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劍:人權宣言誕生起,國家主權已變化
06-12
冷思考:人權宣言誕生起,國家主權已變化2011-03-22 15:00:51 熊劍當下,法英美等多國部隊正在對利比亞實施軍事打擊。針對利比亞的本次多國聯合行動,以通過的在利比亞設立禁飛區的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為基礎。決議要求「有關國家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利比亞平民和平民居住區免受武裝襲擊的威脅。」多國部隊的聯合行動於決議通過不久後達成,軍事打擊隨即展開。軍事打擊把利比亞政府和反政府武裝重新拉回均勢,但打擊最終希望達到的結果,各國態度既不明朗也不一致。利比亞國內的未來走勢更是撲朔迷離,各國均不派遣地面部隊,不排除利比亞內戰持續的可能。一旦形成此種局面,軍事干預的有關國家又將為這個國家的內戰以及平民的犧牲作出怎樣的承擔?但世人有理由期待,在聯合國維和行動的有效啟動,在國際社會正義的力量干預之下,利比亞的專制政權將由此壽終正寢,利比亞人民第一次擁有建設他們渴望多時的民主與自由的機會。二戰後,國際秩序以《聯合國憲章》為核心得到確立,尊重主權、不干涉內政,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等作為憲章最基本的原則而存在,只有安理會採取或授權下的有限行動方能使用武力。冷戰時期,一些專制政權以主權不可侵犯和聯合國憲章保障主權的原則,為自己在國內各式侵犯和踐踏人權的醜惡行徑辯護,聯合國的行動力難以有效發揮。同時,也由於各種複雜利益糾葛的國際政治博弈,國際社會在相當長時間,對一些侵犯和踐踏人權的行為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冷戰結束後,美國成為世界上唯一的超級大國,由美國單邊主導,或有美國參與的多邊維和行動增多。維和行動背後集體安全機制的最初設立是吸取二戰教訓,阻止主權國家間的戰爭,通過中立的斡旋調解等方式促使雙方回到和平談判的軌道。然而,近二十年來的戰爭與衝突更多地發生在一國之內,如波黑戰爭、科索沃戰爭、盧安達種族大屠殺等等,這些違反人道、有悖人類文明通識的行為日益成為維和行動的對象。在這個意義上說,維和行動成為一種超國家主權的國際行為,國家主權概念在理解上發生了改變。從道義、法理上說,以尊重主權、不干涉內政為名侵犯人權缺乏依據。1999年,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的安南在聯合國國家和政府首腦年會上,發表了關於兩種主權概念的演講。在演講中,安南針對國際人道主義干預問題,對傳統的主權概念提出挑戰,並提出了新的主權概念。安南說:「國家主權的概念最基本的含義,至少正在被全球化和國際合作的力量所重新定義。現在,國家被廣泛地理解為服務於其人民的工具,而不是相反。與此同時,聯合國憲章,即後來的國際條約所珍視的個體主權——我指的是每個個體基本的自由——已經被不斷復興和傳播的人權意識所提升。當我們今天再讀聯合國憲章,我們比以前更加意識到,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個體的人類,而不是保護踐踏他們的主權國家。」由此可見,聯合國憲章關於主權不可侵犯的前提,是這種主權必須為保護本國民眾的人權服務,當主權成為統治者破壞和踐踏人權的工具時,聯合國憲章的保障便不再有效。再從國家理論上講。主權存在於民族國家之中,由政府代表和行使。在任何一個民族國家裡,只有人民或人民代表通過廣泛、自由與公正的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才可以代表本國行使主權。民主選舉是任何一個政府產生和存在的基礎,任何假民主、偽民主和操縱的民主,都不足以表明政府權力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因此,任何一個通過暴力手段或未經合格民主程序產生的政府,行使主權本身就是一種僭越行為,何談尊重?一個簡單的統計就能說明,在迄今為止的人類社會中,任何一個國家的人民由於本國內部動亂和暴政所遭受的損害,遠遠超過外部侵略。因此,任何政府和人民都必須認識到,對人權構成威脅的最大敵人在一個國家內部,而不是在國境之外。由此可見,無論是道義、法理,還是國家理論,面對利比亞困局,文明社會都不應該就此罷手。國際社會一致的譴責與制裁也已經充分證明,「人權大於政權」。從某個角度講,聯合國就是「干涉內政」的,「不干涉內政」的思維已經落後於時代要求,起碼在面對如今的利比亞這一困局的時候是如此。事實上,國家主權概念的變動,還發生在更廣泛的國際事務領域。隨著經濟全球化走向深入,國際貿易需要在一個多邊協商的框架下實現共贏;互聯網衝破了文化的邊界;環境問題、能源問題、糧食問題、公共衛生安全問題等,都需要人類共同面對,往往不是一個主權國家所能獨立解決的。可以說,一國的決策或會引起全球的連鎖反應,相應的,決策的出台就需要在全球背景下進行思度與考量,「全球治理」概念浮現出來。人類社會作為一個共同體,從未像今天這樣真實確切。面對諸如恐怖主義、環境污染、氣候失常和各種流行性傳染病等全球性問題的威脅,人類的出路存在於國家之間良好有效的協調合作之中。當人們能夠對發生在自己國境之外的事務保持關注和敏感,並致力於改善國境之外人們的生存狀況時,我們可以說,人類文明的發展真的到了一個新高峰。我們同樣完全有理由說,當面對直接而迫切的各種因為專制和暴政所產生的人道主義災難時,國際社會如果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和手段予以干預和制止,我們又怎麼有理由對解決相對而言更為間接和遙遠的全球性問題持有信心呢?從這個意義上說,保護人權,不僅僅是民族國家的責任,也是整個人類世界的責任。當然,主權國家仍然是有效保障其國民利益的主體,也是眾多全球問題的治理主體。本次軍事打擊結束後,最終維護利比亞人民利益的也仍是利比亞本國政府,雖然目前它還並不確定。但人類正處在與以往不同的時代,國家主權概念正面臨新形勢、新變化。如何取得維護國家利益與維護人民權益的統一協調,如何面對多國行動中的大國主導,如何使多國行動不至於成為大國利益的代言形式,如何讓自由、和平與正義始終是人類社會不可變更的方向……本次多國聯軍對利比亞的軍事打擊行為可視為一個思考契機。比如,在國際法範疇,什麼是國家?什麼是國家政權?包括「合法政權」與「革命政權」及國家與政權的關係。再比如,什麼是人權?包括「國際法的人權」與「國內法的人權」及「是人權大於主權,還是主權大於人權?」等等。另外,20多年前有過一段關於主權與人權的對話。這裡也摘要如下,以為參考:最早的時候,主權的概念常常是專制統治的象徵。但是,美國的《獨立宣言》與法國的《人權宣言》改寫了這一定義。公民的權利成為國家權力的基礎。二戰後,主權的概念再一次改變。國家主義向國際主義轉變。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認為,「主權國家」不再擁有至高無上的、不受限制的權力。當時,我恍然大悟,從小天天都聽到「主權不容侵犯,內政不容干涉」這句話,可是我從來沒想過什麼是主權。這裡面確實很可疑。憑什麼統治者有了主權,就變得「刀槍不入」,可以任意其事,胡作非為呢?根據上面這段話,主權的概念也是發展的,可以分成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主權就是國王的統治權。我是國王,我愛幹什麼就幹什麼,你管得著嘛!不允許你侵犯我的主權。第二階段,主權就是人民的統治權,不允許國王獨享。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寫得很清楚,當人民與國王發生衝突時,人民有權推翻國王,也就是說「主權在民」。「國王的權力,來自於被統治者的同意。當國王破壞人民的權利時,人民有權改變或廢除國王。」1793年,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寫得更直接,絕不接受國王對人民的壓迫。「當國王違犯人民的權利時,對於人民及一部分人民而論,起義就是最神聖的權利和最不可缺少的義務。」第三階段,主權就是不違反普世價值的統治權,不存在不受任何「侵犯」的主權。1948年,這一點寫進了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因國家不同而有所區別。」「任何國家不得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人人有權要求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獲得充分實現。」最後一句話中的「人人」,顯然包括外國人。及彼,既然包括外國人,那由外國「人人」組成的國家為什麼不可以呢?比如,禁飛區又稱禁航區,指某一地禁止任何未經特別申請許可的軍機軍艦或其他軍事裝備或人員等進入的區域。禁飛區有多種形式:一種是主權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在特殊時段對其領土範圍內的特定區域採取的限制的管制措施,這種禁飛區的建立是國家主權所賦予的權力;另一種是在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某個或某些國家或組織在衝突地域劃定的特殊限制區域,限制衝突相關方在管制區域內活動。當下,只有在聯合國授權的前提下,建立這種禁飛區才具有合法性。設置「禁飛區」,作為空中攻勢作戰的一種新模式,具有以下特點:一是以絕對優勢的空中進攻力量為基礎。二是集空中戰略戰役威懾和空中戰術打擊於一身。不但能隨時向對方傳遞威懾信息,而且能根據情況對敏感目標進行打擊。三是規模可大可小,進程可快可緩,程度可緊可鬆,部署、展開、空中巡邏和截擊、對敏感目標進行打擊、回撤等,均可快速有效地進行。簡言之,既然聯合國已授權在利比亞設置「禁飛區」,那也就意味著在「禁飛區」內,利比亞政府已失去國家主權,法英美等多國部隊在利比亞「禁飛區」內對未經允許的軍機軍艦或其他軍事裝備或人員等實施軍事打擊,也就具有了合法性。當然,一般都會先警告,後攻擊。比如,本次對利比亞實施的軍事打擊就預先警告了卡扎菲,並給予了一天的撤離時間。參閱:從「真假共和」,看近代中國的百年民主轉型何時批准98年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儒教與官僚,有中國特色的傳統文化和政治體制論憲法的精神:以人為本,不如以法為本從《人權哲學》,看人權與特權的衝突在歷史中尋找「中國人」終極價值「中國特色」只能是「充分世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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