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

2010-08-12 13:27:04 來源:互聯網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根據上述規定,貴企業2008年銷售額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必須申請轉為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和相關規定的調整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將現行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二是將現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統一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規定,調整為年應稅銷售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繼續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而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降低申請一般納稅人標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降低申請標準

 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公布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新細則已於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重點明確了增值稅轉型改革、混合銷售行為、境內營業稅應稅勞務界定等相關規定,而最值得納稅人關注的就是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降低。

  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其界定標準主要是依照年銷售額的大小。依據新的實施細則,其劃分標準為:工業類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商業類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屬於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改變,大大降低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門檻,也有利於降低相關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因為兩者的納稅計算方式有著明顯不同。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而小規模納稅人實行「銷售額×徵收率」的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按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小規模納稅人不再區分工業類和商業類,徵收率統一降低為3%。

  算算省多少

  假如一從事陶瓷製品銷售的應納增值稅的商業個體工商戶,每年應稅銷售額為120萬元,每月應納銷售額均為10萬元,平均每月購進貨物8萬元。2008年,該商業個體戶可以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每個月應納稅額=應稅銷售額×4%=4000元。但是按照新的實施細則規定,如果該商業個體工商戶不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依然要按一般納稅人17%的稅率來算,而不能抵扣當期進項稅額。

  那麼2009年1月份應納稅額=應稅銷售額×17%=17000元;如果該商業個體工商戶通過一般納稅人認定後,並取得具有一般納稅人的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2009年1月份應納稅額=應稅銷售額×17%—買價×17%=3400元,直接省去13600元,可見是否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對其應稅稅額的大小有著很大的影響。

  早申請早受益

  按照新的實施細則規定,對於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而未辦理的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一般納稅人,除了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和其他個人外,稅務部門都將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不允許上述納稅人抵扣進項稅額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建議現行政策下銷售額分別在50萬元和80萬元以上的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應及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準確提供稅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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