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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女還是「賣女」,索要天價彩禮小心違法!

近年來,各種各樣的「天價彩禮」事件屢屢曝光在公眾視野中,不管是在城市還是在農村,索要的彩禮沒有最高,只有更高,以至於讓很多家庭望彩禮興嘆,承受著巨大的經濟壓力,甚至很多有情人被彩禮棒打鴛鴦、一拍兩散,不成眷屬卻反目成仇。並且有一個現象值得人思考,越是經濟落後的地方,索要天價彩禮事件的頻率越高,甚至有地區直接以女方的學歷來定價,學歷越高,彩禮就越多,理由是家裡供女兒讀書越多就應該得到更多的補償。

天價彩禮的出現昭示著一種陋習的產生,一些家長腦海中還固守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舊思想,認為女兒出嫁了就變成了婆家的人,自己辛苦養育多年,自然要通過彩禮「賺回來」,然而此舉卻無異於將女兒「商品化」,充斥著庸俗色彩,不僅如此索要天價彩禮還涉及法律問題。

一、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也就是說訂婚後結婚前悔婚的、結婚後夫妻未共同生活而離婚的、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後,夫妻請求離婚的,男方可以請求女方歸還彩禮,女方拒不歸還則屬於違法,男方可以依法起訴,要求女方歸還。

二、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權利。我國《憲法》第49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現行《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可見,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規定並受法律所保護的一種權利,任何人包括當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這種權利,否則就是違法行為。而在我們的生活中,索要彩禮不成就阻止女兒出嫁的行為已經不在少數,此舉如果確實導致女方欲嫁而不能,其實就已經是一種違法行為,在過程中如果使用了暴力,則可能涉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要受到《刑法》制裁。

索要彩禮的習俗自古有之,但存在不代表合理,在封建社會,女性地位極低,是男性的附屬品,一旦出嫁就相當於脫離了娘家,女方家長索要彩禮來彌補勞動力的缺失也並不為過,然而在現代社會,婚姻嫁娶是兩個人的事情,男女雙方都是平等的,女方出嫁後仍然在父母膝下盡孝,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彩禮其實已經不再重要,要是因為男方經濟支撐不起就強拆姻緣,未免太過苛刻。

仔細想想,若因彩禮就將兩個家庭置於矛盾中心,實在不是明智之舉,彩禮多少不能代表情有多真,更何況還有違法違規的風險。泱泱中華上下五千年,傳統風俗確實是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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