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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體的概念講義

第二節 犯罪客體

一、犯罪客體的概念  

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亦稱「法益」)。

(一)犯罪客體表現為社會關係 

具體表現為以下八個方面:  

(1)國家主權;

(2)領土完整與安全;

(3)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

(4)社會主義制度

(5)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6)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7)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8)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等合法權益。

(二)犯罪客體必須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  

(三)犯罪客體必須是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  

(四)犯罪客體應當從兩個側面理解和把握  

1、犯罪客體表明了刑法的目的,即刑法的目的是為保護法益;  

2、犯罪客體表明了犯罪的本質,即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  

二、犯罪客體的分類  

刑法理論通常將犯罪客體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與直接客體。  

(一)一般客體

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整體。  

(二)同類客體  

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類社會關係,或者說是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會關係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我國刑法分則根據犯罪的同類客體,將犯罪分為十大類:  

(1)危害國家安全罪,其同類客體是國家安全,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與社會主義制度的安全。  

(2)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同類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其同類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即國家通過法律對由市場資源配置的經濟運行過程進行調節和實行管理所形成的正常、有序的狀態。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其同類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以及與人身直接有關的其他權利。 

(5)侵犯財產罪,按照通說,其同類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即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其同類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即國家對社會的日常管理活動與秩序。  

(7)危害國防利益罪,其同類客體是國防利益,包括國防物資利益、作戰與軍事行為、國防自身安全、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管理秩序等方面的利益。  

(8)貪污賄賂罪,其同類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與不可收買性。  

(9)瀆職罪,其同類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10)軍人違反職責罪,其同類客體是軍事利益。

(三)直接客體   

直接客體,是指具體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體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任何犯罪行為,必然直接侵犯具體的社會關係,否則不可能成立犯罪。對於直接客體,還可以根據其內容數量進一步分為簡單客體複雜客體。前者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只侵犯一種具體的社會關係,如盜竊罪;後者是指一個犯罪行為侵犯了兩種以上具體的社會關係,如搶劫罪,侵犯客體為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  

三、直接客體確定的基本方法【了解】

根據具體犯罪所屬的類罪確定直接客體的內容。

2、依據刑法對具體犯罪的規定確定直接客體的內容。刑法分則條文對具體犯罪的規定,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間接地揭示了犯罪的直接客體,因此,要善於依據刑法對具體犯罪的規定以及各種規定之間的關係,確定具體犯罪的直接客體。  

(1)通過刑法條文對直按客體的明確規定確定直接客體

(2)通過刑法條文規定的行為特徵確定直接客體。  

(3)通過刑法條文規定的結果特徵確定直接客體。  

(4)通過刑法條文規定的行為對象特徵確定直接客體。  

(5)通過刑法條文規定的犯罪所違反的法規內容確定直接客體。  

(6)通過刑法條文規定的犯罪孽生之物、供犯罪行為使用之物的性質確定直接客體

【例題】我國刑法分則對犯罪進行分類的主要依據是( )

A.犯罪的同類客體

B.危害行為的形式

C.犯罪對象的特點

D.行為人的主觀心態

答案:A

第三節 犯罪客觀要件

一、概 述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徵。它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麼行為、在什麼情況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了什麼後果。  

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主要應掌握以下幾點

(1)危害行為。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有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

(2)危害結果。除了危害行為以外,危害結果。

(3)因果關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也是客觀方面的重要內容,但一般認為它們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

(4)時間、地點、方法。此外,某些分則條文還要求行為人必須在特定的時間或特定的地點,或者以特定的方法實施某種危害行為,才能成立犯罪。  

二、危害行為

(一)危害行為概念

危害行為,是指在人的意識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身體活動。  

(二)表現形式  

行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刑法理論將其概括為作為與不作為。

1、作為,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  

2、不作為,是指行為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

刑法理論一般將不作為犯罪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純正不作為犯(或真正不作為犯),即刑法明文規定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第二,不純正不作為犯(或不真正不作為犯),即行為人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通常為作為形式的犯罪。我國刑法理論認為,許多犯罪既可能由作為構成,也可能由不作為構成。這種情況下的不作為犯,就是不純正不作為犯。例如,刑法第416條所規定的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就是純正不作為犯。再如,行為人以不作為的方式故意導致他人死亡的,則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成立不作為犯在客觀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的具有法律性質的義務。這種義務的來源主要有:

第一,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義務。

第二,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義務。

第三,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

第四,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

(2)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  

(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

(三)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與方法

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不是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但有三點應當注意:

第一,有的條文明文要求行為必須在特定的時間、地點或以特定的方法實施。

第二,有的條文明確將特定時間、地點、方法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條件或從重處罰的情節。

第三,即使刑法沒有明文將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規定為影響定罪與量刑的因素。行為的時間、地點與方法也會影響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因而成為量刑的酌定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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