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違法建設進行行政處罰計算違法收入有關問題的函
建辦法函〔2011〕25號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於對違法建設進行行政處罰計算違法收入的請示》(吉建文〔2010〕86號)收悉。現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我部《關於違法收入計算問題的請示》(建法函〔2010〕313號)的復函(法工委發〔2011〕1號)轉發你廳,請邀照執行。
附件:
1.法工委發〔2011〕1號
2.關於違法收入計算問題的請示(建法函〔2010〕3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1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法工委發〔2011〕1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你部2010年12月3日「關於違法收入計算問題的請示」(建法函〔2010〕313號)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部的意見,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法建設工程不能拆除的,應當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沒收的違法收入應當與應依法沒收的實物價值相當。
2011年1月4日
附件2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違法收入計算問題的請示
建法函〔2010〕313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城鄉規劃法》實施以來,一些地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來函來電,請示對該法第六十四條中「違法收入」計算問題進行解釋。第一種意見認為,違法收入就是違法建設工程的銷售收入;第二種意見認為,違法收入應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的違法建設工程的價格來確定;第三種意見認為,違法收入應為違法建設工程的銷售收入與工程成本差。我們認為,追究違法建設行為的法律責任,應當堅持提高違法成本、讓違法者無利可圖的原則,以達到懲戒違法行為、有效遏制違法建設的目的。為此,我們傾向於第一種意見。
為正確理解和執行《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現就違法收入計算問題請示你委,請予答覆。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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