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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合法騙婚」中的「陷阱」

 來源:人民政協網 發送給好友

從法律角度上講,騙婚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而虛構事實,騙取婚姻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的行為。以往的騙婚主要以與對方結婚為誘餌,取得對方財物後,拒絕或逃避結婚。這種傳統騙婚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騙婚人也將受到刑罰的嚴懲,再加上老百姓對之耳熟能詳,防範意識較高。而如今的騙婚行為已逐漸轉化為更為隱蔽的形式,甚至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即利用真實身份和證件與對方進行實際登記結婚,通過合法手段獲得對方財物後,立即離婚或者起訴對方離婚,合法得到財產的欺騙行為。

目前,我國對這種以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財物的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使得眾多不法分子鑽法律空子,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財物。「合法騙婚」手段隱蔽,法院無法對個案進行法律上的定性,更無法懲罰騙婚人,維護受害者的權利。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法官對大量疑似「合法騙婚」的離婚案件進行調研,總結合法騙婚規律如下,幫助讀者擦亮眼睛,防患於未然。

根據調查,「合法騙婚」在以下婚姻類型中出現頻率較高:

第一,老夫少妻型婚姻。男方年齡一般為55歲至70歲之間,離婚或者喪偶,人到老年之後,即便是有兒女依偎在身旁,也會感覺缺少另一半的情感。而女方年齡一般為35歲至50歲之間,經常以保姆或者半熟人介紹的形式出現,女方對男方的財產狀態較為掌握,貪圖男方財產與之結婚。

第二,「伴大款」型婚姻。男方一般為35歲至45歲成功男士,離婚或者因為事業耽擱了婚姻。而女方一般為20歲至35歲的年輕貌美女子,她們貪圖享樂,收入達不到自己物慾的要求,進而劍走偏鋒。第三,「小白臉」型婚姻。男方一般年齡小,相貌出眾而且具有非凡的氣質條件。他們並不顧及女方的容貌和年齡,選擇的女性對象主要是生活比較富裕,年齡比較大的離異、單身及有子女的中老年婦女。

「合法騙婚」六大慣用伎倆

伎倆之一:女方家鄉風俗異常多

女性騙婚人及其同夥會直接或間接提醒男方,假借女方家鄉的風俗多,需要有見面禮、禮金、三金、改口費。這些都可以歸結為婚前彩禮。

法官釋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合法騙婚中,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並且受害人難以對「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也很難得到支持。

伎倆之二:要求籤訂婚前財產協議。

以保護騙婚人切實權益或者以消除騙婚人家長顧慮等看似合理的借口,利用對方對法律和文字理解能力的欠缺及著急結婚的不良心態,要求籤署婚前財產協議,將婚前個人財產約定為離婚時必須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釋法:《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前財產協議是眾多騙婚案例中的最大陷阱,很多善良的受害者因此「賠了夫人又折兵」。

伎倆之三:抓住受害人同情心。騙婚人善於利用受害人同情心。結婚後甚至僅僅在戀愛後,騙婚人編造諸如父母等親人患重病,生意失敗急需周轉資金等理由。而受害者卻認為考驗自己、表達對對方愛意的機會到了,慷慨解囊,將財物借給甚至贈送給騙婚人。同時礙於情面,受害者羞於取得借條、收條等證據。騙婚人取得錢物後,將迅速轉移他處。 法官釋法:婚後贈與,本身財物就為夫妻共同財產,受害者沒有任何理由合法取回。對於婚前贈與,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贈與在財產發生轉移後,除非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婚前贈與才能被撤銷。對於婚前借款,由於雙方當時沒有留下任何證據證明借款行為存在,騙婚人只要在法庭上予以否認,受害人權利難以維護。受害者的同情心終將「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

伎倆之四:婚後要求受害人重新購房、買車、置物。

騙婚人以現有居住條件差等理由要求受害人在婚後重新購房,購買大量傢具、汽車等大件。

法官釋法:婚後購買的房產、汽車等貴重物品,哪怕是登記在受害人名下,也將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伎倆之五:婚前婚後大變臉。

結婚後,騙婚人在財產索取的差不多的時候,就會以家庭暴力、發脾氣、吵架、撒潑、拒絕幹家務、拒絕夫妻生活、花錢大手大腳等惡劣手段逼迫受害者離婚。使本來打算踏實過日子的受害者心力交瘁,只得主動提出離婚。而此時,騙婚人卻以各種方式拖著離婚進程,甚至要求對方給付賠償金才願意離婚。

法官釋法:離婚比結婚手續複雜。法院離婚訴訟,必須雙方均到場。並且在離婚前,受害人無法再婚開始新生活。騙婚人抓住受害人著急離婚的心態,在離婚協議上狠敲受害人最後一筆。

伎倆之六:遺產一鍋端。

騙婚人阻礙老年受害人子女探視父母,並利用老年受害人神智欠佳,又伴有老年性痴呆症等情形,哄騙其立下遺囑,將遺產全部歸己方所有。

法官釋法:現行法律無法保障子女對老年父母的探視權。子女也難以證明遺囑並非老人真實意思表示。最終只能按照遺囑繼承,由騙婚人合法取得財產。

法官提示:

謹防職業騙婚人 莫讓愛情沖昏頭

在結婚前,千萬不要被所謂愛情沖昏頭腦。婚姻一定要建立在雙方知根知底的基礎上,尤其是對對方的婚姻史需要有充分的了解。如果對方曾經有過多次短暫婚姻,則更需要多長心眼,謹防職業騙婚人。

在對方提出財物要求時,可以簽訂附條件贈與合同,在贈與時明確約定有紀念意義的贈與物在離婚時應予以返還。如果羞於讓對方寫下收條、借條,可以通過銀行匯款的方式取得相應證據。合理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後財產也為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切勿急躁,匆匆簽下對己方尤為不利的離婚協議,其實騙婚人比受害者心裡更著急,他(她)更需要那張離婚證書去開始新的一段「合法騙婚」。

老人再婚後,不要受新伴侶挑撥,要保持和子女密切聯繫。在自己意識尚清時,立下符合心意的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比普通遺囑效力高,並且公證處將對老人的意識能力進行審核。將來就算他人利用自己模糊意識作出新的遺囑,也無法推翻原來的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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