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方「凈身出戶」的協議有效么?建議學習,不懂可就吃大虧了!
法苑茶語
一個有趣、有用、有態度的法律公眾號!
今天筆者瀏覽頭條時,發現有些號發的什麼「2018年最新婚姻法規定,幾種情況離婚凈身出戶」,還有什麼「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凈身出戶的8種情形」等等,怎麼說呢,你說它錯裡邊的內容是對的,只不過有標題黨嫌疑。
首先要明確「凈身出戶」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按照我國《婚姻法》來講,這種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是,我國婚姻法對於有過錯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關於「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這一規定,與民間流傳的「凈身出戶」還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而正好這些號發的內容就是「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想達到讓一方「凈身出戶」的完美效果幾乎是不可能的。大多數是多分一些,一方有重婚、同居等過錯的還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用好「凈身出戶」協議很重要!
隨著社會大環境的變遷,婚姻關係的不穩定性也影響了很多人。很多人為了保護自己,都比較的實用、理性,筆者對這種婚戀觀不持任何態度。因為從法律規定上來說想要讓過錯的一方「凈身出戶」幾乎不可能,那在婚姻中受到傷害的一方則更傾向於通過經濟手段給予嚴厲懲罰,即通過簽訂一方出軌或其他原因就「凈身出戶」協議確保婚姻穩定。這種協議通俗的講就是離婚後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那麼凈身出戶的法律效力如何?
當前對於這種「凈身出戶協議」的效力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學理上也是眾說紛紜。但基於夫妻有互相忠誠的義務,按照《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那這種協商一致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司法實踐中,從相關機構調研的案例看,只要這種忠誠協議不違反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支持占多數。
最重要的是,即使有些法院比較保守,不直接認定其效力,但依然將這個協議作為分割財產的重要依據,即使不能凈身出戶,在分割財產中無過錯的一方也有很大的優勢。
「凈身出戶」協議應該如何寫?
一、只約定財產關係,不約定人身關係
比如約定如果一方出軌,雙方夫妻關係就解除、誰提出離婚,誰就凈身出戶、因婚外情等原因與配偶簽訂協議,約定再次婚外情,必須離婚,喪失子女撫養權這些都是無效的。
只約定一方出軌,則「凈身出戶」,所有家庭財產歸另一方所有這種應當有效。
二、凈身出戶協議不要和離婚協議銜接在一起
離婚協議是以夫妻關係解除為生效條件的,即使離婚協議中約定了雙方離婚時財產歸女方所有,但後來沒離成,這個協議就廢了。協議就約定一方出軌,財產所有權歸無過錯方,離婚時辦理過戶手續這樣比較好。
三、約定越清楚越好
畢竟「凈身出戶」並非法律術語,定義不明確,建議夫妻雙方對「凈身出戶」的具體含義和內容約定得詳細、清楚,避免產生爭議。
四、婚外情證據的收集十分的重要
協議簽了但是啥證據也沒有,起訴離婚的時候舉證不利,還是白搭。
當然,夫妻之間感情是需要互相信任有愛的,是需要雙方共同「經營」的,靠協議約束的婚姻容易造成一定隔閡,珍惜婚姻還是最重要的。但話說回來,對於那些感情受了傷的,也不過分。
因為各個法院也是裁判不一,也應謹慎對待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既不能對夫妻忠誠協議有過高的期待,但是這也是絆住對方的殺手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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