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學:法無禁止即可為會導致無法克服的矛盾
從這個角度講,我確實是對所謂的「法治社會」的提法有不同意見的。我以為,試圖建立所謂法治社會,其實就是形而上學佔上風,就是孤立地靜止地片面地看問題,就會導致社會的僵化,導致所謂的法治社會其實是神話。
法無禁止即可為,這只是一個烏托邦的幻想,是無法實現的。無法實現的原因,在於客觀世界中,一些事情的性質的介定,永遠都存在著模糊性,可以說成是這樣,也可以說成是那樣,就是說,無法產生出一個定義清楚的法律,使得一件事情能夠無可爭議地被判定為是否違法。
比如說,強姦罪,就是說,強姦這件事情是禁止的。但是麻煩就在於,強姦的定義是困難的。是有一個定義,叫違反婦女的意志和她性交,但是這個定義很成問題,沒有辦法嚴格化。
比如說吧,如果你強姦一個妓女,那當然也是強姦。但是如果你付錢了,她就願意,就不是強姦,但是你事畢之後賴帳了,那事先的性交就成了她所不願意的了,那你就強姦了?
再說一個女的,生活所迫,所以賣淫,但是因為有生活所迫這四個字,那她其實是不想和嫖客搞的,因此賣淫本身就違反了她的意志,她的意志是要有錢花,能夠活得好,又不必和不喜歡的人上床。從這個角度講所有的嫖客其實是強姦犯?所以這些都要看解釋了。
因此,法律是不可能定得準確的,定得模糊是出於無奈的事情。也正因為如此,所以美國的制度才需要有辯護律師,還要有陪審團。陪審團的存在本身,就已經說明了法律不可能定義準確,所以乾脆投票決定吧。
但是,既然我們承認了法律不可能定的準確,也確認了美國的陪審團的存在的必要性,對於一個人是否有罪用投票解決的辦法很好。那麼我就對現有的美國的法律制度有如下的一個改革建議,當然我相信美國人一定不會聽,但是我是為的說明學術上的問題。
因為反正法律是不可能定義得準確的。所以我建議,刑法乾脆就沒有多少條多少款,乾脆就一條,我數學建議的刑法乾脆就只有一條一款,這一條一款上寫著:
凡是對人類社會,對自然界,作出了較大的危害的人,他就有罪,就必須受到懲罰,他受到的懲罰,根據他危害社會或者自然界的程度,定為罰款,班學習班,從事社會公益勞動,判處有期徒刑若干年,如果情節特別嚴重,判處死刑。
有這麼一條就夠了。那有人問,那麼誰來決定他有沒有對社會和自然界做出較大的危害呢?回答是陪審團,陪審團這麼認為了,他就有罪了。而且,罰判的程度也由陪審團決定。
我這樣規定的刑法一定是可行的,壞蛋也能夠受到懲罰。然後你怎麼批評?說不行不行,必須要有許多條款才對。但是你定了許多條款,最後語言還是存在模糊性,而我雖然只有一個條款,語言當然也有模糊性,但是陪審團決定起來也簡單,而且更適合現代社會。陪審團也一定會讓強姦犯殺人犯受到懲罰的,不會因為我的這個刑法只有一個條款而讓壞人漏網的。
而且犯人也可以上訴啊,上訴了之後由更大的另外的人組成的陪審團來決定他是否有罪。
說更適合現代社會,是因為現代社會因為技術迅速進步,導致新的破壞行為層出不窮。例如一個人編寫了病毒程序,但是以前人類社會根本不知道病毒程序是什麼,法無禁止即可為?他一個程序上傳上去就導致幾億部計算機癱瘓,這對人類社會的危害不大嗎?從直覺上判斷就是大的,這個人就應當是有罪的。而如果因為以前沒有這樣的法律,這個人就不受懲罰了?
那有的人會說,那按你這麼定義的只有一條的刑法,會導致一個公民無法知道自己什麼事情會犯法,什麼事情不會,因此時時處於恐懼之中。但是呢,只要一個公民事事處處都想著「我不夠做危害人類社會,危害自然界的事情」,他就是自由的,幹嘛非得考慮怎麼搞破壞啊?而且這裡面也沒有獨裁統治啊,你可以向陪審團講道理啊,說明自己的行為並不危害人類社會,你講不出理來,陪審團的人又很憤怒,你只好蹲監啦,其實現在不也是這樣嗎?
在這裡我還是認為毛澤東管理學挺好。毛澤東只是給出幾條簡單的指引性質的條款,如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其實它們都是模糊的。但是剩下的,就是看全體誓為共產主義奮鬥終身的共產黨員們,和熱愛集體熱愛國家的人民,自己憑著自己的感覺來行事了。而且可以隨時用「批評和自我批評」來對一個行為是否正確進行學術性的討論,這個行為是否有利於共產主義社會早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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