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因交通事故獲得的賠償款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點擊上方河北高院一鍵關注,了解我們的最新信息。
【案情】
李某(女)與曾某系夫妻,因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一年多,期間李某因為意外遭遇車禍,受傷住院。曾某念夫妻感情,還是去醫院照顧了李某,並在交通事故還未處理前墊付了全部醫療費用10萬元,後經交警認定肇事方負全責,李某獲得了醫療賠償款。李某出院後,還是向法院提出了離婚訴訟,曾某同意離婚,但是要求獲得醫療費賠款一半。
【分歧】
本案在審理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曾某無權獲得醫療費賠款。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二)項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該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二種觀點認為,曾某可以獲得醫療賠償款的一半。醫療賠償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歸屬於個人。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沒有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根據法律規定婚後所得原則上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持有的財產無相反證據則被推定為共有。
其次,本案中,在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是李某個人根據醫療合同形成的債務,因交通事故住院,應屬於李某個人債務。理由如下:李某因與曾某存在婚姻關係,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義務,曾某以共同財產支付醫療費的行為應系正常清償,並不是曾某以共同財產向李某贈與。然而在夫妻內部關係中,一方所舉之債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限於其所形成之債構成舉債方真實負擔的情形。如果該債務不構成舉債方的真實負擔,則其本身就沒有轉化為共同債務的必要。本案中李某住院應向醫院支付醫療費,該債務首先被推定為舉債方的真實負擔,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事後獲得的醫療費賠款使該推定被反駁,從而使該轉化溯及性地消滅。所以,向醫院支付醫療費的義務自始屬於李某個人債務。
最後,《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中「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從立法目的看,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用來給受害人未來治療身體受到損害所用的,需要特別保護,如果該費用在獲得賠償前受害人已經得到了治療,就無需特別保護。因此,「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應當限於未來治療所需費用。本案中,李某在獲得該醫療費賠款時,其身體已經由醫院治癒,因此,這筆醫療費用應當歸屬於治療期間所出費用之人。李某住院期間,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承擔,自然賠償款就應該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二人離婚時,支付方有權主張分割。
綜上,曾某以夫妻共同財產向醫院支付醫療費,其目的在於消滅夫妻共同債務,其實是替李某消滅了個人債務。由此,李某獲得了利益,曾某承受了損失,且二者間具有因果關係。李某事後獲得的醫療費賠償款應當向曾某返還屬於其持有的夫妻共同財產。綜上,曾某有權要求分得醫療費賠款的一半。
推薦閱讀:
※婚後房產屬於共同財產嗎?婚後房產離婚時怎麼分割
※結婚登記後舉行婚禮前陪送的嫁妝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一方出資購買的房屋,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再婚夫妻婚前各自房產 不因再婚轉為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