行政效率低下,「差遣制」下的腐敗叢生是北宋政權倒台的重要原因。

  到了元代,科舉制基本定型,唐宋以來以詩賦取士的標準結束了,轉而以程朱理學為考試內容,是明清八股取士之濫觴。應該說,科舉制的出現打破了門閥貴族壟斷政治的局面,擴大、鞏固了封建統治基礎,有利於建設高素質的文官隊伍,但同時也產生了受限於歷史的消極作用。

  明政權建立後,加大了打擊貪污腐敗的力度。第一,重典嚴懲貪官污吏。《大明律》對貪污受賄等罪規定詳備,且往往要處以凌遲、挑筋、剝皮實草等酷刑。第二,禁止臣下朋黨為奸。明初的統治者總結了歷代成敗的經驗教訓,認為對皇權的最大威脅是來自統治階級內部的權力之爭,來自大臣官吏的結黨營私。第三,發動群眾打擊貪官污吏。允許百姓陳告及扭送不法官吏,建立民拿貪官的制度。

  歷代監察制度發展回顧

  秦統一中國後,廉政監察作為一項制度固定了下來。在中央,設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副宰相兼領監察,另設監御史(中央)和監察史(郡),組成一個較為嚴密獨立的巡視系統。漢代中央設御史台,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專門的監察機構。唐代,廉政監察制度明顯加強,依對象不同監察機關進行了分工,成立中央最高監察機關「御史台」,專司監察之職,與其他重權機構平行。宋代監察制度中值得一說的是,「重法治民,寬典待吏」的立法和司法思想無疑不利於監察制度發揮作用,極大地削弱了監察制度的效能。元代尤重御史監察,中央設立御史台,與中書省、樞密院並列,為元朝三大中央機關之一,互不統屬;御史大夫有權直接選任台官,因而大大提高了監察官員的地位。明朝監察巡視制度逐步完善。朝廷派遣御史,代天子巡狩,位卑卻權重。明代還創設了「六科給事中」這一獨特的組織,對口監察六部。所有政令,甚至皇帝御令,都必須經給事中審核過後方能轉諸司奉行,以防止官員個人權力過大而產生腐敗。(董梅 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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