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比軍費的交通罰款肇因於權力不受制約

菁菁遠山 於 2011-5-12 18:49:31 發布在 凱迪社區 > 貓眼看人

中國物流成本的畸高是世界上屈指可數的,僅從2010年的統計上看,中國物流總費用已經佔到了國內生產總值比重的18%,比發達國家高出一倍。更不可思議的是,在交通運輸業的利潤空間已經被擠壓得幾乎不能騰挪的條件下,交通罰款卻達到了驚人地步,河南一個維權司機告訴中央電視台的記者,全國每年的公路罰款可能高達4000億元。(2011年5月12日《CCTV經濟半小時》)但弔詭的是,儘管交通罰款已經與軍費開支(6000億左右)有得一拼,可交通秩序卻沒有根本改觀,超載違章車輛依然如故,交警運管路政們的「活計」自然應接不暇。如此一來,這些管理部門的存在可否發揮懲戒作用倒讓人懷疑,它的運作更像一種商業行為。當然,沒有人會懷疑他們行使的是公權力,而問題的實質是,由於制度和體制使然,道路交通管理的這種公權力已經發生了異化,異化後的權力也就自然摻雜更多的匪性,從這個意義上說,說權力匪化也就順理成章了。根據中央電視台的報道,我們就會知道涉路管理部門權力異化的原因。按規定,執法部門罰款是要上繳地方財政的,從道理上講,罰款的多寡似乎與單位和個人的利益無關。但這不過是一個表面現象,在各地都會有一個秘而不宣的規定,那就是執法部門的罰款要由當地財政按一定比例來返還,通過這樣一條隱秘的利益輸送通道,以達到激勵的目的,實現政府、執法部門、財政「三贏」的結果。政府甩掉了包袱、執法部門增加了收入、財政廣開了財源,這樣「一石三鳥」的戰術已經是公開的秘密。這種利益輸送渠道的隱秘設計,就為公權私化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其實質是一種權力的「出租」,而執法部門也就成為了「權力公司」,它再通過向所屬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轉租」後,也就進入到了逐利的過程。事實上,「權力公司」並不創造價值,它唯一的作用是破壞秩序和令政府的公信力喪失,動搖政權的執政基礎,化公為私地掠奪社會財富。而最直接的惡劣後果是對秩序的破壞,他讓行政執法的目的走向反面,從秩序的維護者變成破壞者。今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在她的議案中提到:山西大同市的交管部門已經做過一次實驗,用紅岩牌16噸的載重汽車按照規定裝載,從大同運往天津,一路上那輛車沒有任何違規行為,但到達天津後,那輛車還是虧損了3200多元,因此,在權衡利弊之後,幾乎所有的大貨車都選擇超載。為什麼造成這樣一個結果呢?根據公安部印發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以及其它多個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超載車輛必須要卸貨到不超載才能放行。但目前普遍的做法是罰款放行,其原因很簡單,逐利是資本的本性,而「權力公司」獲取利益的兩個要件是:車輛的違法行為和部門的權力工具,二者一個巴掌拍不響,形成了一個相互依存的共同體。因此,涉路執法部門「權力公司化「的結果是對秩序的破壞而不是維護和建設,這也是一個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既然權力已經實現了「公司化」,追求利益最大化也就成為其「經營」的最終目標,這表現在手段上,就是無所有用其極。在普遍奉行「養魚執法」的模式下,其花樣自然層出不窮。比較常見的是「釣魚執法」、私訂規則擴大違法發生率等方式,讓你無法防範。我們經常會發現這樣一種現象,在一個寬闊且並不擁擠的公路上,經常會將速度限制在50碼以內。而在一些地方,更有一些神出鬼沒的流動和不流動的測速裝備在工作,真是無所不用其極,讓人有如「防賊」一樣提心弔膽,想必每個司機都有過真實的體驗。從本質上說,「權力公司化」是一種制度性的腐敗,也是一種有組織的腐敗。但這種行為最終還是需要個人去實施的,而當一個集體少有制衡且監督乏力時,罰款指標就成了考察個人績效的唯一指標,執法者在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並上交了足夠的「租金」後,就會為自己夾帶私貨,但其前提是「雙贏」,這也就從集體腐敗逐步演化為個人腐敗。就這一現象,中央電視台的記者進行了暗訪,他們發現,修車占路12小時本該罰3600元,但只花了600元就擺平了,當然是沒有收據,儘管這種處罰不無道理。事實上,這種現象在很多地區的權力部門經常存在。在有些強勢部門,由於經費沒有保障,上級也默許他們去「化緣」,其結果是公私不明,無法弄清「化」來的東西究竟是用在了公事上還是流進了個人的腰包。在現有的這種體制下,這種情況也相當普遍,而其導致的結果就是化小集團之私為一已之私,是「二次腐敗」,但卻得到了制度的庇護。 「權力公司」與商業公司的運作方式大同小異,都以追逐利益為目的。而二者不同的是,「權力公司」具有「權力合謀」的屬性,它面對的又是弱勢的一方,自然會匪性十足,其結果是讓權力從私化演變為匪化,強盜味也就油然而生了。因此,權力匪化也就是權力私化的必然結果。這讓我們又一次聯想到了古代中國的胥吏之患。1886年9月28日《申報》上曾經有云:胥吏「偶遇鄉人涉訟,不論是非曲直,先揣其肥瘠,量其身家,自初詞以及完案,刻刻要錢,務厭其欲而後已,否則事難了結。」由此可見一斑了。按百度的解釋,一般認為,漢代以後「吏」專指小吏和差役,即沒有官位的官府工作人員。有清一朝,胥吏為禍猶烈,從這個意義上說,胥吏是為大清這個墓穴掘出第一鍬土的群體。有學者這樣認為,「帝制中國到處充斥的腐化情形,雖然是肇因於各階層官員的共謀,不過其主要禍首卻是基層的胥吏。他們比別人更有機會,而且更能夠大規模地為私人目的而改變、扭曲和破壞行政程序。」當然,這種觀點到今天也不過時,我們僅從中央電視台披露出來的部分事實就可以驗證這個觀點。事實上,對道路交通的違法行為是一種行政處罰,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處罰法》這一程序法的要求來實施,否則就是違法行為。但通觀中央電視台記者披露的幾個處罰案例,根本就無程序而言,也就談不上程序合法了。孟郊有詩云:「出門如有礙,誰謂天地寬」。當出行變得人人自危,縱有那麼多的豪華鋪張的公路作何用?不僅如此,高昂的運輸成本最後終會轉嫁給納稅人和消費者,如果任由涉路執法部門的「權力公司」一如既往的開下去,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也會湮滅於無形,執政根基自然不在。而且不僅這個問題只存在涉路執法部門,其它的強勢部門難道沒有這種現象么?筆者認為,要解決涉路執法部門權力私化對財富的掠奪及對秩序的破壞,重樹政府的公信力,最根本的是在保障執法機關經費的同時,切斷行政執法的利益輸送渠道,以強化行政問責來代替物質激勵,這是一個根本的解決之道。在此基礎上,加強權力制衡並強化社會監督,不斷促進相關執法部門的職能歸位。而要做到這些方面,沒有制度和體制的根本性變革是無法辦到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目前應該做的就是遏制權力私化的漫延之勢,為改革贏得充裕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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